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失業保險金每個月能領多少錢
失業保險金每個月工資如下:
1、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不滿5年,每月可領取1212元;
2、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滿5年不滿10年,每月可領取1239元;
3、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滿10年不滿15年,每月可領取1266元;
4、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滿15年不滿20年,每月可領取1293元;
5、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滿20年以上,每月可領取1321元。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並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貳』 失業金領取多少錢一個月
失業保險金額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不足一年、五年的,月度繳費標准為842元。
2、累計繳費時間不足五年、十年的,月度繳費標准為869元。
3、累計繳費時間不足10年、15年的,月度繳費標准為896元。
4、累計繳費時間不足15年、20年的,月度繳費標准為92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招過20年的,月度繳費標准為951元。
6、自第13個月起,月度繳費標准為842元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