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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革縣級人事如何安排

發布時間:2023-06-15 16:07:04

Ⅰ 鄉鎮機構改革中,對於事業單位超編的人員應該如何安排

要是按照現在大多數地方進行改革的情況來看,超編人員一般都是清理掉,財政按照編制下達經費這個是沒什麼問題的,經費標准也是你們當地自行規定的,給多給少和財政情況有關,這個說到哪兒都沒什麼用。超編的人員一般都是你們鄉鎮自己根據工作需要來招聘的,招聘前一般就明確了其工資福利由你們鄉鎮自行解決。

Ⅱ 事業單位改革人員安置最新辦法

事業單位改革人員安置最新辦法的主要規定是:根據黨政、事業單位改革方案中,對於人員轉隸方面的規定要求,所有涉改人員,如果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可以在人員轉隸階段,申請提前退休,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對所有參改人員均有效,當然也對公立醫院的職工同樣有效。這就是說,在機構改革中,男滿55歲以上,女工人滿45歲,幹部和靈活就業人員滿50歲,都可以提出提前退休。
一、事業單位報考具體要求:
1、申請人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有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調動手續辦理流程:
1、申請人書面申請,並提供對方單位商調函;
2、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報人事處,送學校審批;
3、學校審批同意後,所在單位寫現實表現,蓋章後交人事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Ⅲ 事業單位改制後,40、50人群的工人身份編制將如何安排有什麼依據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或者是正在進行的黨政機構改革,明確的是精簡機構、精簡編制和人員,但沒有特定指出,應該對某一年齡階段的正式職工做出如何處理。機構改革中的人員安置,應該遵循「公平公正」和依法合規的原則,妥善安置,不能一刀切按年齡或者學歷等因素,對某一特定人群提出不公正政策。《機構改革方案》中,對於「距退休年齡不滿5年,工作夠一定年限的」工作人員,按照個人意願,可以提前交由社保部門接管,這是分流安置方案中提及的唯一對年齡有所優待的政策措施。

40、50政策,是我國目前正在實行的一種社保補貼政策,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困難群體就業。政策規定:對於女性年滿40歲以上、男性年滿50歲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等就業困難群體 (包括已「農轉非」的被征地農民登記失業的「4050」人員),以及 沒有 社會 保險保障的靈活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參加國家的4050社保補貼。這一補貼通常申領年限為三年, 就業困難人員最長不超過6年,且 每人只能申請一次,中途如有單位繳納了社保,補貼自動停止不再發放,直至退休不得再行申請。

黨政、事業單位改革,和40、50社保補貼政策沒有直接關系。行政部門的工勤人員在2012年的底數的基礎上,實行只出不進的政策,工勤編制隨現有工勤人員自然減員隨空隨銷,直至全部撤銷。事業單位工勤崗位和工勤人員雖然還在按正常人事管理政策,有出有進,但也在呈大幅減少趨勢。事業單位實行全員聘用制管理,工勤崗位設置逐步減少,工勤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競聘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並享受對應崗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政策,進一步淡化了幹部工人的身份區別。在此次機構改革中被整合撤銷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會隨同管理、專業技術幹部一起,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政策,隨職能連人帶編,一起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不會被「隨意推向 社會 」,造成大范圍的失業下崗狀況,影響 社會 穩定局面。

這個要分情況!

事業單位改制後,人員基本是走分流之路,只要是有編制的人員,不分幹部工人,基本還是保留編制,到新單位新崗位就職,除非你不適應所分流的單位和工作,自已調出或辭職,否則一般不會失業,就也是保穩定的事業改革方法,走逐步減少的路子。

但這里要說明的是,如果是生產經營性的事業單位,且自收自支的,人員就要取消編制,全部轉為企業性質了,如果你那裡事業單位還沒有改革完成,恰巧你又在生產經營性的事業單位,那我建議你最好想辦法調到公益類事業單位,哪怕也是自收自支的也好。當然,你如果是技術骨幹,又想呆在原來的地方,那當別論。

