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業單位如何辭職
我們知道一般在單位上班的話都是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職工因為種種原因想要辭職的話是有一定的手續辦理的,那麼,事業單位怎麼辦理辭職?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解釋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於大家有幫助。② 事業單位辭職流程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鍵返暫行規定》(人調發〔稿行飢1990〕19號)等相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辭職流程如下:
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帶悄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③ 事業單位人員辭職流程
法律主觀:事業單位員工如何辦理辭職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具體如下:事業單位編制人員: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虧仔寬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銷亮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戚納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④ 事業編想辭職怎麼辦
員工想辭職,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脊核敏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氏畢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櫻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⑤ 事業單位怎麼辭職
一般從事業單位辭職,至少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向自己所在的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在得到了用人單位批準的情況下,方能夠辦理離職手續,不能無故單方面解除合同。各個省份內採用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內容,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差別,裡面會有對辭職的明確規定。對於按照相關的辭職流程,並且與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這方面,達成了一致的人而言,從事業單位辭職並非是很難的。
一、事業單位報考條件
1、報考條件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紀守法;
2、品行端正,良好的思想道德品德;
3、年齡在35周歲以下;具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4、報考崗位所需學歷、職稱、專業和技能條件等。
二、事業單位崗位類型:
1、事業單位管理崗
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
3、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