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的范圍
政府采購的概念與類型:
(1)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國家各級政府為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和政府借款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不僅是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且是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管理的制度。
(2)政府采購有四種基本類型
即購買、租賃、委託、僱用。其中,購買特指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政府采購行為;租賃是在一定期限內貨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即政府采購方轉移的行為;委託和僱傭是政府采購方請受託方或受僱人處理事務的行為,工程的招標就屬於委託。、
政府采購的范圍:
(1)采購主體
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采購主體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國家機關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以國家預算作為獨立活動經費的各級機關。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團體組織是指我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采購資金
采購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屬於政府采購的管理范圍。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視同為財政性資金。
(3)采購內容和限額
政府采購的內容應當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或者雖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采購金額超過了規定的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最低限額標准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一般是各采購單位通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計算機、列印機、復印機、傳真機、公務車、電梯、取暖鍋爐等貨物,房屋修繕和裝修工程,會議服務、汽車維修、保險、加油等服務。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內容還包括在中央部門內通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防汛抗旱和救災物資、醫療設備和器械、氣象專用儀器、警用設備和用品、質檢專用儀器、海洋專用儀器等。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無論金額大小都屬於政府采購的范圍。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內容,采購金額超過政府采購的最低限額標準的,也屬於政府采購的范圍。《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采購的最低限額標准為: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為50萬元,工程為60萬元。
(4)地域范圍
我國政府采購法律管轄的地域范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政府采購活動。
⑵ 下列單位中,屬於政府采購單位的有()。
【答案】:A,C
解析:政府采購譽舉姿單位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不包括國有企業和私慶絕營企答敬業。
⑶ 政府采購的范圍有哪些
政府采購的范圍如下:
1、采購主體,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采購主體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國家機關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以國家預算作為獨立活動經費的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團體組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采購資金,采購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屬於政府采購的管理范圍。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視同為財政性資金;
3、采購內容和限額,政府采購的內容應當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或者雖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采購金額超過了規定的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信攜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襲嫌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滑禪伏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⑷ 政府采購的主體包括哪些
1、政府采購主體的特定性
政府采購主體又稱政府采購人,政府采購主體除了政府以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范圍比通常意義上的政府要大。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如政府、人大、法院、檢察院等。事業單位,指依據我國有關法律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法人,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具體包括教育、科技、醫療、衛生、體育、文化等諸多領域,如學校、科學院、醫院等。團體組織,指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科性社會組織,如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等。
軍事采購,由於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與政府采購公開透明的原則相沖突,所以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軍事采購法規,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同時為了保證企業的經仿仿營自主性,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采購也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2、政府采購資金的特定性
並激碰非所有的政府采購都要適用政府采購法,適用政府采購法的政府采購所使用的必須是財政性資金。政府采購資金是指采購機關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時支付的資金,包括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預算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包括預算執行中追加的資金。預算外資金備鉛纖是指按規定繳人財政專戶和經財政部門批准留用的未納入財政預算收入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單位自籌資金是指采購機關按照政府采購項目要求,按規定用單位自有資金安排的資金。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政府采購項目范圍的特定性
政府采購法的適用對象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凡是在集中采購目錄之外,或者雖然在集中采購目錄之內但未超過限額標準的,也無須適用政府采購法。
貨物,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工程,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如金融保險、證券、電信、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服務。
⑸ 政府采購主體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政府采購主體包括采購機關和供應商。采購機關分為集中采購機關和非集中采購機關。集中采購機關是指負責政府集中采購事務的機構,如政府采購中心;非集中采購機關是指負責執行達不到集中采購「門檻價」標準的其他采購事務的機構,如各單位或系統內的分判改散采購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含沖信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談輪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⑹ 政府采購主體包括哪些
政府采購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裁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⑺ 政府采購的范圍有哪些
政府采購的范圍
政府采購的內容應當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或者雖未列入敗殲《集中采購目錄》,但采購金額超過了規定的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最低限額標准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一般是各采購單位通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計算機、列印機、復印機、傳真機、公務車、電梯、取暖鍋爐等貨物,房屋修繕和裝修工程,會議服務、汽車維修、保險、加油等服務。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內容還包括在中央部門內通用宏鍵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防汛抗旱和救災物資蔽枯巧、醫療設備和器械、氣象專用儀器、警用設備和用品、質檢專用儀器、海洋專用儀器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無論金額大小都屬於政府采購的范圍。
