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企用工,從什麼時候才改為合同制工人
僅供參考
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1986年中國用工制度改革以後招收的各類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 月12日,國務做液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指出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招用合同工採取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合同工與所在單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實行合同工制的根本裂源目的在於,打破鐵飯碗、大鍋飯,真正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肆胡態極性,提高企業勞動者的素質。
『貳』 國家事業單位改革政策
1、 分類改革繼續推進
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我國將對現有事業單位進行清理規范,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3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另外,今後國家將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指出,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對於創新體制機制,激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2、全面實行公開招聘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近日表示,事業單位聘用制度2011年在全國基本實現全覆蓋,今年要在全國基本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完善聘後管理,制定聘用合同管理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曉初則表示,加快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是用人機制轉換的關鍵。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都應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合同,建立起以合同管理為基礎的用人機制。對關鍵崗位、骨幹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實行長期聘用,以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加強合同日常管理,著重規范聘用合同訂立、變更、續訂等重點環節。
王曉初同時表示,今年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應全面實行公開招聘。公開招聘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逐步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要把加強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結合起來,堅持規范程序、分類指導、分級管理,探索符合不同行業、專業和崗位特點的招聘辦法。
3、 崗位設置完成率達到90%
按照改革要求,事業單位應根據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崗位。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各崗位應當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據了解,今年我國將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完成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入軌工作,崗位設置完成率達到90%。
王曉初指出,要加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的力度,加強分類指導,盡快實現崗位管理制度全面入軌,這是實行新機制的基礎。國家確定事業單位通用的崗位類別和等級,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崗位,自主聘用人員,實現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他同時提出,要探索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崗位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的調整辦法,不斷優化崗位結構,形成動態管理機制。
4、擴大實施績效工資
按照部署,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3步實施:第一步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第二步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第三步在其他事業單位實施。
尹蔚民表示,今年我國將鞏固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成果,做好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不斷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要求,在事業單位實施的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其中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一般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發放,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另外,績效工資分配將向關鍵崗位、高層次人才、業務骨乾和作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
5、 養老保險改革試點適時啟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在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面,要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建立起獨立於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這一通知同時要求,要加快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省市,要在確保社會穩定的前提下,以事業單位分類、人事制度、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為基礎,開展計發辦法測算論證和試行職業年金的准備工作,抓緊擬定試點方案,報國務院審定後適時啟動試點工作。
『叄』 請問事業單位改革的相關知識
事業單位確定分類標准
事業單位分類范圍包括省直屬事業單位、省直各部門或各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及省級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省屬事業單位分為行政支持類、社會公益類、經營開發服務類三種類型。
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
指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完全從事具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或為政府行政行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事業單位。對具有部分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將行政職能劃入行政機關;對事業單位承擔的沒有法律法規授權依據、擅自延伸轉移的行政職能要予以取消。
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
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劃分為三種。公益一類:承擔政府規定的社會公益性服務任務,面向社會無償提供公益服務,不能通過市場配置資源。如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等機構。這類單位業務活動的宗旨目標和內容、分配的方式和標准等由國家確定,不得開展經營活動,其經費需由國家財政予以支撐。履行職責依法取得的收入全額納入財政管理,不得自主支配。
公益二類: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按照政府確定的公益服務價格收取費用,其資源在一定區域或程度上可通過市場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等。這類單位根據國家確定的公益目標,自主開展相關業務活動,並依法取得服務收入,其服務價格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在完成任務的基礎上,可依法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服務和經營收入全額納入財政管理,主要用於公益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財政根據不同情況予以相應補助。
