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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革什麼最可能參公

發布時間:2023-05-22 14:35:14

① 公益一類事業編會參公嗎

參公,是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參公有兩種模式,一種是指黨群機關人員,使用行政編制,待遇、職能、崗位設置、人員交流和政府部門一般無二。另一種是事業單位中,承擔行政執法職能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雖然是參公,但使用的是事業編制,如果想調任到公務員崗位,會有許多額外的限制條件。

事業單位參公,其依據就是「承擔行政職能」。因而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是不可能參公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現有的事業單位分為三種模式:行政類、公益類、生產經營類,其中公益類又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從改革方向來看,行政類是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生產經營類改企,公益一類保留,公益二類剝離生產經營職能改企、公益職能整合到保留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實行政事分開、事企分開,今後將不再設立承擔生產經營職能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參公有三種模式:一種是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比如文化稽查大隊、農業執法大隊、路政大隊等;一種是縣區基層由於受黨政機構數額限制,將行政部門設置為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各個地方設立的政府直屬「事業局」,大多都是參公管理;還有一種就是主要或者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包括社保、就業、水保等單位。黨政機構改革,要求市縣不允許成立事業局;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又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轉。事業單位沒有了行政職能,也就沒有了參公的依據,因此,今後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以前登記為參公的人員,如果隨改革到事業單位就業的,其參公身份和待遇依然保留。

唯一的例外,就是行政執法機構。按照綜合執法改革方案要求,縣區為主設立的行政執法機構,依然保留了事業單位性質。而新《公務員法》依然保留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也明確規定「承擔公共管理的事業單位」可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這就給行政執法事業單位依然參公,指明了改革方向,也提供了政策、法律法規依據。

不能參公。首先,事業單位分類決定了職能和定位。事業單位分類已經完成,如果分類為一類事業單位,說明該事業單位就不具備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會並入行政機關,也不能成立行政機構,只能是純公益性事業單位,給予保留。

其次,事業單位參公必須有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否則不能參公。這是一條原則和硬條件,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職權,不能參公,也不能申報和審批。過去很多事業單位依據政府規章、會議紀要、編辦職能調整等,輕易就申報參公,以後這些不符合參公事業單位,全部取消參公,人員管理和待遇,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理。
最後,假如你單位有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可以參公了,關於職稱工資會取消,比照公務員同等人員,確定職務工資。例如,中級職稱對應公務員的科級及以下職務,中級8級,可以套到正科,中級10級套到副科級,至於中級9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可以套到科級職務。

肯定不行!都已經被劃到公益一類了,還怎麼可能參公!
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到2020年底前,承擔行政執法功能的事業單位,將逐步過渡為參公或行政機構;承擔生產經營的,逐步改為企業;而承擔公益服務的,將逐漸改為公益類事業單位。也就是題主所說的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按照這個要求,已經被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說明其原有的行政執法職能已經被剝離,轉為上級機關或其他單位,不再具有行政職能,更多的是體現公益服務屬性。既然行政職能都沒有了,顯然已不具備轉參公和行政的條件。比如,中小學,鄉鎮衛生院,部委辦局除綜合執法類以外的二層機構,大多數都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它們基本上都不可能轉為參公單位,否則,事業單位改革就失去了意義。

所以,就別做公益一類轉參公的夢了。

我是小公,專注公務員考試、任用、提拔等體制類問答,感興趣或有疑問咨詢的,可以關注私信我,我將提供全方位的權威解答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能不能參公,我們必須看一下哪些事業單位在這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被劃為一類事業單位?

被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有:承擔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承擔基層醫療衛生 健康 的鄉鎮公立衛生院;承擔行政職能的鄉鎮七站八所四中心;基層混編混崗的事業人員;其他承擔行政職能但沒有參公,也沒有被劃為行政類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承擔科教文衛公益服務事業,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

所以回答題主的問題必須分開看:最有有可能參公的是承擔行政職能到沒有參公,也沒有被劃到行政類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再下來就是基層承擔行政職能的七站八所四中心和基層混編混崗人員。

至於中小學和鄉鎮衛生院和其它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不可能參公的,國家明確提出,必須加強這類事業單位公益屬性,使其成為真正的事業單位(後面可能就剩這一類事業單位了,其他事業單位都會慢慢改制)。

所以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除了公務員最安全的崗位,要麼轉公務員或者參公,要麼成為笑到最後的事業單位,待遇肯定會提高。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會不會參公?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談談自己的理解。

