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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有什麼新政策

發布時間:2023-06-12 00:57:50

Ⅰ 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全文】

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關於印發《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中央企業:

現將《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根據《******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40號)有關要求,現就推進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對規范中央事業單位職務待遇、節約成本、提高效能、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也對地方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具有先行示範作用。

事業單位行業類別眾多,單位類型復雜,經費來源多樣,人員身份不一,車輛規模龐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工資制度改革也尚在推進中,必須充分認識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復雜性,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堅定信心,扎實工作,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二、改革范圍、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范圍

單位范圍為黨中央、國務院直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人員范圍為所有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目前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維持現有方式。其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央事業單位、中央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可按照本意見要求實施改革,也可參照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改革。

(二)工作目標

按照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總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創新公務交通保障機制,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公務活動出行實行社會化,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保障公務出行,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實現中央事業單位公務交通保障高效、費用節約、成本下降和管理規范。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上半年完成;各部門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屬地化原則,與地方同步完成。

(三)基本原則

1.堅持厲行節約,保障高效。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各參改事業單位要對本單位公車改革節支情況進行詳細測算,確保改革後公務交通費用支出低於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財政預算支出;積極探索和創新符合中央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特點的市場化交通保障機制,確保中央事業單位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工作不受影響。

2.堅持從嚴從緊,應改盡改。將應改單位和符合參改條件人員全部納入改革范圍,從嚴核定保留車輛,從緊確定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或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不開口子,不留後門,堅決避免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現象。

3.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從實際出發,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根據中央事業單位行業特點和工作實際,區分不同單位性質、崗位類別和人員身份,採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項配套政策,切實搞好與事業單位工資及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方面的統籌與銜接,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

4.堅持統一部署,分級負責。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核批復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各部門按照本意見,切實落實領導責任,強化主管部門主體責任,審核批復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確保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任務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務

(一)分類推進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按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4〕41號)有關規定實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中央和國務院直屬新聞媒體單位本級管理的新聞記者可根據情況由單位確定選擇領取補貼或實報實銷公務交通費用。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本單位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

已經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中央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進行規范。

(二)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或費用報銷的范圍、標准或額度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交通補貼的標准、發放范圍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辦發〔2014〕4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對參改人員實行以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的辦法,個別特定崗位確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應從嚴從緊核定並報本單位所屬的主管部門批准。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及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由主管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費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於同地區、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嚴格按規定控制報銷或發放人員范圍,避免普遍發放交通補貼或允許限額報銷的福利化改革傾向。建立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總額度和公務交通補貼總數與所在單位規模增長相匹配的動態調整機制。

(三)從嚴核定保留車輛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保留車輛,按照《關於做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車輛保留和處置工作的通知》(中車改辦〔2014〕3號)有關規定核定。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車改保留車輛,由主管部門核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按職責許可權分系統分別抄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備案。各部門機關本級的機關服務部門可保留1至2輛後勤服務用車。各部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可根據業務保障和專業技術活動工作實際,保留必要的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保留的車輛要有預算,其中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必須長期搭載固定設備並進行標識化管理,不得在公車改革過程中新增車輛。與主管部門機關同城異地辦公的可根據需要保留1輛工作用車,用於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但不得借車改名義新增車輛。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中央管理領導幹部,由各部門自行選擇確定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或維持原有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納入改革范圍,改革後原則上不再配備工作用車。原配有符合規定標准工作用車,確因工作需要保留,應當經本單位職代會或黨委會同意,報主管部門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等。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中央事業單位可按照《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員的指導意見》有關政策,根據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的原則,認真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不能簡單推向社會,要立足內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權益,確保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順利實施。

(五)規范處置取消車輛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取消的車輛分別移交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的車輛處置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統一規范處置。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的車輛,由主管部門按照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後,委託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公開招標確定的評估、拍賣和解體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處置。處置收入按事業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

