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定,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坦笑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備攔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讓滾含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B. 什麼情況下事業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2)事業單位解聘理由有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C. 事業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以下情形,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碼正合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3)事業單位解聘理由有哪些擴展閱讀
人身爭議的處理: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笑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遲升悔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D. 事業單位解聘員工條件
法律分析:條件如下:
(一)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並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法律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第三條 單位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一)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二)單位進行撤並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七)貪污、資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E. 事業單位的職工什麼情況下會被辭退
做為工作多年的公職人員,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就總體而言,我國的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要分布在科、教、文、衛、體等提供公共事業服務和智力支撐單位工作。與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總人數眾多,目前大約有3100多萬人,地域分布十分廣泛,遍布城鄉,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各級各類醫院的醫生最為典型。毫無疑問:他們是整個 社會 須臾離不開、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相對於企業職工而言,事業單位中絕大多數人不生產產品,卻以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培養勞動者或未成年人的方式,為整個 社會 的不斷順利發展提供著不竭的動力。絕大多數事業單位只能由國家財政保障工資和福利待遇。因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大多數人是專業技術人員,評定和聘任專業技術職稱,是玩技術、玩能力的寶貴人才,但基本上都沒有行政管理職能以及相應的行政管理許可權 。
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而言,目前的綜合管理法規是國務院於2014年制定、發布並實施的《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屬於 行政法規 ,立法層次並不高,尚未上升到法律層次。其根本原因是: 1、從理論上很難把專門從事專業技術服務的事業單位與專門履行公職的黨政機關截然區分開來 。因此,就出現了不尷不尬的所謂的 參公事業單位 ; 2、有一些事業單位,從事生產性服務業,同時還有一些事業單位,例如醫院也能取得一定的收入,怎樣妥善地把事業單位與以營利為目的企業截然區別開來,也是一個大難題 。因此就出現了所謂的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確實有點三不象的感覺。由於這些重大問題無法從根本上得到釐清,就只能維持現狀,以便不斷 探索 ,最終導致國家關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法規層次並不高,比較零散,嚴重地缺乏系統性、整體性、一致性 。說到底: 如何科學、合理地理順整個國家各個組成部分的管理體系,讓整個 社會 和諧、高效、順暢地運轉起來,其實是一件非常不容易辦到的事情 。
按照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的規定,我國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工作崗位分類管理制度和嚴格的事業編制管理制度,工作人員向 社會 公開招聘,大多數由國家負擔工資福利和 社會 保險待遇。從這個角度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肯定是公職人員,當然也是財政供養人員 。
因此,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具體管理方式上,《條例》規定主要以聘用合同為主,工作人員的進口和出口,以錄用時雙方簽定聘用合同、工作人員提前書面通知單位時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在工作人員有法定的過錯情形時,單位也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以及因個人嚴重違法違紀受到開除處分,被單位強制解除聘用合同四種情況(詳見截圖)。
如果簡單地梳理一下,《條例》規定的這四種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確有著本質的不同。具體說來:
1、公開招聘被錄用 。按照《條例》的規定,通過公開招聘被錄用之後,雙方簽定了 聘用合同 ,並依法取得 事業編制 的工作人員,其實就是主動就業,雙方依照聘用合同的約定,只要正常地履行工作職責,並正常續簽聘用合同,即可長期工作下去 。畢竟,不同形式的聘用合同變更,必須經過本級政府人社部門事實上的批准,事業單位本身並沒有直接的解聘權,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
2、主動辭職 。工作人員提前1個月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主動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時,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這是《條例》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法定權力,當然也是合法行為 。釆取這種方式,當然還必須經過人社部門的批准,並辦理好工作事項的交接以及相關的離職手續,並銜接好本人的 社會 保險事務,為以後繼續參加 社會 保險奠定基礎。畢竟,公職人員供職的單位,只是工作人員的工作場所,對人員去留並無最終決定權。這就是 主動辭職 ,本人肯定沒有任何過錯。通俗地說就是:不論出於什麼原因和目的,我只是決定不幹了,要走人了。
