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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人員申請復核向哪個部門

發布時間:2023-05-16 17:48:17

A.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向單位申清復核,單位沒有按規定受理或不受理怎麼辦

第一、若是2014年10月份以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是由人社部門根據工齡(現在叫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退休年齡、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等各因素計算出來的,不是事業單位自己計算的。所以,你申訴主體不對。
第二、現在的養老金是由社會保險委託銀行發放的,一般不經過原工作單位。所以單位想扣也扣不著。
第三、若對養老金計算有疑問,可到當地社會保險或者人社局咨詢。並可向其上級人社部門提請行政復議或者復核。

B. 公職人員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什麼申請復核

1、申請復核
公務員在接到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原處理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一般來講,公務員申請復核,應當遞交書面的復核申請書,並同時附上原處理機關的處理決定。
復核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申請復核的事項、理由及要求;提出復核申請的日期。
原處理機關在接到公務員遞交的復核申請書後,應當指定原承辦人以外的人員進行復核,在30日內做出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公務員。
2、提出申訴
公務員的申訴,可以在對原處理機關的復核決定不服時提出,也可以不經原處理機關的復核直接提出。公務員對本人所在笑滲肢的部門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管轄。
公務員對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上一級機關管轄。
公務員提出申訴應當在知道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經受理申訴機關批准可以延長期限。
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受理機關可以不予受理。申訴應當由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提出,如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公務員提出申訴應一並提交的書面材料主要有:申訴書、原處理機關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的復印件,對復核決定不服的申訴還應附上復核機關作出的復核決定的復印件。
申訴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原處理機關的名稱;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訴的日期。
3、受理與決定
對公務員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公務員申訴書後區分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並立案審理,同時告知當事人。
(2)不予受理。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並說明理由。
(3)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公務員遞交的申訴書後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案情復雜,按期不能辦結的案件,可以延長30日。受理申訴的機關對涉及公務員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被申訴的機關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文件。
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後,應當組成臨時性的公正委員會,負責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公正委員會一般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中與申訴事項相關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其他工作部門的有關人員參加。
公正委員會在案件審查結束後,要根據審理情況提出處理意喊培見,寫出審理報告,並將審理報告提交受理申訴的機關。
4、再申訴
公務員對於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所作出的裁決不服,如果受理申訴的機關是省級以下的機關。
公務員可以在接到裁決通知的一定期限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或者處理申訴的機關為行政監察機關時,公務員也可以向處理申訴的監察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處分怎麼提前解除或撤銷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2、如果有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等情形的,可以撤銷處分。
法律依據
《公務員申訴規定》
第二十三條原處理機關在接到復核申請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人事處理的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訴和再申訴的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五條受理機關對涉及公務員申訴、再申訴事項,有權進行調查。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機關和個人應當如碰世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應當根據調查情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
(一)原人事處理認定的事實是否存在、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二)原人事處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是否正確;
(三)原人事處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原人事處理是否顯失公正;
(五)被申訴機關有無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審議的事項。
在審理對復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再申訴時,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還應當對復核決定和申訴處理決定進行審議。
第二十七條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申訴、再申訴案件提出明確審理意見,並向受理機關提交審理報告。
第二十八條受理機關應當根據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的審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申訴處理決定:
(一)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正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的,維持原人事處理。
(二)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不存在的,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原處理機關撤銷或者直接撤銷原人事處理。
(三)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有錯誤,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原處理機關變更
或者直接變更原人事處理。
(四)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和許可權的,責令原處理機關重新處理。
再申訴處理決定應當參照前款規定作出。
公務員對重新處理後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或者再申訴。

C. 公職人員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什麼申請復核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公職人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監察機關發現本機關或者下級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監察機關及時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五十五條公職人員對監察遲吵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碼茄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公職人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監察機關發現本機關或者下級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監碰陸察機關及時予以糾正。

