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撤銷後,對職工如何安置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實際上現在已經變得很大了。而且未來機構改革的方向是,它們將逐步轉為企業。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撤銷後,對於職工的安置方式,一般有這么幾種:
第一,混編混崗人員回到原單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人都知道,各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非常頻繁,經常有不在原單位工作的人,所以如果原先屬於別的單位在自收自支單位工作的人要回到原單位。
第二,原單位要注銷,這會從法律關繫上消滅勞動關系。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注銷或者破產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當然一些地區會出現N+1,N+2,甚至2N+1的經濟補償方案。但所有的前提是不在這個單位繼續工作了,也不在這個單位轉變為的企業工作了。
第三,如果不接受相應經濟補償,那麼可以在原單位改制的企業繼續工作,繼續累積工作年限,一般工資待遇會略有提升,至少也會不變。不過通常來講,由於相應企業不會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相應的職業年金會直接給大家發到工資里。
第四,事業單位畢竟不同於其他地方,如果地方政府其他編制有空缺的話, 一般會首先使用這些空缺編制安置職工。這些編制一般就不再是自收自支了,就是全額撥款或者差額撥款之類。
第五,最後一種方式就是提前退休。根據我們國家原先關於提前退休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國有集體企業要破產注銷時,對距退休不足五年的職工,允許他們提前辦理退休手續。這樣退休的職工是以事業編性質退休。畢竟,企業性質退休和事業性質退休差距很大的。
一般來講,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會在本次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中,被注銷掉,也不是單獨一個單位去成立企業,獨自面對市場風險。一般都會劃入大企業集團的下屬單位,比如城市發展集團、城市投資集團等等。不過相應待遇會慢慢下降,接近市場化是肯定的。
作為有所了解的人,我來回答一下。
事業單位按財政撥款類型可以分為全額財政撥款,差額財政撥款,自收自支。全額財政撥款單位主要是承擔政府職能以及公共服務職能,有沒有任何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其中不少是參公單位,比如環保局的環境檢測站,人社局的勞動監察支隊,食葯監局的執法支隊;差額財政撥款單位主要也是承擔公共服務職能,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作為自身經費來源,不用財政全部負擔,如醫院,部分景區管理處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就是有固定編制,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可以彌補其人員和日常經費開支,不用財政撥款,一般都是壟斷型單位,比如自來水公司,話劇團,招待所等等。
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就是先進行分類,分成承擔行政職能類,大都是現有參公單位,公益一類,也就是不宜有市場配置資源的,比如義務教育,基層醫療等等,公益二類,可以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比如其他類型醫院,高等教育等等,生產經營類,也就是具備企業職能,可以推向市場的,比如招待所等等。
分類改革完成後,承擔行政職能的把職能劃歸機關,人員或轉為行政編制,或按照老人老辦法繼續保持參公身份;公益一類將強化公益職能,政府加大投入,確保其服務好百姓生活;公益二類將有序發展,可能大幅減少編制,實現合理發展,既要有市場競爭,也要是政府主導;生產經營類則全部推向市場,取消編制,或者轉為企業,或者撤銷,人員則根據其原有身份確定,比如屬於軍轉的或者原有事業編制的,可以分流到其他單位或者轉為企業後繼續保持固定編制待遇,合同制人員則會面向 社會 自主就業,也就是俗稱的解除合同,失業,不過會得到一定補償。
也有的地方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改革會採取一刀切的辦法,就是不管原來什麼身份,統一取消編制,不過這樣做的前提是得讓大家享有一些優惠條件和待遇,不會生硬的實施。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改革也許不是壞事,從前面改的出版社,新華書店,郵政局可以看出,成為公司後業務發展很好,人員待遇更高,畢竟事業單位裡面收入補貼控制比較嚴,得按照國家規定,收入再多都不能亂發。而成為企業後相對靈活,可以根據效益確定待遇,人員收入會有一定增長。不過具體還要看單位類型而定,對有些單位是好事,對有些單位是壞事,不過改革都會照顧好大部分人利益,不會過於激進,相信都能得到妥善安置!
