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改革,原來的編制被取消了可以去哪
對於轉制單位繼續聘用的人員,將會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取代之前的事業編制,身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基本跟企業管理制度無二致,工作人員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
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類的事業單位會逐步轉企,轉企後不具有編制,但轉為企業職工後各項福利待遇保持不變,如果在經過事業單位整合、撤銷、核減編制完成後,既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自身能力又達不到轉崗重新就業的要求,那麼就只有被辭退。
事業單位改革後人員去向
一、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人員
1、對於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果調整為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其人員可轉為公務員,但編制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
2、對於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果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後,任務不足的事業單位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其人員也隨之分流。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人員
轉制單位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在職職工也會轉為簽訂勞動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Ⅱ 從一個事業編考另一個事業編原有職位怎麼辦
原有職位沒有。事業單位直接給你出調檔函,拿著調檔函直接去現在鍵纖的單位辦岩搏理調檔手續,現在的單位按照轉檔要求給你出具檔案轉遞手續。
但是在辦理稿棗仿這些之前,你這需要跟原單位辦理好離職手續。
Ⅲ 事業單位改革後工作人員該怎麼辦
根據過往的經驗,一般都是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
首先,這些會根據每個員工的能力,還有過往的經驗,進行不同的安排,比如老齡員工可能會提前退休,能力不足的員工會被辭退。
最近這幾年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制,很多有編制的人員變成了普通的幹部和企業人員,並且在這些改組改制的過程下工作究竟該如何走向也是一個大問題,根據以前買斷工齡的經驗來看,很大部分企制,具體的政策得看公司的類型和當地的批文,無論怎樣變動,下屬的機構和工作的內容性質肯定是會發生變動的,並且有部分員工會因為工作能力不足,或者是崗位的撤銷而失去原來的崗位和原有的職業。
Ⅳ 事業單位取消編制原有編制人員怎麼辦
1.競爭上崗,事業單位如果被撤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只減不增等政策的影響,原來的事業職工將會失去事業編制,但是他們不可能進入其他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但是在原單位裡面的一部分員工是可以通過公開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轉到新的單位繼續工作的。
2.自謀職業,大家還可以自己另謀出路。而原單位將會按照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給大家一定的工作補助,根據參加工作1年發1個月的基本工資的形式,一次性來進行補償。
3.提前退休,如果其中部分年齡比較大的員工,在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再就業的能力比較弱,可提前退休的方式進行安置。提前退休,實際上就是內部退養,原單位需要為該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每個月發放基本的生活費涌,到退休年齡後,由單位為該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發放養老金。
事業單位取消編制原有編制人員怎麼辦
Ⅳ 單位變為行政單位,原來的工作人員如何安排
事業單位改革為行政機關,只有部分參公人員可以轉換身份為公務員,其他大部分人員都要轉換為普通事業人員。
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為了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現管辦分離、政事分開,深入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同時又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進行了統籌推進, 對黨政部門設置進行了統一規范。
