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城管合同工以後能轉成正式工嗎要多久時間
城管合同工以後不能轉成正式工。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在編工作人員。非在編人員可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聘用協助執法,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2、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3、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4、考試、考察;
5、體檢;
6、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7、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2、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3、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4、考評;
5、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6、辦理聘任手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② 事業單位改革中在行政機關的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將被取消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機構,不再參公。其人員除極少部分隨職能劃轉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將保留參公待遇,分流到事業單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輪機構改革,地方行政機構和編制實行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編制用於置換事業人員,因此大部分事業編制人員(包括參公身份)都將保持編制現狀不變,無法置換行政編制轉公務員。這是大環境,必須要清醒地認識到。
2、如果是執法類機構,保持現狀。本輪機構改革,從中央到地方已經非常明確,除執法機構外,其它事業單位都不在參公。執法機構的改革,具體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執行。目前現狀,執法類機構如果沒有轉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參公現狀不變,其人員參照執行。
3、如果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一類保持現狀,二類視情況而定:效益不好的,剝離收費或經營職能,改為公益一類;效益一般,可以維持自負盈虧,不需要財政加大投入的,維持現狀;效益好的,主體職能是經營或收費的,直接改企。其人員除少部分隨職能劃轉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全部取消編制,改為企業人員。
(2)城管事業編以後怎麼改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要求編制和崗位相互對應。混崗混編是違規行為,行政機關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和極少部分供工勤人員使用的工勤編制。
由於行政編制少,大部分行政機關編制不夠用,尤其是縣區一級。為了彌補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機關使用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代替,或者是超編使用工作人員,這些雖然合情,但不全理,是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的行為。
解決的原則:首先是嚴禁超編調人,調整人員的時候,先要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控編卡」,如果有空缺編制,才能採用招考、遴選、調任等方式,為單位調整加強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編混崗。行政機關只能使用行政編制或者工勤編制,不管是下屬事業單位的事業編制,還是在機構改革中整合進來的事業編制,都不能供機關人員使用。調整使用的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要嚴格按照個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應的機構使用相應的編制,即使因工作借調,也不能超過6個月。
③ 參公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後參公事業編能轉成公務員行政編嗎
不一定。要視單位具體情況而定。
以下兩類可以轉成公務員行政編制:
一、單位整體合並到行政機關單位,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其原在編人員可以整體轉換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而不經過考試。
二、調任。由組織部門提拔或者調任的領導幹部,隨著原職務發生新的變化,在公務員單位或者參公單位任職,在身份、編制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請轉換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同樣也不經過考試。
三、招考。
1、公務員招考。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編制出現空缺,由單位申請,由上級或者省級組織人事部門通過公開招考,招錄的人員實習期滿,考核合格,身份自然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2、公務員領導崗位招考。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領導崗位出現空缺,由組織部門組織招考,符合參考條件的人員,參加並通過考試,最終被任命為該職務領導幹部,其身份經組織部門審批後,隨之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拓展資料:
下列情形人員,雖然為公務員或者參公崗位,占編,但因為不符合《公務員法》某項規定,同樣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1、2007年12底後調入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因其未經過招考,公務員凡進必考,身份出現問題,雖然占編,個人身份也是幹部,卻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解決辦法依然是招考。
2、行政機關或者參公單位的工人身份的一般人員或者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也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3、行政機關或者參公單位的非在編人員,不能過渡為公務員,除非占編。