四、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各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組要統一負責部署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正確把握改革方向,明確改革工作任務,督促落實到位;事業單位數量和人數眾多的教科文衛等事業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行業實際,加強政策指導,要根據行業業務特點制定本行業事業單位公車改革辦法並報中央公車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各中央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明確專門機構人員,精心組織實施,嚴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二)認真制定實施方案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制定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於2月底前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經批准後執行。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照本意見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事業單位公車改革辦法,在深入調研、全面摸底、細致測算的基礎上,結合單位實際,認真制定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包括本單位節支率詳細測算情況),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各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批復完成後3個月內,將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包括改革的工作安排、參改人員范圍和數量、各類崗位和人員的改革方式、公務交通補貼標准或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保留車輛核定原則和數量、取消車輛處置方式和數量、司勤人員安置情況和改革節支情況等,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嚴格保留車輛管理

中央事業單位應當對保留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格車輛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車輛日常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經批準保留的車輛要嚴格用於規定用途。

(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中央事業單位要嚴肅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使用紀律,不得變相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不得以各種名義佔用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定向化保障的車輛或長期租用車輛變相作為個人固定用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察,及時受理群眾舉報,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審計部門要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監督,並將改革後保留車輛的配備及運行維護費、保留車輛經費支出、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意見及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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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公車改革的實施方案

一、適用范圍

中央在京二級及以下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統稱為「在京參改垂管單位」)。

對部分與二級預算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直屬派出機構,可按照屬地化原則,執行駐在地車改政策,視同三級預算單位。在二級預算單位公車改革實施方案(簡稱車改方案)未獲批准前,三級及以下垂管單位車改方案暫不批復,重點做好方案的預審工作。

北京專員辦負責審核二級預算單位車改方案。三級及以下預算單位車改方案原則上由二級預算單位制定總體審核方案,確定本系統三級及以下預算單位車改方案的總體原則,報北京專員辦審批通過後,由二級預算單位按照總體審核方案逐家批復三級預算單位的車改方案,並將具體審核情況逐家匯總報北京專員辦備案。

二、申報資料

申報單位需提供以下審核資料:

(一)車改方案

根據中車改辦〔2015〕84號和京政函〔2015〕106號文件制定的車改方案,車改方案內容主要包括參改人員范圍、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和預算、車輛保留和取消情況、節支率測算情況、司勤人員情況及安置方案、車輛停駛和封存計劃、組織實施情況等。

對於現有車輛情況、擬保留車輛編制申請和擬上交車輛手續情況等信息,由申報單位根據車改文件和主管部門要求分別填報中車改辦〔2015〕84號文件所附附表1《現有車輛信息統計表》、附表2《保留車輛編制申請表》和附表3《擬上交車輛手續情況表》三張表格。對於司勤人員安置情況,由申報單位填報附表4《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司勤人員安置情況匯總表》。前述四張附表隨同方案一起申報。

(二)相關資料

1.參改人員。需提供單位人員編制核定文件、人事部門出具的參改人員名單等。人事部門出具的參改人員名單應包括人員姓名、身份性質、職級、所在部門、所屬單位性質等具體信息,按職級分類統計。涉及國家安全、偵察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部門、特殊單位,按照有關保密要求處理。

2.公務交通補貼預算。參改單位根據規定的補貼標准、人員范圍等要素,在「方案」中詳細說明測算情況。實行公務交通補貼單位統籌的,應明確統籌比例和公務交通補貼統籌資金管理原則。

3.參改車輛。需提供參改車輛原核編文件、車輛購置預算批復文件、車輛購置原值入賬憑證及發票、機動車行駛證及產權登記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

公安、法院、檢察院等17個執法執勤部門以外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保留長期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任務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指非執法執勤用車中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參改單位提出申請,附購置車輛預算批復文件以及長期固定裝載的特殊專業技術設備明細清單。

