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急問國家人社部:事業單位改革中,行政單位的事業編制人員(人事代理的)怎麼改革
第一,行政機構不屬於事業單位范疇。
第二,具備事業編制的人員人事關系在單位,不需要辦理人事代理。
第三,一般來說,國家機關行政單位內事不應該有事業編制,除非下屬事業單位。地方情況就多很多了……
❷ 行政單位的事業編人員怎麼改革
1、如果是行政類的事業單位的話,會被取消掉行政職能收歸機關,也或者是會合並到其它的行政機構,不再參公。❸ 事業編制的人員,怎麼樣能轉成或過度成公務員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屬於事業編,公務員則是屬於行政編,編制不同,是不能互轉的,想要成為公務員,只能參加公務員考試,考試通過錄用後方可成為公務員。
(1)參加省級公務員考試、國家公務員考試
每年各省都有1-2次省級公務員招考,主要崗位設置在鄉鎮,部分崗位為公安幹警、法院、檢察院崗位等。如果事業編制工作人員要去參考,工作年限務必要超過1年。
(2)參加各級副科崗位選拔。
根據工作需要地級市或者縣政府會面向本地區或者全國,公開選拔副科級領導崗位或副科工作崗位(儲備幹部)。這類考試要求報考人員最少具備3年工作經驗,年齡也有具體要求,總體來說,要求很嚴格。
(3)破格提拔的情況
原則上事業編制不會自動轉為公務員編制,但如果某個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工作特別突出、年度考核連續都是優秀,而且是高科技人才,有可能破格提用。
❹ 街道辦事處事業編制(管理崗位)會怎麼改革,會參公嗎
街道和鄉鎮屬於同級政府,改革方式大致相當。首先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本輪機構改革,省市縣鄉四級的機構和編制都實行「限額管理」,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嚴禁超限額設置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按照規定嚴格設置。 不存在因改革大面積置換參公或行政編制「逆向流動」的現象 。
因此,像題主所說的事業管理崗轉參公,基本不可能。一方面是因為上述的編制總控影響,另外一方面參公事業編本身就要取消。本輪機構改革,行政類事業單位全部被納入清理范疇,剝離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職能相近的行政機關。今後,除執法類機構外,不再單設或增設行政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職能,就失去了參公的依據,參公編製取消勢在必然。既然參公都要取消了,更加不可能再允許其他身份的事業編轉參公。
街道辦在行政規劃上,和鄉鎮一樣,機構改革也是參照鄉鎮進行改革。
鄉鎮和街道的事業單位,都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應縣(區)局設置的。承擔的職能,有行政職能,有執法職能,有管理職能,也有公益服務職能。由於行政級別關系,鄉鎮的事業單位即使承擔行政職能,也不可能設置為行政機關。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改革,參照市縣改革同步推進,實行事業綜合改革。由於縣區級以上將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如此一來,街道和鄉鎮的事業單位也將取消參公的可能,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不管管理崗位,還是其他崗位,事業人員將來都不再參公。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將統一成立行政執法中心、政務服務中心、 社會 事務綜合中心。行政執法職能確定為事業單位,但在新的《公務員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行政執法事業單位能否單獨成為參公單位,有待修正案正式頒布實施之後,按照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規范。
鄉鎮財政所工作人員怎麼改??了
街辦下屬某服務中心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參公。
分流了!街道就是公務員了!沒其他編制!以後也沒有參公編制!
