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參公編制如何轉為公務員編制
參公人員如何轉公務員?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參公人員轉公務員的方法:
1、參加省級公務員考試、國家公務員考試
各省每年都有省級公務員招考,主要工作崗位設置在鄉鎮,部分崗位為公安幹警、法院、檢察院崗位等。如果是在鄉鎮工作的話還可以參加鄉鎮公務員考試,難度就更低了。如果事業編制工作人員要去參考,工作年限是有一定要求的。
2、參加各級副科崗位選拔(公選)
根據工作需要地級市或者縣政府會面向本地區或者全國,公開選拔副科級領導崗位或副科工作崗位(儲備幹部),這類考試要求報考人員最少具備3年工作經驗,年齡也有具體要求,總體來說,要求很嚴格。
參公人員的基本特徵
1、參公人員錄用、考核、晉級、工資待遇、福利與本地區公務員基本相同,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約束;
2、參公事業人員仍然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沒有列入行政編制,本身不是「公務員」身份(廣東,浙江,山東等除外),因為受編制限制,個別省份及地區參公事業人員不允許與行政機關相互流通。參公機關人員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可以與行政機關人員相互流通。
Ⅱ 事業單位改革中在行政機關的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將被取消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機構,不再參公。其人員除極少部分隨職能劃轉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將保留參公待遇,分流到事業單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輪機構改革,地方行政機構和編制實行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編制用於置換事業人員,因此大部分事業編制人員(包括參公身份)都將保持編制現狀不變,無法置換行政編制轉公務員。這是大環境,必須要清醒地認識到。
2、如果是執法類機構,保持現狀。本輪機構改革,從中央到地方已經非常明確,除執法機構外,其它事業單位都不在參公。執法機構的改革,具體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執行。目前現狀,執法類機構如果沒有轉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參公現狀不變,其人員參照執行。
3、如果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一類保持現狀,二類視情況而定:效益不好的,剝離收費或經營職能,改為公益一類;效益一般,可以維持自負盈虧,不需要財政加大投入的,維持現狀;效益好的,主體職能是經營或收費的,直接改企。其人員除少部分隨職能劃轉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全部取消編制,改為企業人員。
(2)行政參公事業單位怎麼改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要求編制和崗位相互對應。混崗混編是違規行為,行政機關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和極少部分供工勤人員使用的工勤編制。
由於行政編制少,大部分行政機關編制不夠用,尤其是縣區一級。為了彌補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機關使用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代替,或者是超編使用工作人員,這些雖然合情,但不全理,是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的行為。
解決的原則:首先是嚴禁超編調人,調整人員的時候,先要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控編卡」,如果有空缺編制,才能採用招考、遴選、調任等方式,為單位調整加強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編混崗。行政機關只能使用行政編制或者工勤編制,不管是下屬事業單位的事業編制,還是在機構改革中整合進來的事業編制,都不能供機關人員使用。調整使用的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要嚴格按照個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應的機構使用相應的編制,即使因工作借調,也不能超過6個月。
Ⅲ 事業單位改革了,參公的怎麼辦
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逐步改為行政機關或參公;承擔生產經營職能的,將逐步轉為企業;承擔公益服務功能的,將轉為公益類事業單位,突出公益服務職能,弱化事業單位屬性。所有改革將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後,其人員編制將分成三種類型:
1、過渡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關或參公單位後,其原來行使行政職能的在編人員,將統一通過過渡考試的方式,整體轉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其餘人員將被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或保留到現單位(已剝離行政職能)繼續從事公益服務職能。
2、繼續保持事業編制。公益一類和大部分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將保持現狀,繼續保留事業編制。
3、取消編制轉為企業人員。部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如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和高校,將逐步取消事業編制脫離體制,實行合同化管理。其餘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事業單位,主要以自收自支的為主,將全部轉為企業,人員編制除耐彎部分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將全部取消編制,推向市場。
(3)行政參公事業單位怎麼改擴展閱讀:
