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有那些
你好,我是新東方北斗星培訓機構公務員考試部門的咨詢人員
具體的有很多,不可能一一列舉出來,給你說一下這些單位的定義和特點吧
1993年公務員制度實施以來,經各級人事部門批准,很多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列入了依照公務員管理的范圍之內,<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六條也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所謂依照公務員管理,就是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實行公務員的人事制度,人員享受公
務員的待遇和權利,履行公務員的義務.很多省份都規定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具有公務員身份.
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的主要區別:
1、行政單位是國家機關,是法定的行政主體,而事業單位則是國家基於公共目的成立的公共事業組織,除過法律授權的事業單位,均不是行政主體。
2、行政單位使用行政編制、由國家行政經費負擔。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由國家事業經費負擔。
部分事業單位也是行政主體,比如國家地震局、中央氣象局、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等。
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工勤人員外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員的人事制度,工資待遇以及工資構成和公務員相同,而且不得實行職稱工資,人員也和行政機關一樣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
參照,就是等於公務員。如黨委、人大、法院、法院、檢察院等。因為按照暫行條例,只有政府機關的才是國家公務員。
依照,就是相當於公務員。如收容遣送站、質監局的稽查大隊等。
所謂依照是針對政府部門,所謂參照是針對黨委系統的事業單位!依照參照公務員的單位一般都是執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一般這樣的單位都是掛靠在行政單位下的附屬事業單位,比如建設局下設的規劃室.
其實<公務員法>關於事業單位參照的條件是很苛刻的
<公務員法>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按照法條的規定,必須是經過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才能參照公務員管理。什麼叫法律:全國人大經過立法程序通過的才能叫法律,什麼叫法規: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兩種,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出台的條例、辦法,地方性法規是省或較大市人大通過的條例和辦法。
什麼叫法律法規授權:就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該項公共管理職能由某類事業單位履行。比如:《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再比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由此可見,鐵路、交通部門成立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和勞動部門成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是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服務性。事業單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衛等領域,是保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正常進行的社會服務支持系統。如教育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為社會培養合格的勞動者和各方面所需要的人才;文化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提高全民族的文化修養和道德水平;衛生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使其享受良好的醫療服務;科技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揭示自然和社會規律,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等等。缺乏這些服務支持,或服務支持系統不健全,生產力發展就會受到制約,並影響社會穩定。經濟愈發展,社會愈進步,對服務功能的要求標准也愈高,范圍也愈大。服務性,是事業單位最基本、最鮮明的特徵。
(二)公益性。事業單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會效益,同時,有些事業單位在保證社會效益的前提下,為實現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社會服務系統的良性循環,根據國家規定向接受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公益性,是由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和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但在一些領域,某些產品或服務,不能或無法由市場來提供,如教育、衛生、基礎研究、市政管理等。為了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就要由政府組織、管理或委託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從事社會公共產品的生產,以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的需求。我國的事業單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領域中,主要從事精神產品的生產和服務,有的雖然也從事某些物質產品的生產,但多數不屬於競爭性生產經營活動,不以盈利為目的。
(三)知識密集性。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是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知識密集性組織,專業人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人員構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識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是事業單位的主要手段。雖然事業單位主要不從事物質產品的生產,但由於其在科技文化領域的地位,對社會進步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是社會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科技創新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此外,事業單位在各類社會組織中是較為活躍的部分,其組織形式、服務手段、人員結構、活動方式等,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各項體制改革的深人,不同程度地發生相應的變化。
