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鄉鎮的事業單位有哪些
鄉鎮的事業單位:
鄉鎮基層事業單位由各個區域不同情況決定設立的,一般包括民政所、稅務所、電力所、衛生所、派出所、城管所等等,不一定都相同。
由於中國的實際情況,這些所不一定都是事業單位物迅,還有是公務員編制的單位。
還有些是當地自己規定的查補、自籌等類型的事業單位,並且,即便在事業所里上班的人也不一定都是同一類型的編制人員,有些可能是公務員,有些是事業,有些是差補等,如派出所。
(1)鄉鎮有哪些事業編制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基本工資禪螞衡:
崗位工資: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分為:專業技術崗位(設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10個等級)和工勤技能崗位(設5個等級),每個崗位等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
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
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賀做。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業單位其它工資:
部分省市有關津補貼出台前暫保留以下津補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事業單位
『貳』 鄉鎮下屬事業單位包括什麼單位
包括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
事業單位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
國務院共有社科院中科院等直屬事業單位14個,有國資委、科技部等相關部委29個,稅務總局、工商局等直屬機構18個,以及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0個,現有事業單位包括十八大類,包括高等教育事業單位、中等教育事業單位、基礎教育事業單位、成人教育事業單位、特殊教育事業單位等。
(2)鄉鎮有哪些事業編制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具體所屬:
1、中央直屬事業單位:中央黨校、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央編譯局、人民日報社、求是雜志社、光明日報社、中國浦東幹部學院、中國井岡山幹部學院、中國延安幹部學院。
2、全國人大直屬事業單位:全國人大培訓中心、全國人大信息中心、中國人大雜志、全國人大圖書館、全國人大會議中心、人民大會堂管理局。
3、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叄』 鄉鎮事業單位有哪些
鄉鎮的事業單位:
鄉鎮基層事業單位由各個區域不同情況決定設立的,一般包括民政所、稅務所、電力所、衛生所、派出所、城管所等等,不一定都相同。
由於中國的實際情況,這些所不一定都是事業單位,還有是公務員編制的單位。
(3)鄉鎮有哪些事業編制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管理崗位
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肆』 鄉鎮機關事業單位指哪些單位
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中的黨政機關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司法所、人民法院駐鄉鎮的流動法庭或者固定法庭、鄉鎮派出所;事業單位包括有編制的中小學,有編制的鄉鎮衛生院。
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徵為中心、會、所、站、隊、院、社、台、宮、館等字詞結尾,例如會計核算中心、衛生監督所、司法所、銀監會、保監會、質監站、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等。
事業單位分為參公事業單位以及一般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是指人員使用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參公改革之後的事業單位在省公務員招考中招考,普通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招聘中招考。
(4)鄉鎮有哪些事業編制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首先,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與企業單位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企業單位一般是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所謂「自負盈虧」意即:自己承擔虧損與盈利的後果,有一定的自主權。企業單位分為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國企就是屬國家所有的企業單位;私企就是屬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伍』 鄉鎮有哪些單位是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
鄉鎮一級沒有參公單位的,除了鄉鎮政府部門,剩下的都是鎮直單位和各系統的派出單位。如派出所、財政所、民政所、學校等。
鄉鎮基層事業單位由各個區域不同情況決定設立的,一般包括派出所、城管所、民政所、稅務所、電力所、衛生所等等,不一定都相同。
這些所不一定都是事業單位,還有是公務員編制的單位,還有些是當地自己規定的查補、自籌等類型的事業單位。即便在事業所里上班的人也不一定都是同一類型的編制人員,有些可能是公務員,有些是事業,有些是差補等,如派出所。
(5)鄉鎮有哪些事業編制擴展閱讀
「參公管理」即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以外的管理人員稱為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包括兩大類:
一類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如團委、科協、婦聯等人民(群眾)團體,因其使用行政編制,但無具體行政職能,因此稱作參公群團機關工作人員;
還有一類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此類單位多是黨政機關的下屬二級單位,比如檔案局、史志辦、漁政監察大隊、城管執法局、勞動監察大隊、文化市場執法大隊、金融辦、旅遊局、關工委、組織部黨員電教中心、社保局、供銷社等。
『陸』 鄉鎮基層事業單位有哪些
鄉鎮事業單位有計生辦,黨政辦、綜合辦、治安辦、事務辦等,鄉鎮事業單位是面向基層的一級組織,各辦公室工作人員皆為行政崗,區別在於針對和處理的工作內容卜困有所不同。
1、計生辦:負責轄區內的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食品葯品安全等工作;研究制訂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等事項。
2、黨政辦:協助黨委、政府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綜合管理人事工作;承辦鄉鎮委、鄉鎮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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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綜合辦:協調鄉鎮規劃、建設、管理和申報審批工作;負責處理鄉鎮建設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4、治安辦:負責轄區內的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工作及協調司法的相關工作。
5、事務辦:負責村級基層政權和公共服務事業的建設、包括社會救濟、社會事務和社會福利的具體落實。
鄉鎮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繁雜,每年招態弊返募的情況各有不同。可帆飢以結合當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開發布的《招聘各鄉鎮事業單位的具體名額和計劃表》為准。尤其需要考慮報考人根據自己的報考條件、崗位的匹配度以及興趣所向、職業發展規劃等細節問題重點、綜合考慮。
鄉鎮基層事業單位有哪些?
