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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下屬事業單位如何改制

發布時間:2023-05-26 01:12:47

❶ 事業單位改制政策

職工安置問題是目前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職工安置方案的制訂也將直接關繫到企業改制的成功與否。下面,筆者試從七個方面闡述制訂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時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及相關法律依據:

一、對改制企業職工情況的定位及安置辦法

由於我國勞動制度從新中國建立後經歷過重大變革,國有企業特別是歷史悠久的老國有企業內部的職工勞動關系極為復雜。1986年我國頒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有企業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變為勞動合同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職工又出現了待崗、下崗、進再就業中心等情況,在改革的推進過程中,再就業中心又被統一的社會失業保險機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個老國有企業中必然存在著各種復雜的企業與職工的勞動情況,只有理清這些關系,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制訂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順利、穩妥地安置企業的每一位職工。下面,筆者將就通常會遇到的幾種情況以及處理的相關政策法律依據進行討論:

1. 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系的在崗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 法律依據:
* 《勞動法》第26條第3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第2條:
「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三)項的規定辦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准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據: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3號)第1條第5款:
「(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8條: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外借到其它單位工作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准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據:(與在崗職工相同)

3.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已簽訂專項待崗協議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以及相關的待崗專項協議。
(2) 職工待崗前在改制企業實際工作每滿一年按照改制時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准進行補償,待崗後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准進行補償。
* 法律依據:
* 參照《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理順和規范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項: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並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並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8項:
「58、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4. 符合國家內部退崗(養)條件的職工:
這種情況主要是指,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令第111號發布),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1)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前,職工已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通常由改制後的改制企業繼續履行原專項協議,但月生活費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改制企業不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2)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時,職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條件,但未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的,職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業提出實行內部退崗申請,經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可以實行內部退崗,並簽訂相關專項協議。實行內部退崗的職工,改制企業每月按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生活費(月生活費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以企業所在地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 法律依據:
* 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3號)第一條第(六)款:
「一、關於國有企業改制分流中勞動關系處理工作
(六)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
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 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第111號令)第九條:
「第九條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3) 改制企業根據所有實行內退職工所享受的內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齡前的退崗生活費及應當由改制企業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專款專用。
* 法律依據:
* 參照《關於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資產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9號)第二條第(三)款:
「(三)預留因改制分流實行內部退養的人員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預留生活費標准由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最高不超過按所在省(區、市)計算正常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辦法核定的數額。社會保險費按內退前的基數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原主體企業對預留費用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進行專項管理,確保內部退養人員費用按時、足額支付。
中央企業應根據21號文件的規定,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人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總額及資金來源)、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預留內部退養人員費用等,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並按有關批復文件規定進行支付和預留。」

5. 與企業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停薪留職、離崗掛編的職工:
對於這部分職工,企業在實施改制時,一般應當由企業通知其限期返回單位,協商處理勞動關系。協商一致的,可比照企業其他職工處理其勞動關系;協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在通知發出後逾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關系,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企業改制前經過單位允許自謀職業,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可按協商一致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給予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改制前,職工自謀職業並已解除勞動關系的,則不再參加企業改制。
(1)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一個月企業所在地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發給補償金(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2)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無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職工實際在改制企業的工作時間(即,簽訂專項協議之前在改制企業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理順和規范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並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並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十二)本意見所稱有穩定勞動收入的人員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人員。」

6.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病休的職工:
(1) 對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正在治療的職工,可比照其他職工同樣參加改制,並繼續享有醫療期待遇。
(2) 職工在醫療期滿後如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企業還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 法律依據:
*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2條: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7.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的工傷職工:
對於工傷的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與企業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費用;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如在企業改制時提出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一次性計發醫療和就業補助金,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葯費等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葯費等債務將由改制企業根據以下辦法向職工償付:
1. 拖欠工資部分,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職工工資檔案中所記載的「實發工資」與「應發工資」的差額部分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2. 改制企業應當報銷但尚未報銷的醫葯費: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改制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經改制企業核實後按照實施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前的醫葯費報銷制度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3. 改制企業欠繳或少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改制企業將欠繳或少繳部分到相應的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並到受託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補繳金額為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3]19號)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並到受託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4. 若職工認為企業仍對職工負有其它債務,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職工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經企業核實後將在與職工辦理置換身份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職工未能在規定日期前申報前述債權,則企業將視為職工放棄該部分對企業的債權,不再予以償付。
* 法律依據:
* 《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葯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三、改制企業支付前述經濟補償金及職工債務的資金來源

