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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團事業單位怎麼改

發布時間:2023-06-16 21:02:28

㈠ 參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應該如何改

參公的事業單位有三種情形:一種是黨委下屬事業單位和群團參公事業單位,一種是行政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第三種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參公。
1、黨委的下屬事業單位和群團參公。 黨委的下屬事業單位參公,是指黨校和檔案局之類的參公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參公管理。黨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維持現狀,沒有什麼新的政策動向。檔案局將其承擔的行政權力職能劃歸黨委辦公室,檔案局在黨委辦公室掛牌,其公益服務職能由檔案館承擔,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

群團組織是指工會、婦聯、團委、殘聯、文聯、科協等,在基層尤其是縣區,由於行政編制實行控編減編,總量控制,工青婦使用的行政編制比較少,殘聯、文聯、科協基本不使用行政編制。根據事業單位改革動向,群團組織將和黨委機關一樣,使用行政編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2、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參公。 按照《公務員法》規定,行政執法職能只能由公務員身份的幹部承擔。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心在縣區一級,設區的市,只保留一個行政執法單位,一般是將市區執法中心整合,以區行政執法中心為主。由於縣區行政編制實行問題控制,行政執法機構主要是大隊或者中心來承擔,使用事業編制,是參公事業單位。

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明確縣區一級成立行政執法綜合中心,或者成立農業、市場、環保、文化、資源等五個行業執法中心。改革後的行政執法單位依然使用事業編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由於執政執法機構龐大,涉及執法人員眾多,行政編制實行控編減編、問題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根據遼寧省縣區行政執法改革試點,行政執法綜合中心依然是事業單位,取消了參公屬性,已經參公的人員參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於單位已經不參公,個人身份參否長久保留,情況並不樂觀。

3、行政類事業單位參公。 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部分參公。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被明確要求全部撤銷,行政權力劃歸機關承擔。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之前,已經開始將省市縣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撤銷,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保留或者整合,將三類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根據管理許可權,全部劃歸到主管機關。同樣,由於行政編制稀少,而且實行總量控制,完全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 ,將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人員,全部劃歸行政機關,置換為行政編制的可能性極小,絕大多數人員依然會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過渡期後取消參公身份,成為事業人員。

2018事業單位改革席捲全國,根據不同情況,採取「轉企、撤銷、扎口管理」等不同方式分步推進,不少單位涉及其中重要規劃,現在就和大家一起來看看

編制改革從高校和公立醫院入手,工勤崗也被減編
人社部召開的新聞會議上,相關發言人表示,在事業單位的3000多萬人中,教育和醫療系統的人數佔了大頭,教育系統的人數約佔了一半左右。由於參編人數眾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很多崗位不能人盡其才,所以國家財政要開源節流,精編減編。

還有一種崗位也要進行編制的改革,這個崗位就是「工勤崗」。「工勤崗」裡面,也是分為編內和編外的崗位,但是目前很多崗位已經外包出去了,其目的也一樣,精簡資源。

事業單位改轉企業
部分事業單位因其職能消失或嚴重弱化,或資產規模較小,或無固定資產,以及不具備市場競爭能力,或者轉制後難以正常運轉的經營類事業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發展需要,採取國有獨資、混合所有制、私營等多種形式轉企改制。
公車改革在2018提前完成
2017年12月12日,湖北省在事業單位公車改革部署工作會上指出:湖北省將開始實行公車改革,改革先從省直事業單位開始,其他單位仿照省直單位辦法進行改革,全省改革預計在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事業單位公車改革邁出關鍵性一布,為其他各省進行公車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目前改革正在有序推進,這對於改善政事不分、政事人事管理部分、政事產權不分具有積極的作用,那麼在全國范圍的鋪設也是可以預見的。只是,任何改革並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實踐中步步為營。
文:湖北中公事業單位

參公事業單位,適用公務員法,不在此次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國家目前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是三類,即具有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職能類的事業單位、具有公益性的事業單位,這三類事業單位適用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並不是公務員法。到2020年,這三類事業改革完成,即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直接轉為企業,具有行政職權的事業單位要麼成立行政機構,要麼並入行政機關或者職權收歸行政機關,職權收歸行政機關後的人員一般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最後就是具有 社會 公益性的事業單位,這是需要保留的事業單位,例如科教文衛等事業單位,不利於由 社會 資本配置的事業單位,是必須保留的,體現純公益性目的,也就是說到2021年後,事業單位就剩下這一類了。