1、就目前改革方向看,不要心存幻想,不會參公。
2、一般都會保留原有編制進行改革,但可能會混編混崗,也就是你可能以事業身份在行政單位借調。
3、目前最有希望參公的主要以綜合執法類為主。
祝好運。
參公不可能,下一步將不會再有參公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會根據其職能確定為相應的公益一類或者二類事業單位,至於財政經費保障比率還得需要根據你所在地一般公共收入情況確定。
回歸事業身份、不再存在參公事業單位。
這個要看你從事的崗位了,比如社保所,農服中心,文體中心等單位,基本不會參公,但是各類執法部門還是有很大概率參公,比如文化執法支隊,市政執法支隊,國土執法支隊等,因為現在這些執法支隊都還在等國務院的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很大概率參公,還有一類就是省市等部門已經參公,但基層相對應的部門還沒參公,這個也有可能辦公,比如國庫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其它的概率幾乎為零。
在這里問沒用的,每個市縣地區的改革不一樣,自主權比較大,所以要看當地政府改革的三定方案,否則都是無用功
❺ 縣委辦下屬事業單位如何改革
結合黨政機構改革,縣委編辦借勢借力、同步謀劃、統籌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進一步釐清事業單位職責邊界、優化布局、明確定位,走好「三步棋」全面深化事業單位改革。
一是剝離事業單位行政職能。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改革實施范圍,對縣惠民幫扶中心、縣農村合作基金會資產管理辦公室等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結合黨政機構改革並入相關黨政機構;對縣就業服務管理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等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在全面清理職能的基礎上,將行政職能劃歸主管部門。規范事業單位設置,根除「事業局」,對原有名稱為「局、委、辦」的事業單位統一按程序進行規范,統稱「所、站、院、館、中心」。
二是突出優化協同高效和事業單位的公益服務屬性,落實與黨政機構改革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轉隸、調整和優化整合工作。結合實際,擬訂《三台縣事業單位調整方案》,共調整隸屬關系316家,更名38家,規范名稱11家,整合4家,撤銷7家,重新組建1家,新設置5家;對村鎮規劃建設所等因為主管部門職責調整而需要對應調整的事業單位職責進行同步調整。
三是按照精幹高效原則重新設置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後,縣委直屬事業單位由5家調整為6家,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由9家調整為7家,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總數凈減1家。
四是強化事業單位的總量控制。改革後,全縣事業單位個數由改革前768家減少至改革後764家,凈減少4家,其中科級事業單位凈減3家。
❻ 2020年事業單位改革,帶全供編制的如何改革」是不是要去掉編制,都改成聘用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是趨勢,將來事業單位大部分崗位都會失去事業編制,所以並不是在2020事業單位改革去掉所有編制,都改成聘用。
編制的變化就是指公立醫院和高校取消事業編、承擔行政職能的崗位少部分人取消事業編轉為公務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取消事業編轉為企業。
(6)政府辦公室事業編制怎麼改擴展閱讀:
2020年事業單位改革改革內容:
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涉及面廣,內涵豐富,包括政府的職責定位,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政府對事業單位管理的創新等。
要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原則,著力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方式,可重點研究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轉變政府職能。如何明確政府與事業單位的職責劃分,切實保證政府與事業單位在職能、機構和運行機制上的分開;
如何收回和整合事業單位行使的行政職能,實現行政職能的有機統一,規范依法行政行為;如何加強政府的宏觀管理和行業管理,減少對事業單位的行政審批和直接干預。
二.是明確事業單位功能定位。如何根據事業單位的不同屬性,實施分類改革,將主要承擔行政職能和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分離出去;
如何從財政投入、稅收政策、資產管理、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制度方面促進事業單位強化公益屬性;如何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的用人權、薪酬分配權、職稱評聘權、經費設施使用權、自主運營權等法人自主權。
三.是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如何根據事業單位公益屬性的不同,實施分類管理;如何實現政府管理職能和出資舉辦職能的適度分離;
積極探索管辦分離有哪些有效的實現形式;如何建立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如何加強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四.是完善政府投入機制。如何加大投入力度、改革投入方式、完善投入監督機制,形成職權明確、分級負擔、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事業單位投入機制;如何明確不同層級政府的公益服務責任,舉辦相應事業單位。
五.是積極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服務。一方面,如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打造政策平台,降低市場准入門檻,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服務的提供;
另一方面,如何加強對社會公益組織行為規范的監管,完善有關收費標准、資產處置、收益分配、服務質量等政策,規范社會力量的公益服務行為。
❼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怎麼改革
在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是本次機構改革的重點,也是難點。那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在改革中怎麼改 ?究竟是改為行政工勤人員呢?還是改為事業工勤人員? 我認為,肯定是要改為事業單位工勤人員。