公益三類:業務活動具有公益屬性,在國家政策支持下可以通過市場實現資源配置。如廣播電視、黨報、黨刊等機構。這類單位自主開展公益服務活動和相關經營活動,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實行經費自理。其服務質量和服務價格參照相關標准並受政府監督。
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
指從事生產經營、技術開發和中介服務等活動,已經或經過調整後可以通過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如技術開發應用型科研機構、出版發行機構、一般性報刊雜志編輯發行機構、影視放映機構、音像編輯出版發行機構、體育文化設施服務機構、工程勘察設計機構、教學單位的實習工廠、農場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印刷所及其他後勤服務機構等。這類事業單位應改為企業,進入市場,並限期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和企業法人設立登記。今後不再批准設立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
各單位分類建議方案月內上報
省直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要在本月內將本部門、本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分類建議方案和《省屬事業單位分類審批表》報省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部門、各單位報送的事業單位分類建議方案逐一審核後,分批次報省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確定事業單位類型,並對分類過程調整變化的事業單位重新定職能、定機構、定經費來源、定人員編制、定領導職數,相應進行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
改企轉制職工將獲妥善安置
省屬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首先整建制改為國有企業。改企後,根據單位發展情況需要改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再按照省屬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辦理。
工作10年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後,職工由改企後的國有企業接收。自改企之日起,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簽訂勞動合同時,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與其簽訂。改企單位要安置好富餘人員,不得將職工推向社會。
職工進入國有企業後,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該企業的工作年限,今後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按規定一並計發經濟補償金。職工本人不願意進入國有企業的,按事業單位辭職有關規定辭去公職,領取一次性辭職補助金。
各類保險全部銜接
改制後,實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中駐濟省直事業單位改企的,養老保險工作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非駐濟省直事業單位改企的,養老保險工作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自改為國有企業基準日起,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工齡連續計算,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改企前未啟動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改制時,給予編制數額內的在職職工一次性補貼,由其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補貼標准為:改企前本人按國家規定計發的月基本工資×機關事業單位(軍隊)工作年限×0.5%×120個月。
改制後,按規定參加企業的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享受有關待遇。其中,事業單位在改制前應繳清失業保險費,改制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改企基準日前按規定認定為工傷的職工,享受原工傷保險待遇,由改企後的單位負責管理和支付;到達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停發工傷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原工傷待遇的,由改企單位補足差額。
離退休人員待遇不變
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前按規定享受省直公費醫療和保健待遇的離退休(退養)人員,繼續享受原待遇,資金按原渠道解決。改為國有企業前未享受省直公費醫療和保健待遇的離退休(退養)人員,納入省直公費醫療管理,所需醫療費用,由改企後的單位負擔。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啟動後納入省直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改企前事業單位負擔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和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改企後按事業單位有關政策執行。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含合同制人員),本人申請按管理許可權批准後,可以按照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辦理內部退養。內部退養人員按退休人員對待。內部退養人員內退期間生活待遇所需資金,由單位改企時一次性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改制後企業可獲財政稅收扶持
改制後3年內,其正常經費按原數額繼續撥付。改企前使用的省財政周轉金,由改企後的單位償還,確實無償還能力的,經批准可以核銷。
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自改變登記日起,從事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從轉制注冊之日起7年內免徵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
改制後,國家已經批準的科研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仍按原計劃實施;改企後的單位新上技改項目或新產品開發項目時,經貿、科技、財政和銀行等部門在項目立項、審批、資金、貸款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多種形式搞活內部分配
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中,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執行機關工資制度和地方附加津貼制度;未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實行工資總量管理,由政府人事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年度工資總量,單位包干使用。
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搞活津貼分配,辦法是:現行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不動,將活的部分連同其他工資性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等項目捆在一起,統籌考慮崗位、任務、業績、效益等因素,建立崗位津貼、業績津貼、項目津貼、課時津貼、特殊人才津貼等,適當拉開分配檔次。社會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和有條件的社會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經批准可以試行內部工資制,辦法是:現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工資、津貼、補貼全部作為檔案工資,在包乾的工資總量內,單位自主選擇崗位工資制、結構工資制、項目(課題)工資制、協議工資制等多種內部工資分配辦法,按崗位、任務、業績定酬。
