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執行什麼會計制度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財政部1997年,為了讓國內的國有事業單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制定的會計制度。該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發布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准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對《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288號)進行了修訂。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7日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288號)同時廢止。
《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財預字[2012]72號)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准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現將修訂後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一共多少章擴展閱讀:
財政部公布了新修訂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這次修訂立足於原《規則》的基本結構,增設了「財務監督」一章,增加了二十一條。《規則》共分十二章六十八條,包括總則、單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事業單位清算、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財務監督和附則。
繼1996年原《規則》頒布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農業、林業、水利等行業事業財務制度相繼出台,成為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原《規則》修訂的同時,財政部已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啟動了行業事業財務制度的修訂工作,目前正加快工作步伐,力爭盡早出台。
全國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也將根據新的財務制度的規定,健全完善內部財務管理辦法。
2. 事業單位會計准則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公益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本准則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統稱會計制度)等,由財政部根據本准則制定。
第四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事業單位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社會管理、作出經濟決策。
事業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辦(上級)單位、債權人、事業單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五條事業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七條事業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歷日期。
第八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九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由財政部在會計制度中具體規定。
行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採用權責發生制的,由財政部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十條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或者費用。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2]
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情況。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對於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業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及事業成果的影響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同類事業單位中不同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同類單位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事業單位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事業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2]
資產
第十八條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等。
短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長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和債權性質的投資。
在建工程是指事業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築(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
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准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無形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資產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取得資產時所付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等金額計量。
取得資產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由財政部在相關財務會計制度中規定。[2]
負債
第二十四條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的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業單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款項和預收賬款。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事業單位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
應繳款項是指事業單位應繳未繳的各種款項,包括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款項、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長期借款是指事業單位借入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長期應付款是指事業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主要指事業單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2]
凈資產
第二十九條凈資產是指事業單位資產扣除負債後的余額。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的凈資產包括事業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等。
事業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其來源主要為非財政補助結余扣除結余分配後滾存的金額。
非流動資產基金是指事業單位非流動資產佔用的金額。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
財政補助結轉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各項財政補助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後剩餘滾存的、須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的結轉和結余資金。
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項收入與各項支出相抵後的余額。其中,非財政補助結轉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專項資金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後剩餘滾存的、須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結轉資金;非財政補助結余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非專項資金收入與各非專項資金支出相抵後的余額。
第三十一條事業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等凈資產項目應當分項列入資產負債表。[2]
收入
第三十二條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基本支出補助和項目支出補助。
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
採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應當在提供服務或者發出存貨,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或者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進行計量。[2]
