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違約離職的後果是什麼
會除名處理,並且不可以再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自動離職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可以除名。
如果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按約定,違反約定而離職的,後果是以後會被限制報考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因此,還是要考慮清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15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違約事業單位合同會有什麼影響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4條或第26條第2款解除勞動合同,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
其它情況下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Ⅱ 事業單位人才引進違約的後果
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處違約金5000至10000元(不同單位的違約金不同)。
兩年內不得參加人社部門組織的事業單位招聘考試。
事業單位與員工簽訂聘用合同時,可以約定「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並且該條款是必備條款。這里的「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自然包括違約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事業單位的國家公益性質,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權利作出了有別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等法規及其配套規章政策規定,事業編制受聘人員主動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有的需要得到單位批准,特殊崗位人員還不能辭職,對一般受聘人員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必須繼續履行聘用合同滿六個月後,才可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故事業編制聘用人員辭職權利有一定限制和禁止,但事業單位限制工作人員辭職權利應依法行使,不得濫用權利。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由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實行編制管理,招用人員需經國家批准公開招聘(含高層次人才引進)。事業單位對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往往支付了引進費或安家費等特殊待遇,為人才培養,往往對工作人員出資培訓。在人才資源配置市場化的背景下,事業單位中出資引進或出資培訓的工作人員的流動也不可避免,因事業單位的國家公益性質,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權利作出了有別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其次,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上的聘用合同不但在適用對象上與勞動合同有區別,在法律適用上也與勞動合同有所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聘用制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