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不發工資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正式職工,在編在崗,手續齊全,檔案記載完備,如果不給發工資,就只有一種解釋,就是所處的單位是「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