支出費用
第三十五條支出或者費用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或者費用包括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經營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上繳上級支出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和經營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的,應當正確歸集開展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數;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或比例合理分攤。
事業單位的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應當配比。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實際支付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
採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或者費用,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2]
財務報告
第三十九條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條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十一條財務報表是對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情況等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構成。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
(三)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條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列示。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第四十三條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應當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費用的構成和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情況分項列示。
第四十四條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財政補助收入、支出、結轉及結余情況的報表。
第四十五條附註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遵循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
(三)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2]
附則
第四十七條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或小企業會計准則。
第四十八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本准則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准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財預字〔1997〕286號)同時廢止。[2]
事業單位會計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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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的概念框架
概念框架的全稱是「財務會計與報告的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 forFinancial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簡稱CF),它是會計理論中最實用的部分。
(1)概念框架的定義。1940年著名的美國會計學家W.A.Paton和A.C.Littleton在出版的會計經典著作《公司會計准則導論》中提出:「把會計的基本理念組合起來,構建一個框架,在這個框架中建立起對公司會計准則的說明,這個會計理論的框架應當成為一個連貫、協調、內在一致的理論體系。
著名會計學者吳水澎教授認為CF是指「由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會計基本概念所構成的內外協調一致的體系,目的就是為發展和完善會計准則提供理論指導。
其實,國內外關於CF定義本質上並沒有區別。即由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會計基本概念所構成的內外協調一致的體系,目的就是為發展和完善會計准則提供理論指導。
(2)概念框架的作用。關於CF的作用,FASB的觀點最具代表性。FASB認為,CF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①為會計准則的制定和評估提供指南,以保證會計准則的一貫性和系統性;②在缺乏權威性文件的情況下,為從未出現的會計問題提供會計確認和核算的參考依據;③幫助會計人員進行職業判斷;④由於CF的優點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根據CF編制的財務報告可以增強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心。
4. 事業單位會計使用什麼准則
事業單位使用《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經2012年1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2012年1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2號公布。該《准則》分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或者費用、財務會計報告、附則9章49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財預字〔1997〕286號)予以廢止。
5. 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的政策解讀
新《會計准則》共9章49條,在維持原准則基本框架結構的基礎上,對大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完善,在內容上規范包括事業單位會計目標,會計基本假設,會計核算基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要素的定義、項目構成及分類、一般確認計量原則,財務報告等基本事項。
與原准則相比,新《會計准則》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調整:一是明確根據新《會計准則》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二是明確了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目標應當反映受託責任,同時兼顧決策有用。三是合理界定會計核算基礎,與《財務規則》相協調,規定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事項)、行業事業單位可以採用權責發生制,具體范圍另行規定。四是合理界定了會計要素,考慮到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行業事業單位,其會計要素應當以「費用」替代「支出」,明確了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或者費用。五是強化了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將第二章標題由「一般原則」修改為:「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對會計信息質量增加了全面性的要求。六是在資產構成項目中增加了「在建工程」,為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並入會計「大賬」提供了依據。七是明確了各會計要素確認計量的一般原則。八是明確了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由財政部在相關財務會計制度中規定。九是調整了凈資產項目構成,增加了「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等。十是完善了財務會計報告體系,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及相關報表的基本列報格式。 為了貫徹落實新《會計准則》,我們將積極推動以下工作:一是盡快組織開展新《會計准則》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加強對地方開展學習培訓的指導服務,全面提高事業單位對新《會計准則》的認識和理解。二是根據新《會計准則》要求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辦法,盡快修訂出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逐步修訂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完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體系。
6. 參考《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第十四條。
1
《事業單位會計准則
(
試行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規范事業單
位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各級各類國有事業單位。
第三條
事業單位會計是預算會計的一個組成部分。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必須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准則的規定。事業單位的各項資金和財產均應納入單位的
