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改革工資有變化嗎
1.有。如果是參公人員改制,工資肯定會下降,一般在20%左右,如果是專業技術人員,中級以上職稱,影響不會太大,可能工資收入還會更高一些。而在事業單位人員轉為企業之後,個人工作的穩定性肯定會變差,工資收入也會受企業、個人能力、業績等方面的影響。
2.事業單位改革之後,對個人影響是最大的,機構性質隨職能發生了轉變,比如原來的參公單位成為了事業單位,那麼,個人的參公身份沒有了對應的單位和崗位,到底是保留身份直至自然減員,還是隨單位性質發生轉變,目前還沒有確定的政策。但也會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補償。
事業單位改革工資有變化嗎
Ⅱ 以前是參公單位,現在又返回事業單位,職稱工資是否還算數
事業單位參公稿伍後,工人編制的職稱沒有發生變化。事業單位差梁變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後: 1、原來的技術崗位人員將全部轉變為公務員崗位的非領導職務,一般為科員; 2、管理崗位的人員,按原級別保留;也可以全部免除後,按照公務員競爭上崗的規定,重新競爭上崗,這得看各單位領導怎麼組織的了; 3、對於科員以上的非領導職務,比如鍵慶或: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一般根據各單位轉制後的編制情況,在規定職數內,由各單位自行使用。(一般來說,會先考慮年齡較老的同志)。 4、對於工勤人員,仍然為工勤人員。 5.、除工勤人員外,都應當由公務員管理部門統一辦理公務員登記手續。所以,作為工勤人員,就是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就行了。
Ⅲ 由參公工資變為事業工資,怎麼變動
薪級工資跟考核有關。如果是你這種情況:用2006年的工資套改辦法去套改
07年畢業做人事代理,當年是試用期,薪級為7級。年底考核不定等次
08年12月考核合格,09年1月薪級漲到8級;
09年8月考上公務員,重新進入試用期。09年12月考核不定等次
10年12月考核稱職,11年1月9級;
11年12月考核稱職,12年1月10級;~~類推
到16年1月,薪級為14級。
像你這種在2006年之後參加工作的就這樣,比較簡單。
如果是之前參加工作的,那套改就比較復雜了,一兩句說不清,你就咨詢當地的人社部門吧。07年給你定7級是按我們這的政策,具體本科畢業生的起薪是幾級國發文件沒有規定,要看你們當地的規定了,也許是7以上或以下。但推算方法大概也就是這樣了。
單位性質的改變,一般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不涉及人員身份及工資結構的變化。但不知道你們當地是怎麼規定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好運~~~
Ⅳ 參公單位的工勤人員調到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其工資怎麼調整
事業單位已實施崗位設置管理。參公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調到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後,要按具體聘用的崗位及全額事業單位的工資標准重新確定工資。具體手續由單位人事部門負責辦理。
Ⅳ 改革後的參公單位變成事業編制,人員身份會有變化嗎
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即參公),顧名思義,即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其在職在編人員使用的是事業編制,但和公務員一樣都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而非《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參公人員都需要進行公務員登記,享受與公務員相同的職務職級晉升待遇。
參公事業是指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比如規劃局、社保局、獸醫局等,在以往被公務員管理機構確定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符合條件的幹部身份工作人員被登記為參公人員,和公務員一樣實行職級待遇。
參公事業單位未能登記為參公人員的,除了工勤人員以外,還有超編人員、超職數配備的領導幹部,以及事業單位登記為參公後,未經過考試,直接調入的一般幹部。由於其身份不合適,或者沒有編制可用,或者未經過「凡進必考」這道程序,不能登記為參公人員。
本輪機構改革,參公單位有兩種改革去向:
保持現狀
這類單位主要是執法類機構,按照改革要求,沒有轉行政的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在中央出台具體的改革政策前,仍將保持參公現狀,即不過渡為行政機關,也不會被剝離職能改為公益類機構。其在職在編人員,原來是什麼樣的身份和待遇,也都將相應予以保留和保持。
取消參公改公益
目前各省市統一步調,行政類事業單位都被納入了清理范疇,將其行政職能剝離收歸機關,或整合到職能相近的機關。事業單位失去行政職能,沒有了參公依據,參公單位取消就成了必然。由於本次機構改革實行機構和編制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行政編制用來置換,因此行政類事業單位的職能劃轉,大部分情況下只是職能劃轉,其在職在編人員除極少部分「編隨事走、人隨編走」隨職能劃轉被調整到機關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都將維持現狀,被分流到改制後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安置,保留參公待遇直至退休,不可能全部置換為公務員。
