❶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
事業單位有哪些類別?❷ 關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一大堆問題
1、事業單位雙肩挑是嚴控職數的,符合雙肩挑人員需編制文件規定職數范圍內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領導幹部,並具備一定高職稱(至少中級職稱以上)。因此,你們主任若是單位「一把手」且從事了專技工作並且是高級職稱,可以「雙肩挑」,他占的是管理崗職數,不佔專技崗位職數,你設他主任,但兼聘專技7級。
2、雙肩挑條件之一,該管理崗位需要專業技術背景,說明工勤崗人員不得雙肩挑,那麼你們副 主任不能雙肩挑。你單位副主任給他設工勤崗的技師職務。
3、副主任走技師工資應比管理崗的九級職員工資高。
4、外借人員不佔本單位崗位。本單位編制內人員才占本單位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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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特設崗位是指
特設崗位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中的非常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可以不受本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比照單位同類人員確定。
特崗教師在當地繼續留任是正式編制。
特崗教師的編制問題,特崗教師將有三年的服務期限。服務期滿後,特崗教師仍有多種選擇和出路,「如果要在當地繼續留任,將保證落實崗位,確保有編有崗。」
「特崗計劃」所需資金道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以中央財政為主。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特崗計劃」教師的工資性支出,並按人均每年20540元的標准,與地方財政據實結算。凡「特崗計劃」教師工資性收入水平高於20540元的,其高出部分由縣財政負擔。
省教育廳師范處表示,特崗教師服務期滿後至少有三條出路:
一、是可以選擇在當地留任,保證有編有崗,並享受當地教師同等待遇。
二、是異地留轉,或到城鎮學校應聘。今後城鎮學校中小學自然減員的補充,首先要補充這些經過了三年實踐鍛煉的特崗教師。
三、是可重新選擇就業,各地政府包括教育部門要為此提供便利。從西部已實施特崗教師計劃的省份來看,三年服務期滿後,絕大多數特崗教師選擇了留任,有的省份特崗教師留任比例高達97%。
基本條件
1、政治素質好,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擁護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熱愛教育事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在校或工作(待業)期間表現良好,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為人師表,志願服務農村基層教育。
2、符合教師資格條件要求和服務崗位要求(應聘初中教師的學歷要求原則上為本科及以上,所學專業與申請服務的崗位學科一致或相近)。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特崗教師
❹ 崗位設置里特設崗位是什麼意思
特設崗位是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准設置的工作崗位,是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特設崗位實質是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中的一種,不是單獨的一類崗位。
特設崗位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中的非常設崗位,除承擔國家或省重大研究項目(課題)外,特設崗位人員一般聘用不超過兩個聘期,在工作任務完成、聘用期滿或聘期內解聘、辭聘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
事業單位中常設崗位出現空缺後,符合條件的特設崗位聘用人員(除使用人才編制引進的人才外)通過競聘上崗轉入常設崗位的,變更聘用合同,原特設崗位自動核銷。特設崗位上的聘用人員轉入其他崗位等級後,其聘用時間合並計算。
❺ 事業單位的崗位是怎麼設置的一般要怎麼報名
事業單位的崗位是怎麼設置的?一般要怎麼報名?一、事業單位概況。事業單位屬於國家公職行業,主要從事公共服務,工資來源有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籌,崗位有管理崗、工勤崗和專業技術崗,不同崗位招聘要求不同。
選擇單位時,盡量選擇全額撥款的,這樣很少會面臨工資拖欠的情況。然後就要選擇有發展前景的單位,因為這些年事業單位都在改革,未來誰都說不清,最好選那些不會在改革浪潮中容易被拍死的。
❻ 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原人事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級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納入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都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具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的工作崗位。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 崗位設置管理堅持黨委、政府調控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實行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六條 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綜合管理部門。
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各級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各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設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按照核準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自主開展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第九條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條 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根據行業特點和單位實際,事業單位可將體現其主要社會功能的專業技術崗位確定為專業技術主體崗位。
第十一條 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工勤技能崗位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保障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十二條 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上級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特設崗位的設置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的限制。支持基層事業單位通過設置特設崗位引進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第十三條 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
不同類別崗位的等級之間不存在對應關系。
第十四條 管理崗位分為8個等級,即三至十級職員崗位。
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到十級職員崗位。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為員級崗位。
事業單位中原按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專業技術崗位,依次分別對應一級至四級、五級至七級、八級至十級、十一級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工勤技能崗位中技術工崗位分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級至五級技術工崗位。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控制。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應根據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人員結構特點以及事業發展需要等因素,綜合確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總量和總量結構比例。
事業單位確定崗位總量和總量結構比例,應以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員額為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總量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標准如下:
(一)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二)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三)主要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行或者有條件實行社會化服務和管理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第二十條 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按照事業單位的規格設置。
事業單位未明確規格的,由機構編制部門確定後設置。事業單位不確定規格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設置。
第二十一條 擔負領導職責的管理崗位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設置。
擔負其他管理任務的職員崗位,按幹部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合理設置。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行業指導意見》確定。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二級崗位原則上在省屬事業單位中設置,設區的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中確需設置二級崗位的,須按規定程序核准。
第二十四條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水平和行業特點,以及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1∶3∶6。其中:省屬事業單位為3∶4∶3,杭州、寧波市屬事業單位為2∶4∶4,其他設區市所屬事業單位為1.8∶4∶4.2,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為0.7∶4∶5.3。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教育、文化、衛生、農業、體育、廣電等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有關行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標准。
第二十五條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可在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控制范圍內,自主確定不同類別專業技術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但應優先保證主體崗位的數量和等級。
第二十七條 對規模小、人員少的事業單位,可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內集中調控,統一平衡。
第二十八條 工勤技能崗位的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二十九條 技術工崗位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25%;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5%。
嚴格控制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其他領域原則上不設置技術工一級、二級崗位。
第三十條 特設崗位的設置由事業單位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設區市以上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