3、被動辭退(即: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條例》明確規定,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單位 辭退 ,有以下兩種法定情形: 1)曠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如果出現 連續曠工 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 累計曠工 超過30個工作日這兩種情況時,單位有權解除聘用合同,但是依然必須得到政府人事管理部門——即人社部門——的同意和批准,單位無權自行決定。這就是標準的 辭退 。毫無疑問:其實質是不遵守單位工作紀律,不認真工作。 2、年度考核不合格 。具體又有兩種情形,分別為: 年度考核 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 連續兩年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單位就有權在按規定提前1個月通知本人的情況下,並報經人社部門批准之後,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這也是標準的 辭退 。毫無疑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是以工作人員不遵守工作紀律、不勝任工作任務為前提條件的,本人肯定是有過錯的,但過錯相對輕微,尚達不到開除公職的嚴重程度 。就目前的政策規定來說:只有在這兩種情形之下,事業單位才可以採取行動,主動辭退工作人員。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和情形,都不能辭退工作人員。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4、因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被開除,單位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現行依然有效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有違法違法行的情況下,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調查核實,在徹底查清違法問題之後應該給予處分。在五種處分中,開除是最為嚴厲的。其 法律後果 是 單位必須解除聘用合同,終止本人與單位之間的人事關系,徹底停發工資,本人從此失業。同時,在 社會 保險方面,以前在職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必須被完全清零,只有實際繳費年限繼續有效 ;即使以後重新就業,工齡也要從零開始重新計算,接續有效的實際繳費年限繼續繳費參保。這樣一來,其基本養老金水平肯定命大幅度下降,經濟後果是極為嚴重。如果本人的視同繳費年限比較長,視同繳費年限都只有6-7年,本人實際年齡接近法定退休年齡時,事實上就根本不可能辦理退休手續,當然也無法領取低水平的基本養老金。
這里必須特別強調的是: 本人主動辭職、被單位單方面辭退這兩類情況,原來的視同繳費年限都是合法、合規的,依然全部有效,重新就業之後正常接續繳費參保就可以了 。所以,看似以上三種情況下都失業了,但開除處分與前兩種有著本質性的區別。
總之一句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有在違反工作紀律,出現連續曠工、累計曠工;因不勝任工作任務,出現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接受工作崗位調整、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時,才能在經過本級人社部門的批准之後,由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徹底終止人事關系。 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辭退 。除了這兩種法定情形之外,任何事業單位均無權辭退其工作人員 。
很難被辭退。
只有受到刑事處罰的,沒有辦法遮掩,那就不得不辭退。
現在事業單位的職工要是被辭退就慘了,如果是這兩年要退休,連養老金都沒有。
因為在事業單位里的員工是有編制的,他們的工作關系管理方式與企業不同,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來調整,而是專門的人事管理制度來調整,而且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是在2014年實行,也就是14年後才繳保險。
前面的工作年限都是視同繳費年限,員工一旦被單位辭退,也就是開除後,其視同繳費年限就作廢,所以現在被辭退,馬上就退休,繳費年限不夠就沒有退休養老金。
前兩年就有一個單位管後勤的副處長被查到了醉駕,當時是異地執法,才單子上簽了字,最後找關系也沒有用,開除公職,現在60歲也沒有養老金。
現在在一些事業單位,跟以前的國企一樣,存在各種情況的人員,有的上班來打個照面就走,有的想來就來不想來就不來,還有的就不上班,也有的還在做著最底層的事,這都是鐵飯碗的固疾造成的,能進不能出。
現在事業單位不允許搞三產,一些在外面二三十的人要收回來,有的只有一兩年就要退休的,還得給安排一個位子等待退休。
在事業單位,現在想以自己的規章制度或者考核來辭退人是不可能的,只能以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來辭退,以前違反計生政策那就是開除,現在主要就是不能受到刑事處罰,因為這是無法包庇的。
一般不違反大的原則問題,觸犯法律,都不會被辭退的,不要有過多的顧慮。做好本職工作,履職盡責,盡情的施展自己的舞台吧!
都是事業單位、公務員是鐵飯碗,進去了就等於一輩子無憂,其實不是,鐵飯碗也會有被打破的時候。
那麼事業單位的職工什麼情況下會被辭退呢?所以,世界上根本就沒有什麼鐵飯碗,大鍋飯時代早已過去,努力做好工作才是硬道理。
無論時事業單位還是普通民企,職員連續曠工到達一定時間,單位都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賠償。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職工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是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就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民企: 因曠工解除合同法律沒有規定, 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規定員工連續曠工3天或是7天,視為嚴重違紀,用人單位可以按自動離職處理,或是直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
事業單位: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對於民企來說,事業單位有兩年的考核期已經是很仁慈了。
民企:職工有《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
3、受到開除處分的事業單位:職工受到開除處分的,可以與其解除聘用合同。
民企:參照《勞動法》第25條,有該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事業單位職工不會輕易被辭退的,被辭退的情況很少很少,而且原因也很簡單,一個是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這種情況目前我是沒有遇到過,只要正常工作,那麼基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另一個就是被查出你有違法亂紀的行為,這種情況被辭退來的概率更高,之前我們一個同事被查出了利用工作之便與被監管對象有利益往來,而且存在收受錢財的行為,被直接給予了辭退處分,同時收繳違法所得,這是工作多年來身邊唯一一個被給予了辭退處分的,即使給予辭退處分,這個過程也是很繁瑣,需要上會通過,並通過人社等相關部門的一系列程序才算完成,這個過程也需要不短的時間。在這里,奉勸一些同人特別處於直接參與市場監管之類的一線崗位,相處大領導雖然不會有重大違法亂紀行為的機會,但是卻容易被小恩小惠所利用,更容易違反組織紀律和法律法規,一旦被查出,得不償失,要管得住自己的手和嘴,為維護 社會 的公平公正盡好自己的指責!
