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編需要簽訂合同嗎
事業編需要簽合同,簽的是聘用合同,其不決定勞動關系,決定人事關系,因此該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與事業編對應的是合同工,合同工與單位確定的是勞動關系,要簽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約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屬於招聘性質,簽聘用合同,但是沒有事業編制,由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待遇和薪酬。
一、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
3、監督管理部門不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准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准,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5、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6、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7、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8、職工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10、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B. 編制簽的是什麼合同
一、編制簽的合同
若是編制內聘用人員,則與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若是編外人員,則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若是勞務派遣人員,則不與事業單位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編制和勞動合同不沖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編制與簽合同是兩個概念。編制是給這個單位的允許名額數量;而簽合同則是用人單位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合同或續簽合同。通俗說,就是被招聘的人員不是終身制。
二、聘用合同制與正式編制含義
聘用合同制與正式編制含義如下:
1.聘用制即是指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對委任制而言的,它就是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合同契約式的用人制度。
2.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制定,財政部門據此撥款。
三、聘用制與編制的區別
聘用制與編制有如下區別:
1.穩定性區別
正式編制員工極其穩定,享受單位較多福利,基本上不犯大錯誤,不會被開除。聘用制不穩定,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待遇不同
聘用制一般待遇都不如正式編制,福利也沒正式編制的好。編制工資待遇要好得多。正式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規定及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合同制人員參照正式編人員標准執行,但實際上低很多或缺項。
3.調動升遷
正式編制人員可以提任副科級職務;合同制人員不可以。事業單位聘任制幹部是沒有編制的,類似於合同制職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業單位的,如果是公務員單位里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職位,那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
四、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如下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據是《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等,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
2.適用對象不同
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
3.試用期的期限不同
聘用合同的試用期可以為12個月,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夥合作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聘用制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C. 事業編需要簽合同嗎
一、事業編需要簽合同嗎
1、事業編不一定簽合同,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正式中分正式工作人員和雇員以及其他人員,正式工作人員就是國家公務員了,屬於在編人員,一般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人事檔案直接保存在人事局,雇員就是合同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簽合同需要什麼資料
1、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2、合同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合同文本、公司章、法人章、合同章、簽字筆等。
D. 事業編簽勞動合同嗎
事業編需要簽勞動合同。事業單位與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可以採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錄用專職工作人員,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需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