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編制改革,街道辦事處企業編人員該怎麼改編制
直接清退事業單位里臨時工,企業編制一般是借調過來的,直接回原單位就可以了
2. 街道辦事處事業編制(管理崗位)會怎麼改革,會參公嗎
街道和鄉鎮屬於同級政府,改革方式大致相當。首先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本輪機構改革,省市縣鄉四級的機構和編制都實行「限額管理」,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嚴禁超限額設置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按照規定嚴格設置。 不存在因改革大面積置換參公或行政編制「逆向流動」的現象 。
因此,像題主所說的事業管理崗轉參公,基本不可能。一方面是因為上述的編制總控影響,另外一方面參公事業編本身就要取消。本輪機構改革,行政類事業單位全部被納入清理范疇,剝離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職能相近的行政機關。今後,除執法類機構外,不再單設或增設行政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職能,就失去了參公的依據,參公編製取消勢在必然。既然參公都要取消了,更加不可能再允許其他身份的事業編轉參公。
街道辦在行政規劃上,和鄉鎮一樣,機構改革也是參照鄉鎮進行改革。
鄉鎮和街道的事業單位,都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應縣(區)局設置的。承擔的職能,有行政職能,有執法職能,有管理職能,也有公益服務職能。由於行政級別關系,鄉鎮的事業單位即使承擔行政職能,也不可能設置為行政機關。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改革,參照市縣改革同步推進,實行事業綜合改革。由於縣區級以上將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如此一來,街道和鄉鎮的事業單位也將取消參公的可能,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不管管理崗位,還是其他崗位,事業人員將來都不再參公。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將統一成立行政執法中心、政務服務中心、 社會 事務綜合中心。行政執法職能確定為事業單位,但在新的《公務員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行政執法事業單位能否單獨成為參公單位,有待修正案正式頒布實施之後,按照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規范。
鄉鎮財政所工作人員怎麼改??了
街道屬於區委區政府派出機構, 事業編制(管理崗位)不會參公。
參公在本質上屬於行政編制,街道的行政編制較少,總量控制很嚴格,不會將管理崗過渡為參公,目前街道事業管理崗人員較多,但是上升渠道有限,提拔為事業副科,然後在調任至行政崗位,成為班子成員,這基本是上升的基本路徑。 事業編制人員多,提拔崗位少,這就造成了最近10年鄉鎮街道管理崗人員積壓偏多,以80後、90後為主,這些人一方面不能提拔,也不能進職稱,只能在9級崗位上,待遇較低。
目前有效的解決途徑:一是放寬調任條件, 探索 提拔調任,讓符合條件的優秀事業人員可以直接提拔調任至行政副科崗位;二是遴選中加大事業崗位的遴選力度,讓年輕幹部有上升渠道、有盼頭;三是實行管理崗職員晉級,類似於公務員的職務與職級並行政策,把事業人員的級別提上去、待遇提上去。
街道辦對應的同級政府就是鄉政府。
鄉鎮政府事業編主要集中在七站八所四中心等單位,這些單位有的是縣局派出單位,比如財政所、國土所、獸醫站等,有的是鄉鎮內設機構,比如經濟發展中心、農業服務中心、民政站等,有的鄉鎮事業編幹部編制可能在一個沒有實際存在的事業單位,也就是我們說的混編混崗事業人員,也有可能在鄉鎮的各個內設部門內工作。
鄉鎮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基本上都被劃為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像財政所、自然資源所、司法所、統計站等並沒有被劃為行政類事業單位,雖然他們工作性質幾乎和局機關工作相同。
將七站八所合並成為執法中心,但是編制還是事業編。
街道是公務員單位,不存在下轄其他各類所站的情況,因為各類專業局就在縣上…等這次改革後,若要嚴格履行改革標准,那崗位上的事業編人員只能被分流到其他崗位,繼續從事事業編的本職工作。
街辦下屬某服務中心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參公。
分流了!街道就是公務員了!沒其他編制!以後也沒有參公編制!
一般來說,現在的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改革均屬於減員增效的改革,都要減少公務員或參公編制數量。街道辦事業編也一樣,會分流,大部分事業編會保留,但也會有一部分管理崗會參公!
