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勞動法中,辭退、開除、勸退三者有什麼區別
挺復雜。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這些,統一稱作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一方的主體滅失而合同自然終止,如勞動者退休、死亡等。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因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者依法辭職並要求經濟賠償。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還有因為單位的經營原因,依照相關法律程序,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至於你說的辭退、開除、勸退,這在上世紀的國有和集體企業中常見的企業單方面解除員工勞動關系,這三種處理方式對職工有不同的影響,有的影響還很大。
勸退帶有協商的意思,勸其離開單位,一般不影響個人以前的利益,還有可能滿足一些條件。
開除則是企業對職工的一種處分,職工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甚至受到刑事處罰,單位依法對其作出除名處理,被開除的職工其最大的損失就是工齡作廢,也就是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作廢,在以前沒有實行養老保險的年代,被開除的職工以後沒有退休金。
而辭退顧名思義,就是辭掉退回,只是在有合同制的單位才有,與聘用相對,是靈活用工的出口。
辭退、開除、勸退這三種方式,現在只是在事業單位和行政部門還存在,無編制的合同工可以辭退,而有偏制的是不能辭退的,只能勸其自動辭職,如果是有編制的人員,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公職,那就跟以前國企員工被開除一樣,視同繳費年限清零,帶走自己的繳費年限,再重新找工作繳費,是最嚴重的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 勞動關系 ,建立和維護適應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 社會 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
一、 勞動關系
勞動法中並沒有辭退、開除、勸退的概念用詞。
勞動法中體現的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成立勞動關系;中止、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
二、 解除勞動關系
解除勞動關系,有本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如勞動者提出辭職。
有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辭退、開除、勸退都是屬於此種情形。
(一) 辭退
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 開除
開除,是一種行政處分,也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主要依據是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法規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給予開除處分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行為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三) 勸退
勸退,也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的、但釆用與勞動者協商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協商的目的主要是請勞動者主動提出以辭職的形式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原因是用人單位可以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說是很不人道的行為!
另一個原因是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法規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請勞動者主動以辭職的形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以免用人單位以開除處分形式解除勞動關系,雙方不傷感情、都有面子,是比較人性化的形式!
總之,勞動法中三者之中任何一種都是企業拿主權,勞動者只是選擇辭職中文明的叫板
對於企業辭退就是職工有小毛病不讓幹了,開除犯大毛病即嚴重違紀,勸退企業沒抓到你大毛病又不敢辭你。
『貳』 事業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嗎
事業單位有權開除在編人員。但是事業單位不可以隨便開除有編制的員工,只有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要開除只能是工作人員出現嚴重的違法違紀情況,予以開除處罰的情況下。
事業單位辭退員工的標準是:
1、如果是該職工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1年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曠工的,該事業單位可以依照相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2、如果是該職工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調整工作崗位的,或是兩年以上的年度考核都不合格的情況,只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了該員工,按照規定單位可以解除該員工的聘用合同;
3、如果是該員工出現違法亂紀被處罰的情況,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事業單位也有權解除聘用合同;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並且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事業單位也有權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叄』 學校停辦,事業編制的職工如何清退
你好!
事業單位企業編制通常有兩種情況:
一是該單位除了有事業人員的編制外,還有的人員按企業用工對待,不佔事業編制,他們屬於工勤人員(也有事業編制的工勤人員)。
二是單位除了事業編制外,另辦有企業性質的單位,隸屬於這個事業單位,該企業性質單位的人員當然身份是企業員工。但在實際中,這個事業單位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質單位的人員混合使用。盡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為長期一樣的工作,往往連屬於企業編制的人員自己都會忽略了其身份。
從待遇上看,理論上說,兩者完全是不同的。工資標准/福利標准都執行不同的規定。這點在退休後的待遇就會更明顯。而在實際上,很多單位因為工作需要,特別是混合使用不同編制人員的單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樣,以利於調動員工積極性,但這只是單位的搞法,換個領導也可以更改,或者有關領導機關要求改正也可以輕易地就改變了這種狀況。如果你想調動到另一個事業單位,你的企業編制肯定就不行了。當然,現在事業單位也搞聘用制,是簽合同的。但不管怎麼說,人事局管的就是事業編制的人員及他們的待遇(包括退休)。
『肆』 事業編制的職工如何辭退
事業單位人員辭退過程:
1、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按人事管理許可權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2、當事人接到《辭退證明書》十五日之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3、辭退按《辭退證明書》確定的時間執行。
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費。辭退費由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後一次性發給,並將《辭退費發放證明》存入本人檔案。辭退費發放標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下同)總額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
已實行待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