④ 行政單位的事業編人員怎麼改革
1、如果是行政類的事業單位的話,會被取消掉行政職能收歸機關,也或者是會合並到其它的行政機構,不再參公。⑤ 街道辦事處事業編制(管理崗位)會怎麼改革,會參公嗎
街道和鄉鎮屬於同級政府,改革方式大致相當。首先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本輪機構改革,省市縣鄉四級的機構和編制都實行「限額管理」,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嚴禁超限額設置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按照規定嚴格設置。 不存在因改革大面積置換參公或行政編制「逆向流動」的現象 。
因此,像題主所說的事業管理崗轉參公,基本不可能。一方面是因為上述的編制總控影響,另外一方面參公事業編本身就要取消。本輪機構改革,行政類事業單位全部被納入清理范疇,剝離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職能相近的行政機關。今後,除執法類機構外,不再單設或增設行政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職能,就失去了參公的依據,參公編製取消勢在必然。既然參公都要取消了,更加不可能再允許其他身份的事業編轉參公。
街道辦在行政規劃上,和鄉鎮一樣,機構改革也是參照鄉鎮進行改革。
鄉鎮和街道的事業單位,都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應縣(區)局設置的。承擔的職能,有行政職能,有執法職能,有管理職能,也有公益服務職能。由於行政級別關系,鄉鎮的事業單位即使承擔行政職能,也不可能設置為行政機關。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改革,參照市縣改革同步推進,實行事業綜合改革。由於縣區級以上將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如此一來,街道和鄉鎮的事業單位也將取消參公的可能,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不管管理崗位,還是其他崗位,事業人員將來都不再參公。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將統一成立行政執法中心、政務服務中心、 社會 事務綜合中心。行政執法職能確定為事業單位,但在新的《公務員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行政執法事業單位能否單獨成為參公單位,有待修正案正式頒布實施之後,按照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規范。
鄉鎮財政所工作人員怎麼改??了
街道屬於區委區政府派出機構, 事業編制(管理崗位)不會參公。
參公在本質上屬於行政編制,街道的行政編制較少,總量控制很嚴格,不會將管理崗過渡為參公,目前街道事業管理崗人員較多,但是上升渠道有限,提拔為事業副科,然後在調任至行政崗位,成為班子成員,這基本是上升的基本路徑。 事業編制人員多,提拔崗位少,這就造成了最近10年鄉鎮街道管理崗人員積壓偏多,以80後、90後為主,這些人一方面不能提拔,也不能進職稱,只能在9級崗位上,待遇較低。
目前有效的解決途徑:一是放寬調任條件, 探索 提拔調任,讓符合條件的優秀事業人員可以直接提拔調任至行政副科崗位;二是遴選中加大事業崗位的遴選力度,讓年輕幹部有上升渠道、有盼頭;三是實行管理崗職員晉級,類似於公務員的職務與職級並行政策,把事業人員的級別提上去、待遇提上去。
街道辦對應的同級政府就是鄉政府。
鄉鎮政府事業編主要集中在七站八所四中心等單位,這些單位有的是縣局派出單位,比如財政所、國土所、獸醫站等,有的是鄉鎮內設機構,比如經濟發展中心、農業服務中心、民政站等,有的鄉鎮事業編幹部編制可能在一個沒有實際存在的事業單位,也就是我們說的混編混崗事業人員,也有可能在鄉鎮的各個內設部門內工作。
鄉鎮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基本上都被劃為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像財政所、自然資源所、司法所、統計站等並沒有被劃為行政類事業單位,雖然他們工作性質幾乎和局機關工作相同。
將七站八所合並成為執法中心,但是編制還是事業編。
街道是公務員單位,不存在下轄其他各類所站的情況,因為各類專業局就在縣上…等這次改革後,若要嚴格履行改革標准,那崗位上的事業編人員只能被分流到其他崗位,繼續從事事業編的本職工作。
街辦下屬某服務中心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參公。
分流了!街道就是公務員了!沒其他編制!以後也沒有參公編制!
一般來說,現在的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改革均屬於減員增效的改革,都要減少公務員或參公編制數量。街道辦事業編也一樣,會分流,大部分事業編會保留,但也會有一部分管理崗會參公!
1、就目前改革方向看,不要心存幻想,不會參公。
2、一般都會保留原有編制進行改革,但可能會混編混崗,也就是你可能以事業身份在行政單位借調。
3、目前最有希望參公的主要以綜合執法類為主。
祝好運。
這個要看你從事的崗位了,比如社保所,農服中心,文體中心等單位,基本不會參公,但是各類執法部門還是有很大概率參公,比如文化執法支隊,市政執法支隊,國土執法支隊等,因為現在這些執法支隊都還在等國務院的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很大概率參公,還有一類就是省市等部門已經參公,但基層相對應的部門還沒參公,這個也有可能辦公,比如國庫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其它的概率幾乎為零。
⑥ 遼寧省城管執法局下屬自收自支單位自收自支事業有成制人員怎樣改革
具體改革方式如下。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多半承擔的是生產經營類職能,比如賓館招待所、公交公司等。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明確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實行事企分開,今後將不再成立此類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中,可以由社會服務承擔的職能,一概推向市場,由政府購買服務代替。機構編制部門也明確要求,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取消自收自支、自籌自定類事業編制,今後不允許各地再自行核定和使用《機構編制管理條例》之外的任何編制類型。
目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已經陸續在全國范圍內推進實施,大量工作將在年底前到明年年中進行,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事業單位改革。根據已經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工作的遼寧省等省市縣來看,事業單位精簡率達到50%以上,縣直甚至達到90%以上,不僅是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公益類事業單位也將大面積整合。公證、律師、房產交易所、園林綠化市政環衛、農投城投等,全部改企。機構整合、改革,自收自支編制撤銷,人員如果改革呢?