⑻ 政府采購的對象有哪些
原則上,政府來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利用財政(撥款、自有或融資)資金進行采購,對采購主體以及對采購對象是否屬於集中采購目錄或是否達到限額標准均無要求,或是利用社會資本進行PPP項目采購;在狹義上是指對貨物和服務的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采購主體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國家機關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以國家預算作為獨立活動經費的各級機關。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團體組織是指我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⑼ 什麼單位是政府采購
國家采御棗購法是調整、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政府采購在市場經濟國家已有200多年歷史。隨著1994年一些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署WTO《政府采購協議》和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當年通過了《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我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並以第六十八號主席令公布頒發,將於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這里的采購、貨物、工程含義是特定的。采購指的是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
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
政府采購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氏拆枯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政府采購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政府采購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釋義】關於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規定,全條共七款,分別規定了本法的適用范圍及相關的名詞解釋。
一、政府采購法調整范圍的確定
由於政府采購的公共性質,使之與其他一些公共采購具有較多的相同或相似性,人們往往將其與公共采購相混淆。為了說明兩者的關系,我們先對公共采購的概念進行必要的探討。
所謂公共采購,是指采購資金來源於國家財政、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捐贈、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的資助或低息貸款等,采購對象服務於有關公共利益的采購活動。事實上,公共采購是一個概括所有涉及公共利益采購活動的大概念,它既包括政府采購,也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采購和其他關繫到社會公共利益的采購。
毫無疑問,政府采購應規范政府部門的采購,而不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采購和其他公共采購。然而,政府采購應包括哪些范圍呢?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在起草中一直有著較大的爭論:一種意見認為,所謂政府采購就是指導政府及有關部門正常運轉所需物品的采購,這種采購僅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采購活動,除此以外公共采購均不包括;另一種意見認為,所謂政府采購是指資金來源於財政的采購活動,據此,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應包括政府及其部門的采購、資金來源於財政的黨派機構和其他社會團體的采購,以及國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采購。根據我國現行的預算管理體制,政府采購要保證預算撥款采購活動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因而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以按第二種意見確定更為合適。但根據這種思路確定調整范圍也需要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隨著預算體制的改革,目前雖由財政撥款,但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可能改為自收自支或其他支出方式的單位不宜納入調整范圍;二是對於國債項目的采購,由於國債利息是由國家承擔,但許多項目建成後又屬於企業經營,故對這一部分采購也以不納入本法范圍為好。這兩部分采購目前屬政府采購,但以後將發生變化,納入本法殲洞中勢必影響到法律的穩定性。對於這類采購的規范和監督,可以考慮先由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加以規定,待體制變化定型後再納入相應法律調整范圍。
對於政府采購法調整范圍的確定,還有一種不同意見,即建議將政府采購中的建設項目排除於本法調整范圍,理由主要是,這部分內容招標投標法已作規定,而且對於這類采購活動的監管體制有所區別。對此意見多數同志認為值得討論:一是《招標投標法》對於建設工程項目的采購僅規定如何強制招標,而對於招標以外的采購並未作規定,以此排除本法對這部分內容的規范有所不妥;二是作為一部政府采購法僅規定貨物與服務項目的政府采購,而將建設項目的政府采購拿出來由其他法律另行規定,即使該法的完整性受到影響,又可能使同樣的采購項目適用不同的做法,影響法律的統一和尊嚴;三是對於管理體制的區別並不一定必然影響統一立法,對於這樣的問題,能在法中統一規定的,可以統一規定,實在不能統一規定的,也可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區別性的規定,這在我國立法中也有先例。根據這種情況,他們認為,這部分內容還是在政府采購法中統一規定更好。
二、政府采購法對調整范圍的限定
(一)政府采購概念。一般而言,政府采購是指政府部門為滿足本部門執行職務需要而進行的對貨物、服務或工程項目的采購。政府采購是一個普通的概念,這種概念的采購自建國以來就存在。在過去的體制下,由於政府的財政收支實行統收統支體制,這種采購通常由有關政府部門根據履行職務的需要提出購買計劃,編報支出計劃報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然後由有關部門根據預算撥付的資金進行。因而這種采購通常與我們現在所說的政府采購概念有所不同。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財政收支體制的變化,國家對傳統的政府采購體制進行了重要改革,特別是1996年,根據改革情況,並借鑒國外經驗,又普遍推行了現行的政府采購制度。這種政府采購制度不同於傳統政府有關部門的采購。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這一概念即是我們現在所講的政府采購的概念。
(二)政府采購法調整范圍。法律調整范圍是一部法律規范的對象,它包括參與有關法律關系的主體、對象與行為等。本條第一款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凡屬本條第二款所指的政府采購行為,均屬於本法的調整對象。按照這一規定,納入本法的采購應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政府采購法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是指依法設立的承擔法定職能,並行使有關國家權力的政府機關,如各級黨務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等。事業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某種公共職能的社會組織,如學校、醫院、科學研究機構等。社會團體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某種社會活動的團體組織,如企業聯合會、有關行業協會等。這些機構屬於社會公共機構,他們的職能是依據法定職責開展活動,業務具有非盈利的公益性質。
2.使用財政性資金。上述機構進行采購的資金來源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來源於財政,有的來源於貸款或者捐贈。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這些機構只有使用財政性資金,即他們用於采購的資金來源於財政預算的,才屬於納入本法調整的政府采購,如果雖然是上述機構,但用於采購的資金是來源於社會捐贈的,則不屬於本法調整范圍。例如一些學校利用捐資進行學校建設,研究機構利用社會委託的課題費進行的采購,則不屬於本法調整。
3.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所謂集中采購目錄是指,有關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根據提高采購質量,降低采購成本而對一些通用的、大批量的采購對象進行集中采購而確定的集中采購目錄(集中采購目錄根據本法第七條規定應由省級以上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確定)。所謂采購限額標准,是指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納入本法調整的政府采購活動的。由於政府采購既包括大批量的采購,又包括一般日用抵值易耗品的采購,對於一般日常低值易耗品的采購,由於點大面廣既無必要,也無可能納入本法調整,根據本法第八條規定,政府采購限額標准根據本地情況確定納入本法調整的政府采購的限額標准。按照這一特點要求,凡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准以上的采購才納入本法的調整對象,而此范圍以外的采購,如計程車、買幾把掃帚等日常采購則屬於一般采購,仍應按原有關辦法執行。
(三)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確定。由於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准決定著納入本法調整的內容和有關采購行為的,按照本條第三項的要求,應按照本法有關條文規定的許可權制定。本法第七條和第八條作了規定(參見第七條、第八條釋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