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因為存在經營性行為,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在2020年底前將全部被轉為企業,實行合同制管理。隨著單位性質的轉變,職工安置不可避免。從目前各地的實施情況來看,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轉企,基本上採取三種安置方案:
1、分流安置。部分人員(尤其是差額撥款人員)隨單位職能的劃轉,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被分流整合到其他事業單位,繼續保留事業編制屬性。這部分人佔比不大。
2、直接轉企。其餘大部分人按照單位改革要求,剝離事業身份直接轉為企業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職工工資待遇和績效按照市場效益分配,不再受事業單位管理規定限制。這對資產較多的事業單位絕對是個福音。
3、買斷工齡。對於部分年齡較大距退休時間較近(如在5年以內)的職工,允許一次性買斷工齡,靈活就業,養老問題交歸社保。
事業單位改革中,對事業單位是按照現有的 社會 功能進行區分的, 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大多數歸屬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這類單位的改革大方向是轉制為企業,而對於職工的安置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繼續留用的人員。 對於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原則上繼續留用。但留用人員不再按照事業編制進行管理,而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按照企業人員進行管理。
第二,提前退休的人員。 一些省份對於 工作年限滿30年 或 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 的在編在崗職工,允許在本次改革中提前退休。退休後的待遇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政策,一次性核定後不再變動。
第三,自願離職的人員。 部分人員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也不願意進入企業工作,經協商可以和轉制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企業按職工實際工齡每滿一年支付其本人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無編制人員。 對於編外聘用人員,很多省份的政策根本沒有提及。對於這部分人員,很大的可能性會被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還有一些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因為不具備轉企的條件在改革中將被撤銷, 對於被撤銷單位的人員安置,主要由原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培訓轉崗等方式將人員安置到其他適合的崗位。
對於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國家已經給出了明確的改革方案:改成企業,這點毋庸置疑的,至於人員怎麼安置主要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改成企業以後,如果企業有生產經營能力,能夠獨立生存,也就是自己能養活自己,企業自己賺的錢足夠給員工發工資而且還有盈餘,據我了解有些地市城投公司下屬就有很多這樣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就是完全改成企業了,基本沒啥影響,建那麼多樓,每年光收租都夠發工資了,這類事業單位改企業以後政府就徹底不管了,人員也就變成企業員工了,以後工資福利待遇跟國家就沒關系了,只跟所在企業經營情況掛鉤。
2.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改成企業以後,企業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能力,但是生產經營能力較弱,每年賺的錢不夠給員工發工資甚至還賠錢,這樣的話,國家會給這類企業相應的優惠政策,適當的時候還會給企業補償一部分經費,幫助企業扭轉盈虧,一段時間以後,政府就徹底不管了,人員就徹底歸屬企業管理了。這種政策目前沒有在全國范圍內鋪開,我只在個別地區的文件裡面看到過這種政策,而且政府最多給這個企業補償經費兩三年,不會說一直給這個企業補償經費的。
3. 還有一些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不具備改成企業條件的,也就是就算改成企業了,也沒有生產經營能力,對於這類事業單位,政府是會直接撤銷的,相關人員政府會再免費發放3年左右的工資,用於職工再就業,但是3年以後,政府就徹底不管了。但是也有一些地市是把撤銷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員轉到其他事業單位崗位上去了,繼續工作。這兩個政策目前也沒有在全國范圍內鋪開,但是據我了解,在南方經濟條件好的地市已經施行這種政策了。
4. 還有最後一種選擇的方式就是提前退休,在原先關於提前退休的有關規定中指出,當國有集體企業面臨破產,注銷時,對於距離退休不足五年的職工,可以允許他們辦理退休手續,這樣退休的職工是以事業單位編制退休的,也會享受到很好的退休政策,畢竟企業性質的退休和事業性質的退休差距還是很大的。
上面4種情況只是我個人了解到的,可能還有其他情況。對於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改革,國家就給了一個大致的改革方案:改企。但是具體怎麼改,各地市的政策都不相同,而且大部分地市還處於觀望階段,還沒有真正實施改企。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撤銷後,對職工如何安置?