『柒』 鄉鎮機構改革哪些部門是事業編制
是指以下事業單位:
1、農業服務中心:
將農業技術推廣站、農機管理站、畜牧水產站、動物防疫站、水利管理服務站、林業站的職能整合,組建農業服務中心,對外保留站所牌子。
2、規劃建設服務中心:
將村鎮建設和規劃管理服務站的職能整合;組建規劃建設服務中心,對外保留站所牌子。
3、民生保障服務中心:
將財政所(含村帳鄉代管理中心)、民政和社會保障服務站、衛計服務辦公室、經營管理站的職能整合,組建民生保障服務中心,對外保留站所牌子。
領取事業單位考試資料
4、社會治理服務中心:
將安全生產監管站、環境保護站、綜合治理辦公室的職能整合,組建社會治理服務中心,對外保留站所牌子。
5、文化服務中心:
將原文化站、廣播站的職能整合,組建文化服務中心,對外保留站所牌子。
各「中心」的主要職責以縣編辦制定的「三定規定」明確的職責為准。
(7)鄉鎮有哪些事業編制擴展閱讀:
鎮派駐和垂直機構:
派駐機構:縣法院、公安、市場監督、國土、司法等部門;縣直部門在鄉鎮的垂直管理機構:稅務、教育、衛生等職能部門,其他部門不得在鄉鎮設置派出機構及垂直管理機構,除國家和省市有明確規定外。
派駐到鄉鎮的機構和部門垂直管理的機構,其黨組織關系實行屬地管理,其主要負責人每年要定期向所在鄉鎮人大述職,其年度考核必須聽取所在鄉鎮黨委、政府的意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必須事先書面徵求所在鄉鎮黨委的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衡山-關於印發《衡山縣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鄉鎮機構改革哪些部門是事業編制
『捌』 鄉鎮事業編制屬於哪一類
鄉鎮事業編管理崗是公益一類。
事業單位分為參公和公益類,崗位分為管理崗、專業技術崗、工勤崗三種,管理崗分為10個等級,包括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職員。每一個崗位的等級對應的都是相應的行政職務,分別享受不同的工資待遇。在事業單位中管理崗也就是管理人員,是作為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來對待的,實行的是職員的等級管理制度,比如八級職員相當於副科級、七級職員相當於正科級、五級職員相當於正處等。
鄉鎮政府是我國最底層的行政機關,裡面的工作人員有非常多不同的身份,有15種不同身份:
一,普通公務員,具有行政編制,我們常說的國考和省考,常說的考公務員,基本都是這一類人。公務員站在了鄉鎮政府鄙視鏈的頂端,具有最廣大的前途,當然也為了前途承擔著最核心最繁重的工作。
二,專項編制公務員,這個說法很多人不理解,但其實這一次機構改革之後,鄉鎮設立了綜合執法隊,有些地方的綜合執法隊是專項行政編制,裡面的人員就是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升職級的時候,不是執行二級科員、一級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這樣一個路線,而是從低到高是七級到一級執法員。總體來說,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和普通公務員基本可以互通,也是鎮領導班子成員的後備搖籃。
三,參公人員,全稱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人員,在鄉鎮一級,最常見的就是財管所,裡面的人員就是參公人員。參公人員本質上是事業編制人員,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也是可以直接提拔為鄉鎮領導班子,進而轉為公務員編制的。