會計核算。
第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自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事
業單位自身的各項經濟活動。
7. 2019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准則是什麼
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是2017年10月24日財政部印發的《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實施該准則是為了構建統一、科學、規范的政府會計核算標准體系,夯實政府財務報告的編制基礎。
8. 事業單位會計准則是哪些
事業單位會計准則是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公益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准則。
《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經2012年1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2012年1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2號公布。該《准則》分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或者費用、財務會計報告、附則9章49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財預字〔1997〕286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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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准則比較有什麼不同
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准則的變化比較
(一)適用范圍的改變
《新規則》與《舊准則》都明確規定,本准則將適用於我國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然而,根據我國2011年發布的《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我國事業單位的劃分需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三個類別,即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我國政府今後將不再對後兩者類型的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進行批准設立。也就是說屬於行政機構的事業單位或者轉為企業類型的事業單位將不再執行《新規則》。
(二)資產相關改變
我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資產管理要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新准則》中規定,核定財政定額或定項補助時,以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情況作為主要依據。有利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協調配合。
此外,《新准則》中對資產的概念和特徵還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對資產分類和固定資產標注進行了相關調整。同時,對對外投資行為進行了嚴格限定,資產管理的相關內容也有所增加。詳見表1。
(三)收入相關改變
關於收入部分,《新准則》將原有的「財政補助收入」修改為 「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並且對兩個方面進行了重點明確。其一,財政部門撥款強調了「同級」概念,有效規避了對非同級財政部門撥款的重復計算問題;其二,用「各類財政撥款」代替原有的「各類事業經費」。 擴大了事業單位收入范圍,將住房改革、社會保障、基本建設等財政撥款統一納入了收入范圍,使得事業單位收入的內容更完整與全面。
(四)支出相關改變
1、改變了原有事業支出的概念與內容
《新准則》對事業支出范圍進行了擴充,將住房支出、基本建設支出、社會保障支出等所有支出項目全部納入其中。同時還對事業單位支出進行了重新分類,分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同時,《新准則》還通過新增條文,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應對單位的各項支出納入統一預算,並且對支出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2、原有支出分類基礎上新增「其他支出」
《新准則》在原有支出分類基礎上,新增加了「其他支出」,改變了原有的之處分類無法對事業單位支出不足進行全面反映的問題,能夠對捐贈支出、利息支出等進行充分且正確的反映。《舊准則》對相關支出的實際核算也沒有相對明確的規定,使得事業單位支出的實際核算出現多種情況,而《新准則》對此也進行了相關改變。
3、重點對支出管理進行了修訂
對支出管理更加強調了其特性,即合規性、效益性、真實性和績效性。《新准則》中規定,專項資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同時,還應對「政府采購制度」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進行嚴格執行,《新准則》對支出核算與管理還提出,在事業單位內部應樹立成本費用和投入產出意識,以及經濟核算觀念,要加強「經濟核算」,目的是促使事業單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此外,《新准則》還對票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做了相關補充性規定。
(五)對於事業基金的規定
《新准則》中把「結余」部分拆分成「結余」和「結轉」兩個方面。另外,《新准則》中第三十一條中,要求事業單位強化事業基金管理,對基金規模嚴格控制,嚴守收支平衡,不得出現超出規模的支出。這條規定可以有效的限制事業單位支出規模過大的情況,要求其事業基金能夠與單位的年度預算緊密關聯,嚴禁出現支出無度或者基金數量出現負數的情況。這條規定進一步強調了事業基金對於事業單位的約束作用,強調其與單位年度預算相關聯的思想,要求單位管理人員能夠統籌安排,量入為出,充分體現事業基金的作用。
(六)對於財務報告的修改
《新准則》對於財務報告中的個別項目也進行了修改,主要有以下四點:一是對於之前事業單位的「經營成果」一項進行了修改,由於事業單位一般都為非營利性機構,經營的也多為公益事業,因此將該項目修改為「事業成果」。二是針對事業單位的收入支出以及固定資產管理設定了專項的表格——「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以及「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三是「結轉」、「績效考評」等科目新增到財務報表中。四是對於財務報表的分析,取消了過去對於經費自給率的分析計算,而增加了對於單位人均支出的分析比率以及單位預算基金的利用效率比率。
(七)新增設了關於財務監督的相關條例
《新規則》一改過去「重實質,輕監督」的痼疾,單獨設立了一章「財務監督」,強調事業單位對於財務監督的重要性,規定了事業單位進行財務監督的方式方法和監督的目的以及效果,首次提出接受外部監督的要求,明確建立財務監督體系的規定。這可以說是對過去准則的一種質的突破。
10. 事業單位會計的准則
規范事業單位會計實務工作的基本行政法規,由財政部統一制定。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由財政部於1997年5月28日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試行,共分九章五十四條。
第1章沖刷是,明確本准則的適用范圍為各級各類國有事業單位;確定基本前提有會計主體、持續運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規定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2章一般原則,規定一般原則有客觀性原則、適應性原則、可比性原則、一致性原則、及時性原則、清晰性原則、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原則、經營收支配比原則、專款專用原則、實際成本原則、全面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
第3章資產,明確資產的屬性和構成項目,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規定各項資產確認、計量和報表列示的基本方法。
第4章負債,明確負債的屬性和構成項目,包括借入款項、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各種應繳款項等;規定各項負債確認和計量的基本方法。
第5章凈資產,明確凈資產的含義和構成項目,包括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結余等;規定各項凈資產確認與計量的基本方法。
第6章收入,明確收入的屬性和構成項目,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設撥款收入等;規定各項收入確認與計量的基本方法。
第7章支出,明確支出的屬性和構成項目,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上繳上級支出、基本建設支出等;規定各項支出確認與計量的基本方法。
第8章會計報表,規定會計報表體系的構成,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資表、附表及附註和收支情況說明書等;各項報表中項目列示的基本方法;編報報表的基本要求: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附註的主要內容有:特殊事項的說明、會計報表中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其他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9章附則,規定非國有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本准則;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根據本准則制定;有關基本建設撥款與支出的財務會計核算按現行有關制度執行;本准則自1998年1月1日起試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