至於,參公事業單位是不在此次改革單位內,因為參公事業單位參公必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國務院及黨中央的決定等才能參公,必須是依法成立,之所以有參公單位不是公務員行政編制,是因為公務員行政編制總量控制,職數有限,將來合入行政機關也是趨勢,當然需要事先修改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等措施,這是後話,總之目前執行公務員法管理。

事業單位改革似乎是一個永恆的話題,每天都有新鮮事。事業單位職工必須要知道的5件事情。

1.今後哪些事業單位人員可能會被單位「炒魷魚」?長期「請假」的員工將有可能被解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2. 施行聘任制,事業單位人員年齡大了以後會被單位掃地出門嗎?不會的,十年以上員工可申請簽訂「終身合同」對於已經有十年以上工齡的事業單位員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本人可以申請簽訂一直到退休的合同,這一張合同就從十一年以後一直到退休,這樣有利於一些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安心工作,不需要考慮這個聘期到了以後下一步怎麼辦。

3. 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待遇會被削減嗎?福利待遇將向基層事業單位人員傾斜對於事業單位人員的福利待遇問題,目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差距比較大。未來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方面將會逐步縮小差距,改革會兼顧邊遠地區、基層崗位、基層事業單位的人員,這些政策今後傾斜的力度應該更多地向基層事業單位的人員傾斜。

4.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人員會漲工資嗎?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水平受市場因素影響,可升可降今後可能會升,也可能往下調,因為要看 社會 的平均工資,看物價,看企業。

5.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需要補繳養老保險嗎?條例施行後在職員工要繳納養老保險,已經退休的不用繳納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從7月1日起,逾三千萬的事業編制人員將開始參加 社會 保險。

已經退休的人員還需不需要補繳社保?據說事業單位人員繳納社保可能會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進行實施。

《條例》出台以前的,按照老辦法不用再繳納社保,這樣做有利於穩定退休人員的待遇,退休金的補貼還是要同時考慮共享成果。《條例》實施以後的人員,按照新的辦法來參加 社會 養老保險。

2018年事業單位在全國陸續開展,基本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標準的逐步推進。筆者從梳理各地文件,認為參公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是原樣不懂,就是劃轉為公務員。理由如下:

第一,參公事業單位一般都是執法類事業單位。 在全部參公事業單位中,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占絕大多數,而這部分事業單位承擔著具體的行政職能,如果將他們改為一般事業單位或者推向 社會 ,行政職能就會落到公務員身上,這部分工作可能會無力承擔。這種形勢下,參公要麼不變,要麼轉為公務員。

第二,黨校等參公單位已明確要向行政轉變。 在中央的事業單位改革部署中,可以看出黨校將由原來的參公事業單位向行政過渡,也就是說要轉為公務員。

綜合來看,參公事業單位基本上不用太擔心會離公務員越來越遠,筆者認為只能越來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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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主話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大部門的地方,這種編制是在調入行政部門直接轉為行政編的,在車改中也是享受車補。按事業單位改革的進程,這部分單位極大概率是會轉為行政單位,人員為行政編也就是公務員。

參公事業單位一般都承擔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改革的方向是,行政職能轉移至行政機關,今後事業單位只保留公益職能,也就是說將來只有公益類事業單位,不再有參公事業單位,當然,會有一個較長的過渡期,過渡期人員身份和待遇不變。需要說明的是,參公事業單位人員按照巜公務員法》管理,職務晉升、工資待遇等完全和公務員一樣。《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並不適用於參公事業單位人員管理。

參公事業單位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直接轉軌行政執法部門,以後沒有參公單位了。

有的參公單位省上批的,要上面發文件那些參公的轉行政,有些轉公益一類。

總之參公事業單位以後改革中不存在約灰色地帶。因為實際現實中有很多地方弄的參公上級部門沒有批的灰色地帶。甚至同一事業部門有的參公,有的沒參公,都是領導拍腦門決定的,隨意性很大。

參公單位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要等上面通知發文那些參公並入行政部門,那些參公轉公益性事業單位。所以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上級部門沒發文取消轉公益維持現狀。

