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文博單位的經費支出,是文博單位為完成國家下達的事業計劃進行工作和開展業務活動,保證文物事業發展所必需的費用支出。
第二十一條 文博單位支出的管理原則:
一、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續,要按照批準的預算和經費開支范圍辦理支出。嚴格審批手續,不得以領代報、以撥列支。無明文規定的開支項目,要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二迅孝、 堅持勤儉節約,講求經費使用效果。既要保證業務工作的需要,也要精打細算,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杜絕鋪張浪費。
三、 要分清經費渠道,按規定的經費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二條 經費支出的管理要求
文博單位的經費支出,實行「統一領導,分級歸口管理」的辦法,各項支出要在單位領導的統一領導下,由財會部門統一安排掌握使用。文博單位根據批準的預算,分級歸口由有關業務部門負責,實行指標控制。各業務部門的開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計劃交財會部門審核後執行。開支計劃調整,在預算范圍內的由財會部門審批,超計劃或計劃外支出,應由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交財會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批准執行。各項支出要有憑證,並按經費使用的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領導批准後,由財會部門報銷,具體規定如下:
一、 人員經費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定額、標准和批準的勞動工資計劃執行。
二、 公務費應嚴格按照核定的預算,採用定額管理辦法控制支出,按實際發生數列支。
三、 業務費應嚴格按照核定的事業計劃和預算,在保證業務需要的基礎上,採用確定消耗定額的辦法進行管理,按實際發生數列支。
四、 修繕費、設備購置費按實際發生數列支。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單位當年修繕費、設備購置費發生較少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一定的數額列支,轉入修購基金,在以後年度使用。
五、 購建的固定資產和購入的低值易耗品,經驗收後列支。
六、 其它各項費用,均應以實際報銷金額列支。
第二十三條 有固定陳列的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可以本著經濟實用,易於辯認的原則,為講解員配備必要的標志服。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裂簡劃單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專項經費支出的管理要求
一、 專項經費支出的管理
(一) 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單獨立項核算,要定期填寫《專項資金追蹤反饋情況表》(格式附後),按規定報送有關部門。項目完成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資金使用效果的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對已完成項目的驗收、檢查。
(二) 專項經費支出,按照核定的開支范圍和規定的用途、標准按實際發生數列支。
(三) 專項經費年終結余,未完成的項目,應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已經完成的項目如有結余,應報原撥款部門批准後處理,文博單位無權擅自處理。
二、 專用基金支出的管理
(一) 實行計劃管理,堅持先提後用,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圍辦理支出。
(二) 各項基金未經上級批准不得挪作它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畝源稿使用。
第二十五條 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
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是國家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引導合理消費,節約非生產性開支,防止鋪張浪費的一項重大措施和長期工作。文博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有關規定,購買專項控制商品,要按規定報經批准後購置。
B. 請問什麼叫「事業經費」
事業性經費就是說給你投資的錢,用在專向的投資項目中去!包括很廣,主要就是這樣的!就是說<給你用在事業上的錢>!就叫事業性經費!
C. 文物保護方面支出保護人員經費嗎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以下簡稱「國家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根據國家關於文物工作「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現行國家財政管理體制,文物保護、考古發掘和珍貴文物收購等項經費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國家專項補助經費是中央財政用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維修、重要考古發掘、珍貴文物徵集和國家重點博物館維修的補助經費。
第前旁四條國家專項補助經費屬補助性質,經費的分配根據「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按照「全面規劃、統籌安排、集中財力、保證重點」的原則,以具體項目文物價值的大小和急需搶救的程度為依據,在進行全面評估、論證的敗衡基礎上,視輕重緩急,分期分批安排。
第五條國家專項補助經費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不察悔做得擠占和挪用;不得用於基本建設;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范圍以外的項目;不得抵充行政、事業經費。
D. 財政文化事業經費投入是指哪方面
財政文化事拿褲戚業經費是原來的叫法,政府收支分類改革以後,叫「文化體育消陵與傳媒」。其主要包括純禪文化、文物、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E.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和管理,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按照文物保薯舉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本省境內的文物均受國家保護。第三條本省地上、地下、水域內遺存的一切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均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有。
屬於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文物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護和管理文物的規定。第四條一切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下列義務:
(一)愛護國家文物,遵守和宣傳保護文物的各項法律、法規;
(二)發現出土文物立即報告當地政府,並主動上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三)發現毀壞文物或盜掘、盜竊、非法經營文物的行為要制止,並及時檢舉、報告有關部門處理。第五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重視對文物、博物(以下簡稱文博)專業人員的培養和合理使用。文博專業人員應加強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做好文博工作。第二章文物管理機構和經費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按照需要建立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以研究處理文物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共同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州、市(地區)和文物較多的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立文物管理機構,配備文物管理專職人員。未設文物管理機構的地方,文物管理工作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人員負責。農村鄉、鎮和城市街道必要時可以建立群眾性的文物保護組織。第八條文物事業經費和文物事業基本建設投資應分別列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和基本正橡建設投資計劃,由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根據財政收入增長情況,使文物事業費逐年有所增加。
文物較多的州、市(地區)、縣(市、區)文物維修費有困難時,由上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第九條文物事業單位進行有償服務和經營性活動的收入,不抵預算撥款,用於彌補文物事業經費的不足,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名城第十條尚未確定級別的文物遺存,各級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制定保護管理措施妥善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毀壞和擅自處理。第十一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嚴禁存放易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質、有毒和腐蝕性物品及其他一切有損文物安全的物品,嚴禁射擊和有礙於文物保護的采礦、爆破等一切影響文物安全的活動。