在當前事業單位分類中,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其實也就是以前所說的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主要是由行政單位主管,承擔一定的行政職能。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也會有參公的情況,但機會應該不大。按照當前的事業單位設置與管理情況,一些地方的事業單位該參公的還沒有參公。在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能夠參公的單位主要是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比如:食葯稽查大隊、工商執法大隊、城管大隊等。

如果說在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中,該單位的行政職能比較突出,承擔的任務比較多,參公的可能性就較大,這也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決定。

能!不僅一類,還有二類三類都是!隨著 社會 的發展、國力的增強!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行為和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終究會被一些擁護黨中央擁護 社會 主義擁護國家利益的重要人物去改變!我始終堅信我到死那天一定能實現!我希望我也能成為其中的一員!哪怕遍體鱗傷在所不惜!目前從事的 體育 工作雖然能讓人 健康 快樂,但是讓全國人員更進一步幸福和安居樂業,讓廣大勞動人民能在勞動中得到應該有的公平和公正!我發現這也許是當代有識之士的使命!比起先烈們拋頭顱灑熱血些許困難算不了什麼! 歷史 的巨輪會證明勤勞的中華民族炎黃子孫終究能重回昔日的輝煌!

肯定不會參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有:承擔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承擔基層醫療衛生 健康 的鄉鎮公立衛生院;承擔行政職能的鄉鎮七站八所四中心;基層混編混崗的事業人員;其他承擔行政職能但沒有參公,也沒有被劃為行政類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承擔科教文衛公益服務事業,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不承擔行政職能,又不能推行市場,所有他們會保留,作為全額財政開支的事業單位。

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才滿足參公的基本要求,而且參公人員是按照當地公務員的一定百分比設定的,只有少部分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能參公。

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只佔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一小部分,所以多數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無法參公的。

新的事業單位改革後,根本不存在參公單位了,改革思路已經很明白,試點省市也已在全國全面推廣!工會、婦聯等原參公組織全部納入行政編制;原具有全部行政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整體納入行政機關;具有部分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剝離行政職能,按照人隨事走的原則,部分人員進去行政機關,剩餘人員分流或劃入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設區市只保留一支行政執法隊伍,就試點情況看,已明確基層行政執法隊伍暫時保留在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對已參公人員暫時保留身份待遇,新進人員按事業單位待遇!具有盈利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事業單位均在此次改革范圍,具體情況很復雜,就不一一敘述了!!

基本不可能!事業單位改革一共分四類,一類是擁有行政權利的事業單位,這種是最有可能參公的,但是很多地方還是採取單位參公人員保留事業身份的做法,當然也有人員隨單位集體參公的,然後就是分公益去、公益二類和三類。

公益一類,一般就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這種一般是政府或部門的輔助機構,比如機關事務局、惠民中心等也有鄉鎮公辦衛生院、學校,科研單位(中科院、社科院這類)這類事業單位要剝離行政色彩更多突出公益屬性。這種事業單位一般分事業管理人員和事業技術人員,技術人員可以走職稱還是不錯,但是事業管理人員相對悲劇一點,特別在基層很多事業單位就是股級很多人一輩子都是九級管理一輩子這估計是事業管理人員最想不通和最希望借機構改革轉變為參公的地方;但是隨著改革深入個人估計事業管理也會走類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的路。

公益二類事業,屬於財政差額撥款,這類事業單位一般是有一定收入但是需要財政支持,例如縣級以上醫院,科研單位,高校這些。

第三類就是企業了,例如鹽業公司、煙草公司、國企等,他們就要全部推向市場,完全憑本事吃飯自收自支,當然這類裡面有很多是具備事業編制身份的,改革的時候一般會徵求他們意見,如果願意保留事業身份那都要分流去事業單位,如果不想離開現在單位那就要剝離事業身份!

據我了解就知道這些,希望對你有幫助!