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實現形式:一是技術入股。持股人按享有的股份參與收益分配。二是創收提成。對工作人員運用其技術、成果、專利等為單位創造的經濟效益和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益,可按有關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獎勵給個人。三是年薪制。社會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可試行年薪制,收入與經營業績掛鉤,年薪一般不超過單位職工年人均工資收入的3倍。
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
崗位分類:事業單位崗位一般分為管理類崗位、專業技術類崗位和工勤服務類崗位,每類崗位按等級層次進行劃分。
崗位設置: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在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的基礎上,要遵循因事設崗、結構合理、動態調整、依法管理四項原則。管理類崗位要嚴格控制設置數量和層次,提倡專兼職結合。
管理與監督: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事業單位可設少量的特殊崗位,用於引進急需的高層次人才。聘任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可不佔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職數;引進特殊人才或根據有關規定必須安置的人員,可直接聘任,待一個聘期結束後,再參加正常的競爭聘任。
競爭上崗擇優聘用
事業單位已經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要按照本辦法進行規范和完善;首次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應按照競爭上崗、擇優聘用的原則,優先從本單位符合崗位要求的現有工作人員中選聘並簽訂聘用合同。首次簽訂聘用合同時,對現役軍人配偶,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殘疾人員,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6級以上的傷殘人員,以及國家政策有明確規定的人員,所在單位應與其簽訂聘用合同。經指定醫療單位確診患有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精神病的,可暫緩簽訂聘用合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在首次簽訂聘用合同時,職工拒絕與單位簽訂合同的,單位給予其不少於3個月的擇業期。擇業期滿後仍未另行擇業的,應當勸其辦理辭職手續,未另行擇業又不辭職的,予以辭退。對未能競聘上崗的人員,要採取多種方式給予妥善安置。
考核結果影響單位工資總量
事業單位考核分為綜合考核和專項考核。綜合考核包括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考核和對單位的績效考核。對單位的績效考核,在考核整體運營狀況的基礎上,選擇幾個關鍵指標進行考核,並對其主體業務情況作出評價。專項考核包括財務狀況、社會保險、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重大事項考核。各級將成立由組織、編制、監察、財政、人事、審計等部門組成的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並結合聽取社會評價機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每次考核被確定為A級的一般不超過該類事業單位總數的15%。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財政支持力度和單位工資總量的依據,並與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人員的聘用、獎懲與收入分配掛鉤。事業單位考核被確定為A級的,適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和工資總量;被確定為C級的,予以告誡,由主管部門負責整頓,減少財政支持力度。
『肆』 事業單位改革之後,還有編制嗎
事業單位編制改革,其實就是把所謂的「單位人」身份改變成「社會人」的身份。由「鐵飯碗」變成了「合同制」。
雖然身份變了,但並不是沒有保障,在合同期內,是不可以隨便解聘勞動者的。勞動者的權益,一樣得受勞動法來保護。
所以,只要遵守勞動法,有沒有編制並不那麼重要。
『伍』 事業單位改制政策
職工安置問題是目前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職工安置方案的制訂也將直接關繫到企業改制的成功與否。下面,筆者試從七個方面闡述制訂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時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及相關法律依據:
一、對改制企業職工情況的定位及安置辦法
由於我國勞動制度從新中國建立後經歷過重大變革,國有企業特別是歷史悠久的老國有企業內部的職工勞動關系極為復雜。1986年我國頒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有企業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變為勞動合同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職工又出現了待崗、下崗、進再就業中心等情況,在改革的推進過程中,再就業中心又被統一的社會失業保險機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個老國有企業中必然存在著各種復雜的企業與職工的勞動情況,只有理清這些關系,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制訂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順利、穩妥地安置企業的每一位職工。下面,筆者將就通常會遇到的幾種情況以及處理的相關政策法律依據進行討論:
1. 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系的在崗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 法律依據:
* 《勞動法》第26條第3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第2條:
「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三)項的規定辦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准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據: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3號)第1條第5款:
「(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8條: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外借到其它單位工作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准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據:(與在崗職工相同)
3.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已簽訂專項待崗協議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以及相關的待崗專項協議。
(2) 職工待崗前在改制企業實際工作每滿一年按照改制時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准進行補償,待崗後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准進行補償。
* 法律依據:
* 參照《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理順和規范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項: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並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並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8項:
「58、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4. 符合國家內部退崗(養)條件的職工:
這種情況主要是指,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令第111號發布),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1)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前,職工已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通常由改制後的改制企業繼續履行原專項協議,但月生活費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改制企業不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2)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時,職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條件,但未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的,職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業提出實行內部退崗申請,經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可以實行內部退崗,並簽訂相關專項協議。實行內部退崗的職工,改制企業每月按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生活費(月生活費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以企業所在地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 法律依據:
* 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3號)第一條第(六)款:
「一、關於國有企業改制分流中勞動關系處理工作
(六)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
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 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第111號令)第九條:
「第九條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3) 改制企業根據所有實行內退職工所享受的內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齡前的退崗生活費及應當由改制企業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專款專用。
* 法律依據:
* 參照《關於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資產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9號)第二條第(三)款:
「(三)預留因改制分流實行內部退養的人員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預留生活費標准由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最高不超過按所在省(區、市)計算正常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辦法核定的數額。社會保險費按內退前的基數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原主體企業對預留費用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進行專項管理,確保內部退養人員費用按時、足額支付。
中央企業應根據21號文件的規定,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人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總額及資金來源)、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預留內部退養人員費用等,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並按有關批復文件規定進行支付和預留。」
5. 與企業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停薪留職、離崗掛編的職工:
對於這部分職工,企業在實施改制時,一般應當由企業通知其限期返回單位,協商處理勞動關系。協商一致的,可比照企業其他職工處理其勞動關系;協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在通知發出後逾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關系,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企業改制前經過單位允許自謀職業,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可按協商一致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給予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改制前,職工自謀職業並已解除勞動關系的,則不再參加企業改制。
(1)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一個月企業所在地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發給補償金(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2)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無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職工實際在改制企業的工作時間(即,簽訂專項協議之前在改制企業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理順和規范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並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並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十二)本意見所稱有穩定勞動收入的人員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人員。」
6.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病休的職工:
(1) 對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正在治療的職工,可比照其他職工同樣參加改制,並繼續享有醫療期待遇。
(2) 職工在醫療期滿後如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企業還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 法律依據:
*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2條: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7.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的工傷職工:
對於工傷的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與企業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費用;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如在企業改制時提出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一次性計發醫療和就業補助金,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葯費等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葯費等債務將由改制企業根據以下辦法向職工償付:
1. 拖欠工資部分,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職工工資檔案中所記載的「實發工資」與「應發工資」的差額部分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2. 改制企業應當報銷但尚未報銷的醫葯費: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改制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經改制企業核實後按照實施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前的醫葯費報銷制度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3. 改制企業欠繳或少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改制企業將欠繳或少繳部分到相應的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並到受託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補繳金額為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3]19號)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並到受託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4. 若職工認為企業仍對職工負有其它債務,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職工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經企業核實後將在與職工辦理置換身份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職工未能在規定日期前申報前述債權,則企業將視為職工放棄該部分對企業的債權,不再予以償付。
* 法律依據:
* 《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葯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三、改制企業支付前述經濟補償金及職工債務的資金來源
1、 改制企業償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拖欠職工工資、醫葯費及其它債務的資金從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業的出資企業從出售改制企業的收入中優先支付。
2、 內退職工享受內退待遇所需費用,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專款專用。
* 法律依據:
* 《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過程中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事項,按照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辦理。」
「(九)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沖減國有資本。」
「(十)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按規定進行各項支付的不足部分,應由原主體企業予以補足;剩餘部分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出售,也可採取租賃、入股或轉為債權等方式留在改制企業。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單位,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資產轉移、產權登記手續。」
* 《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財企〔2002〕313號)第十九條第一款:
「第十九條 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
四、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相關部門應當列出職工拖欠改制企業債務並與改制企業工會一同對上述債務進行核實,經工會核實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前述經核實後的債務通知債務人清償,若債務人認為有異議,應當於接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工會提出異議,由工會最終對債務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經確認後的債務,改制企業將在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其它相關費用時相應扣除。
五、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的辦理
1、 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事宜。
2、 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 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4、 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職工,在規定的時間結束後改制企業將停止一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停繳各種社會保險及公積金,並將職工的檔案等資料交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日後對本人發生的一切費用,待本人願意辦理手續時,改制企業自應計補償中扣除。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終止、 解除後,改制企業應將勞動者的檔案等材料,交勞動者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5、 在改制企業與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後,改制企業將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並獲取相關就業主管部門開具的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規范勞動就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391]號)第三條第3款:
「3.改制企業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或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2)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開具退工通知書。退工人數在200名以上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後,開具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六、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改制企業將為職工開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協助職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 改制企業將積極協助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接續以及公積金轉移所需的各項手續。
七、職工與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的去向:
可以在職工安置方案中同時對於企業改制後,改制企業能夠向職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條件同時公布,這樣,有利於調動職工參與改制的積極性。
綜上,我們不難看出,制訂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將涉及到企業與職工的各種利益沖突,不同的企業也會由於其自身發展的不同而存在著各種特殊情況出現。因此,我們在制訂職工安置方案時既要做到保證維護職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時又要兼顧協調整體及各部分職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況的職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職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企業改制的順利實施。
『陸』 2022年事業單位改革最新方案
1.目前事業單位改革是採用分類改革的方式,以黨管人才為根本原則,科學設崗為基礎,會逐漸取消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不再按照行政級別確定事業單位人員的待遇,根據社會職能、經費來源不同、崗位性質不停,設置不同特點和類型的人事制度。
2.在事業單位改革以後,部分事業單位的編制會變成合同制,但並不就意味著沒有了鐵飯碗,工作的穩定性還是可以保證的,工作主要是以行業或者專業業務為主。薪資想必也是很多人都擔心的問題,定期還是會上調的,不會有很大的變化,大家可以放心。
2022年事業單位改革最新方案
『柒』 事業編是合同制嗎
事業編是合同制嗎
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以外,其它工作人員實行合同制。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合同制是正式工嗎? 5分
事業單位有合同工的,但是享受不到編制的待遇,如果想要轉入正式的那是很難的,舉例吧,比如公家醫院,如果是通過衛生部門招考進入的制葯有足夠的職稱之後醫院便會給予編制,一般是一年閥右,但是如果是合同進入的,當然也有希望的,也是要通過招考,但是你有一個便利因素,就是你已經在這里工作了認識了你的上級,所以需要你自己活動了。像那些普通的合同工,是真的很難轉為正式的。
補充:我知道的貌似也不是很多,呵呵,如果想要更詳細的,那就要稍微等等了,對不起。
事業單位實行合同制,那麼帶編與不帶編有什麼差別?
事業編制的是正式工,合同制的要比正式工差點,沒有編制,而且工資也差多了,可以根據合同解除聘用關系。
事業單位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員只要有事業編制就是正式工,按照工人工資檔次發放工資,其餘按照管理類別和專業技術類別發放工資。
追問
事業單位合同制和事業單位臨時工有區別嗎?事業編制的是正式工,正式工也簽合同啊,他們不能象合同制那樣解除聘用關系?
回答
事業單位合同制和事業單位臨時工有區別嗎?有區別,事業單位合同制就是正式工,其實簽不簽都一樣,他們不能象合同制那樣解除聘用關系,簽合同也是人事局要求的,現在就不要求簽了。事業單位臨時工可以隨時解除關系,相當於打工的。
追問
合同制的要比正式工差點,沒有編制,而且工資也差多了,可以根據合同解除聘用關系。
------事業單位合同制就是正式工,其實簽不簽都一樣,他們不能象合同制那樣解除聘用關系
這兩句話矛盾啊?不明白。
回答
事業編制的是正規的正式工,不犯重大原則性錯誤是不會解聘的。合同制的差點,說清楚點其實就是計劃內工人,沒有編制,已經入了一半門了,都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現在基本上沒了,現在事業單位進人也規范了、也要逐步通過人事局考試了。清楚了?