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所簽訂的合同是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在管理上分兩類,一類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單位,按照公務員法管理調整相關關系。一類是純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進行管理和調整關系。
事業單位工作人採取公開招聘,擇優聘用,競聘上崗的原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訂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般不低於3年,試用期12個月。事業單位受聘工作人員,一般不會。解聘,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工作人員提出訂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事業單位應當訂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工作一般保持相對穩定,在正常情況下不會解聘。
1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或者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解除聘用合同。
2.連續曠工15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3,受到開除處分的,應當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書面提前30解除聘用合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簽訂聘用合同之日起,雙就建立了人事關系。自聘用合同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的人事關系終止。
在這里我想先弄明白幾個相關概念。開除與解除聘用合同,辭職與辭退。我發現不少人不開除、解除合同、辭退等混為一談 ,認為是一回事。首先,開除與解聘用合同有本質上的區別。開除是對公職人員嚴重違法行為的一種最高的行政處分,在個人政治 歷史 上是一個污點。解除聘用合同,是終止雙方的契約人事關系(在企業是終止勞動關系),這是一種終止契約(合同、協議)正常行為,在政治上對個人沒有不良影響。解除合同一般是依法或者依約解除,如合同到期不續簽就自行終止解除。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合同終止,雙方的人事關系也終止。
辭退與辭職。有人把辭退稱為開除,把辭職稱為離職,這種理解和說法是不規范、不正確的。其實,辭退、辭職實質上沒有區別,是解除合同的另一種說法,都是解除合同,終止相互人事關系。但有一點小小的區別。辭退,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對受聘人被動解除合同,在企業,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被辭退(解除合同者)人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辭職,是受聘人依法主動提出解除終止合同的一種行為,其結果都是終止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在企業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賠))金,辭職人也失去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權利。
事業單位開除工作人員時一種處分,而且是行政最高處分。處分分為警過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到處分,一般不會同時解除聘用合同,也就是說,受到除開除以下的處分,你的飯碗一般不會被砸。而受到開除處分的,飯碗就難保,在受到開除處分的同時,單位將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受到行政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社會 公德的;
六,其他嚴格違紀的。
這里,非婚生子不在處分之例,連警告都夠不上,更不會被開除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公職人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沒有依法進行婚前登記而生子,有傷公職人員大雅,應當盡早補領結婚證。
F. 事業單位解聘條件
條件:犯了過失性的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友念盯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高物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好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G. 事業單位解聘和辭退的區別
事業單位解聘與辭退的區別主要體現在:1、適用對象不同,解聘是針對嚴重違紀的人員,而辭退是違反紀律的人員;2、類別不同,解聘是行政處分,而辭退是行政處理。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被辭退和解聘兩者之間是有很大區別的,當然在解聘的時候也有相應的原則,那麼事業單位解聘和辭退的區別到底在哪裡呢?下面就來詳細的了解一下。H. 事業單位什麼情況下可以解聘人員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人調發[1992]18號
頒布時間:1992-10-16發文單位:人事部
第一條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
第三條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並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程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一)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四)患絕症、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及其他條件的。
第五條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按人事管理許可權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當事人接到《辭退證明書》十五日之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辭退按《辭退證明書》確定的時間執行。
第七條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證。辭退費上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後一次性發給,並將《辭退費發證證明》存放本人檔案。辭退費發放標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後下同)總額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75%.已實行待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第八條辭退費從單位事業費中列支。
第九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後一年內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三資」企業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被辭退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到私營企業工作或被辭退後一年之內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
管理被辭退人員人事檔案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其幹部身份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幹部身份的,應將《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調發[1988]5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補充通知》(人調發[1989]11號)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第十一條被辭退人員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時,由接收單位向管理其人事檔案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被辭退人員接收函》,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被辭退人員接收函》,向接收單位出具《被辭退人員進行介紹信》和《工資轉移證》,並將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轉交接收單位。
第十二條被辭退人員在沒有另外獲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繼續居住原單位住房,具體居住時間和收費標准,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可按單位與個人簽訂的協議辦理;未簽協議的,單位與個人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被辭退人員被辭退後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原單位的經濟權益和技術權益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據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辭退工作,嚴禁負責人濫用辭退權。對借辭退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被辭退人員不得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伺機報復,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工人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辭退證書》、《辭退費發放證明》、《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證明書》、《被辭退人員接收函》、《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工資轉移證》的式樣附後(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I. 事業單位解除聘用合同原因怎麼填
工作中勞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陸搭因的填寫是如實填寫即可,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約毀改,身體原因早余拿用人單位不續約等都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