還有一點大家要注意,離退休不到五年且參保年齡足夠退休的在編人員,可以要求以事業單位身份退休,也可以選擇上崗,但只能選擇一次。

這都是大部分省市事業改革的路子,但各地根據自身情況略有不同,如果你是在事業單位,應多關注這類信息。要說依據,那就是當地的事業單位改革文件啦。

在機構改革中,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後,原工作人員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人員的分流。一般情況下,原有在職在編人員有以下三種分流方式。

1、留在改制後的企業工作。這部分人員一般年紀較輕,具有開拓創新意識,不願安於現狀,敢於放棄自己的事業人員身份,留在改制後的企業工作,成為一名企業職工。同時,其工資渠道、福利待遇等隨著身份的變更而發生變化,總體來說,工資報酬會高於原事業單位時的工資水平(一般為原工資的1.5倍以上)。對於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來說,認為這一轉變跨度太大,沒有信心和勇氣選擇這一方式。

2、提前退休。部分臨近退休的同志,覺得無法適應新的崗位,大多會選擇提前退休。這部分人員會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辦理退休手續。對於部分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來說,比較容易接受這一方式,畢竟身份在這里擺著,進步空間不大。

3、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對於大多數人員來說,面臨的是分流到其他單位的問題。這種分流一般把握「三不」,即不改變分流人員的原有身份,不改變分流人員的編制性質,不改變分流人員工資待遇。對於部分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來說,選擇這一方式是迫不得已,選擇企業吧,不甘心放棄事業人員身份;選擇提前退休吧,年齡還比較年輕,提前退休影響退休金的兌現,所以,只好選擇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的方式。

總之,事業單位改制,人員分流在所難免,不同情況的人群立足自身實際,選擇一種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成為必然。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這樣,既能保障40、50人群的福利待遇不變,又能對新進來的人員按改制後的辦法管理,實現平穩過渡。這是目前實行事業單位改革的普遍遵循,也是被證明了的成功經驗。

這個要分情況!

事業單位改制後,人員基本是走分流之路,只要是有編制的人員,不分幹部工人,基本還是保留編制,到新單位新崗位就職,除非你不適應所分流的單位和工作,自已調出或辭職,否則一般不會失業,就也是保穩定的事業改革方法,走逐步減少的路子。

但這里要說明的是,如果是生產經營性的事業單位,且自收自支的,人員就要取消編制,全部轉為企業性質了,如果你那裡事業單位還沒有改革完成,恰巧你又在生產經營性的事業單位,那我建議你最好想辦法調到公益類事業單位,哪怕也是自收自支的也好。當然,你如果是技術骨幹,又想呆在原來的地方,那當別論。

還有一點大家要注意,離退休不到五年且參保年齡足夠退休的在編人員,可以要求以事業單位身份退休,也可以選擇上崗,但只能選擇一次。

這都是大部分省市事業改革的路子,但各地根據自身情況略有不同,如果你是在事業單位,應多關注這類信息。要說依據,那就是當地的事業單位改革文件啦。

所謂的工人身份在事業單位里也就是事業工勤編制,這部分人按我所看到的信息理解為:一部分符合條件的轉為管理崗,其餘不符合條件的保持現狀,直至退休完成自然減員。以後的事業單位將不再有事業工勤崗位(但最近又看到多地將轉業士官安置在工勤崗位,可國家又要取消工勤崗,搞不懂了)。以前是本人嗎理解,可能有誤,歡迎指正!