參公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其與行政機關和一般事業單位的區別和聯系。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並畝擾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原則上,我國公共部門根據不同的編制類型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我國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例外,也就是說,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第6條規定,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並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雖然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實行公務員制度,但是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公務員」,而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參公人員」。
原人事部部長趙東宛在其題為《機構改革勢在必行》的報告中提到人員安排的途徑時指出,「從機構改革試點城市的情況看,可以採取以下途徑:一部分人員隨著改革轉移到經濟綜合監督等需要加強的部門;一部分人轉移到投資公司、行業協會和信息、咨詢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有大多數被分流到事業單位。
Ⅳ 普查中心參公人員如何改革
事業單位有三種改革方式:一種是剝離行政職能後,依然承擔公益服務或者行政輔助職能,單位保留,改為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第二種是剝離行政職能後,與職能相近的公益事業單位整合;第三種是剝離行政職能後,機構撤銷。
無論是採取哪種改革方式,除個別參公人員,主要是原事業單位負責人,可以隨職能連人帶編劃轉到相應的政府部門擔任職務外、直接過渡為公務員外,絕大多數參公人員,都會隨職能保留或者分流到公益類事業單位。根據遼寧省改革試點實踐,和其他省份已經審批的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方案中,關於人員轉隸的原則和方式,參公人員被整合、分流到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參公身份和待遇依然保留。這一種改革方式在絕大多數地方的人員轉隸方案中都得到體現,目前基本沒有「一刀切」隨新單位性質改變身份成為事業人員的方式。
Ⅳ 全額事業單位轉參公最新規定
2018年以來,事業單位改革在各地循序漸進地推行著,有關事業單位改革的話題從未停止過,由於事業單位改革涉及面廣、人數眾多,改革也十分復雜,但總體來說,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方向:
1
行政執法類
行政類事業單位在此前的黨政機關改革中完成,或並入行政機關,或剝離行政職能改為公益類,根據2018年3月4日頒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明確,不再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執法類事業單位暫時沒有統一政策,但是執法類和行政類有著很大的相似性,預計將比照行政類的改革方式。
2
公益類
公益類事業單位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公益一類是指承擔義務教育等基礎性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單位或機構,改革基本保持現狀,根據職能進行必要的撤並整合。
公益二類一定區域或程度上可以通過市場調配,如高等教育機構等,這類根據單位效益薯絕和職責情況進行改革。效益差,主體職責是公益服務的,剝離收費職責改公益一類;效益一般的,可以維持正常運轉的,保持現狀;效益較好,主要職責是收費和經營的,剝離公益職責轉企。
3
生產經營類
這是受改革沖擊最大的,按照計劃將全部改企,剝離事業屬性脫離體制。目前,改革最難滑手州,涉及利益糾葛最多,擔心最多的也就是這類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1
審批辦法補充說明
其中,作為授權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
確定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依據包括:
另外,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2
審批辦法影響
對照第一部分事業單位改革背景中所述,本次《辦法》與我們的改革方向一致,是更加明確的落實措施。
其中執法類和公益一類大多符合《辦法》要求,既是承擔公共事務職能,也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可以申請轉為參公;公益二類情況較為復雜,既有全額撥款,也有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多為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而不是由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則不在《辦法》討論范圍內。
所以《辦法》明確了一部分人的改革前景,單位轉為參公,根據「編隨事走、人隨編走」,我原在編人員肯定不用擔心會受到沖擊,新進人員也不會沒有編制。
Ⅵ 行政單位的事業編人員怎麼改革
1、如果是行政類的事業單位的話,會被取消掉行政職能收歸機關,也或者是會合並到其它的行政機構,不再參公。Ⅶ 參公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後參公事業編能轉成公務員行政編嗎
不一定。要視單位具體情況而定。
以下兩類可以轉成公務員行政編制:
一、單位整體合並到行政機關單位,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其原在編人員可以整體轉換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而不經過考試。
二、調任。由組織部門提拔或者調任的領導幹部,隨著原職務發生新的變化,在公務員單位或者參公單位任職,在身份、編制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請轉換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同樣也不經過考試。
三、招考。
1、公務員招考。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編制出現空缺,由單位申請,由上級或者省級組織人事部門通過公開招考,招錄的人員實習期滿,考核合格,身份自然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2、公務員領導崗位招考。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領導崗位出現空缺,由組織部門組織招考,符合參考條件的人員,參加並通過考試,最終被任命為該職務領導幹部,其身份經組織部門審批後,隨之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拓展資料:
下列情形人員,雖然為公務員或者參公崗位,占編,但因為不符合《公務員法》某項規定,同樣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1、2007年12底後調入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因其未經過招考,公務員凡進必考,身份出現問題,雖然占編,個人身份也是幹部,卻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解決辦法依然是招考。
2、行政機關或者參公單位的工人身份的一般人員或者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也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3、行政機關或者參公單位的非在編人員,不能過渡為公務員,除非占編。
Ⅷ 參公怎樣轉公務員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1,通過公招考試成為公務員
2,將單位轉成公務員單位
3,通過遴選考試成為公務員
需要時間最長的是第二種,最劃算的是第三種,可能性最小。
公務員是行政編制,參公是事業編制。公務員和參公人員都一樣享受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和升遷,參公人員可以認定為公務員身份只是編制的區別。
拓展資料:
公務員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Ⅸ 參公編制如何轉為公務員編制
參公人員應該這樣轉公務員:1、參加省級公務員考試、國家公務員考試:每年各省都有1-2次省級公務員招考,主要崗位設置在鄉鎮,部分崗位為公安幹警、法院、檢察院崗位等,如果事業編制工作人員要去參考,工作年限務必要超過1年,2016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進行了改革,體制內不允許報名,但這個是不包含事業單位的,所以還是可以大膽去報名的;2、參加各級副科崗位選拔(公選):根據工作需要地級市或者縣政府會面向本地區或者全國,公開選拔副科級領導崗位或副科工作崗位(儲備幹部),這類考試要求報考人員最少具備3年工作經驗,年齡也有具體要求,總體來說,要求很嚴格;3、破格提拔的情況:原則上事業編制不會自動轉為公務員編制,但如果某個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工作特別突出、年度考核連續都是優秀,而且是高科技人才,有可能破格提用,常見的有,某單位引進高科技緊缺人才等,如引入某高校博士為副科級幹部等,不過這類情況很少見,而且對人的要求特別高。
參公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簡稱。一般代表著享受公務員的待遇,編制屬於事業編身份的人員。
參公人員的基本特徵:
1、參公人員錄用、考核、晉級、工資待遇、福利與本地區公務員基本相同,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 法》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約束;
2、參公人員仍然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沒有列入行政編制,本身不是「公務員」身份(廣東,浙江,山東等除外);
3、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全是參公人員。
必須是填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經人事部門批準的人員,才是參公人員;
那些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工作人員,不是參公人員,他們依然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工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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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參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應該如何改
參公的事業單位有三種情形:一種是黨委下屬事業單位和群團參公事業單位,一種是行政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第三種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參公。
1、黨委的下屬事業單位和群團參公。 黨委的下屬事業單位參公,是指黨校和檔案局之類的參公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參公管理。黨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維持現狀,沒有什麼新的政策動向。檔案局將其承擔的行政權力職能劃歸黨委辦公室,檔案局在黨委辦公室掛牌,其公益服務職能由檔案館承擔,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
群團組織是指工會、婦聯、團委、殘聯、文聯、科協等,在基層尤其是縣區,由於行政編制實行控編減編,總量控制,工青婦使用的行政編制比較少,殘聯、文聯、科協基本不使用行政編制。根據事業單位改革動向,群團組織將和黨委機關一樣,使用行政編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2、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參公。 按照《公務員法》規定,行政執法職能只能由公務員身份的幹部承擔。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心在縣區一級,設區的市,只保留一個行政執法單位,一般是將市區執法中心整合,以區行政執法中心為主。由於縣區行政編制實行問題控制,行政執法機構主要是大隊或者中心來承擔,使用事業編制,是參公事業單位。
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明確縣區一級成立行政執法綜合中心,或者成立農業、市場、環保、文化、資源等五個行業執法中心。改革後的行政執法單位依然使用事業編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由於執政執法機構龐大,涉及執法人員眾多,行政編制實行控編減編、問題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根據遼寧省縣區行政執法改革試點,行政執法綜合中心依然是事業單位,取消了參公屬性,已經參公的人員參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於單位已經不參公,個人身份參否長久保留,情況並不樂觀。