17個執法執勤部門以內單位,對保留和取消執法執勤用車中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一般執法執勤用車情況要進行說明,並詳細說明保留車輛的計算過程。附執法執勤用車原核編文件,其中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需附長期固定裝載的特殊專業技術設備明細清單。

4.節支率測算。計算節支率時,涉及改革前支出、改革後支出的相關數據所對應的報表、賬頁、憑證等復印件;費用支出科目較分散的,還需提供測算表格和說明材料。

5.司勤人員安置。參改單位在「方案」中詳細說明司勤人員總人數及編制情況(總編制數、在編人數、空編人數);司勤人員用工情況(在冊正式人員、自聘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等人數);司勤人員合同簽訂情況(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等人數)。參改單位需提供司勤人員情況統計表,該表由參改單位根據主管部門布置情況填報中車改辦〔2015〕84號文件附表4《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司勤人員安置情況匯總表》,並附正式在冊司勤人員編制文件、相關合同協議、人事部門簽章的安置人員原工資薪金水平等證明材料。

6.車輛停駛封存。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關於本單位車輛封存時間和有關情況的驗收證明;主管部門不出具證明材料的,由申報單位提供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封車情況的文件。

7.其他資料。根據審核工作需要,要求申報單位補充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審核原則和內容

(一)審核原則

從嚴從緊、應改盡改、改革與保障並重、改革後實現節支。

(二)審核內容

1.參改人員范圍審核

參改人員范圍應為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不得將在編不在崗,在崗不在編等不符合政策范圍人員計入發放補貼人數。

在編不在崗人員主要指長期病休、公派出國(境)、因私出國(境)陪伴等長期不在本單位工作的編內人員。在崗不在編人員是指各類在本單位工作,但不在本單位行政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內的人員,主要是各類借調人員。掛職(含異地交流,下同)和實習、鍛煉人員在何地參改原則上按工資關系確定,並執行工資發放地補貼標准。未轉走工資關系的外出掛職人員,如在外地擔任領導職務並配有車輛的,作為參改人員申報,但暫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待其專車取消後再按照規定發放。

公車改革方案應詳細說明人員情況,包括批復編制數、編制內實有人數、在編在崗人數、在編不在崗人數,分職級統計在崗在編司局級及以下參改人員人數。參改人員和不參改的司局級領導幹部合計數不得突破財政統發工資人數。統計截止日期按照參改單位出具的相關封車驗收證明確定。

2.公務交通補貼審核

公務交通補貼標准一律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准執行,即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統籌公務交通補貼的,審核統籌比例是否按照北京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執行,即原則上不超過10%,並隨方案報送本單位統籌資金管理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公開透明。統籌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參改單位自行制定。

核定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參改人員職級以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的崗位職務為准。按照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各職級參改人數,測算各單位申報的公務交通補貼預算是否准確。

3.司勤人員安置費用預算審核

司勤人員安置方案是否符合北京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相關規定,司勤人員安置相關必要支出經費預算是否合理。結合規定申報的司勤人員情況、擬安置方式和去向等,重點關注提前離崗司勤人員和解聘人員安置費用預算的合規合理性。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公車改革情況,司勤人員安置費用主要是指少量合同制司勤人員合同解聘補償金。

4.公車取消和保留車輛編制審核

原則上取消參改機構范圍內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審核申請保留和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是否符合駐在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規定,是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公車保留數量和比例要本著改革與保障並重、改革後實現節支的原則。對於擬取消車輛,應註明停駛、封存、上交處置的時間安排。

審核中,各處室應統籌考慮預算單位職責職能和人員規模等因素核定保留公務用車的種類和數量。

(1)機要通信車輛審核:提倡中央在京垂管單位加入北京市機要通信交換系統,按需時租並支付費用。不具備加入該系統條件的單位和根據本單位工作需要須保留機要通信車輛的,原則上不超過2輛;

(2)應急車輛審核:根據參改單位工作性質、人員規模、有無應急事項等實際情況核定,原則上不超過2輛;