1、就目前改革方向看,不要心存幻想,不會參公。
2、一般都會保留原有編制進行改革,但可能會混編混崗,也就是你可能以事業身份在行政單位借調。
3、目前最有希望參公的主要以綜合執法類為主。
祝好運。
這個要看你從事的崗位了,比如社保所,農服中心,文體中心等單位,基本不會參公,但是各類執法部門還是有很大概率參公,比如文化執法支隊,市政執法支隊,國土執法支隊等,因為現在這些執法支隊都還在等國務院的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很大概率參公,還有一類就是省市等部門已經參公,但基層相對應的部門還沒參公,這個也有可能辦公,比如國庫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其它的概率幾乎為零。
3. 如何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第一,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這是改革的基礎和切入點。要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從事公益服務的三大類別。同時,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的不同,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單位,把主要承擔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把主要承擔一般性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
第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要嚴格認定標准和范圍,承擔行政職能的認定依據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要區分情況實施改革,結合探索實行大部門體制,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調整為內設機構,必須單獨設置的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要確保「兩個不突破」,即不突破現有各級政府機構限額、不突破現有人員編制總額,防止出現新的膨脹。
第三,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要推進轉企改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改革,轉換機制,逐步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同時要完善過渡政策,在五年過渡期內國家給予適當保留原有稅收等優惠政策,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做好離退休人員的待遇和醫療保障等方面的接續,確保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第四,推進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改革。這是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改革的長期任務,也是改革總體目標的主體內容。一要改革管理體制。要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減少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強化制定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准規范和監督指導等職責,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要探索管辦分離,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把不宜由政府行使的職責分離出去,把必須由政府履行的職能保留下來並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解決目前政府部門直接舉辦和管理事業單位,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等問題。要逐步取消事業單位行政級別。二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要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公益屬性。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作為一種新的運行模式,要在先行試點基礎上逐步推進。三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要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四要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要以完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為核心,結合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實施績效工資,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五要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要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於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要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銜接。統籌考慮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六要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建立健全事業單位績效考評、信息披露、社會公示和聽證等各項制度,加強審計和輿論監督,進一步實現監督主體多元化、監督方式多樣化、監督內容更全面,確保事業單位不偏離公益目標。七要全面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
第五,大力發展民辦公益事業,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按照構建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公益服務新格局的要求,充分發揮好政府、社會和市場三個角色的作用。一要強化政府「保基本」的責任,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優先發展關系基本需求的公益服務,加快發展農村、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公益事業,切實保障廣大農民和城市低收入群體就醫、上學等公益服務需求。二要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有利於擴大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也有利於促進事業單位改革創新。要完善相關政策,推進公平準入,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與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同事業單位公平對待。三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為社會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環境,推動相關產業加快發展,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需求。
第六,完善支持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政策。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系,著力構建財政支持公益事業發展的長效機制,形成多渠道籌措資金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機制。要改革和完善財政支持方式,按照國家政策和以事定費的原則,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財政支持辦法。要推進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改革,確保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規范、安全、有效。
4. 機關單位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編制實施范圍如下: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今後5年,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5. 事業單位改革中在行政機關的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將被取消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機構,不再參公。其人員除極少部分隨職能劃轉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將保留參公待遇,分流到事業單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輪機構改革,地方行政機構和編制實行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編制用於置換事業人員,因此大部分事業編制人員(包括參公身份)都將保持編制現狀不變,無法置換行政編制轉公務員。這是大環境,必須要清醒地認識到。
2、如果是執法類機構,保持現狀。本輪機構改革,從中央到地方已經非常明確,除執法機構外,其它事業單位都不在參公。執法機構的改革,具體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執行。目前現狀,執法類機構如果沒有轉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參公現狀不變,其人員參照執行。
3、如果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一類保持現狀,二類視情況而定:效益不好的,剝離收費或經營職能,改為公益一類;效益一般,可以維持自負盈虧,不需要財政加大投入的,維持現狀;效益好的,主體職能是經營或收費的,直接改企。其人員除少部分隨職能劃轉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全部取消編制,改為企業人員。
(5)如何對社區事業編制改革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要求編制和崗位相互對應。混崗混編是違規行為,行政機關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和極少部分供工勤人員使用的工勤編制。
由於行政編制少,大部分行政機關編制不夠用,尤其是縣區一級。為了彌補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機關使用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代替,或者是超編使用工作人員,這些雖然合情,但不全理,是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的行為。
解決的原則:首先是嚴禁超編調人,調整人員的時候,先要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控編卡」,如果有空缺編制,才能採用招考、遴選、調任等方式,為單位調整加強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編混崗。行政機關只能使用行政編制或者工勤編制,不管是下屬事業單位的事業編制,還是在機構改革中整合進來的事業編制,都不能供機關人員使用。調整使用的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要嚴格按照個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應的機構使用相應的編制,即使因工作借調,也不能超過6個月。
6. 行政單位的事業編人員怎麼改革
1、如果是行政類的事業單位的話,會被取消掉行政職能收歸機關,也或者是會合並到其它的行政機構,不再參公。7. 事業編制2021年如何改革
很多事業編轉為企業,轉為企改制,同時相應的事業編制也取消,簽訂勞動合同,改革完成之後,人員將有以下變化。
第一、工資待遇「變動大」。
第二、編制變化。事業單位改革後,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額,逐步轉為企業,對公益服務類更是強化公益屬性。
第三、事業單位改制後,高校、公立醫院、工勤崗、技術崗等群體雖然大部分編製取消採用合同制,但對這些人而言機會更大了。
第四、晉升。改制後,事業單位公益屬性將更加強,行政級別有些單位待遇勢必提高。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已規定有編制標準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編制標準的執行方案。
國家對事業單位未規定編制標準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制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編制標准及執行方案時,應充分聽取財政部門的意見。
8. 事業編改革最新規定
1.目前事業單位改革是採用分類改革的方式,以黨管人才為根本原則,科學設崗為基礎,會逐漸取消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不再按照行政級別確定事業單位人員的待遇,根據社會職能、經費來源不同、崗位性質不停,設置不同特點和類型的人事制度。
2.在事業單位改革以後,部分事業單位的編制會變成合同制,但並不就意味著沒有了鐵飯碗,工作的穩定性還是可以保證的,工作主要是以行業或者專業業務為主。薪資想必也是很多人都擔心的問題,定期還是會上調的,不會有很大的變化,大家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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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資料:
1. 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加快發展社會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公益服務需求的任務更加艱巨。
2. 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加以解決。
3.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4. 2019年,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條例》明確,黨中央設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研究提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9. 事業單位改革:社區工作者怎麼分配,劃分到哪一類人員
由於社會工作者范圍太廣,無法詳細劃分。劃分人員需說清楚工作是干什麼的才可以明確劃分。
註:
事業單位將按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分類實施改革。
(1)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即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行政職能,主要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的事業單位,其所承擔的行政職能應逐步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即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要逐步轉為企業或撤銷。上述兩類單位,今後都不再批准設立。
(3)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即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或者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細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前者面向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且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而後者提供的公共服務則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這類單位涵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與民生關系密切的領域,是政府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改革後,只有這類單位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類別劃定後,這類單位將通過深化人事制度、分配製度、社會保險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財政支持方式等,不斷強化其公益屬性。
10. 事業單位如何改革
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職工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