參公單位改革人事調整,各地有所差異,有的地方通過公招的參公人員直接登記公務員,事業編區別對待,有編制的考錄一部分,分流一部分轉公益事業編。也有的政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接近5年退休的不改身份,維持原身份退休,年輕的優秀的機關有編直接考錄。也有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保留事業編並軌。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你好!我一直關注這方面問題,有些認識給大家分享分享:

第一,先說下改革中的分類,分類搞清楚才知道改革方向。2011年中央國務院啟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事業單位職能作為唯一分類依據,將事業單位分三大類分別推進改革,行政類,公益類(包括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經營類。

第二,再說下,編制部門日常機構編制管理中分類,事業單位按經費供給形式,也是分為三大類:全供、差供和自收自支。而參公事業單位是人事制度管理方式,即全供事業單位中承擔公共 社會 管理職能,並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承擔相應職能,人事部門確定的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事業單位人員進行公務員登記,待遇與行政機關公務員完全一樣。即全供包括參公。

第三,改革分類與日常管理分類因為依據不同,存在問題,存在問題啊。其他不多說了,只說參公單位改革方向,參公事業單位在改革中有兩種分類,一是列為行政類,一是列為公益一類。

第四,參公單位如列為行政類,則或劃為行政機構,或是將行政職能剝離,保留公益職能。當然劃為行政機構,職工就相應調整為公務員。不過受行政機構和編制數限制,難度較大。

第五,參公單位如列為公益類,一定是列為公益一類,純公益,就繼續保持不變,除非遇到大動靜,人事制度改革才可能變動。公益二類一般是醫院、職業院校等有收入的單位。

總的來說,參公單位都會相對穩定,不用擔心改革走向,運氣好的話會列入行政類,有機會列入行政機關,從事業編制改為行政編制,發展空間會更好,只是待遇不變。

1.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實是改革中的權宜之計,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實行「兩個不突破」,即機構個數限制在現有個數之內,行政編制數限制在現有總量之內。由於行政編制實行的是總量控制,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又不能立即轉成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構,但是國家改革的最終目標是要將法律法規授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實行公務員制度的。 2.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相關文件中指出:「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 社會 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3.其實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大家最關注的就是機構劃轉與人員過渡政策。2016年兩辦出台了文化市場執法機構改革意見,可以參考。關於人員過渡安徽省近期出台了《安徽省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人員過渡安置工作實施辦法》,安徽是事業單位改革試點省份,這個辦法應該具有一定的示範和指導意義,需要完整文件可以私信我。

㈡ 事業單位改革,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的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怎麼改

給你個參考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京發〔2011〕21號)精神,現就本市事業單位分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任務

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以下分別簡稱:行政類、經營類、公益類)。其中,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公益類事業單位細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

二、分類范圍

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設立的事業單位列入分類范圍,具體包括:

(一)各級黨委、政府直屬和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

(二)各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

(三)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依法直接在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登記設立的事業單位和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如協會、學會、基金會等),不納入分類范圍。

三、類別認定

(一)關於行政類事業單位的認定。

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行政類事業單位:

1.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

2.承擔行政職能、行使行政職權,具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的明確規定;

3.承擔行政職能、行使行政職權,具有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有關文件的明確確認。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的具體范圍:國家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解釋;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印發的文件。其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的相關規定必須明確具體,原則性表述不作為認定依據。

(二)關於經營類事業單位的認定。

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經營類事業單位:

1.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以營利為目的;

2.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於政府必須提供的公益服務;

3.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

具體認定依據:國家或本市有關政策明確應當轉企或逐步轉企;實行企業化管理,且國家或本市有關政策未要求保留事業單位性質;單位收入主要通過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其他符合認定條件的事業單位。

(三)關於公益類事業單位的認定。

1.關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認定。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1)面向社會提供基本公益服務;

(2)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

(3)宗旨、業務范圍和服務規范由國家確定。

2.關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認定。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1)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

(2)按照國家確定的公益目標和相關標准開展活動;

(3)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收益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兩類事業單位的認定依據:國家或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

3.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且不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事業單位,納入公益一類;主要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時又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事業單位,納入公益二類。

4.不符合行政類事業單位認定條件,但承擔的職能涉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暫時納入公益一類。

以上兩類事業單位的認定依據:國家或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文件;市、區縣黨委、政府文件;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文件。