事業單位同其他社會組織的區別主要有兩點:
一是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事業單位的目的是為了向社會提供某方面的公共服務,這些服務都是經濟、社會發展必需的,是公眾生活不可缺少的,並不以盈利為目的;設立企業的目的是為了在競爭性領域中獲取利潤;設立社團的目的是為了不同的社會群體表達自己的合法意志;設立黨政機關的目的是為了實施政治領導和行政管理。因此,事業單位的設立目的同黨政機關、企業、社會團體有很大的區別。
二是在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國家機關、黨派團體是政治體制的一部分,在政治體制 運行中發揮著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企業是在經濟領域進行競爭性經營活動,通過創造物質財富,滿足人民的物質需求,並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事業單位主要是在科、教、文衛等領域中,從事社會服務,滿足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對政治體制的運行、生產力的發展,以及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起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支持保障作用。
此外,區分事業單位與民辦非企業單位,要從舉辦主體和資金來源等特徵進行綜合分析。其中,是否利用了國有資產,是一個重要區別。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而事業單位是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需要指出的有兩點:一是「利用國有資產」沒有數量和比例的限制;二是它既包括國有有形資產,如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等具有實物(或用貨幣計量)形態的資產,也包括國有無形資產,即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為事業單位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如專利權、土地使用權等。
㈡ 事業單位晉升是什麼意思具體應該弄些什麼
樓上的回答雖然是地方性規定,但在全國也基本適用,建議你仔細學習你們當地的相關文件(一般是地市一級的文件)。
事業單位的崗位主要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類。其中,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上。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50%以上。
管理崗位晉升與公務員晉升類似,就是提拔,從科員到副科、正科、副處等等;
專業技術崗位晉升指的是晉升職稱,從技術員到助教、中級、副高等等,當然本科生轉正定級就直接定為助教了,晉升都有年限要求,部分類別職稱需要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如會計類,另外,晉升還受單位職數限制,並不是說具備了晉升條件就可以晉升,如果沒有職數空缺就得等著,當然,可能有一部分人是不受職數限制的,如獲得了某項榮譽稱號;
工勤技能崗位晉升與專業技術類似,但是等級設置不同,分為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從高到低),晉升也有年限要求,還要通過統一的考試,部分地區是允許工勤人員競聘前兩種崗位的,當然各地要求有所不同。
㈢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參照什麼規定執行
1、否定了貪污罪,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則監察局應該撤銷和變更處分;2、變更處分從08年受處分時間開始算;3、變更處分應該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來執行。因為是2013年12月改判的;4、新處分應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
㈣ 哪些事業單位可以納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
「參公管理」即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以外的管理人員稱為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參公管理是指事業單位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不是按照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而是按照公務員的管理方式,這樣的單位承擔一定的政府職能,被稱為參公管理單位。參公管理單位的人員在晉升時可以和公務員之間流動。簡單的說參公管理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待遇相同,但是不是公務員編制。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如團委、科協、婦聯等人民(群眾)團體,因其使用行政編制,但無具體行政職能,因此稱作參公群團機關工作人員;還有一類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此類單位多是黨政機關的下屬二級單位,比如檔案局、史志辦、漁政監察大隊、城管執法局、勞動監察大隊、文化市場執法大隊、金融辦、旅遊局、關工委、組織部黨員電教中心、社保局、供銷社等等,雖是參照公務員管理,但是此部分工作人員一般沒有行政編制而使用全額撥款事業編制,工資福利待遇和公務員沒有區別。
㈤ 省科協是什麼單位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的單位
一、職位不同:
科技局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裡面就是所謂的公務員。
科協屬於社會團體,但比較特殊,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編制由組織部確定,屬於同級相關主管部門管轄下,相同性質的還有作協,紅十字會等。
二、職能不同:
科協主要任務是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中國科協以及省市區科協的一些下屬單位是事業單位。
科技局是管理科技事物、行政執法。
(5)科技事業單位可參照什麼執行擴展閱讀: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和用科學技術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
2、研究擬訂科學和技術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科學技術資金合理配置的意見和建議;負責科學事業費、「三科技費」和其他集中管理的有關經費的預算、決算。
3、研究提出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申報和認定;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科技示範園區的工作;參與高科技風險投資管理。
4、研究制定加強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技計劃、火炬計劃、星火計劃、科技成果推廣計劃、農業種植產業化計劃、國家科技創新試點城市計劃、可持續發展示範工程;組織協調產學研結合,加強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的科技結合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