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比例結構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比例是百分之40。
管理崗位:
管理崗位分為十個等級。根據我市實際舉凳,管理崗位原則上設備巧置七個等級,即四至十級職員崗位。現行的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四級至十級職員崗位。
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結構比例和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承擔領導職責的職員崗位設置按照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確定。
㈡ 事業單位22個人可以配幾個副高
7個。根據查詢事業單位冊賣在編人員的相關資叢姿燃料得知:事業單位22個人可以配7個副高。正高最少10%左右,副高20-30%左右。事業單位初、中、高級職稱的設置比例是1:3:6,也滲虛就是說10個人的單位可以設置1個高級,3個中級,6個初級崗.
㈢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比例計算方法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比例計算方法如下:
1、根據人社部門批復的崗位設置比例計算,比如管理並歲寬崗,佔全部編制內人員的百分雀亮之10到30,專業技術崗佔全部編制內人員的絕亮百分之70到80,工勤崗佔全部編制內人員的百分之10。
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高級職稱比例在專業技術人員的百分之15以內,中級職稱比例在專業技術人員的百分之45以內。
㈣ 事業單位職稱結構比例是多少
具體如下:
1、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職務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1:3:6。
2、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職務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職務內部不同等級職務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水平和坦舉螞行業特點,以及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3、事業單位對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聘任是有比例的,職稱早已實現了「評聘分開」,而且各個單位可以在不超過「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規定的上線的基礎上自主調整聘任比例。這就意味著如果你取得了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但未必能夠馬上得到「聘任」。
(1)這是對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宏觀調控的要求;
(2)這是優化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結構的重答尺要措施;
(3)這是推進工資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4)增強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條件。
拓展資料:
事業單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是帶有公益性質的機構。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徵為中心、會、所、站、隊、院等字詞結尾,分為參公事業單位以及一般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受國家行政機關領導,沒有生產收入、所需經費由公共財政支出、不實行經濟核讓埋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非物質生產和勞務服務的社會公共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㈤ 事業單位編制人數的規定
事業編制領導職數配置一般是按照編制與領導職數的對應關系,
人員編制在50名以下的,單位核定一正兩副3名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在51—200名的,核定一正三副4名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在201—500名的
,核定一正四副5名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在501—1000名的,核定一正五副6名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在1001名以上的,核定一正六副7名領導職數。領導職數只可以按規定核定,可以少核,但嚴禁超核。
機構改革的另一個原則要求是精簡機構,機構數額減少,領導職數同樣被壓縮。特別是事業單位改革,縣區事業單位減少90%以上。機構減少多少,領導職數同樣按比例減少。
㈥ 山西省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職數管理
第三十條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編制,應當根據其職責配置、編制標准等條件,遵循精簡的原則核定。
第三十一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編制的不同類別和使用范圍審批編制。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培衫猜構、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編制,應當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各級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總額,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國務院批準的行政編制總額內提出分配方案,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各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編制的年度總額,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
省屬事業單位核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編制,由其舉辦主體提出方案,經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
市、縣屬事業單位核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編制,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提出方案,經上一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省、市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可以授權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適量編制。其中,縣屬事業單位核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編制,還應當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
事業單位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由其舉辦主體提出方案,報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行政機構、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核定編制時,不得突破國家和省批準的編制總額。
第三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全省行政編制總額內對特定的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實行專項管理。
專項管理的行政編制,應當用於公安、司法行政(含監獄管理)和國家安全等機關。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調整職責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編制總額內調整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編制。但是,在同一個行政區域不同層級之間調配使用行政編制的,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核定編制,所需要的編制由承擔具體工作的行政機構解決。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編制、領導職數和編制結構在機構設立時一並核定,並根據職責的變化,適時調整。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編制標准,可以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提出,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一般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核定塌衡:
(一)省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正、副職領導職數為二至四名。二十名以上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副職領導職數一名;
(二)市級人民政配型府行政機構的正、副職領導職數為二至四名。其內設機構的正、副職領導職數:編制三名以下為一名;四至七名為一至二名;八名以上為二至三名;
(三)縣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正、副職領導職數為二至三名;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副職領導職數一至二名;專業性強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置一至二名行政技術領導職務(如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統計師等)。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一般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核定:
(一)事業單位的正、副職領導職數:編制五名以下為一名;六至十五名為一至二名;十六至五十名為二至三名;五十一至一百名為三至四名;一百零一至五百名為四至五名;五百名以上為五至六名。其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參照本級行政機構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標准核定;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的正、副職領導職數,參照本級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標准核定;
(三)國家和省有關編制標准中有領導職數標準的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按照標准核定。
第四十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核定編制時,行政機構的編制結構一般應當按照綜合管理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和行政執法人員編制分類;事業單位的編制結構一般應當按照行政管理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編制、生產工人編制和後勤工作人員編制分類。
㈦ 副處級事業單位多少人員編制合格
編制5—8名,具體看職位。副處級單位有縣級法院、縣紀委、縣監察局等,以縣紀委(其一般和縣監察局共用一套班子)為例:設有縣級委書記(1人)、縣紀委副書記(2人)、縣紀委常委(7人,含書籍副書記在內)、紀檢監察室主任等。
1、副局級單位內設機構的處(正科)級領導職數,編制4名設1職,5—7名設2職,8—10名設3職,11名以上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1名副職。
2、副局級單位內設機構中領導職數的正職為副處級,副職為正科級。處級或副處級事業單位的處級(副處、正科)領導職數,編制5—8名,原則上設1一2職,8—21名設2—3職,l01名以下或以上設3—4職,工作量較大的單位可增加1名副職,合署辦公和掛牌的單位領導職數可增加1名副職。
㈧ 處級事業單位編制數在16~40名的核定行政領導職數不超過幾級
事業單位編制數額15名及以下的,可以核定不超過2名行政領導職數;編制數額16至50名的,可以核定不超過3名行政領導職數;編制數額51至100名的,可以
2. 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一般核定1名黨組織專職書記職數和1名專職副書記職數;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黨組織書記和行政領導
3. 事業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負責人按照相關組織章程規定配備。
㈨ 北京事業單位編制職數
目前,北京市有9000多個事業單位,滲纖實有正式在冊職工42萬多人。除了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120多個事業單位1500多人以及納入工資規范管理實行機關工資標準的300多個事業單位5000多名職工外,其他事業單位職工將納入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施范圍。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不同等級
按照人事部規定,北京市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類,每類分不同等級。不同等級的職工享受不同待遇。
管理崗位分為10級,依次分別對應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叢碼仿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和辦事員一到十級職員崗位。
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級,其中高級崗位為一級至七級、中級崗位為八級至十級、初級崗位為十一級至十三級。
工勤技能崗位分模喊為5級,依次是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和初級工。
㈩ 某廳級事業單位編制數六十名可核定不超過什麼行政領導職數
不超過4。
事業單位編制數額15名及以下的,旅者宏可以核定不超過2名行政領嫌含導職數;編制數額16至50名的,可以核定不超過3名行政領導職數;編制數額51至100名的,可以核定不超過4名行政領導職數;編制數額101至500名的,可以核定不超過5名行政領導職數;編制數額500名以上的,可以根據工作拆冊需要適當增加行政領導職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