對兼有不同類別屬性的事業單位,可按主要職責任務和發展方向確定其類別,並對其他職能進行剝離和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中,兼有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特徵且職能難以剝離的事業單位,可按其主要職責任務確定其類別。

㈢ 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不能撤銷嗎如何撤銷

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深化,近千萬人將取消事業編制!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已經進入了深水區,很多事業單位特別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人員都在持觀望的態度,都希望轉為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

但是,毋庸置疑,在本次機構改革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是要改為企業或撤銷的。

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撤銷後,將對職工採取競爭上崗、自謀職業、內部退休的方式進行安置。

一、競爭上崗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中,如果將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撤銷,單位撤銷後,因受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只減不增等政策的影響,原來的自收自支事業人員將失去事業編制,他們不可能進入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那麼,如果單位被撤銷,原來的單位已經不存在了,只有與其他單位合並新設立其他企業。原單位裡面的一部分人員就可以通過採取「公開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劃轉到新合並的單位繼續工作。

二、自謀職業

在單位能力較弱、工作責任心不強,有的專業技術及管理能力弱的人員,不能通過「競爭上崗,擇優錄取」的方式進入新合並單位的人員。可以採用自謀職業的方式進行安置。這部分人單位按參加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補助,一般是每參加工作1年發1個月的基本工資的方式,一次性進行補償,從此與單位全部脫鉤,自己自謀職業。

三、提前退休

部分年齡比較大的職工,離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這部分人再就業的能力比較弱,可採用提前退休的方式進行安置。所謂提前退休,實質上是內部退養,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每月發放基本生活費,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單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交由社保發放養老金。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改革也許不是壞事,從前面改的出版社,新華書店,郵政局可以看出,成為公司後業務發展很好,人員待遇更高,畢竟事業單位裡面收入補貼控制比較嚴,得按照國家規定,收入再多都不能亂發。

而成為企業後相對靈活,可以根據效益確定待遇,人員收入會有一定增長。不過具體還要看單位類型而定,對有些單位是好事,對有些單位是壞事,不過改革都會照顧好大部分人利益,不會過於激進,相信都能得到

㈣ 事業單位改革中在行政機關的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將被取消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機構,不再參公。其人員除極少部分隨職能劃轉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將保留參公待遇,分流到事業單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輪機構改革,地方行政機構和編制實行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編制用於置換事業人員,因此大部分事業編制人員(包括參公身份)都將保持編制現狀不變,無法置換行政編制轉公務員。這是大環境,必須要清醒地認識到。

2、如果是執法類機構,保持現狀。本輪機構改革,從中央到地方已經非常明確,除執法機構外,其它事業單位都不在參公。執法機構的改革,具體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執行。目前現狀,執法類機構如果沒有轉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參公現狀不變,其人員參照執行。

3、如果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一類保持現狀,二類視情況而定:效益不好的,剝離收費或經營職能,改為公益一類;效益一般,可以維持自負盈虧,不需要財政加大投入的,維持現狀;效益好的,主體職能是經營或收費的,直接改企。其人員除少部分隨職能劃轉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全部取消編制,改為企業人員。

(4)群團事業單位怎麼改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要求編制和崗位相互對應。混崗混編是違規行為,行政機關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和極少部分供工勤人員使用的工勤編制。

由於行政編制少,大部分行政機關編制不夠用,尤其是縣區一級。為了彌補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機關使用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代替,或者是超編使用工作人員,這些雖然合情,但不全理,是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的行為。

解決的原則:首先是嚴禁超編調人,調整人員的時候,先要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控編卡」,如果有空缺編制,才能採用招考、遴選、調任等方式,為單位調整加強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編混崗。行政機關只能使用行政編制或者工勤編制,不管是下屬事業單位的事業編制,還是在機構改革中整合進來的事業編制,都不能供機關人員使用。調整使用的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要嚴格按照個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應的機構使用相應的編制,即使因工作借調,也不能超過6個月。

㈤ 機關單位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編制實施范圍如下: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今後5年,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㈥ 縣級文工團,隸屬於縣文體局,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將會怎麼改

你的單位屬於承擔公共文化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會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公益屬性。安心工作吧。

除了參公(實際上編制問題不能保障)、轉企、保留之外還有撤銷整合一途

事業單位改革基本是三個方向:
有政府職能性質的 歸為機關單位
有固定收入的 歸為企業
全額撥款類的 屬於第三類 保持事業單位性質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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