因機要通信車輛和應急車輛可調劑使用,審核中應加以統籌考慮。

(3)其他用車審核:鼓勵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遵循自願原則,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不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保留數量要在屬地化政策的基礎上從嚴掌握。

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參加車改,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暫不納入改革范圍,保留時須不超過每40名離退休幹部(不包含工勤人員)1輛服務用車的標准,據實核定,從嚴控制。

(4)執法執勤用車審核:允許配備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單位僅限於2011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明確的17個部門(系統)的執法執勤單位。具體為: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執法的公安(含鐵路、民航等行業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含監獄、強制戒毒)、安全、稅務、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食品葯品監督、紀檢監察、交通(海事)、海洋(海監)、農業(動植物檢疫、漁船檢驗、漁政漁港監管等)、林業(森林資源監督檢查、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林業病蟲害防治、林業種苗管理等)單位。涉及扣減公務交通補貼經費的,應對部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具體扣減方式的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審核。此前,未核定過執法執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的,原則上不予重新核定。二級及以下參改單位執法執勤用車的保留比例原則上分別控制在50%和60%以內。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17個部門以外的部門原則上不予核定綜合執法用車。

(5)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審核:在上述17個部門(系統)之外,因工作需要,確需保留長期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任務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可以根據北京市公車改革方案的規定,結合其編制核定情況,按照從嚴從緊,保障公務需要的原則予以核定。

5.節支率測算審核

為實現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公務交通支出節約可控的目標,各地區改革總體方案中應詳細說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節支率計算過程和相關基礎數據來源及口徑。節支率應按照中車改辦〔2015〕1號文件附件規定的公式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節支率=(1-改革後公務交通總支出/改革前公務交通總支出)*100%。

(其中:改革前公務交通總支出=涉改公務用車實際更新和新增購置費+涉改公務用車運行費+涉改司勤人員支出+已實行車改部門交通補貼+其他相關支出;改革後公務交通總支出=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保留涉改車輛的支出+保留涉改司勤人員的支出+其他相關支出。上述公式中,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各層級參改人員發放補貼總額-超比例執法執勤用車扣減補貼。保留涉改車輛的支出指涉改車輛改革後保留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執法執勤用車及其他車輛的運行費和平均年更新車輛的購置費。其他相關支出是指集體公務出行等與公務交通相關的其他直接支出。車改後,車輛更新統一按10年、單價18萬元測算。)

6.其他事項審核

上述審核內容以外的事項,按前述文件要求開展審核。

四、工作要求

(一)抓緊審核工作。審核人員接到車改方案等資料時應立即對資料完整性進行預審。預審發現資料不全的,應退回申報單位並當面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所缺資料明細。對資料齊全的,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二)嚴把政策關口。公務用車改革政策性強,審核人員應嚴格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和本審核指南要求開展審核工作。對於政策依據不明確的事項應及時向處長報告,由處長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審核意見。重大事項還應向分管辦領導匯報,由辦領導召集會議研究審核意見。

(三)加強溝通協調。各處室應在審核工作中建立規范的內部運轉流程,並指定一名聯絡員具體負責協調溝通和匯總上報工作。匯總審核報告由業務二處負責起草和上報。

(四)規范審核意見。各處室要按照統一格式出具審核意見並填寫《審核意見表》,對於核減情況要在審核意見中進行說明。

Ⅲ 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最新方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各級黨政機關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特殊公務出行實行定向化保障。
參加改革的機構范圍確定為: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全部參加改革。除了各級黨政機關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按照規范職務消費原則進行改革,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
參加改革的人員范圍確定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原則上參加車改。考慮到地方實際情況,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市(地、州)、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參改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Ⅳ 事業單位人員買車有補貼政策嗎

