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開除嗎
三次,勞動者連續曠工三天或者全年累計曠工半個月都可以予以開除,具體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決定,法律未作明確規定。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由於突發的意外等原因曠工,企業可酌情考慮,但是對於無故曠工的行為是不允許的,這是對企業不負責任的行為。勞動者曠工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
法律上沒有統一規定,這個要結運搜合各個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曠工多少天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開除。只有事業單位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公司裡面招人是為了給公司創造價值的,但是有一些員工他們根本都不在乎公司的規章制度,想來就來,想走就走,這樣的員工,沒有哪個公司裡面是比較歡迎的,而有一些員工他無緣無故的曠工了兩次,打電話也不接,發微信也不回,這樣的人公司方面是可以選擇辭退的,因為大多數公司他的規章制度上面都有這一些相關的規定,無故曠工幾次或者是曠工多長時間都可能會被辭退。
曠工後的理由:
1、公司的各方穗悄帆面都在成熟,感覺自己在拖後腿,希望可以尋找更適合的人。
2、感覺自己學知識太慢,短時間接受不了,希望可以尋找更適合的人。
3、感覺自己的能力有限,上班難度太大, 希望可以尋找更適合的人。
4、上班需要細心的人來做,希望可以尋找更適合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猜雹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 事業單位一年請假不得超過多少天
【法律分析】: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