一、機構職能劃轉。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中,主要是 把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進行剝離,歸並到相應的行政單位 , 公益性職能保留或劃轉到其他事業單位。 如交通部門下屬的地方海事處,屬於承擔行政職能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在本次機構改革中,將海事處的行政職能與公益性職能進剝離,將行政職能劃轉到交通局,公益性職能保留在海事處。這樣,海事處就變成了全額拔款的事業單位,不再進行參公管理。
二、機構編制劃轉。 按機構編制管理的的「人隨事走」的原則,在改革過程中,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入行政單位後,理應將事業單單位中承擔行政職能的編制和人員劃轉到相應的行政單位。但是, 受行政單位控編的影響,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後,行政單位的機構編制數量又不會增加, 原承擔行政職能的人員也不能劃轉到行政單位。 因此,事業單位的編制仍然保留在原來的事業單位,變成了公益性事業單位。
三、人員的管理。 在此次機構改革中, 由於行政單位編制沒有增 , 雖然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單位,但人員是不會劃轉到行政單位任公務員的。 而人員續續保留在事業單位或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 原來的參公人員仍然按參公管理 , 工勤人員也按參公的工勤人員進行管理 。改革後新進人員按事業人員管理。
總之,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中仍然按參公事業單位的公勤人員進行管理,不會轉為行政工勤人員的。
行政類事業單位,無論是完全、主要或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在2020年底前,按規定都要全部清理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同時結合黨政機構調整,撤並整合部分職責相近、設置重復分散、規模過小的事業單位,同步劃轉涉改部門所屬相關事業單位。今後,除行政執法機構按照中央部署推進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包括參公單位。
未來,行政類事業單位只有兩種出路: 一是整體轉為行政機構 ,其在編人員參加過渡考試轉為公務員。 二是剝離行政職能後整體轉制為公益類事業單位 。其人員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部分隨職能劃轉調整到行政機關,其餘人員被整合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安置。由於行政機構現在大環境也是控編縮編,沒有多餘的行政編制用來置換轉制人員,因此現在各地改革行政類事業單位多傾向於第二種方案,即剝離職能整體轉公益類事業單位。
無論按照那種方案,工勤人員都不可能轉換身份,最大的可能是留崗或被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不會隨單位改制進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現在實行的是崗位管理,雖然不強調身份了,但工勤崗位人員實際上仍受工人身份的限制,可以轉崗,但不能轉干,提拔,包括參公。這些客觀因素決定了工勤人員改革的去處。
我是小公,專注公務員考試、任用、提拔等體制類問答,感興趣或有疑問咨詢的,可以關注私信我,我將提供全方位的權威解答
事業單位改革將事業單位劃分為行政類事業單位,公益類事業單位,經營類事業單位三大類,那被劃為行政類事業單位里的工勤崗人員身份怎麼界定呢?請聽我細細分析:
被劃為行政類事業單位的幹部轉公務員或者參公,工勤劃入機關工勤,享有行政單位機關工勤享有的一切政策,包括車補和公務員目標責任制考核獎,這可是一筆不小的收入哦!
有的地方(特別是基層)採取的是「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原單位的幹部職工編制不變,隨著時間推移自然減員,新進人員參公管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祝你好運!
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見,題主問題主要是行政執法類和公益一類的行政輔助類事業單位。
對於上屬單位的工勤編制,在單位成立之初即嚴格核准,定人定編定崗。國辦和中編辦對於事業單位改革的一貫意見就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嚴控編制底數,對於原有工勤崗位予以保留,不在新設,隨機構改革自然消化。以後也不在新設工勤崗位。類似的崗位以後肯定會推向市場,招聘合同制員工或者通過公務平台進行。
讓工勤人員三十年工齡退休吧
這次機構改革,希望國家,也能給我們,工作在基層一線的,工勤人員,一次轉乾的機會
最近,全國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基本都凍結了,改革再一次成為了交通機關人員關注的大事,而工勤崗位被取消編制的消息也在網上流傳。那事業單位改革後,工勤人員到底何去何從呢?
工勤崗位,作為事業單位內除管理崗位、專技崗位外的一種編制,在改革中享受和其他兩類人員一樣的待遇。
一、對承擔行政職能的,工勤人員由事業工勤轉為行政工勤,但依然不能提拔,還是通過鑒定國家職業資格提升工資,但是可以和公務員一樣享受車補等待遇。
二、對從事公益服務的,這類事業單位在改革中變化不大,因此工勤人員也沒有變動。
三、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工勤人員可能會失去工作,也可能只是失去編制,改為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同時企業沒有分幹部和工人身份,因此有希望可以提拔為企業領導了。
在改革中,大的方向並不會變,只是各地在出台具體文件時,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細節方面可能會有差異。
總的來說,工勤人員並不用太擔心,除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存在失去編制和下崗的風險,其他類型的工勤人員並不會失去編制。
不如當時去上大學了,退役後竟然是工勤身份還無法轉變,伴隨終身。干著一樣的活兒,乾的還好,可是身份……
1、機構:事業單位中,承擔的行政職能會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今後不再設立承擔行政類、生產經營類職能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按承擔的比例,劃分為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完全類職能劃轉,機構撤銷,其他兩類行政職能劃轉,事業單位保留或者整合到其他事業單位。
2、人員:行政類事業單位機構撤銷後,人員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保留的,人員暫時保留在單位,以待下一步改革整合。工勤人員和其他幹部身份的人員一樣,也不例外。
鄉鎮是最低層人民鎮府,那鄉政府的管理崗位的事業編人員怎麼改革啊。
❽ 機關單位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編制實施范圍如下: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今後5年,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