3、行政類事業單位參公。 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部分參公。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被明確要求全部撤銷,行政權力劃歸機關承擔。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之前,已經開始將省市縣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撤銷,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保留或者整合,將三類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根據管理許可權,全部劃歸到主管機關。同樣,由於行政編制稀少,而且實行總量控制,完全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 ,將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人員,全部劃歸行政機關,置換為行政編制的可能性極小,絕大多數人員依然會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過渡期後取消參公身份,成為事業人員。
2018事業單位改革席捲全國,根據不同情況,採取「轉企、撤銷、扎口管理」等不同方式分步推進,不少單位涉及其中重要規劃,現在就和大家一起來看看
編制改革從高校和公立醫院入手,工勤崗也被減編
人社部召開的新聞會議上,相關發言人表示,在事業單位的3000多萬人中,教育和醫療系統的人數佔了大頭,教育系統的人數約佔了一半左右。由於參編人數眾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很多崗位不能人盡其才,所以國家財政要開源節流,精編減編。
還有一種崗位也要進行編制的改革,這個崗位就是「工勤崗」。「工勤崗」裡面,也是分為編內和編外的崗位,但是目前很多崗位已經外包出去了,其目的也一樣,精簡資源。
事業單位改轉企業
部分事業單位因其職能消失或嚴重弱化,或資產規模較小,或無固定資產,以及不具備市場競爭能力,或者轉制後難以正常運轉的經營類事業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發展需要,採取國有獨資、混合所有制、私營等多種形式轉企改制。
公車改革在2018提前完成
2017年12月12日,湖北省在事業單位公車改革部署工作會上指出:湖北省將開始實行公車改革,改革先從省直事業單位開始,其他單位仿照省直單位辦法進行改革,全省改革預計在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事業單位公車改革邁出關鍵性一布,為其他各省進行公車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目前改革正在有序推進,這對於改善政事不分、政事人事管理部分、政事產權不分具有積極的作用,那麼在全國范圍的鋪設也是可以預見的。只是,任何改革並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實踐中步步為營。
文:湖北中公事業單位
參公事業單位,適用公務員法,不在此次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國家目前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是三類,即具有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職能類的事業單位、具有公益性的事業單位,這三類事業單位適用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並不是公務員法。到2020年,這三類事業改革完成,即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直接轉為企業,具有行政職權的事業單位要麼成立行政機構,要麼並入行政機關或者職權收歸行政機關,職權收歸行政機關後的人員一般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最後就是具有 社會 公益性的事業單位,這是需要保留的事業單位,例如科教文衛等事業單位,不利於由 社會 資本配置的事業單位,是必須保留的,體現純公益性目的,也就是說到2021年後,事業單位就剩下這一類了。
至於,參公事業單位是不在此次改革單位內,因為參公事業單位參公必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國務院及黨中央的決定等才能參公,必須是依法成立,之所以有參公單位不是公務員行政編制,是因為公務員行政編制總量控制,職數有限,將來合入行政機關也是趨勢,當然需要事先修改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等措施,這是後話,總之目前執行公務員法管理。
事業單位改革似乎是一個永恆的話題,每天都有新鮮事。事業單位職工必須要知道的5件事情。
1.今後哪些事業單位人員可能會被單位「炒魷魚」?長期「請假」的員工將有可能被解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2. 施行聘任制,事業單位人員年齡大了以後會被單位掃地出門嗎?不會的,十年以上員工可申請簽訂「終身合同」對於已經有十年以上工齡的事業單位員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本人可以申請簽訂一直到退休的合同,這一張合同就從十一年以後一直到退休,這樣有利於一些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安心工作,不需要考慮這個聘期到了以後下一步怎麼辦。
3. 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待遇會被削減嗎?福利待遇將向基層事業單位人員傾斜對於事業單位人員的福利待遇問題,目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差距比較大。未來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方面將會逐步縮小差距,改革會兼顧邊遠地區、基層崗位、基層事業單位的人員,這些政策今後傾斜的力度應該更多地向基層事業單位的人員傾斜。
4.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人員會漲工資嗎?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水平受市場因素影響,可升可降今後可能會升,也可能往下調,因為要看 社會 的平均工資,看物價,看企業。
5.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需要補繳養老保險嗎?條例施行後在職員工要繳納養老保險,已經退休的不用繳納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從7月1日起,逾三千萬的事業編制人員將開始參加 社會 保險。
已經退休的人員還需不需要補繳社保?據說事業單位人員繳納社保可能會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進行實施。
