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編制辭職流程規定
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離職。各個省份有相應的事業單位 聘用合同 制辦法,如《 北京 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對事業單位受聘人員 辭職 有明確的規定。 受聘人員辭職的原因如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需要和單位協商一致才能解除聘用合同。雙方不能協氏畢商解除的,受聘人員必須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申請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才可以單方面 解脊核敏除合同 。 聘用 合同解除 以後,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系職工的人事檔案。 聘用合同對於解除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如約定單位櫻枝出資培訓、使用單位戶口指標的,在服務期未滿時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單位有權主張 違約金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 事業編想辭職怎麼辦
員工想辭職,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脊核敏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氏畢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櫻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 事業單位人員辭職規定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的員工是不可以隨時辭職的,那麼在提出辭職時也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因為事業單位的員工與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聘用關系,因為在編所以離職的時候一定要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當獲得批准以後才能辦理離職,否則是不能直接離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 事業單位人員主動辭職規定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提前30日向單位提出;該工作人員需要親自書寫解聘申請書;如果該工作人員在涉及國家秘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承擔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幹,還要經歷脫密期;雙方對於工作人員單方辭聘的行為沒有特別約定,才能依法解除。
法絕鋒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並圓晌事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腔衫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5. 事業單位辭職流程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鍵返暫行規定》(人調發〔稿行飢1990〕19號)等相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辭職流程如下:
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帶悄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規定
【法律分析】
事業單位的員工在提出辭職時,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因為事業單位的員工與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聘用關系,因為在編所以離職的時候一定要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當獲得批准以後才能辦理離職,否則是不能直接離職的。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了無論是勞動派遣關系還是正式的在編員工,在工作時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規范,其中也規定了工作人員在提起辭職後,也是需要提前通知到用人單位,如果因為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就擅自離職造成的經濟損失後,勞動者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況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具有編制,辭職更需要提前通知,並且需要經過一段期限的服務期之後才可以提出辭職,否則按違約處理,可能需要賠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