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改革方向是轉為企業。對於這些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根據人隨事走或人隨資產走的原則,開展人員安置工作。
原則上,對於年限滿30年的人員,經本人申請並經單位同意,經過主管部門審核後可以提前離崗或者退休,按照國家、省、市有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政策,審批檔案退休費。
對於事業單位職工中不願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選擇自謀出路的人員,企業需要按照本人實際工齡每滿一年支付其本人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標准發放。
如果是正式在編人員,會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不會簡單推向 社會 。自收自支類事業編制、自定事業編制不算編制內人員。
總體上來說,有編制人員的安置是比較有保障的,一般不會失業,而沒有編制的人員可能大部分都要重新找工作了。
自收自支事業機構和自收自支類編制,都由機構編制部門實行備案制管理,不是機構編制正式的機構和編制類型,在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這部分機構和編制,都會被撤銷。根據即將出台的《機構編製法》規定,不允許地方政府自行設立和使用機構、編制類型。
已經成立的自收自支類機構全面撤銷,自收自支人員和合同制管理人員,都隨事業單位改制,在新改制的企業中重新簽定勞動合同。或者隨單位改制,自主擇業或自主創業,這類人員通常會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或者在創業時給予一定的優惠扶持。
按照規定,工作滿一定年限,距離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由社保部門直接接管。在機構改革中,對涉及改革的人員,要按照「妥善安置,不能簡單推向 社會 」的原則,制定合理方案,充分考慮職工個人利益,進行合理分流安置,以維護 社會 安定大局面。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實則為自付盈虧或稱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只不過是沒有產品與服務方面自行定價權,非暴利且有公益性的單位。
撤銷時可考慮在公益范圍的單位調節,但不會保障按計劃分流人員。職員不管落到哪裡,原養老系險等基金繳費年限可隨人走,不應斷檔。
原職工分流中,一定不忘已取的職稱、工作年限與基本工資額的證書、或證明材料、或介紹信隨檔到新單位。
謝題主!
對於不在編的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也就是自收自支的這些部門),是我們國家為了減少財政開支,也是對事業單位的一種改制,從而更好組合事業單位的工作銷力。
至於對原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通過改制重組,對目收自支的原工作人員,是怎麼樣分流的,一,做到到了退休年齡即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二,可以通過辦理辭退手續,當必須要對當事人的社保費耍進行補償,三,對一些願意去企業的人員可以從冫新分配並給予社保費的對接,這樣讓原事業單位的職工,能高高興興地走上新的工作崗位。
通過這樣改制,是為了事業單位的工作更能服務於 社會 ,更好地為了對改制後這部分人的合理安制,同時也是對 社會 的負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政策情況不一樣,自收支事業單位改革後,有編的可能會分流一些到行政執法單,留下的則可能會取消編制,轉成類似企業員工。另一些無編人員可能會按勞動法以及當地政策解決,辭退的應該有經濟補償。
㈡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國有企業改制,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為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置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即改變原有國有企業的體制和經營方式,以便適應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那麼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1、 國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標准對於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執行"。盡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經濟補償標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規定還是參考了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具體標准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准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2、 破產企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准國有企業嚴重資不抵債,不再具備繼續生產經營條件,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法》並沒有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列入破產企業法定清償范圍內。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城市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並可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安置費用的標准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
3、 事業單位員工經濟補償金標准由於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關事業單位改制員工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有關員工經濟補償具體標准將參照國有企業員工經濟補償標准。根據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准相同。但是考慮到事業單位員工大部分是事業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還是國家公務員身份,由於各種原因,相當一部分人還沒有開設養老保險賬戶,一旦改制後,這部分員工的退休金也是個麻煩事。因此,完全參照國有企業的員工經濟補償標准執行對這部分人來說確實欠缺公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除經濟補償金外其他形式的補貼,具體標准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4、 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補償我們注意到,國經貿企改859號文件規定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沖減國有資本"。這個"等"字有很大學問,它意味著從中央已經認同改制企業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支付除員工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形式補償。當然不是所有改制企業都適用於這個條件,像上述事業單位改制可以參照這一標准,尋求其他方式的補償,另外一些本身經濟補償金較少,從事危險職業、危害身體健康職業,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為企業做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員,可以由改制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向上級部門提出,具體標准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關於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什麼內容的介紹就到這了。