② 事業單位參公的標准和條件

1、事業單位參公的標准可在《公務員法》第辯臘消一百零六條中找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局悔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即《公務員法》中的相關規定為事業單位參公的標准;

2、《關於事業單位攜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參公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要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第二,使用事業編制,並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事業單位,經審批,才能取得參公管理的身份。

③ 事業單位參公的標准和條件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一般事業單位來說,兩者都屬於事業單位編制,但是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實行公務員制度,後者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公務員制度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錄、晉升、薪酬、退休、養老等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錄制度,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人員招錄必須遵守《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聘必須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一系列規定執行。

(3)事業單位改革什麼最可能參公擴展閱讀:

五大特徵

1、提供公共服務:事業單位的功能實際上就是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是事業單位產生和存在的基本條件。科、教、文、衛等領域的事業單位,是保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正常進行的社會服務支持系統。

2、屬於非公共權力機構:事業單位所從事的事業多是政府職能所派生出來的具體事務,但它卻不屬於公共行政權力機關,不具有公共行政權力。

同類事業單位之間也不能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它對於行政區劃內的其他部門或個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術向社會提供諸如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服務,專業性服務是事業單位基本的社會職能。

3、屬於知識密集型組織: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是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知識密集型組織,專業人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人員構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識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是事業單位基本的社會職能。

4、經費來源的國產化:我國的事業單位基本上由國家財政統一撥給各項事業經費,這是中國傳統事業管理體制的一個基本特徵。

隨著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發展,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日趨呈現多元化的態勢,但來自國家的財政撥款在事業單位的經費中仍然佔主導地位。現階段,我國事業單位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④ 事業單位參公的標准和條件

【法律分析】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及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公務員法實施前已批准為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員已辦理過渡手續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不再進行參照管理資格審查和考試考察。
符合列入參照管理范圍條件,在公務員法實施前尚未審批為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批准參照管理後,其工作人員應具有的資格條件為:
1.系核定的單位編制限額內的正式工作人員;
2.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3.市直屬和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區、縣(市)直屬和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學歷。
4.截至單位批准參照管理之日,男55周歲、女50周歲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6.單位批准為參照管理之日,原為工勤人員後轉入管理崗位滿3年以上或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轉聘在專業技術崗位滿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資格條件的可列入參照管理對象。

⑤ 江西省事業單位改革哪些單位會參公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參公,大部分還是事業編制,但是有些地方,一些有行政職能的參公單位,等到有行政編空時,上了行政像廣東省安全生產監察總隊,改名為安監局執法分局,全部用行政編有些省省一級環境保護監察總隊,先是參公了,後轉行政編了。有行政職能的參公長遠還是轉成行政單位但是黨校,檔案局,黨史辦這種參公單位,這些單位不可能轉行政單位

⑥ 街道辦事處事業編制(管理崗位)會怎麼改革,會參公嗎

街道和鄉鎮屬於同級政府,改革方式大致相當。首先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本輪機構改革,省市縣鄉四級的機構和編制都實行「限額管理」,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嚴禁超限額設置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按照規定嚴格設置。 不存在因改革大面積置換參公或行政編制「逆向流動」的現象 。

因此,像題主所說的事業管理崗轉參公,基本不可能。一方面是因為上述的編制總控影響,另外一方面參公事業編本身就要取消。本輪機構改革,行政類事業單位全部被納入清理范疇,剝離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職能相近的行政機關。今後,除執法類機構外,不再單設或增設行政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職能,就失去了參公的依據,參公編製取消勢在必然。既然參公都要取消了,更加不可能再允許其他身份的事業編轉參公。

街道辦在行政規劃上,和鄉鎮一樣,機構改革也是參照鄉鎮進行改革。
鄉鎮和街道的事業單位,都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應縣(區)局設置的。承擔的職能,有行政職能,有執法職能,有管理職能,也有公益服務職能。由於行政級別關系,鄉鎮的事業單位即使承擔行政職能,也不可能設置為行政機關。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改革,參照市縣改革同步推進,實行事業綜合改革。由於縣區級以上將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如此一來,街道和鄉鎮的事業單位也將取消參公的可能,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不管管理崗位,還是其他崗位,事業人員將來都不再參公。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將統一成立行政執法中心、政務服務中心、 社會 事務綜合中心。行政執法職能確定為事業單位,但在新的《公務員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行政執法事業單位能否單獨成為參公單位,有待修正案正式頒布實施之後,按照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規范。

鄉鎮財政所工作人員怎麼改??了

街辦下屬某服務中心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參公。

分流了!街道就是公務員了!沒其他編制!以後也沒有參公編制!