發現地下遺存有文物的地方,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不得改變原來的地貌,不得隨意取土、採石、毀林、開荒。第十二條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未經原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及其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或者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舉手旁,未經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撥款、征地、設計、施工。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建築物或構築物時,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徵得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報當地城鄉建設部門批准。擬報批修建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與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環境氣氛相協調,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單位必須保持原有的整體性,對其附屬物不得隨意拆毀、改建、添建。文物的修繕、保養、遷移等,必須按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批准後方可開工。維修時,不能改變文物的結構和原狀。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佔用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保護單位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或改變管理體制,要根據其保護級別報請原公布機關和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經批准使用、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部門和團體,必須與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使用和保護協議,接受文物部門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負責建築物的維修、保養和附屬文物的安全。
對本辦法公布前文物保護單位已被非文物部門佔用的和管理權屬尚未確定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對有損文物安全或有礙開放活動的,須限期遷出,所需經費由遷出單位自理。
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尚居住於文物保護單位內的住戶,須與文物管理部門簽訂保護協議,承擔保護責任,確保文物安全。
F. 我國政府為什麼要設立「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徵集專項經費",徵集流失海外的文物
財政部 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徵集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頒布日期】
2002-04-25
【文號】
財教[2002]34號
【字體顯示】 大 中 小
國家文物局:
為了保護祖國歷史文化遺產,及時搶救和徵集流散於國內外的珍貴文物,充實國家收藏,從2002年起設立「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徵集專項經費」。為加強對該項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我們研究制定了《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徵集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徵集專項經費(以下簡稱迅戚「徵集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徵集專項經費是為了保護祖國歷史文化遺產,及時搶救社會流散的珍貴文物,充實國有博物館藏品,由中央財政設立的專項經費。徵集專項經費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共同實施項目管理。
第三條 徵集專項經費的使用,遵循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針,堅持「專家論證、專款專用、力求實效」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用徵集專項經費徵集的珍貴文物屬國家所有,國家文物局可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保管和收藏,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度。
第五條 徵集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必須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使用范圍及支出內容
第六條 徵集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 徵集民間收藏的、境內外文物市場上出現的具有重大價值的、急需由國家收藏的珍貴文物;
(二) 追索流失到境外的珍貴文物;
(三) 有計劃地徵集反映世界文明進程的代表性文物;
(四) 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認為必須徵集的其他具有特別重大價值的珍貴文物。
第七條 徵集專項經費的支出內容如下:
(一) 文物收購費,指支付文物成交價格的費用,包括對通過合法途徑購買的境外不知情文物持有人給予的合理補償費用;
(二) 交通運輸費,指收購或境外追索文物過程中發生的包裝、運輸費用;
(三) 保管遲清費,指文物購買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倉儲、保管等費用;
(四) 保險費,指文物收購和運輸過程中支付的保險費用;
(五) 專家鑒定評估費,指徵集重點珍貴文物過程中聘請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和鑒定咨詢所需費用;
(六) 法律咨詢費,指在收購、追索文物過程中發生的法律咨詢費用;
(七) 訴訟費,指追索已非法流失到境外的文物所發生的法院訴訟費用;
(八) 捐贈獎勵費,指為鼓勵民間和海外人士積極向國家捐贈文物,對捐贈者所給予的適當的獎勵費用;
(九) 其他費用,指在調查、鑒定、收購,追索文物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差旅等其他費用。
第三章 經費申請及使用管理
第八條 徵集專項經費的申請和使用由國家文物局負責。
國家文物局須設立文物徵集專家組,該專家組由國內各文物門類最權威並具有良好聲譽的鑒定評估專家及有關管理人員組成。
第九條 徵集專項經費預算申請程序如下:
(一) 國家文物局於每年6月畝旦陵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擬徵集文物目錄草案報財政部;
(二)
根據擬徵集文物的類別,國家文物局分別組織有關專家(不含專家組成員)鑒定真偽、評估估價。一個項目參加的專家不少於三人,每人分別出具「鑒定評估意見」;
(三) 將專家鑒定評估意見提交國家文物局文物徵集專家組審議。專家組審議同意後,方能決定徵集;
(四)
國家文物局根據專家鑒定評估意見和文物徵集專家組審議意見,經審核後於每年八月底以前向財政部報送徵集專項經費預算,後附《申報文本》(具體格式見附件);
(五) 財政部根據國家文物局審核意見,結合財力情況,確定徵集專項經費預算。
第十條 徵集專項經費預算下達後,國家文物局要嚴格按照申報的徵集項目盡快組織文物徵集。
第十一條
如遇時間緊迫、珍貴文物有可能流失等特殊情況,國家文物局在徵得財政部同意後,可以直接組織專家對擬徵文物進行鑒定評估,由文物徵集專家組做出審議意見,並報財政部對原申報項目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徵集專項經費的財務管理,保證專款專用。當年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財政部可以直接組織有關人員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徵集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章 徵集管理
第十四條 徵集國內拍賣市場出現的珍貴文物,國家文物局應根據有關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可以採用拍賣前的優先購買和拍賣後的優先購買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參考專家評估價格和拍賣底價,在拍賣前與轉讓者達成協議,由國家優先購買。
第二種方式,拍賣前未與轉讓人進行協商或者經過協商未達成協議的,拍賣價格確定後,國家文物局可以宣布購買意圖,並在7日內做出優先購買決定。在此之前,被拍賣的文物不得交付受讓人。
第十五條
國家文物局應及時將徵集的文物列入藏品總賬,編寫詳細檔案,同時存入文物資料庫管理系統。被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應妥善保管徵集的文物,不得損毀,不得將其出售、贈送和抵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國家文物局及其有關專家、文物徵集專家組成員和財政部有關人員,必須對擬徵集的文物目錄及鑒定評估情況嚴格保密。違反規定,對徵集專項經費造成損失並經查屬實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