D. 事業單位筆試過了資格復審是哪個部門審,嚴嗎流程是什麼

資格復審由招聘單位人事部門組織,主要審查考生是否符合招聘公告上所列的資格條件及招聘職位的條件。一般審核身份證、戶口本、學歷學位證書以及招聘職位所要求的職業技能證書。資格復審前招聘單位會通知考生准備相關材料,並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進行資格復審。
面試資格審查一般會在公務員招聘中出現,面試之前的嗎?那就是資格審查,就是對你報名時填寫的資料進行核實,查驗你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什麼的。如果通過了面試資格審查,就會讓你交面試費,給你發面試通知書,讓你參加面試。通不過的話,就不能參加面試了。面試的時候必須要提供面試通知單的。

E. 參加事業單位考試 如果對考試成績有疑議該如何申請復核

參加事業單位考試 如果對考試成績有異議,本人可以到考試主管部門申請復查成績。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不屬於政府機構,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實施機構:

公務員考試的筆試組織實施機構是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各省、市人事廳局所屬人事考試中心(事業單位,考試中心命題和組織報名、考試屬於公共服務機構)。

事業單位考試的筆試組織實施機構多數委託省級和地級市的人事廳局所屬人事考試中心(事業單位,考試中心命題和組織報名、考試並交用人單位成績名單,部分單位自行命題組織實施 。

公務員考試國家每年一次,各省、市一般每年一招考1次,有的2次,個別單位如警察招考可能單獨舉辦;事業單位考試2011年尚無全國招考,多為全省市和縣級統一招考,一般是各個單位單獨發公告招考 。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事業單位考試

F.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可以向哪些單位提出申訴

2012年8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公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受到處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受理。第四十條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後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處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一)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薯衫據不足的;(二)違反規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變更處分決定:(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三)處分不當的。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事業單老消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工資待遇,按照原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崗位,並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數含腔補償。

G. 事業單位報名審核人工審核出錯了省里找誰申訴

向相應的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申訴。
申請復核的由原處理單位管轄。提出申訴、再申訴的由相應的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管轄。受理復核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人事處理的復核決定。