事業單位分為三種:公益性的、企業性的、執法類的。按照改革方向,公益性的以後還是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工資發)、執法類的洞腔迅改成公務員(按照公務員工資發)、企業性的改成企業單位(老人按照事業工資改、新人一律按照企業工資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同制的是什麼意思
事業編工人=機關工勤編=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 都屬於在編的普通工人
你不要看名字,你需要看簽不簽合同(現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行全員合同制),看與誰簽訂的合同(有些是與派遣簽的就是沒有編),再看工資是哪籌集,如果是區縣或納此以上的財政發那就是有編制(公益崗位除外),如果都符合了那麼就應該是屬於在編的,其實就是你的工資是由財政批的,跟任何人沒關系,比較穩定,審批工資還回報給人事局一個錄用審批表的。
在編人員在事業單位分為三種身份 管理人員 技術工人 普通工人管理人員可以說就是公務員行政編制
技術工人就是老師醫生等專業技術人員
普通工人就是干一些基本工作的人員 無論是什麼只要在編 工資福利差不多 都很穩定
現在事業單位要從身份管理變為崗位管理,也就是只圓雹要能力夠誰都可以干任何崗位。
三種人員晉升渠道也不一樣
管理人員走職務 從科員一直到副處 正處等 但比較慢
技術工人走職稱 從助理一直到副教授 教授等 相對快點
普通工人走職級 從普工一直到技師 高階技師等 比較快些 但高階技師相當於科長也就
在編人員在工資上合公務員一樣也不會太高,但在福利各種補貼,保險,公積金上會很高,而非在編的一般都執行的最低標准工資,保險和公積金也是最低或比較低的,除非你非常有才能,而單位剛好沒編了,自己籌集也給你發同樣的待遇的除外。
分都給我吧LZ 各處貼上也不容易
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和聘用制有什麼區別
事業單位都是合同制,你想問的應該是編制內和編制外的區別,聘用制即編制外用人制度。
編制內和編制外的區別很簡單,相當於「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前者有各種國家保障,相當於國家公職人員,福利待遇也比後者要好,相應的前者必須通過國家考試等官方途徑進入,應聘難度更大,而後者由用人單位自主招聘,進入相對容易。
事業單位招聘為什麼都是合同制的
因為勞動法的規定,現在用人單位都要和員工簽訂合同,不正式的小企業才不會簽合同。
事業單位要變成合同制了嗎
好像是以後不再有,編制了,都是合同制了
事業單位合同制和編制有什麼區別
事業單位聘任合同制和事業編制是兩個概念。首先成為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然後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需要跟單位簽聘任合同(3年一簽 或xx年一簽)
事業單位的合同制是正式的嗎
1、不是正式工,沒有編制,享受不到編制的待遇
2、待遇上有區別,正式有編制的每月財政廳會給一部分工資,單位再拿出來一部分;而合同工只有單位給你工資,一般和正式工一樣。
事業單位是合同制還是正式編制?
事業單位里有合同制員工,也有正式編制的員工,一般通過正規考核考試進入的都是正式編制的。比如參加某某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並面試的。通過後都是有正式編制的。但現在的合同制和編制幾乎沒什麼區別了都交五險一金,可能在工資待遇上有差別,這個根據地區不同有所不同吧。
『捌』 新考到的事業單位都是合同制嗎
越來會越來越發現身邊的很多事業單位很少有編制,大部分進去的人都是簽合同,成為合同工?那麼究竟原因是什麼呢?我們先一起看看什麼編制?