依照《黨章》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七項與《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第二條第三十條《檔案法第一條規定。

無論有什麼依據也不能丟失事業編身份,千萬別上當。本人在機關工作二十年,機關機構改革時,服從組織分配,到基層事業單位任職,從此丟了公務員身份,除了上當吃虧,別無所得。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人員分流安置,一是轉入同類型事業單位,二是改為企業員工,改企業員工的很少,年紀大的也可提前退休。

雙向選擇,自願培訓分流到其他工作崗位上,職干一致進行公開、公平、透明擇崗。可內退待崗,原則上達到退休政策辦理退休手續。保證每個職工基本生活保障。

Ⅳ 事業單位改革中在行政機關的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將被取消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機構,不再參公。其人員除極少部分隨職能劃轉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將保留參公待遇,分流到事業單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輪機構改革,地方行政機構和編制實行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編制用於置換事業人員,因此大部分事業編制人員(包括參公身份)都將保持編制現狀不變,無法置換行政編制轉公務員。這是大環境,必須要清醒地認識到。

2、如果是執法類機構,保持現狀。本輪機構改革,從中央到地方已經非常明確,除執法機構外,其它事業單位都不在參公。執法機構的改革,具體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執行。目前現狀,執法類機構如果沒有轉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參公現狀不變,其人員參照執行。

3、如果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一類保持現狀,二類視情況而定:效益不好的,剝離收費或經營職能,改為公益一類;效益一般,可以維持自負盈虧,不需要財政加大投入的,維持現狀;效益好的,主體職能是經營或收費的,直接改企。其人員除少部分隨職能劃轉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全部取消編制,改為企業人員。

(4)事業單位改革縣級人事如何安排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要求編制和崗位相互對應。混崗混編是違規行為,行政機關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和極少部分供工勤人員使用的工勤編制。

由於行政編制少,大部分行政機關編制不夠用,尤其是縣區一級。為了彌補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機關使用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代替,或者是超編使用工作人員,這些雖然合情,但不全理,是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的行為。

解決的原則:首先是嚴禁超編調人,調整人員的時候,先要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控編卡」,如果有空缺編制,才能採用招考、遴選、調任等方式,為單位調整加強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編混崗。行政機關只能使用行政編制或者工勤編制,不管是下屬事業單位的事業編制,還是在機構改革中整合進來的事業編制,都不能供機關人員使用。調整使用的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要嚴格按照個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應的機構使用相應的編制,即使因工作借調,也不能超過6個月。

Ⅳ 事業單位合並後,有職稱的人員應該如何安置

限制比較大,建議單位合並或者調整前,根據自己職稱種類,調整到相應的事業單位,才能不影響職稱晉升和工資待遇。
1、不受影響的情況: 合並後,單位性質與原單位性質、專業類別相似,所評職稱在新單位可以使用,並且可以繼續晉升,這時,其職稱不受任何影響,正常晉升,正常享受工資待遇。例如教育行業中的學校合並,醫療單位職能合並導致的機構合並,建設單位相互整合,農業技術單位相互整合等。

2、不能保留的情況: 合並後,新單位雖然是事業單位,但執行的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職級工資,並非專業技術職稱工資。這樣,之前的職稱和與之配套的工資待遇,都會作廢。例如基層教師調整到縣直事業單位等。如果行業相近,還可以保留職稱待遇,但晉升沒有了單位和指標,比如教師調整到黨校、技術培訓中心等任職。

3、需要轉型的情況: 合並後,新單位雖然也執行專業技術職稱工資,但行業資質不同,職稱評定性質不能,不能通用,這種情況,同樣不能保留職稱,晉升也沒有機構和指標,但由於同樣執行專業技術職稱工資,其原來取得的工資待遇可以保留,只是沒有了晉升機會,可以通過重新獲得新職稱類型,重新評定來解決。

4、崗位聘用制管理: 管理崗位可以有專業技術領導,職稱評聘不受影響,和專業技術人員一樣;專業技術崗位同樣存在職稱類別必須相同,或者可以使用的情況;工勤人員可以在工勤技術類別晉升的同時,考取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到專業技術崗位任職。

