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廣州失業保險可以領幾個月
多領取24個月。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 ,按照所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 ,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准一般都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按照失業前累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1年 ,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 ,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 ,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 ,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領取失業金流程如下: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 ,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 ,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領取失業金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攜帶本人身份證;
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 ,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
綜上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 ,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
❷ 失業金最多可以領多少個月
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不同地區對失業金領取的規定期限不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交費的時間長短的不同。
失業保險金也就是失業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為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
1.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失業金最長可以領12個月;
2. 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失業金最長可以領18個月;
3.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失業金最長可以領24個月。
另外,如果辭職創業可以一次性領取全部失業金,否則,失業金按月發放,具體以各地社保部門的相關規定為准。
失業金每月能領取多少?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具體標准為:
1. 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2.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3.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4.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
5.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
6. 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一律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如何辦理失業基金領取?
1. 如果領取失業補償金,離職證明(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必須註明非個人意志(如解僱、合同期滿單位不續簽等)才能領取失業補償金。如果你辭職,就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
2. 失業保險金領取,必須是在已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且非個人同意解除勞動關系才能領取,累計繳費費用達到一年,假如你辭職或合同期滿個人不續簽,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❸ 失業金可以領取多少個月啊
失業人員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滿一年,並且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那麼就可以領取失業金。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失業金最長可以領12個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失業金最長可以領18個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失業金最長可以領24個月。如果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可以與之前未領取的一同計算,但最多不能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❹ 廣東失業保險一個月領多少
失業金領取,必須是在已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且非個人意願解除勞動關系才能領取,你如果自己辭職,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具體如下:
1, 能不能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 領多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怎麼領
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的,需要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材料向參保地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經過失業登記和培訓之後方能領取到失業金。一般在辦理失業後次月領取,是打卡發放,在當地領取。具體程序由於各地辦理流程不一樣,建議你咨詢一下當地社保機構
❺ 我在廣東東莞交了34個月社保請問能領多少失業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領取失業金的三個條件: 1、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這三個條件需要同時具備,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❻ 廣州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多少個月
廣州現行最低工資標準是2100元,即2020年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是2100*90%=1890元。補貼期限為一次性。
❼ 廣州市失業保險交了15個月可以領多久失業金
最多領取2個月。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按照所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准一般都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❽ 失業金可以領多少個月
法律分析: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不同地區對失業金領取期限規定不同,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❾ 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
失業保險金最多可以領24個月,具體領取時間是根據失業保險的繳納時間的年限來確定的。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9)廣東事業金可以領多少個月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❿ 金一個月能拿多少錢,廣東省失業金領取標准和條件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准》的通知 ( 粵府[2014]51號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現就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准等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關於支付對象
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支付對象為《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即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失業人員。其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二、關於計發標准
(一)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每滿一年,可領取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按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40%乘以繳費年限計發;不滿一年的繳費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失業人員前次失業有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該部分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按照尚未領取期限的月數乘以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25%之積計發;失業前繳費工資記錄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
(二)按照本條第(一)款計算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低於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准80%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高於月最低工資標准80%乘以24之積的,按最低工資標准80%乘以24之積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當月,年齡距離本人法定退休年齡當月不滿24個月的(含申領當月和法定退休年齡當月),其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不超過申領當月距離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的月數(含申領當月和法定退休年齡當月)乘以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准80%之積。
(四)失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為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關於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支付對象同時存在《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本通知的「繳費時間」按照以下辦法計算:
(一)在2014年7月1日前的連續繳費時間不滿12個月的,2014年7月1日前的連續繳費時間與2014年7月1日後的累計繳費時間合並計算。
(二)在2014年7月1日前的連續繳費時間滿12個月的,其中的12個月繳費時間與2014年7月1日後的累計繳費時間合並計算;2014年7月1日前連續繳費時間超出12個月的部分,不作為計算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時間,每滿一個月按照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2%的標准另外計發一次性生活補助。
四、其他
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