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業單位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加班費為法定工作日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法定節假日為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如果是單位安排加班的話,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單位需要按照國家的標准支付加班費,事業單位也不例外。② 事業單位加班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③ 機關事業單位節假日值班補助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節假日值班補助標准: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機關事業單位節假日值班補助標准: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加班、值班誤餐補助發放管理
1.出台政策。由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出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加班、值班誤餐補助發放管理辦法。
2.分類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值班或加班、應急處置、防汛防火、執紀執法等情況下,哪些可以發放,哪些不能發放誤餐補助,應明確規定。
3.提高標准。有關部門應結合城市發展水平以及市場物價情況制定合理的值班、加班誤餐補助標准。
三.支付費用
1.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2.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④ 事業單位春節值班費發放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春節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春節前三天為法定節假日,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後四天為調休日,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值班一般是指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它臨時性的值守工作,如果值班還是從事本職工作的話,就屬於加班。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對於值班費的計算,法律並未限定,實踐中,值班人員要求用人單位按加班費支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春節是法定節假日,原則上用人單位是必須要給職工放假的,可是很多職工的工作崗位非常特殊,像是醫院、軍人等,在春節也依然需要加班,加班費的發放標準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
⑤ 機關事業單位節假日值班補助政策怎樣規定的
值班不等同於加班,而對於值班費或值班津貼的標准,《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中並無明確規定,應按照用人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
一般而言,值班是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1、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不同。值班和加班雖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負擔一定責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內承擔一定非生產性、非本職工作。而加班是因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由勞動者在原工作崗位和非工作時間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2、調整規范不同。關於值班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范對其進行調整。而加班卻應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
3、工作報酬支付依據不同。值班的報酬標准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范。而加班報酬是受《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直接規范。
4、時間限制不同。值班並沒有時間長短的限制。而加班必須受《勞動法》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的限制。
由此可見,判斷加班與值班的主要依據是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從事本職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拓展資料
通常認為,值班期間勞動者並不直接從事勞動,亦不存在工作任務,其仍然處於休息之中,因此值班並不能直接等同於加班,不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但不管值班人員是睡覺還是要巡視,主要是安全與值班時間的一些事務處理(或聯絡)。所以,應當肯定的是安排勞動者值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但因值班畢竟不等同與加班,而對於值班費或值班津貼的標准,《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中並無明確規定,應按照用人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