題主的問題方向比較偏。事業單位合並屬於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個重要舉措,有沒有職稱對於人員安排沒有任何影響,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原則是「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對於人員安排有影響的是編制,如果題主沒有編制那麼即使是高級職稱也很大可能會下崗,而如果是帶編制又有職稱的話,就要看題主到時候在合並後的事業單位是否有合適的崗位聘用了,如果沒有就會有可能降低職稱聘用,比如高級職稱的降為中級職稱,中級職稱的降為初級職稱。當然,理論上是事業單位改革前後職稱聘用的等級是不變的。

初步想法希望對題主有幫助。

其實題主需要知道的一個問題是,職稱是需要聘用的,如果不聘用,就沒有然後了。所以了事業單位合並以後是否會帶職稱過去,其實說到底就是新單位會不會繼續聘用你的問題。這個就要看新單位了,絕大部分事業單位的職稱是有數量限制的。

有些單位可以,有些單位不可以的!具體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網路一下就知道啦;我是小白,過來學習的,還請各位同學們賜教啦!

Ⅵ 山東事業單位改革 人員怎麼辦

山東事業單位改革可謂是牽動了千萬人。在改革的大背景下,關於單位職工的一些事情,有幾點想和大家分享下。

第一,有編制但不幹活的那部分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十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備考網頁鏈接

第二,從事業編改為了聘任制。聘任制不等於把單位的人掃地出門。據了解,對於已經有十年以上工齡的事業單位員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本人可以申請簽訂一直到退休的合同,這一張合同就從十一年以後一直到退休,這樣有利於一些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安心工作。

第三,福利待遇可能會被縮減。根據改革的指導意見,福利待遇將向基層事業單位人員傾斜。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事業單位的差距比較大。未來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方面將會逐步縮小差距,改革會兼顧邊遠地區、基層崗位、基層事業單位的人員,這些政策今後傾斜的力度應該更多地向基層事業單位的人員傾斜。

第四,事業單位改革後的薪資會不會有所增長?其實改革後的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水平受市場因素影響會比之前增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一個特點是體現激勵性,激勵事業單位員工通過自己的業績來獲取更多報酬。另外一個特點是提出了正常增長機制問題。建立正常的增長機制使事業單位工資的決定機制發生了變化,今後事業單位工資變化主要由市場來決定,整個社會的工資上去了,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體就往上正常增長。今後可能會升,也可能往下調,因為要看社會的平均工資,看物價,看事業單位改制後的企業。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純手打,望採納。☺

Ⅶ 事業單位改革後工作人員該怎麼辦

根據過往的經驗,一般都是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

首先,這些會根據每個員工的能力,還有過往的經驗,進行不同的安排,比如老齡員工可能會提前退休,能力不足的員工會被辭退。

最近這幾年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制,很多有編制的人員變成了普通的幹部和企業人員,並且在這些改組改制的過程下工作究竟該如何走向也是一個大問題,根據以前買斷工齡的經驗來看,很大部分企制,具體的政策得看公司的類型和當地的批文,無論怎樣變動,下屬的機構和工作的內容性質肯定是會發生變動的,並且有部分員工會因為工作能力不足,或者是崗位的撤銷而失去原來的崗位和原有的職業。

Ⅷ 機構改革人員怎麼安排

機構改革人員可按如下方式安排:
1、自主選擇。有一些事業單位是可以直接並未行政體系內的,所以事業單位職工是可以自己選擇成為公務纖旅員或者是安置到同崗其他事業單位進行工作,並不是所有人都有機會進入公務員行政編,這部分人必須有一定的專業技能;
2、轉到其他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人員,是仍舊具有行政管理能力的,如果自身能力無法與公務員工作崗位匹配,可以進入事業單位單位去進行工作的;
3、轉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於政府必須提供的公益服務范圍。將完成轉企改制,此部分人不再佔用事業單位編制;
4、提前退休晌豎指。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於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編制人員,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宴配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業單位標准核定養老金;
5、被辭退。撤銷、整合、或者核減編制單位的退休人員,因能力不足無法通過調崗、轉崗再次安置,將採取辭退。不過會按照法律規定發放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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