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齡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1、錄用行政介紹信。
2、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工商行政或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文件復印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不需要提供證照復印件)。
3、個人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外地需先轉入)。
4、從業期間勞動合同及信譽圓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5、從業時的工資冊復印件
6、原單位工資介紹信(人員基本情況、原工資構成、工資發放截止時間)。
7、單位填報《工齡認定表》(申請辦公室領取填寫),須加蓋公章。
8、就職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第三十九條,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虛閉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滑塌、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後,並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准, 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後的工作
時間,可合並作本企業工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