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正確審理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現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1)事業單位人事糾紛賠償是什麼訴訟擴展閱讀
人事爭議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范圍。與其他民事訴訟活動相比,人事爭議訴訟有如下特點:
1、人事爭議仲裁是人事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人事爭議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是不服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才受理,沒有經過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裁決的人事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人事爭議訴訟的當事人是事業單位的職工。
3、人事爭議訴訟的標的主要是人事權益。
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的案由為「人事爭議」。受案范圍為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爭議案件。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Ⅱ 起訴事業單位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起訴事業單位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關鍵是在該訴訟法律關系中,事業單位作為行政主體還是民事主體。如果是行政主體,則屬於行政訴訟,如果是民事主體,則屬於民事訴訟
根據我國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授權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如,地震局、氣象局、高等教育學校等。
同樣,行政機關也是可以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訴訟的。比如,某行政機關因辦公用品采購與某商場發生糾紛的訴訟即是民事訴訟。
(2)事業單位人事糾紛賠償是什麼訴訟擴展閱讀:
高等教育學校作為行政主體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第八條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准公布。
網路-行政主體
Ⅲ 被事業單位辭退不服向法院起訴屬於勞動爭議還是民事訴訟
被事業單位辭退不服向法院起訴屬於人事爭議訴訟,也屬於民事訴訟范圍。
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人事爭議的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可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裁決。對於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事爭議訴訟。沒有經過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法院原則上不受理。
人事爭議訴訟屬於民事訴訟范圍。程序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實體處理上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主要是依據公務員法、勞動法和人事政策。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Ⅳ 跟事業單位發生糾紛如何起訴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實現人事權利和履行人事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它有三個基本特徵:一是人事爭議主體必須是已經建立人事關系的雙方,即一方是事業單位,另一方是該事業單位的職工;二是人事爭議的客體必須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或聘用合同約定提出的異議;三是人事爭議的內容必須是人事關系雙方由於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