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在編不在崗的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清理不徹底的單位,一經查實,予以通報批評,責令糾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政紀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B.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故曠工的處分
法律分析:對他的處理,根據單位內部的詳細規定可以給予進行處罰,使他認識到錯誤,積極改正。
1、可以進行批評教育,隨意曠工是違反勞動紀律的。
2、可以扣工資、或扣除年度獎金。
3、可以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以「嚴重違反紀律」,給予處罰。根據二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4、可以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下面介紹一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對於員工管理的規定: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4、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5、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6、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7、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失職瀆職的;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曠工三天顯然沒有達到辭退的必需要件。
C. 事業單位曠工一天,一般怎麼處理
事業單位職工曠工一天扣出當天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