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合同制和事業編制的區別
法律分析:1,工資開支來源:正式編制人員工資由財政撥款解決,合同制人員工資由單位預算外收入中解決。
2,福利待遇:正式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規定及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合同制人員參照正式編人員標准執行,但實際上低很多或缺項。
3,正式編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合同制人員不能。
4,正式編制人員可以提任副科級職務,合同制人員不可以。事業單位聘任制幹部是沒有編制的,類似於合同制職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業單位的,如果是公務員單位里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職位,那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B. 事業單位合同制和編制有什麼區別
編制:合同工屬於臨時招聘性質的,不佔用編制,單位對是否繼續簽約有絕對決定權;在編即上報人事局備案,佔用編制名額,單位不能獨自決定人員去留,需報人事局審批,即相當於說是過去的鐵飯碗。
福利:合同工所享受的一切福利據合同中商定的條款確定,只要合同沒變則待遇不變,受法律所約束;在編人員福利待遇由單位擬定後報人事局審批,遇政策調整可相應作出調整,一般包括「一金三險」,即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具體交多少由國家規定。另根據各單位自己的情況有一些節假日補助之類的,這就的看單位效益了。編制就是在編員工,指單位的正式員工,享受正式員工待遇,崗級也相應外包較高。
事業單位合同制和編制的主要區別是:1、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過人事部門發布招聘信息,通過面試流程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編制工則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獲得工作。2、工作許可權不同:合同工只能是協助執法;而編制工則具有執法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執法。3、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資是用人部門內部經費發放,工資普遍較低,合同工需要自己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才能根據自己交的養老保險的數額獲得退休工資;而編制工的工資是由國家財政保障,相對穩定工資較高,編制工也不需要交養老保險,退休後根據級別獲得退休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C. 正式編制和合同制有什麼區別
正式編制和合同制的區別為:
1、合同制的主體一方一般為公司、企業,而正式編制的一方主體通常是事業單位、機關;
2、合同制通常只需要通過面試,正式編制一般都需要經過考試;
3、工資開支來源,正式編制人員工資由財政撥款解決,合同制人員工資由公司、企業自行解決。
正式編制人員是經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之後錄用後的人員稱為正式編制人員。編制通常是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桐前帶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確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編制調配人員,財政部門據此撥款。編制通常分為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務員都是行政編制。一般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體分為編制人員和非編制人員,非編制人員是本單位自行外聘的人員,由單位自行規定其待遇,付給其工資,與地方財政沒有關系。
合同制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悔族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促進公務員正確履職盡責,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局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D. 考上了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請問在編和合同制有什麼區別呢
E. 事業編和合同編有何區別事業編轉合同編有何影響
這32種事業編崗位包括演出中介、農場、投融資、車輛服務、物業等。相信大家應該跟我一樣,如果不仔細研究的話,還真不知道原來這么多崗位都屬於事業編。但也會有多數考生還分不清事業編和合同編的區別,事業編制改革,究竟編制外員工能否有機會轉正入編,讓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
眾所周知,編制外員工屬於臨時工,想要轉正獲得編制非常困難。雖說工作內容與編制內人員大致相同,但所獲得的結果卻差強人意。很多人覺得,事業單位改革後,編制內外員工的差距會縮小,能大概率轉正入編。但理想太豐滿、現實太骨感。事業單位逢進必考,編制外員工很難通過非招考途徑轉正入編。
F. 事業編合同制和正式編有什麼區別
事業編合同制和正式編區別如下:
1、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過人事汪陪滑部門發布招聘信息,通過面試流程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編制工則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獲得工作;
2、工作許可權不同,合同工只能是協助執法;而編制工則具有執法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執法;
3、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資是用人部門內部經費發放,工資普遍較低,合同工需要自己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才能根據自己交的養老保險的數額獲得退休工困臘資;而編制工的工資是由國家財政保障,相對穩定工資較高,編制亂頃工也不需要交養老保險,退休後根據級別獲得退休工資。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G. 事業單位合同制和編制有什麼區別
合同制與編制的區別具體如下:
1、合同制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單位採取招聘或競聘的方法,經過資格審查和全面考核後,由用人單位與確定的聘任人選簽訂合同;而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才可以。
2、合同制的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質,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編制產生糾紛適用的是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3、在待遇方面,合同制的福利待遇按照事業單位的規定;而編制的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來確定的。
4、在工資支付方面,合同制的工資由事業單位的預算支付;而編制的工資是由財政撥款解決。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H. 勞動合同制和事業編制的區別
工資開支來源不同(事業編人員工資由財政撥款解決,合同制人員工資由單位預算外收入中解決);福利待遇不同(事業編人員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規定及上級部門規自定執行,合同制人員參照正式編人員標准執行);工作晉升不同(事業編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合同制人員不能)。
事業單位內部勞動合同制和編制,有以下主要區別區來別:
1.工資開支來源不同:正式編制人員工資由財政撥款解決,合同制人員工資由單位預算外收入中解決。
2.福利待遇不同:正式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規定及上級部門規自定執行,合同制人員參照正式編人員標准執行,但實際上低很多或缺項。
3.工作晉升不同:正式編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合同制人員不能。正式編制人員可以提任副科級職務,合同制人員不可以。
4.事業單位聘任制幹部是沒有編制的,類似於合同制職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業單位的,如果是公務員單位里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職位,那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