以上改革政策,只是針對具有參公身份的事業編人員。事實上,在參公單位,除了參公人員外,還有一部分混編混崗的非參公人員在抗大旗乾重活,單位怎麼改革,與他們關系不大,既解決不了身份,也領不了車補。這部分人,不用有太多想法,老老實實搬磚就是了。
參公單位是依據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且被上級批準的具有獨立行政主體資格的事業單位。這是法定意義上對參公單位的法定解釋,最新公務員法最後一條的參照執行就是對法定參公單位的最高法定意義的認定。
現實生活中的參公是五花八門的,有各種形成的因素,有的是人事管理部門法律素養低,有的是地方市縣鑽法律法規漏洞等等原因,屬於歷史遺留問題解決起來比較棘手比較復雜,我個人估計會在2020年前解決參公遺留問題。
最新機構改革原則政事分開,要消除灰色中間的「事業局」,不允許保留參公單位,不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參公單位一律撤銷、合並、劃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且在機構改革前己申報上級批準的暫時保留等待中央新的政策出台過渡成行政執法單位,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前沒完成申報被上級批準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期間保留執法職能事業單位等待中央最新政策出台,我估計在編事業人員通過公開考試過渡成為行政執法人員。
參公單位這塊太復雜不僅僅是事業編問題,還涉及地方市縣自核自定參公人員問題。你說參公單位事業編制估計是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都要撤銷、合並、劃轉為公益事業單位,那麼事業人員和其它公益事業單位人員一齊整合、劃轉。具有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的事業人員分二種:
一種就是具有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己通過省以上批準的參公單位裡面違規調入的事業人員,
另一種就是具有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前未申報批準的事業單位的在編事業人員。
其實從最新2019的各省公務員招考公告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基本上參公事業單位不再招錄了,這就意味著以後不會增加新的參公人員,參公單位也逐步改革,取消(整合為事業單位)或者變為行政機構。(極少部分)
如果想要轉變身份會有一些阻力。因為嚴格控制編制,參公本質上屬於事業編,如果轉為行政編制無疑是增加了一個行政編制。除非能夠考慮到實際情況,適當放寬數量要求,把原本參公的人員都劃轉到行政,但這個是小概率事件。把行政編和事業編分清楚是機構改革的趨勢,畢竟兩個身份人員從事的工作重點不同,一個是管理,一個是公益服務,可在基層就分不了那麼清楚了,相信在基層工作的事業身份朋友深有體會。
隨改革到事業單位工作的參公人員,保留身份,依然按照將於6月1日頒布實施的新《公務員法》,享受職級並行、提前退休、獎勵等政策,和其他公務員、參公人員一致。事業單位的參公人員,實行隨退隨銷的辦法,老人老政策,新人則完全按事業人員對待,一方面是為了確保改革穩定過渡,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證改革取得的成效。
Ⅵ 參公單位經過機構改革變事業單位後原來人員怎麼辦
除了不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外沒有什麼過多的變化,具體的諸如福利待遇等根據單位調整而定,因為參公單位本來就是事業單位。於參公管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如團委、科協等,因其使用行政編制,但無具體行政職能,因此稱作參公群團機關工作人員;還有一類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此類單位多是黨政機關的下屬二級單位,比如檔案局、城管執法局等,雖是參照公務員管理,但是一般沒有行政編制而使用全額撥款事業編制。
(6)參公單位變成事業了工資怎麼辦擴展閱讀
2006年8月,原人事部出台了《關於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詳細規定了符合參公事業單位的條件及其審批許可權、程序等。以上法律、規章的出台系統規定了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的審批和管理工作。2006年9月《關於印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的下發使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制度在實踐中開始落地生根。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人員招錄必須遵守《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聘必須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一系列規定執行。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事業單位,經審批,才能取得參公管理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