《條例》出台以前的,按照老辦法不用再繳納社保,這樣做有利於穩定退休人員的待遇,退休金的補貼還是要同時考慮共享成果。《條例》實施以後的人員,按照新的辦法來參加 社會 養老保險。
2018年事業單位在全國陸續開展,基本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標準的逐步推進。筆者從梳理各地文件,認為參公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是原樣不懂,就是劃轉為公務員。理由如下:
第一,參公事業單位一般都是執法類事業單位。 在全部參公事業單位中,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占絕大多數,而這部分事業單位承擔著具體的行政職能,如果將他們改為一般事業單位或者推向 社會 ,行政職能就會落到公務員身上,這部分工作可能會無力承擔。這種形勢下,參公要麼不變,要麼轉為公務員。
第二,黨校等參公單位已明確要向行政轉變。 在中央的事業單位改革部署中,可以看出黨校將由原來的參公事業單位向行政過渡,也就是說要轉為公務員。
綜合來看,參公事業單位基本上不用太擔心會離公務員越來越遠,筆者認為只能越來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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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主話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大部門的地方,這種編制是在調入行政部門直接轉為行政編的,在車改中也是享受車補。按事業單位改革的進程,這部分單位極大概率是會轉為行政單位,人員為行政編也就是公務員。
參公事業單位一般都承擔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改革的方向是,行政職能轉移至行政機關,今後事業單位只保留公益職能,也就是說將來只有公益類事業單位,不再有參公事業單位,當然,會有一個較長的過渡期,過渡期人員身份和待遇不變。需要說明的是,參公事業單位人員按照巜公務員法》管理,職務晉升、工資待遇等完全和公務員一樣。《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並不適用於參公事業單位人員管理。
參公事業單位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直接轉軌行政執法部門,以後沒有參公單位了。
有的參公單位省上批的,要上面發文件那些參公的轉行政,有些轉公益一類。
總之參公事業單位以後改革中不存在約灰色地帶。因為實際現實中有很多地方弄的參公上級部門沒有批的灰色地帶。甚至同一事業部門有的參公,有的沒參公,都是領導拍腦門決定的,隨意性很大。
參公單位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要等上面通知發文那些參公並入行政部門,那些參公轉公益性事業單位。所以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上級部門沒發文取消轉公益維持現狀。
參公單位改革人事調整,各地有所差異,有的地方通過公招的參公人員直接登記公務員,事業編區別對待,有編制的考錄一部分,分流一部分轉公益事業編。也有的政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接近5年退休的不改身份,維持原身份退休,年輕的優秀的機關有編直接考錄。也有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保留事業編並軌。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你好!我一直關注這方面問題,有些認識給大家分享分享:
第一,先說下改革中的分類,分類搞清楚才知道改革方向。2011年中央國務院啟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事業單位職能作為唯一分類依據,將事業單位分三大類分別推進改革,行政類,公益類(包括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經營類。
第二,再說下,編制部門日常機構編制管理中分類,事業單位按經費供給形式,也是分為三大類:全供、差供和自收自支。而參公事業單位是人事制度管理方式,即全供事業單位中承擔公共 社會 管理職能,並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承擔相應職能,人事部門確定的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事業單位人員進行公務員登記,待遇與行政機關公務員完全一樣。即全供包括參公。
第三,改革分類與日常管理分類因為依據不同,存在問題,存在問題啊。其他不多說了,只說參公單位改革方向,參公事業單位在改革中有兩種分類,一是列為行政類,一是列為公益一類。
第四,參公單位如列為行政類,則或劃為行政機構,或是將行政職能剝離,保留公益職能。當然劃為行政機構,職工就相應調整為公務員。不過受行政機構和編制數限制,難度較大。
第五,參公單位如列為公益類,一定是列為公益一類,純公益,就繼續保持不變,除非遇到大動靜,人事制度改革才可能變動。公益二類一般是醫院、職業院校等有收入的單位。
總的來說,參公單位都會相對穩定,不用擔心改革走向,運氣好的話會列入行政類,有機會列入行政機關,從事業編制改為行政編制,發展空間會更好,只是待遇不變。
1.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實是改革中的權宜之計,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實行「兩個不突破」,即機構個數限制在現有個數之內,行政編制數限制在現有總量之內。由於行政編制實行的是總量控制,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又不能立即轉成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構,但是國家改革的最終目標是要將法律法規授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實行公務員制度的。 2.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相關文件中指出:「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 社會 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3.其實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大家最關注的就是機構劃轉與人員過渡政策。2016年兩辦出台了文化市場執法機構改革意見,可以參考。關於人員過渡安徽省近期出台了《安徽省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人員過渡安置工作實施辦法》,安徽是事業單位改革試點省份,這個辦法應該具有一定的示範和指導意義,需要完整文件可以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