特設崗位的目標任務完成後,應按設置程序報核准機關核銷。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三)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第三十三條 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一)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二)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條 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條件應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技術工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一)一級、二級技術工崗位,須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並具有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二)三級、四級技術工崗位,須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並具有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三)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可確定為五級技術工崗位。
獲省、部級以上技術比賽名次或技術革新、技術發明成果證書的技術工,應聘一級、二級技術工崗位時,在下一級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寬1至2年。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可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在本辦法規定的崗位基本任職條件基礎上,根據本單位實際,綜合考慮知識、技術、責任、風險等因素,制定各類不同等級崗位的具體任職條件。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標准,結合本單位工作職責、目標任務、人員結構和事業發展需要等因素,擬定崗位的總量、等級及不同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編制崗位設置方案,填寫《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
(二)崗位設置方案經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後,按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核,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
(三)編制崗位說明書,明確崗位的工作職責、目標任務、任職條件和績效考核標准等主要內容,作為人員聘用與管理的主要依據;
(四)在核準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五)事業單位按照討論通過的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准制度。具體按以下程序和許可權進行審核:
(一)省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
(二)各設區市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市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
(三)縣(市、區)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同級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設區市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縣(市、區)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和同級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設區市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屬機構,其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後由該直屬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各市、縣(市、區)直屬事業單位設置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和同級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按照隸屬關系逐級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申請變更:
(一)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並,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二)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增減機構編制的;
(三)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第四十一條 新批准建立的事業單位,應在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後,及時將崗位設置方案按規定程序報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
第四十二條 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應作為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待遇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部門是崗位設置的日常工作部門,負責崗位設置方案的編制、報批、組織實施等具體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實施崗位設置工作,應接受本單位紀律檢查部門、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和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按照《浙江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浙政辦發〔2004〕117號)及有關規定,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國家及省關於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規定擇優聘用。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崗位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聘用人員。對確有真才實學,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人員在三類崗位間變動,需具備崗位規定的基本任職條件。
確因工作需要,由專業技術崗位受聘到管理崗位的人員,根據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本人條件,可直接聘任到相應的管理崗位。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工作需要,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確需實際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兼任的,須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四十八條 事業單位新招聘人員,試用(見習)期內不確定崗位等級,試用期滿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崗位確定崗位等級。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首次開展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應使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是指經同級黨委組織或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與事業單位建立正式人事關系的人員。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首次開展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已經超過核準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等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十一條 已經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應按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並按規定程序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後,應形成實施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情況的書面報告,填寫《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施情況認定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范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第五十三條 對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事業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把崗位管理作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員身份界限,受聘人員原則上按照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
第五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部門和事業單位建立崗位設置管理信息資料庫,運用計算機信息化技術,提高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水平。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指導意見》,是指原人事部會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農業、體育、廣電、出版、交通、民政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行業實際制定的,針對不同行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指導性意見。
第五十七條 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第五十八條 各設區市和省直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根據本辦法和《行業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備案後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的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須報設區市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事業單位基本情況表
2.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
3.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施情況認定表 4.事業單位特設崗位設置審核表
❼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原則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原則如下:
管理崗位的設置立足於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立足於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與專業要求,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立足於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事業單位崗位是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單位初審:
招聘單位指定專人負責資格初審工作,在報名期間查看本單位的網上報名情況,根據應聘人員提交的信息資料,對前一天的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初審,並在網上公布初審結果。如果招聘單位在幾個工作日內(各地方規定不同)。
未對報名人員信息進行處亮纖理,則視為初審通過。網上報名期間,招聘單位會公布咨詢電話並安排專人值班,提供咨詢服務。對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招聘單位應留存應聘人員的報名信息,以供資格審查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