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體育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主要內容具體如下:
1、體育活動的宗旨和主管機關,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2、社會體育,社會體育活動堅持業余、自願、小型多樣,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學文明的原則,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體育鍛煉標准,進行體質監測,各級政府和各機關團體應當為社會體育活動創造條件;
3、學校體育,體育是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學校必須配置各種體育設施開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
4、競技體育,國家按照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運動員組成運動隊,並制定各種競賽規則進行科學鉛敏管理,對優秀運動員予以優待;
5、體育社會團體,國家成立各級體育總會和體育科學社會團體。在體育事業中發揮作用;
6、保障條件,國家在各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中設置體育事業經費,並鼓勵組織和個人對體育事業進行捐贈。國家保護各種體育設施的合理使用;
7、法律責任,違犯本法規定者,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我國體育體制改革的措施:
1、體橘頃育社團是深化改革的槐伍枝突破口
以籃球等條件相對成熟的運動項目為例,真正做到社會化,讓更多社會力量參與進來,將競賽權等關鍵性權力轉移至職業聯盟手中,是向市場和社會釋放更多體育資源的必然舉措。
體育社團扮演它本身應該具備的角色,在加大力度的改革要求下,以體育社團為突破口具有很強的操作性,釋放的信號更強烈些
2、讓優秀運動員發揮其專業優勢
要進一步發揮優秀運動員熟悉體育事業、具備較強專業能力素養的優勢,這既延長了他們的運動生命,更為體育事業自身的發展注入了活力。
三、在體育比賽中弄虛作假、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年齡或假報性別的;
(二)故意妨害他人參加比賽的;
(三)違反運動員注冊管理等規定僱用國外和外省人員參加比賽的;
(四)提供或使用禁用葯物的;
(五)其他違紀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一條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
Ⅱ 簡要概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主要內容:
1、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悔斗眾性碧茄磨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
3、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體育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2)中央對體育事業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誕生,納行在新中國體育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它標志著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開始納入法制化軌道,進入了依法治體的新階段。
作為新中國的第一部體育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憲法》為依據,以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立法目的,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在全面總結我國體育事業發展成功經驗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闡述了國家發展體育事業的基本態度;
提出了體育工作的方針、任務、基本原則和重大措施;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各行業系統、企業事業組織、體育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在參與體育活動和發展體育事業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對我國體育事業發展有著重大的現實影響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Ⅲ 有關體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年8月29日,經過8年反復醞釀,8年艱苦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終於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上獲得全票通過。《體育法》的頒布,不僅填補了國家立法的一項空白,而且標志此閉頃著中國體育工作開始進入依法行政、以法治體的新階段,這是新中國體育事業發展的一座里程碑。2008年8月29日正是《體育法》頒布十三周年,也正逢北京2008年奧運會剛剛勝利閉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
第三條 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體育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管理體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年、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條 國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第七條 國家發展體育教育和體育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森陸體育科學技術成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體育事業。
第八條 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家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對外體育交往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態派權和尊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