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臨聘人員辭退補償
事業單位臨時工新政策中辭退也是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的。不管是不是臨時工,只要員工與單位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就是可以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來要求相應的賠償的,單位拒不支付的,有權向勞動局申請仲裁解決。Ⅱ 單位臨時工辭退怎樣解決
辭退合法的,勞動者具有法定過錯的沒有補償,其它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按《勞動法》規定,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勞動合同期限不同,同樣享有勞動者的權利,履行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
和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辭退職工。
一、臨時工合同的內容有什麼
臨時工合同的內容有以下:
1、招用的工種和崗位,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質量指標;
2、被招用者須具備的條件,勞動合同的期限;
3、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4、生產、工作的環境條件,勞保用品發放具體規定;
5、勞動紀律、工作時間、獎懲規定;
二、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辭退職工有補償金?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臨時工並不是用人單位的正式職工,所以雙方的勞動關系本身就不是長期穩定的,而且用人單位也絕對不可能跟臨時工去簽勞動合同,一般簽的都是勞務協議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臨時工被辭退後,不能跟公司要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租握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陸孝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弊悉慶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相關的勞動者在辭退時,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相關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積極的賠償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損失。如拒不賠償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處罰這類違法的勞動用人單位主管領導。
Ⅲ 臨時工在事業單位工作十五年,現因單位改制,要辭退,我該怎麼辦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有合同還行,要不就是有單位給你上工資記錄。。但前提是單位違約,他們只會支付違約金。其他的權益什麼都沒有的
在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於所謂臨時工的規定,你在事業單位已經工作20年,雙方間已經成立勞動關系,現在單位單方將你辭退的,屬於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2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事業單位有沒有編制?事業單位的社保原先跟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還不一樣。可以申請社保仲裁。
你可以得到補償金,一個月工資標準是2000多。你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自己繳納保險支出的費辯返用,如果勞動仲裁不受理社會保險這項,你可以到法院起訴。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攜畝飢,生育保險。
根據以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耐衫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勞動者工作了13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26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實施後,對用工性質的界定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其中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用工近似於此前的臨時工。 但以你在事業單位工作十年的經歷看,顯然不符合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情況,也就無法界定為所謂的臨時工,只能以工作的十年時間認定為與事業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因此,事業單位為規避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義務,而採取的要辭退你的行為,實際是一種違約行為,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的經濟補償責任。即至少需要支付你十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這一點上事業單位的做法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做了明確規定,事業單位不給你投保的做法違反了上述規定,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你有權要求事業單位為你補繳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勞動關系之日止的社會保險費等,協商不成,可以在被辭退後的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予以解決。
女工人可以。男性需要六十,前提是參加養老保險均滿十五年以上。
到當地的人社局申請仲裁,如果公司沒有正常合法的理由是不能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的。
員工目前達到退休年齡,那麼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的。如果存在其他方面的爭議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