1、 改制企業償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拖欠職工工資、醫葯費及其它債務的資金從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業的出資企業從出售改制企業的收入中優先支付。
2、 內退職工享受內退待遇所需費用,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專款專用。
* 法律依據:
* 《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過程中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事項,按照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辦理。」
「(九)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沖減國有資本。」
「(十)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按規定進行各項支付的不足部分,應由原主體企業予以補足;剩餘部分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出售,也可採取租賃、入股或轉為債權等方式留在改制企業。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單位,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資產轉移、產權登記手續。」
* 《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財企〔2002〕313號)第十九條第一款:
「第十九條 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

四、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相關部門應當列出職工拖欠改制企業債務並與改制企業工會一同對上述債務進行核實,經工會核實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前述經核實後的債務通知債務人清償,若債務人認為有異議,應當於接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工會提出異議,由工會最終對債務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經確認後的債務,改制企業將在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其它相關費用時相應扣除。

五、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的辦理

1、 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事宜。
2、 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 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4、 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職工,在規定的時間結束後改制企業將停止一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停繳各種社會保險及公積金,並將職工的檔案等資料交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日後對本人發生的一切費用,待本人願意辦理手續時,改制企業自應計補償中扣除。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終止、 解除後,改制企業應將勞動者的檔案等材料,交勞動者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5、 在改制企業與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後,改制企業將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並獲取相關就業主管部門開具的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規范勞動就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391]號)第三條第3款:
「3.改制企業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或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2)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開具退工通知書。退工人數在200名以上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後,開具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六、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改制企業將為職工開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協助職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 改制企業將積極協助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接續以及公積金轉移所需的各項手續。

七、職工與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的去向:
可以在職工安置方案中同時對於企業改制後,改制企業能夠向職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條件同時公布,這樣,有利於調動職工參與改制的積極性。

綜上,我們不難看出,制訂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將涉及到企業與職工的各種利益沖突,不同的企業也會由於其自身發展的不同而存在著各種特殊情況出現。因此,我們在制訂職工安置方案時既要做到保證維護職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時又要兼顧協調整體及各部分職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況的職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職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企業改制的順利實施。

❷ 事業單位改制為公司制企業怎麼進行

一、依法開展改制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二、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堅持「三公」原則和職工民主管理;三、根據單位不同情況決定企業形式;四、建立完善的企業治理結構;五、建立新型內部用人制度。
事業單位轉制前環境舒適可能在轉制後不太適應市場發展,所以建議題主有這方面的需求的話,去找專業咨詢公司會幫助單位轉制後更適合市場發展,像中大咨詢就有這方面的業務。

❸ 事業單位改制方案

法律主觀:

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方案,涉及3000多萬人利益,一直以來是人們關注的重點。大家一定要認真看哦。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方案?其主要內容:(一)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從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並從第二年的1月起執行。(二)崗位變動人員工資調整辦法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後,從變動的下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准。崗位工資按新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由較低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高等級的崗位,原薪級工資低於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原薪級工資達到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薪級工資不變。由較高等級的崗位調整到較低等級的崗位,薪級工資不變。在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蠢畢位之間變動的,薪級工資按新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三)調整基本工資標准。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標准。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統一部署,具體方案由人事部、財政部擬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四)調整津貼補貼標准。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及調控地區工資收入差距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根據財政狀況和對特殊崗位的傾斜政策,適時調整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標准。高層次人才和單位主要領導分配激勵約束機制(一)高層次人才分配激勵措施。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一流人才,經批准,執行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工資標准。2.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繼續實行政府特殊津貼。3.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等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優秀人才,給予不調程度的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4.對基礎研究、戰略高技術研究和重要公益領域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貼制度。對重要人才建立國家投保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5.對部分緊缺或者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批准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具體辦法另行制定。(二)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國家對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製定指導意見,選擇有條件的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探索建立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政府人事、財政等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辦法,結合考核合理確定其收入水平,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帶明芹長遠發展相聯系,規范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並加強監督管理。在試點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控(一)建立工資分級管理體制國家主要負責制定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政策和工資標准,對各類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槐棗進行政策指導和宏觀管理,合理調控地區間、部門間事業單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調控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監督管理。(二)完善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國家制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的指導意見和工作人員兼職兼薪管理辦法,完善事業單位收入中可用於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資金管理政策,將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納入國家調控范圍,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三)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規定,設立專門賬薄進行核算管理。事業單位發放給工作人員的收入一律納入專門賬薄核算,不得賬外列支。事業單位要建立工作人員個人工資銀行賬戶,工資支付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四)嚴肅收入分配紀律。新的收入分配製度入軌後,各地區、各部門和各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規定,一律不得在國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資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變相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各自的管理許可權和職能,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對違反政策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政出多門、資金渠道混亂的現象,維護收入分配政策的嚴肅性。新聘用人員工資待遇(一)新參加工作的各類學校畢業生見習期工資標准分別為:初中畢業生57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59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65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68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10元。見習期工資執行期滿後,上述人員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初中畢業生執行1級薪級工資標准,高中、中專畢業生執行2級薪級工資標准,大學專科畢業生執行5級薪級工資標准,大學本科畢業生執行7級薪級工資標准。,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9級薪級工資標准。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准為7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准為845元。明確崗位後,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薪級工資分別執行11級和14級薪級工資標准。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工作的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二)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實行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以及學徒期、熟練期期滿後的定級工資待遇,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三)其他新聘用人員,已明確崗位的,崗位工資按所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未明確崗位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工資待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❹ 經營性事業單位怎麼轉為企業改制

