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有住房補貼么
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標准如下:按月領取的購房補貼,1999年至2004年的職工,按當月標准工資×月住房補貼系數(0.66);2005年1月1日以後的實行定額發放: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級1400元;正司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可達1100元。另外,無房一次性補貼和住房未達標補貼,僅對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發放;級差補貼則指有房老職工在其現住房面積經達標、未達標、超標處理後,因職務、技術等級晉升,按晉升後的購房補貼面積標准與晉升前的差額一次性補貼。
住房補貼的發放形式有三種: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規定,繼續推進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慮職工的承受能力,與提高職工工資相結合。租金提高後,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減、免政策。
第十二條 按照《決定》規定,進一步搞好現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規范出售價格。從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現有公有住房,原則上實行成本價,並與經濟適用住房房價相銜接。要保留足夠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價租賃。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師公寓等周轉用房不得出售。具體辦法按教育部、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