四,行政編制工勤編。這是一個歷史產物,就是以前單位裡面的司機之類人員,是有行政編制的,嚴格上說,也屬於公務員,但屬於工勤編,不是幹部身份,職位上基本無法獲得提拔。但工勤編的工資待遇跟普通公務員沒有區別的,與公務員一起站在鄉臘帶鎮政府工資鄙視鏈的頂端。現在已經取消工勤編的招聘了,等現在這一批工勤編人員退休了,就徹底消失了。
五,公益一類事業編制人員。鄉鎮政府是行政機關,下設了一些事業單位,常說的七所八站就是鄉鎮政府下設的事業單位,為正股級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就是事業編制。但是,事業編制還是有很臘局老多種類,其中公益一類就是站在事業編制最頂端的。在我們這里,公益一類事業編制人員全部納入了財政工資,不存在半財供和自籌的情況了。
六,公益二類、公益三類事業編制人員。都是事業編制人員,與公益一類事業編制人員相比,最主要還是工資構成這一塊,目前還有很多公益二類、公益三類事業編制人員未納入財政工資。同時,公益二類、公益三類事業編制人員在改革中也傾向於取消編制,改制為企業。
七,事業編制普工。這又是一個不常見的歷史產物,區別於普通的事業編制人員。事業編制人員大部分是10級職員、9級職員之類,但事業編制普工則是XX級普工,不能稱為職員的,也是工人身份,不是幹部身份,無法提拔為鎮領導的。事業編制普工的工資待遇與普通事業編制人員相當。
八,軍轉幹部。軍轉幹部的身份很復雜,有些是公務員,有些是事業編制人員,還有一些沒有編制的人員,但又與政府普通職工有區別的。
九,政府職工,或者可以說是政府長期合同工。這一類人員數量最多,承擔著各種協助工作,比如緊急大行動的時候,負責維持秩序的就是政府職工居多。政府職工的工資與當地不加班普工的工資相當,但多了五險一金,且一般沒有失業問題,也算是一種變相的有保障工輪升作了,但沒有政治前途,不可能被提拔為鎮政府領導的。在我們這里(廣東省珠三角邊沿鄉鎮,非廣深佛莞),以前是政府臨工轉正才能成為職工的,現在改革了,不允許臨工轉正為職工了,也終將變成歷史產物了。
十,政府臨工,就是常說的合同工,有合同年限,合同到期了可以不續簽,不續簽就不再是政府的工作人員了。臨工與職工相比,工資少500元左右,有五險沒一金。工資待遇差,沒有前途,如果是年輕人過來邊工作邊考公,通過工作熟悉體制內的情況,增加考公的成功率,還是值得的,否則就完全沒必要了。
十一,專項招聘人員。這一類人員是在鄉鎮政府工作,但嚴格意義來說,要看是哪個單位的專項招聘,不一定屬於鄉鎮政府的人。比如鄉鎮安監所的安全員,是縣安監局(現已經改為應急管理局)招聘的專項人員;比如民政辦,有縣民政局招聘的專門負責救濟工作的專項人員。專項招聘人員工資由招聘單位直接發放,一般會比政府職工稍高一些,同樣有五險一金,但合同不是長期的,存在合同到期不續約的可能性。
十二,三支一扶人員。這個也很常見了,支農、支醫、支教和扶貧,一般從應屆畢業生裡面招聘,然後安排在鄉鎮政府工作。以前的三支一扶人員想要獲得編制,也必須參加考試,但現在有了新的政策,優秀的三支一扶人員,期滿後可以直接聘用為事業編制人員,我們鎮政府已經有兩人直接獲得了事業編制。
十三,購買服務人員。購買服務人員跟專項招聘人員有區別,專項招聘人員一般是以單位為主體,直接招聘,只不過是合同制的形式;而購買服務人員則是單位向其他組織購買服務,支付酬勞給其他組織,用於完成某一項工作,至於派誰過來工作,都由其他組織決定,工資也是由其他組織發放。
十四,大學生村官。這個很好理解,就是把大學生村官從村裡抽調上來,到鎮政府協助工作,畢竟大學生村官都是實打實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是一個綜合素質較高的群體,尤其是文字工作方面,可以承擔很多重要工作的。大學生村官的工資很低,跟臨工差不多,而且是有合同期限的,到期了就不再是大學生村官了。好處是,有專門為大學生村官設置的公務員招考崗位,只招大學生村官,競爭相對沒那麼激烈。
十五,實習生。這個也很好理解,一些大學生畢業前都要找單位實習的,尤其是一些法律、行政管理等專業的大學生,喜歡到機關單位實習,可以邊協助工作,邊完成自己的學業論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