㈢ 事業單位改為國企有什麼補貼和賠償嗎具體國家有什麼規定
山東妥善安置事業單位改企轉制職工
一、改企轉制職工將獲妥善安置
省屬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首先整建制改為國有企業。
改企後,根據單位發展情況需要改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再按照省屬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辦理。
工作10年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後,職工由改企後的國有企業接收。
自改企之日起,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簽訂勞動合同時,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與其簽訂。
改企單位要安置好富餘人員,不得將職工推向社會。
職工進入國有企業後,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該企業的工作年限,今後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按規定一並計發經濟補償金。
職工本人不願意進入國有企業的,按事業單位辭職有關規定辭去公職,領取一次性辭職補助金。
(3)事業自收自支改企有哪些補償擴展閱讀:
1、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事宜。
2、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4、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職工,在規定的時間結束後改制企業將停止一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停繳各種社會保險及公積金。
並將職工的檔案等資料交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日後對本人發生的一切費用,待本人願意辦理手續時,改制企業自應計補償中扣除。
㈣ 事業單位轉企業國家都有什麼政策
政府對轉企單位提供具體政策支持:
第一,人員分流安置政策。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中指出:對於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對於在職職工,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在人員分流安置中,重點和難點是對於提前離崗人員的補償問題,對於這一問題上述文件中明確規定:
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在《關於深化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特別對轉企改制過程中經批准撤銷出版社工作人員分流安置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出版社撤銷後,其工作人員由主管主辦單位優先考慮在本部門本系統內部妥善安置;經協商一致自謀職業的,由主管主辦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支付經濟補償、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第二,社會保障政策。
現行關於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中,以2008年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最為詳細:轉制後自工商注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於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維持原國家規定(即「老人老辦法」);
對於轉制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即「新人新辦法」);
重點也是難點的是關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即「中人」的問題)。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的問題是事業單位轉企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改革中,對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參加北京市養老保險採取了這樣的補償辦法:
在5年過渡期內,其差額部分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加發比例逐年遞減(5年分別為90%、70%、50%、30%、10%),最終過渡到企業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三,資產管理政策。
由於事業單位所具有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在轉企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既要做到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又使公共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並能夠為促進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支持等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也很重要。相關文件都對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如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凈資產中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在稅前據實扣除,不採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准備金辦法。
而對於國有文化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在改制後,土地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批準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則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資產評估後以作價出資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
在地方改革實踐中則有更多變通性的優惠政策,如《深圳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辦公用房屬於原主管部門並免費提供轉企單位使用的,在三年過渡期內繼續讓其免費使用;屬於租賃關系的,過渡期內維持現有租賃價格不變。
第四,財政稅收政策。
在財政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原事業單位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
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並規定為確保轉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
