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現在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有沒有年終獎和過節費的
有的
公務員年終獎的發放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這對於期待年終獎的公務員群體來說,應該不陌生。首先對公務員進行年度考核,完成公務員年度考核評定後,才會決定是否對其發放年終獎。我國《公務員法》第74條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所以並不是每個公務員都能享受年終獎的。而事業單位其實是沒有「年終獎」一說的,一般是叫做13個月工資,收入主要就是:工資+崗位補貼+通訊費+出勤獎+獎金+過年過節費+平時福利,如果部門完成全年任務,還可以額外得到大約1000元的獎勵
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發放,並根據國家財政狀況進行調資;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一般不受國家約定,由各事業單位根據市場情況而定。公務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有關的社會保障規定執行,一般要逐步實行社會化。一般來說,公務員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業單位的人員要好一些。
當今實行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一部分是獎勵性績效工資佔百分之三十。按照績效工資的定義,百分之三十的獎勵性績效工資與獎金不同,它是工資而不是獎金,這是毫無疑義的。績效工資分兩部分,兩部分都屬於工資范疇,合起來是總工資。百分之三十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是計入工資總額的,是工資總額的一部分,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但凡說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是要算上這百分之三十的,它絕非可有可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