1、就目前改革方向看,不要心存幻想,不會參公。

2、一般都會保留原有編制進行改革,但可能會混編混崗,也就是你可能以事業身份在行政單位借調。

3、目前最有希望參公的主要以綜合執法類為主。

祝好運。

參公不可能,下一步將不會再有參公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會根據其職能確定為相應的公益一類或者二類事業單位,至於財政經費保障比率還得需要根據你所在地一般公共收入情況確定。

回歸事業身份、不再存在參公事業單位。

這個要看你從事的崗位了,比如社保所,農服中心,文體中心等單位,基本不會參公,但是各類執法部門還是有很大概率參公,比如文化執法支隊,市政執法支隊,國土執法支隊等,因為現在這些執法支隊都還在等國務院的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很大概率參公,還有一類就是省市等部門已經參公,但基層相對應的部門還沒參公,這個也有可能辦公,比如國庫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其它的概率幾乎為零。

在這里問沒用的,每個市縣地區的改革不一樣,自主權比較大,所以要看當地政府改革的三定方案,否則都是無用功

⑦ 全額事業單位轉參公最新規定

2018年以來,事業單位改革在各地循序漸進地推行著,有關事業單位改革的話題從未停止過,由於事業單位改革涉及面廣、人數眾多,改革也十分復雜,但總體來說,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方向:




1

行政執法類

行政類事業單位在此前的黨政機關改革中完成,或並入行政機關,或剝離行政職能改為公益類,根據2018年3月4日頒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明確,不再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執法類事業單位暫時沒有統一政策,但是執法類和行政類有著很大的相似性,預計將比照行政類的改革方式。




2

公益類

公益類事業單位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公益一類是指承擔義務教育等基礎性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單位或機構,改革基本保持現狀,根據職能進行必要的撤並整合。


公益二類一定區域或程度上可以通過市場調配,如高等教育機構等,這類根據單位效益薯絕和職責情況進行改革。效益差,主體職責是公益服務的,剝離收費職責改公益一類;效益一般的,可以維持正常運轉的,保持現狀;效益較好,主要職責是收費和經營的,剝離公益職責轉企。




3

生產經營類

這是受改革沖擊最大的,按照計劃將全部改企,剝離事業屬性脫離體制。目前,改革最難滑手州,涉及利益糾葛最多,擔心最多的也就是這類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1

審批辦法補充說明

其中,作為授權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


確定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依據包括:


另外,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2

審批辦法影響

對照第一部分事業單位改革背景中所述,本次《辦法》與我們的改革方向一致,是更加明確的落實措施。


其中執法類和公益一類大多符合《辦法》要求,既是承擔公共事務職能,也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可以申請轉為參公;公益二類情況較為復雜,既有全額撥款,也有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多為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而不是由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則不在《辦法》討論范圍內。


所以《辦法》明確了一部分人的改革前景,單位轉為參公,根據「編隨事走、人隨編走」,我原在編人員肯定不用擔心會受到沖擊,新進人員也不會沒有編制。

⑧ 哪些事業單位能參公

公務員單位的范圍主要包括國家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民主黨派以及其他一些社會團體,在這里工作的正式編制人員一般都為公務員,除了個別工勤編制。

參公事業單位與一般事業單位在享有的資源方面存在不同。

參公事業單位通過參公管理身份的確立,能夠增強參公事業單位工作開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參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類同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參公事業單位的存在不僅僅是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希望,更是現實的需要,其產生是遵循了「以責定權、以責定利」的組織資源配置邏輯。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

(8)事業單位改革什麼最可能參公擴展閱讀:

五大特徵

1、提供公共服務:事業單位的功能實際上就是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是事業單位產生和存在的基本條件。科、教、文、衛等領域的事業單位,是保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正常進行的社會服務支持系統。

2、屬於非公共權力機構:事業單位所從事的事業多是政府職能所派生出來的具體事務,但它卻不屬於公共行政權力機關,不具有公共行政權力。

同類事業單位之間也不能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它對於行政區劃內的其他部門或個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術向社會提供諸如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服務,專業性服務是事業單位基本的社會職能。

3、屬於知識密集型組織: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是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知識密集型組織,專業人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人員構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識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是事業單位基本的社會職能。

4、經費來源的國產化:我國的事業單位基本上由國家財政統一撥給各項事業經費,這是中國傳統事業管理體制的一個基本特徵。

隨著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發展,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日趨呈現多元化的態勢,但來自國家的財政撥款在事業單位的經費中仍然佔主導地位。現階段,我國事業單位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⑨ 請問事業單位要怎樣才能參公

事業單位申報參照管理程序如下:材料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後,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委、市政府研究前,要以書面形式事先與省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待同意後再正式申報。經與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聯系溝通,省將啟動市一級申報材料的審批工作,縣區事業單位申報材料審批工作將於市級事業單位審批後立即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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