從已經完成改革工作的地方來看,這類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工,大致有三個出路:
1、分流:改企的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其管理人員和正式職工,包括退役軍人安置人員,將被分流到其他保留、整合的公益類事業單位。由於是正式職工,來源合法,地方政府在人員轉隸過程中,按各單位職能強化、編制空缺等實際情況,將人員分流安置,在確保社會穩定大局的前提下,妥善安置涉改人員。
2、提前退休:機構改革方案規定,涉改人員中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這部分人員可以按照改革前的機構屬性和人員身份,提前退休,享受相關待遇和養老金保障。
3、隨企改制:單位改企,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所有人員一律隨企改制,由事業人員轉為企業人員,在新的企業中任職。這其中不僅包括一般職工,還包括有管理職級的領導幹部,改革實行「一刀切」。如果不願意在新成立的企業就業,還可以選擇自主創業和自主擇業。
正式職工如此安置,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的合同工、臨時工,就更不用講了。除了隨企改制,還可以實行派遣制,由人社部門派遣到其他需要合同工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當然,也有部分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其職能並非是生產生產經營類職能,有可能是公益一類,也有可能是公益二類,這類事業單位,就會隨職能進行改革,人員也會隨職能安置。
⑦ 機構改革接下來怎麼改
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城鄉建設局的職責,以及市房地產管理局等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住房和城鄉建液答咐設局。
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前後,住建局都是各級政府組成部門。改革前,城管局和城市管理執法局,都是鬧純住建局的下屬機構,改革後,也不會簡單整
合成為同一個單位。
就機構改革而言: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推向市場,由政府購買服務代替。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撤銷,這些單位使用的自收自支類事業編制同時撤銷,不再使用。
雹緩戚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生產經費或者收費、中介類單位,改企經營後,合同制管理人員隨企改制,到新的企業就業,或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領取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由組織部門任命的管理人員,改制後另行調任;人事部門分配或者後來招錄的正式事業人員,以及退役軍哪飢人安置的工源陵勤人員,則分流安置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
還有一種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是各縣鄉基層因機構個數限制,或者編制使用舉祥限制,將農業服務中心、水利站、建設服務中心等承擔公益服務或者行政支持的基層事業單位,設置為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或者設置為全額、差額事業單位,使用自收自支編制。這類單位因為承擔的有公益服務職能,在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剝離生產經營類職能,將公益服務職能保留,或者整合到其他事業單位,實行財政全額撥款,其管理人員、一般正式事業人員和工勤人員也都隨職能分流安置,全部轉為全額撥款的事業人員。合同制管理人員隨剝離出來的生產經營類職能改企安置,或者自主擇業。
⑧ 城管執法怎麼改革
一、完善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立、改、釋法,以良法促進城市管理發展,推出良法維護人民利益,推動城市經濟和諧發展,提高城管執法成效;
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通過暴力、威迫等不尊重人民權益的方式執法,在重視法律教育的同時通過人性化的方式進行執法,尊重人民權益,不受外界所干擾,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嚴格遵照法律執法;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針對當前社會大眾對城管的刻板印象,在不斷加大執法隊伍的同時,全力推進科技執法的步伐,加強人機合作,每個城管執法人員出巡執法佩戴執法記錄儀,准確記錄執法全程,破除執法後的污衊,為城管公正執法正名;
四、提高執法隊伍法律意識。社會媒體大眾曝光的城管暴力執法現象確存在,面對錯誤勇於承擔改正。因此,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要定期開展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執法實踐培訓,規定執法人員要記錄出外執法的行為過程並總結執法成效、執法影響甚至執法漏洞及改善方案,定期組織開展執法經驗交流,提高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求財富。
⑨ 機關單位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編制實施范圍如下: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今後5年,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