在稅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在規定執行期限內(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後,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等。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事業自收自支改企有哪些補償擴展閱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近日表示,事業單位聘用制度2011年在全國基本實現全覆蓋,今年要在全國基本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完善聘後管理,制定聘用合同管理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曉初則表示,加快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是用人機制轉換的關鍵。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都應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合同,建立起以合同管理為基礎的用人機制。對關鍵崗位、骨幹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實行長期聘用,以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加強合同日常管理,著重規范聘用合同訂立、變更、續訂等重點環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18日在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表示:2013年我國繼續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時,推進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規范央企,治理拖欠,還將啟動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試點。
㈤ 事改企人員如何補償
法律分析:1.總的安置原則,是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安置整合、撤銷後的分流人員。
2.為了解決臨退休人員安置問題,工勤人員工資滿20年、幹部工作滿30年,距離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請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門接管。病休和未滿年限但臨近退休年齡的,也可適當放寬條件限制。
3.對於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員,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等編外人員、自收自支人員、自定自籌類編制人員,統一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也可以隨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業就業。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㈥ 請問,事業單位轉企業,職工該有什麼補償,怎麼補償法
1、事業單位轉企業, 是單位的性質的變化,身份的改變,職工一切待遇不會變的 。
2、關於人員分流安置、社會保障、資產管理、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政策是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支持性政策的主要構成部分,在進行行業改革和試點省市分類改革的具體實踐中,相關的支持性政策還涉及到收入分配、融資投資、資源業務等諸多方面。
3、總體而言,這些關於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支持性政策包括兩大類:其一,著眼於減少轉企改制中的阻力因素。其二,著眼於提升轉企改制後的發展能力。因此,必須對轉企事業單位的發展能力給予一定的培養,通過資產管理、財政稅收、投資融資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能夠使其盡快適應市場經濟環境,更好地為建設服務型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發揮作用。
(6)事業自收自支改企有哪些補償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涉及面廣,內涵豐富,包括政府的職責定位,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政府對事業單位管理的創新等,要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原則,著力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方式,可重點研究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1、轉變政府職能。如何明確政府與事業單位的職責劃分,切實保證政府與事業單位在職能、機構和運行機制上的分開;如何收回和整合事業單位行使的行政職能,實現行政職能的有機統一,規范依法行政行為;如何加強政府的宏觀管理和行業管理,減少對事業單位的行政審批和直接干預。
2、明確事業單位功能定位。如何根據事業單位的不同屬性,實施分類改革,將主要承擔行政職能和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分離出去;如何從財政投入、稅收政策、資產管理、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制度方面促進事業單位強化公益屬性;如何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的用人權、薪酬。
3、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如何根據事業單位公益屬性的不同,實施分類管理;如何實現政府管理職能和出資舉辦職能的適度分離;積極探索管辦分離有哪些有效的實現形式;如何建立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如何加強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4、完善政府投入機制。如何加大投入力度、改革投入方式、完善投入監督機制,形成職權明確、分級負擔、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事業單位投入機制;如何明確不同層級政府的公益服務責任,舉辦相應事業單位。
5、積極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服務。一方面,如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打造政策平台,降低市場准入門檻,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服務的提供;另一方面,如何加強對社會公益組織行為規范的監管,完善有關收費標准、資產處置、收益分配、服務質量等政策,規范社會力量的公益服務行為。
㈦ 請問,事業單位轉企業,職工該有什麼補償,怎麼補償法
法律分析:1、事業單位轉企業, 是單位的性質的變化,身份的改變,職工一切待遇不會變的 。2、關於人員分流安置、社會保障、資產管理、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政策是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支持性政策的主要構成部分,在進行行業改革和試點省市分類改革的具體實踐中,相關的支持性政策還涉及到收入分配、融資投資、資源業務等諸多方面。3、總體而言,這些關於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支持性政策包括兩大類:其一,著眼於減少轉企改制中的阻力因素。其二,著眼於提升轉企改制後的發展能力。因此,必須對轉企事業單位的發展能力給予一定的培養,通過資產管理、財政稅收、投資融資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能夠使其盡快適應市場經濟環境,更好地為建設服務型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發揮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