現結合實踐經驗,針對經營性事業單位在轉企改制過程中涉及到的各個法律要點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夠對目前正在改制的事業單位有所幫助和啟發。 一、認真調查研究,進行可行性認證 擬改制的事業單位,應成立改制領導小組或改制辦公室,並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認真調查清楚改制單位的下列情況: 1、調查清楚改制單位的資產情況,包括房產、地產、流動資產、債權債務和財務狀況等; 2、調查清楚改制單位的經營狀況,包括經營范圍、市場前景、營銷網路等; 3、調查清楚改制單位的人員情況,包括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在職職工和臨時工的家庭、生活、工作、思想等情況; 4、調查清楚改制單位的遺留問題,包括遺留的債權、債務、工傷以及待處理的內外關系等問題;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對單位的性質、發展前景、市場競爭能力、改制的方式和方法等諸方面做好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磨刀不誤砍柴工」,仔細認真的調查研究和一份有針對性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事業單位改製成功的第一步。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審批 律師在制定改制方案時要注意:改制方案要與現行的相關政策相吻合;要從改制單位的實際出發,具有可操作性;要充分考慮到改制單位職工的根本利益;要有利於改制轉企後的新企業健康發展。 改制方案主要由以下十部分組成。 1、改制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的設立情況、股東及投資主體情況、單位享有的財政稅收及優惠政策等情況。 2、單位資產經營現狀及處置,包括單位的總資產、負債、凈資產;單位現有的資產結構分類;社會管理性資產、社會公益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的數量及負債情況;擬進入改制的經營性資產情況。 3、單位主營產品、產值、利潤等情況。 4、單位職工人數、年齡文化技術結構、在職崗位分布情況。 5、改制後單位組織形式的選擇。 6、單位職工安置補償方案。 7、單位債權債務的處理方案。 8、改制後企業股本及股權結構安排。 9、改制後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與組織結構。 10、需要控股單位及政府支持的相關政策要求。改制方案涉及到職工權益的事項,應當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補償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改制方案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國資監管部門審批。 三、清產核資、審計評估 清產核資是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的重要環節,耗費的人力、財力、時間最多。清產核資大體可分四步進行:首先,由改制單位自行組織清理資產;其次,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改制單位的財務進行審計;然後,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改制單位的地產、房產、流動資產等進行評估;最後,將改制單位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公示後,報國資管理部門審核。 四、確定改制後企業的形式 在轉制、改制過程中不能就改制單位的形態進行「一刀切」,而是要根據各個單位的不同特點來決定其改制的形式。從改制單位的股權設置角度來說,也不能片面強調國有資本全部退出,而要根據各單位的不同情況,在鼓勵經營者持大股的前提下,有選擇的保留部分國有股份。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常見的做法。比較適合於那些參股人數較少、企業資產不是很多的企業。改製成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從產權制度改革上一步到位,有利於企業的經營層、主要經營者和業務骨幹持大股。 對於那些資產規模大、經濟效益好的單位,股份有限公司則是最佳的選擇。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我們認為有必要保留部分國有股份,同時也應積極吸收社會上的各種投資基金的介入。 對於職工入股願望強烈、人數較多的單位,可先實行股份合作制,逐步向規范的股份制轉化。不過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出來的、獨具中國特色的企業組織形式,是向現代企業制度過渡的一種中間形態,一般不宜採用。 五、改制方案的實施 改制方案應按照以下五步實施: 第一步:公告轉讓項目。改制單位的國有資產轉讓項目,要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或與改制單位業務相關聯的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公開披露20個工作日,廣泛徵集受讓方。 第二步:確定轉讓方式和轉讓價格。信息披露後,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第三步:資產移交。把出讓的國有資產全部移交給受讓人,並辦理好資產移交手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涉及改制事業單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經評估後,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授權經營的方式處置。 第四步:人員安置。對改制後國家不再擁有國有股份的,要依法解除原單位與職工的聘用(勞動)關系,並依法給予職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職工改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對改制後國有股份仍處於控股地位的,在與職工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不給予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對改制時未聘人員或本人提出自謀職業,經單位同意而解除勞動關系的,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改制的事業單位中按規定提前退休的職工,應由本人和單位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提前退休年限內的退休費、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 第五步:企業設立登記。事業單位改制為公司,應當依據出資各方簽署的設立協議和法律的規定繳納注冊資本,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出具《驗資報告》。然後由投資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注冊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依法成立。 六、律師建議 1、建議和職工多溝通交流,充分發揮職工在改制過程中的作用。在改制過程中務必做好單位職工的思想工作,通過溝通交流讓職工真正理解改制的內涵,使他們主動參與到改制過程中來,保證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如果這項工作做得不好,往往會影響改制的正常進行,甚至還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2、建議充分發揮律師在整個改制過程中的監督作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涉及到改制單位產權界定、產權交易、資產處置方案的制訂、改制單位的股權結構設置、資產轉讓等行為,均應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確保整個改制、轉制流程的合法性。 3、建議在國資管理部門設立事業單位改制舉報專線,鼓勵群眾舉報改制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於在改制過程中隱匿資產的行為,或中介機構在承辦業務時同改制單位串通作弊、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等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等行為,一經舉報查實,重金獎勵舉報人員,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出自:北京會計師事務所

❺ 事業單位如何改革

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職工福利待遇。

❻ 經營類事業單位轉企改制要怎麼進行

第一步組建轉制工作組、擬定改制方案,第二步律師盡職調查,第三步擬定職工安置方案,第四步擬定資產處置方案,第五步資產清查、審計、評估,核定國家資本金、國有產權轉讓和登記,第六步報批備案,第七步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改制方案,第八步工商注冊登記,第九步核銷編制、注銷事業法人、黨工團關系變更。
最近剛好有關注事業單位轉制的新聞,簡而言之就是以上九步,如果要找專業的答案可以尋求咨詢公司的幫助,比如中大咨詢,我記得這家公司就有這方面的業務。