H. 行政復議是不是都要向上一級單位申請那復核是向哪一級呢

不是,《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非常明確,有向本級政府申請的,也有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的,還有原級復議的。行政復議不存在復核,如果對省級以下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對省級機關原級復議作出燃宏蘆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參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既可以皮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絕譽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I.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處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促進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級黨委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申訴,依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處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依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申訴,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第五條 復核、申訴、再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因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六條 復核、申訴、再申訴應當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申請。本人喪失行為能力、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親屬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人事處理不服申請復核的,由原處理單位管轄。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管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中央和地方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由主管部門管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管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由縣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管轄。
第九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主管部門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訴,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管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市級、縣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訴,由上一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中央垂直管理部門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由上一級機關管轄;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訴,由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機關的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可以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
(一)處分;
(二)清退違規進人;
(三)撤銷獎勵;
(四)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人事處理。
第十二條 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時效期間為三十日。復核的時效期間自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計算;申訴、再申訴的時效期間自申請人收到復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間內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經受理機關批准可以延長期限。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復核和提出申訴、再申訴,應當提交申請書,同時提交原人事處理決定、復核決定或者申訴處理決定等材料的復印件。申請書可以通過當面提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受理單位應當場出具收件回執。
第十四條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單位、崗位、政治面貌、聯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原處理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復核、申訴、再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四)申請日期。
第十五條 受理單位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復核、申訴、再申訴,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二)復核、申訴、再申訴事項屬於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受理范圍;
(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四)屬於受理單位管轄范圍;
(五)材料齊備。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應予受理。
第十七條 在處理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撤回復核、申訴、再申訴的申請。
受理單位在接到申請人關於撤回復核、申訴、再申訴的書面申請後,可以決定終結處理工作。
終結復核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終結申訴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和原處理單位;終結再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申訴受理單位和原處理單位。 第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人事處理的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受理申訴、再申訴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九條 受理申訴、再申訴的單位應當組成申訴公正委員會審理案件。
申訴公正委員會由受理申訴、再申訴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其他相關人員參加。申訴公正委員會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不得少於三人。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人一般由主管申訴、再申訴工作的單位負責人或者負責申訴、再申訴的工作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條 受理申訴、再申訴的單位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提交答辯材料,有權對申訴、再申訴事項進行相關調查。
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配合調查的義務,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
第二十一條 申訴公正委員會應當根據調查情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
(一)原人事處理認定的事實是否存在、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二)原人事處理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是否正確;
(三)原人事處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原人事處理是否顯失公正;
(五)被申訴單位有無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審議的事項。
在審理對復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再申訴時,申訴公正委員會還應當對復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進行審議。
審理期間,申訴公正委員會應當允許申請人進行必要的陳述或者申辯。
第二十二條 申訴公正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審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受理單位應當根據申訴公正委員會的審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申訴處理決定:
(一)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正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的,維持原人事處理;
(二)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做出處理的,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原處理單位撤銷或者直接撤銷原人事處理;
(三)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有錯誤,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原處理單位變更或者直接變更原人事處理;
(四)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和許可權的,責令原處理單位重新處理。
再申訴處理決定應當參照前款規定作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重新處理後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或者再申訴。
第二十四條 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後,應當製作申訴處理決定書。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單位、崗位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原處理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人事處理和復核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申訴公正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五)申訴處理決定;
(六)作出決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載明的內容。
再申訴處理決定作出後,應當製作再申訴處理決定書。再申訴處理決定書除前款規定內容外,還應當載明申訴處理決定的內容和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的日期。
申訴、再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受理申訴、再申訴單位或者申訴公正委員會的印章。
第二十五條 復核決定應當及時送達申請人。
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申請人和原處理單位。
再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申請人、申訴受理單位和原處理單位。
第二十六條 復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書、再申訴處理決定書按照下列規定送達:
(一)直接送達申請人本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申請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視為送達,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申請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見證現場情況,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處理決定留在申請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單位,視為送達。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郵寄送達。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上述規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相關媒體上公告送達,並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七條 原處理單位應當將復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書、再申訴處理決定書存入申請人的個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處理決定應當在發生效力後三十日內執行。
下列處理決定是發生效力的最終決定:
(一)已過規定期限沒有提出申訴的復核決定;
(二)已過規定期限沒有提出再申訴的申訴處理決定;
(三)中央和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
(四)再申訴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 除維持原人事處理外,原處理單位應當在申訴、再申訴決定執行期滿後三十日內將執行情況報申訴、再申訴受理單位備案。
原處理單位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作出發生效力的決定的單位提出執行申請。接到執行申請的單位應當責令原處理單位執行。
第三十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十一條 參與復核、申訴、再申訴審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
(一)與申請人或者原處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承辦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原人事處理及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申請人或者原處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承辦人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的,申請人、與原人事處理及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復核案件審理工作人員的迴避,由受理復核單位負責人決定。申訴或再申訴案件審理工作組織負責人的迴避由受理單位負責人員集體決定;其他工作人員的迴避,由申訴或再申訴案件審理工作組織負責人決定。迴避決定作出前,相關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案件的調查和審理。
第三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對相關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崗位或者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打擊報復的;
(二)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或者違反規定程序的;
(四)在復核、申訴、再申訴工作中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五)拒不執行發生效力的申訴、再申訴處理決定的;
(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復核、提出申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機關工勤人員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J. 事業編資格復審都是怎麼審的

事業編資格復審如下:

依據筆試的成績從高虧拍分到低分,按照1:3的比例確定擬面試人員。如果實際的人數達不到1:3的比例,按照實際人數確定。

參加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的由縣(市、區)組織部門負責復審。對擬面試人選按照報名和招聘的要求展開復審。擬面試人選需要提供相應的材料的復印件和原件以供復審。

對於留學回國人員還需教育部門提供相應的學歷認證材料。

對於復審期間查出與報名、招聘要求不符合的或者是自願放棄的,取消面試資格。

指各類事業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與行政編制相比明坦,事業編制使用范圍廣泛,經費形式有財政撥款、財政補助和經費自理等多種形式。中央機構編制部門重點加強對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宏觀指導,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編制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

事銷槐羨業編包括科研單位、教育單位、文化單位,新聞、廣播、出版單位,衛生單位,體育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單位,社會福利單位,環境保護單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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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事業人員申請復核向哪個部門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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