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年請假超過多少天可以辭退
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事假只要是用人單位批准了的,不管超過多少天都不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辭退的理由,勞動者請事假的時間過於長久,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准即可。
一年請事假20天以上不享有帶薪年假。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法律依據: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第二條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彎頃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滾李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大鬧遲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B. 請假超過多少天可以辭退
法律分析:《勞動法》是沒有明確說明員工請事假超過多少天可以被單位予以辭退的,一般情況下只有員工嚴重違反單位制度或者不能從事本人崗位等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是公司根據實隱岩際情況,制訂適合公司的規章制度,並提前告知,事假只要是用人單位批准了的,不管超過多少天都不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辭退的理由,勞動者請事假的時間過於長久,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准即可。如敗岩果勞動者不假不到,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制定的人力資源制度進行處理,通常連續三天或者累計三天不假不到可以開除。如果用人單位非法以勞動者請假時間長作為開除勞動者的理由,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察攜御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C. 事假多久單位可以辭退
一、事假多久單位可以辭退
1、不論員工請事假多久單位都不能以此為理由將其辭退,否則就屬於違法辭退。不過如果員I請事假天數過多影響工作的。公司可以選擇不準假;如果這種情況下員工強行休假不到公司上班,就進入曠工的處理程序,如果曠工達到了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可以開除的天數的,公司就可以將其開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 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准:
1、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2、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3、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而辭退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補償。
D. 請假超過多少天可以辭退
法律分析:通常連續三天或者累計三天不假不到可以開除。如果用人單位非法以勞動者請假時間長作為開除勞動者的理由,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拿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迅宏滿後不消昌耐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 事假請多少天自動辭退
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事假只要是用人單位批准了的,不管超過多少天都不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辭退的理由,勞動者請事假的時間過於長久,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准即可。如果勞動者不請假不到崗,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通常連續三天或者累計三天不假不到可以開除。如果用人單位非法以勞動者請假時間長作為開除勞動者的理由,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