❼ 事業單位改制的步驟有哪些

事業單位改制就是:國有企業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變為勞動合同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職工又出現了待崗、下崗、進再就業中心等情況,在改革的推進過程中,再就業中心又被統一的社會失業保險機制所取代

❽ 事業單位如何改制

我們對國有企業改制曾經做了大量的調研和實際工作,有不少心得體會,也有很多經驗和教訓。現在針對事業單位在轉制、改制過程中涉及到的各個法律要點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夠為目前進行轉制、改制的事業單位提供一點幫助。
一、依法開展改制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
在事業單位轉制、改制過程中,堅持公有資產保值增值是一項基本原則。要依法維護國家、集體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就必須規范整個清產核資的操作程序。事業單位自身的資產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本身就是一個十分敏感而又引人關注的問題,特別是有些事業單位由於歷史的原因,擁有的資產數額十分龐大,這個問題就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轉制之機,以各種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資產,是擺在各級領導面前的一個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我們認為,只有加強法律監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一、改制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在改制單位申請資產評估立項後,由主管部門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改制單位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對涉及到改制單位產權界定、產權交易、資產處置方案的制訂、改制單位的股權結構設置、資產轉讓等行為,應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確保整個改制、轉制流程的合法性。
第三、加強民主監督,資產的評估結果、處置方案等須交由職工大會審議。
第四、對發生在轉制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處理。對於在轉制、改制過程中隱匿資產的行為,一經發現,就要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對於中介機構在承辦業務時,同改制單位串通作弊、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出現重大疏漏、嚴重誤導等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流失、侵害其他產權主體合法權益的,也應依法追究責任。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堅持「三公」原則和職工民主管理
同國有企業改制一樣,事業單位在改制過程中涉及的改制、轉制方案的制訂實施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事先將改制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這既是在政治上保證職工群眾的主人翁地位,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也是在制度上落實職工群眾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如果這項工作做得不好,往往會影響改制的正常進行,甚至還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第一、應做好單位職工的思想工作,讓職工群眾真正理解改制的內涵,使他們主動參予到改制過程中來,保證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應依法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對於清產核資的結果、改制方案等交由職工大會做成規范的決議。

❾ 事業單位怎麼改革

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遵循有利於增強事業單位活力、有利於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有利於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的原則,通過改革試點,實現事業單位的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制度創新,為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積累經驗,探索路子。

主要內容

1、推進生產經營服務型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試點。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事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將生產經營服務型事業單位改為企業,使之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企業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2、調整事業單位布局結構的試點。按照總量控制、優化結構、區域覆蓋的原則,採取聯合、撤並、改組、轉讓等形式,調整布局結構,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規模效益和整體功能。

3、搞活事業單位運行機制的試點。本著「脫鉤、分類、搞活」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轉換事業單位管理機制、組織機制,引入競爭、激勵和風險機制,擴大事業單位自主權,增強事業單位活力。

4、加快國有事業單位戰略性改組的試點。要探索利用外資、合資、合作或股份制等多種形式舉辦和發展事業單位,實行事業單位舉辦主體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要對國有事業單位實行戰略性改造、改組和調整,實現國有事業單位實現形式的多樣化。

事業單位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既關繫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又關繫到廣大事業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在試點工作中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確保改革試點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各級編制部門要認真做好政策指導、組織協調和其他各項服務工作,要加強與組織、人事、財政、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的協作,確保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預期成效。

❿ 經營服務類的企業如何進行事業單位改制

經營服務類企業轉為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所從事的業務一般不屬於zf應當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務職責范圍,原則上這些單位要還原成企業,回歸市場。
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又進一步細分為經營開發類和中介服務類。其中,經營開發類事業單位主要包括經營性演出場所、新聞傳媒出版、勘察設計、開發性科研、黨政機關所屬學習機構和接待基地等,原則上全部轉為國有企業,並納入市屬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實行調整、重組或改制,進行企業注冊。
若想進行事業單位改制,還是需要尋找類似於中大咨詢第三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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