事業單位目前只有兩類人可以享受車補待遇,
一是參公事業人員,執行與公務員同等的工資和晉升待遇,包括車補在內;
二是鄉鎮事業編,主要指在鄉鎮機關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從去年下半年開始陸續在全國各省市普及,比照公務員標准逐步發放車補。
對於基層事業編制人員,特別是在鄉鎮機關工作事業編,社會上普遍抱以理解,認為可以考慮發放車補。這與中央一再強調推進鄉鎮街道體制機制改革為基層減負的精神是吻合的。為此,早在2020年5月,甘肅省便印發《關於推進鄉鎮街道管理體制改革整合基層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明確要給鄉鎮街道事業編發放車補,但因為各種原因一直沒有落實到位。直到2021年10月山東才正式將這項政策落地,在全國開啟事業編發放車補先河。根據山東出台的文件,該省給事業編發放車補,主要針對在鄉鎮和街道機關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發放標准比照公務員執行,正科級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級600元,科級以下人員500元。發放時間從2021年1月開始計算,一次性補發到當年10月。
受山東影響,河北等地緊隨其後,陸續出台政策給鄉鎮事業編發放車補。截止目前,從公開披露的信息來看,全國至少已經有六七個省市落實了鄉鎮事業編車補政策。隨著政策的普及,預料未晌敏來會有更多的省市跟進,鄉鎮事業編車補在全國普及只是時間問題。
事業單位改革後,對於交通補助也有了新的變化,目前已經有湖北省、江西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陝西省、山西省、青海省、貴州省、山東省等8個省份明確發布事業單位車補的政策。一般是會以報銷公務員車費為主,進行實報實銷,避免車補普惠制政策,不過不是所有人都能領取。
例: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方案及補貼標准:
重慶市:廳局級、處級和科級及以下每月車補標准上限分別為1690元、1040元和650元。
陝西省:正廳局級補貼1690元、副廳局級1500元、正處級1040元、副處級950元、正科級650元、副科級600元、科級以下550元。
四川省:廳局級1690元/月,縣團級是1040元/月,科級650元/月,科員500元/月,公勤人員300元/月
雲南省:廳局級每人每月1950元,處級1200元,科級及以下750元,機關工勤人員650元。
法律依據
《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第四條執行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對參改人員實行以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的辦法,個別特定崗位確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應從嚴從緊核定並報本單位所屬的主管部門批准。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及公務交通補貼標准,由主管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費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於同地區、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不得既發放旅謹野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嚴格按規定控制報銷或發放人員范圍,避免普遍發放交通補貼或允許限額報銷的拆喊福利化改革傾向。建立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總額度和公務交通補貼總數與所在單位規模增長相匹配的動態調整機制。

Ⅳ 車改政策是什麼意思

車改是對政府機關單位(可能包括某些事業單位)才有影響的,企業就無所謂車改。簡單點說,車改後,單位里的公車報廢後就被取消了,不能再申請買公車,可能以後就無公車了,但是單位里的人員就有更多的交通補貼。不車改就是單位出外辦事,有公車開,相對的補貼少了或無交通之類補貼。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即公車改革。國家《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於2014年7月16日下發。按照新方案,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社會化,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改變背景

1949年新中國成立至2014年,公務用車一直實行實物供給制度,對保障公務出行發揮了作用。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傳統公務用車制度越來越難以適應形勢發展需要,車輛配備范圍過大、運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車私用等問題日益突出,社會對此反映強烈。

Ⅵ 行政事業單位租車有政策規定嗎

行政事業單位租車政策參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自行制定。

以寧遠縣為例:

寧遠縣機關公務租車管理辦法(試行)(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務用車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寧遠縣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完成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即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公務租車行為。

第三條 各單位應按規定統籌使用保留的應急、機要通信用車。同時,按照中央、省和市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開展公務租車活動,確保工作正常運轉。

(6)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有什麼新政策擴展閱讀:

案例:

公務租車納入政府采購 汽車租賃市場注入「強心劑」

2014年8月,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國內公開招標的「為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提供汽車租賃及包車服務」項目中標結果公布。其中,提供京內汽車租賃服務的中標供應商,包括首汽集團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等33家入圍;提供京外汽車租賃服務的供應商有9家入圍;提供京內包車服務的供應商有9家入圍。