編制通常是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確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編制調配人員,財政部門據此撥款。編制通常分為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
2012年開始我國大力推進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即對事業單位分成三個類別進行改革: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為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那麼差異化在哪裡呢?簡單的可以歸納為:就是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三類單位,全額的就是國家財政負擔所有支出,差額的就是國家財政補貼一部分,再有單位自己根據收益進行支出,而自收自支的就完全是自己負擔自己的財政支出了,這次分類改革中,對自收自支這部分事業單位改革力度應該說是最大的:
經濟效益較好的,2017年前轉企改制;經濟效益一般的,2018年前轉企改制;人員、資產規模較小或資不抵債、債權債務不清晰,基本不具備轉企條件的,妥善做好資產處置、人員安置等工作,2020年年底前退出事業單位序列。也就是說,到2020年,這一部分事業單位將徹底轉變為企業,不再佔有事業單位編制。
而這三類改制單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人員,將逐步過渡為公務員身份,承擔公益屬性事業單位人員保留事業編制,有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人員,將去除編制,成為企業職工!
從《2017年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施方案》我們可以得知,公立醫院和高校教師改革後屬於公益二類單位,全國高校和公立醫院將進保留高校和公立醫院事業單位的屬性,但是取消其編制。改為合同制。這樣很多單位就沒有編制體系,所以就出現了我們看到 的一系列場景,很多進入事業單位的人沒有了編制,只能簽訂合同!
雖然公立醫院和高校教師編制改革,但並不意味著原有從業人員全部變成企業員工身份。原有從業人員一般情況下會分類處理,總的原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處理的力度主要是根據改革阻力大小決定的,並無一定之規。也就是說,有可能改革方法跟國企一樣,在公立醫院和高校,原有的編制人員將不動,新進人員全簽訂勞動合同。以後,高校和公立醫院的編制人員將越來越少,直到基本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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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有哪些
一般來說,國家科教文衛和各類協會等都是屬於事業單位,不過現在都改成合同制了;以前所有國企(移動、聯通、電力、燃氣、石油、鐵路、水務等)都算是准事鎮迅業單位,早都改成合同制,不過在編和不在編差異很大。
至於生產經營的定義,如果工商注冊來界定,只要是注冊備案的都是屬於生產經營類的,有很多還是有限制性許可證門檻的,生產產品和服務的屬於生產鏈悔類,銷售產品和服務類屬於銷售類。
只要是非政府單位,全部都需要改成注冊備案制,都屬於生產經營類,不再提事業單位一說,都是靠御喚此勞動合同來確定用工,這是改革的方向。
『拾』 取消事業單位編制有哪些單位
1 取消編制的單位
在事業單位中將會有40多個崗位被取消,主要包括待所、賓館、咨詢服務、工程建設、維修、農場、養殖場、經營性林場、電影製片廠、國有賓館、印刷廠、文藝劇團、影劇院等等,這些事業單位可以分為工程類、種植類、技術開發類、中介類等。職工的事業編制將會被取消,而事業單位的屬性會被保留下來。而本次事業單位的改革無疑是給了大家一種信號,事業編制也不再是鐵飯碗,可能不會變得那麼穩定。
2 取消編制員工的出路
對於取消編制的員工該何去何從呢?其實很多崗位是編製取消了,但是崗位還是保留的,這部分的原編制的員工,可以轉為合同制的員工。但是合同工和正式編制會有很大的區別,首先福利待遇沒有正式編制好,因為是合同制,工作也不穩定,很有可能就會有一天崗位就會被取消,面臨失業的情況。如果員工的崗位已經被取消了的話,那就只有自己尋找出路了,原來的事業單位會根據員工參加工作的時間長短來給一定的補貼。如果有部分的員工年齡比較大的話,就無法再繼續找工作,就業的能力比較弱。如果在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可以提前退休。其實就是內部退養,原事業單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每個月發放基本的生活費,到退休年齡後單位為該職工辦理退休。
3 事業單位的待遇
現在事業單位的待遇也在逐漸向公務員靠攏,除了能夠享受到基本的工資以外還可以享受到各項補貼,比如說取暖補貼、住房補貼、降溫補貼、車補等等,之前事業單位是沒有車補的,有很多小夥伴還比較羨慕公務員能夠有車補,現在也有了,如果需要外出辦事,可以享受到,部分地區已經落實了。根據崗位和職稱的不同,車補的金額分別在不等,而職稱越高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獲得的車補也就越多。
事業單位異地調動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