此次政府采購試點入圍的服務商,既有北京本地的汽車租賃企業,也有全國性的企業。公車改革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後,汽車租賃市場將迎來更多機會。

今年6月,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在國內公開招標,首次通過政府采購的形式確定供應商,為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提供汽車租賃及包車服務。招標內容分為京內汽車租賃服務、京外汽車租賃服務和京內包車服務三部分。

Ⅶ 事業單位交通補貼

近期,關於事業單位發放公車補助的新聞又引起了廣大的網友關注,因為這個新聞是由某個官方媒體賬號發布的,因此讓不少事業編制的人員覺得看到了車補的曙光,那麼事情到底是怎樣呢?事業單位真的要普遍性的發放車補了嗎?
為了解答這個疑惑,筆者特地到這篇文章下拜讀了一番,發現這篇文章的內容其實只是新瓶裝舊酒。
文章中所引用的圖片雖然不知道具體出處,但是文中提到「自2020年起,省財政通過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資金」,可以看出其實文件提到給事業編制人員發放車補的做法應該是兩年前的事情了。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車改革已經過去了6年左右的時間,這次改革可以說在公胡型橋務員和事業編人員之間劃出了一道明顯的分水嶺。
公車改革以後,公務員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身的級別領取到不同金額的交通補貼,一個月至少增加了500元以上的收入。而遲了一年的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則完全不同,只有少數高級別的事業編人員或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領取普惠性車補,大部分事業編制的人員在改革後只能實報實銷。
這種不平衡的做法讓不少事業編的職工產生了不小的意見,特別是對於那些在鄉鎮街道的基層一線事業編職工,做著和單位里其他公務員一樣的工作,每天在外頭跑,卻得開自己的車花自己的錢。
為了解決基層事業編制人員的待遇問題,在事業單位公車改革一兩年後,一些省市陸續開始研究出台專門針對鄉鎮人員的交通補貼政策。
租侍2020年5月,甘肅省印發了《關於推進鄉鎮街道管理體制改革整合基層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其中明確提及「根據實際情況參照鄉鎮公務員標准對在鄉鎮工作的事業編制幹部發放交通補貼。進一步調動基層幹部隊伍積極性,激勵擔當作為、幹事創業。」。
在2020年,廣西自治區北海市就下發了《關於在鄉鎮機關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交通補貼的通知》,明確對在鄉鎮機關工作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發放交通補貼。交通補貼標准參照鄉鎮公務員標准執行,科級每人每月750元,一、二級科員及以其他每人每月650元;各鄉鎮機關工作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崗位設置為管理八級、專技十級(含)及以上的人員比照鄉科級標准執行,其他崗位的人員比照一、二級科員標准執行;工勤編制人員及新招錄未定級人員標准按每人每月600元執行。
之後山東省、河北省、福建省等多個省市也陸續出台了給鄉鎮事業編制人員發放車補的通知,讓基層一線的事業編職工也能夠享受到交通補助,更加安心地工作。
但是,對於縣直或市直單位的事業編職工來說,車補依然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褲猛想。大多數人在滿懷期望之後,已經慢慢熄滅了對車補的幻想,接受了現實。
同樣,對於老師和醫護人員這兩個群體,政府給他們發放車補的可能性也已經非常非常的小。即便是在鄉鎮衛生所上班的醫護人員或者是在鄉鎮小學教書的教師,亦是如此!
這兩個群體的工作性質主要決定了他們上班後基本都是待在單位里,因此發放交通補貼的理由不夠充分。當然其實最主要原因還是因為這兩個群體佔了我國事業編人員中的一大半,他們的人數太多,發放普惠性的交通補貼對於政府財政的壓力太大,即便少數地區的政府家底充足,也不敢輕易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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