政事混雜的現象,主要體現在市縣兩級,因此,市縣兩級也是黨政機構規范設置的重點,機構改革方案明確要求,市縣兩級不得設置部門管理機關,不得設置「事業局」,事業單位剝離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今後,事業單位不得承擔行政職能,也不得再行設置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受此方案規定影響,市縣兩級許多原來設置的政府直屬事業機構,和「事業局」,統一規范設置為行政機構。又因為受黨政機構限額制約,設置方式多以掛牌、內設或者整合到相應的行政機構為主。這類機構主要有市縣國資局,單設或者在財政局掛牌;規劃局,整合到自然資源局;農綜辦,整合到農業農村局;質檢安檢機構,整合到住建局;外事僑務機構,整合到統戰部,等等。還有一些原來就是行政部門,因為受機構限額制約,設置為事業局的,在這些黨政機構改革中,都統一設置為行政機構,或者整合到行政機關。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全部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原機構保留,只承擔公益職能,或者撤銷,整合到其他職能相近的事業單位。
機構、職能整合到位後,對於原在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工作人員,如果是參公人員的,部分隨職能劃轉到新整合組建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原來的工作任務,由機構編制部門調整行政編制進行置換,個人由參公人員轉變為公務員。其他大部分參公人員暫時保留身份,和 原來的普通事業人員、工勤人員一起, 整合到新組建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參與下一步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參公人員身份暫時保留,等待新的人事對接政策出台後按條件轉換身份。機關混編混崗、人員身份轉換工作,要在2020年10月底前整改完成。
真寧腔調,貼心提示:
文章看點:1、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市縣部分事業單位將改革為行政機構;
2、政府直屬事業機構、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整體改革為行政機構;
3、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
4、部分參公人員隨職能連人帶編劃轉到行政機關,置換為行政編制,轉換為公務員;
5、機構改革造成的混編混崗問題,限期於2020年10月底整改到位。
事業單位變成行政單位以後,原來的事業人員大部分會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只有少部分人可以轉為公務員。 1.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大趨勢,將來主要向公益性質轉變。
現在事業單位正在實行分類改革,到2020年底將全部完成。事業單位分為行政類、公益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是把行政職能和生產經營職能剝離出來,逐步向公益性質過渡。事業單位剝離行政職能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把行政職能劃歸到相應行政單位,另一種是直接將事業單位轉為行政單位。對於劃歸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基本不涉及人員的變化,只是少了部分職能。對於轉為行政單位的事業單位,就涉及到了人員身份的變化和分流。
2.事業單位轉為行政單位以後,只有單位領導等可以轉為公務員,大部分人員會被分流。事業單位轉為公務員單位,一般情況下肯定會涉及到人員的分流,不可能全部事業人員都轉為公務員。因為,事業單位成為行政單位後,大部分是作為行政單位的內設處室存在,而轉換後的公務員單位是有嚴格的編制限制的,與原來的事業單位相比,編制會少很多。對於那些管理八級以上的事業單位,在領導崗位任職的事業人員肯定優先轉為公務員。剩下的人員或者股級事業單位的人員,就需要通過公務員過渡考試,也就是會出現很多人競爭一兩個名額的情況,通過考試的可以轉公務員,通不過考試的自然會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
3.事業單位轉公務員確實比較困難,有過渡考試的機會一定要把握住。事業人員轉為公務員主要通過公務員考錄、調任、選任以及機構改革劃轉。前幾種方式都是比較困難的,考錄考察的能力要求最高,需要和 社會 上其他人員共同競爭;選任、調任就是職務提拔,對於很多人來說也不是容易實現的事情。而機構改革劃轉的機會更是可遇不可求,所以如果有考試過渡的機會的話一定要抓住。我有幾個朋友在縣以下事業單位工作,之前費了很大的勁都轉不了公務員,結果去年機構劃轉時,通過考試順利登記公務員。
總之,事業變行政單位後,不是所有人員都可以轉公務員,所以有過渡考試的機會一定要抓住。
全國黨政機構改革在3月底前基本已經完成。涉及事業單位,行政類全部取消,絕大部分改為公益類,少部分整體轉為行政機構或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原來在職在編人員就面臨著分流安置,大致有幾個方向:
1、置換為行政編制 。少部分事業編制人員根據職能需要,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隨職能劃轉到行政機構,在機構和編制總額范圍內置換為行政編制。
2、保持編制現狀劃轉 。部分參公人員隨單位改革劃到行政機關,受行政編制總額限制,無法拿出多餘的行政編制用來置換,只能保持參公身份在機關任職,混編混崗使用。這一點在縣區尤其明顯,由於編制有限,很多事業單位歸並或劃轉到行政機關後,雖然機構性質變了,但實際上只是掛個牌,做事的還是原班事業編人員。
3、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安置 。部分人員隨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後,如無崗位需要,其餘人員按慣例全部安置到改革後的事業單位,或根據職能需要,在總盤內分流調整到其它事業單位安置。
4、臨時聘用人員按照崗位需求清理 。單位改行政後,原來的合同工和臨時聘用人員由於不能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已經失去存在的必要,將根據崗位需要進行清理整頓,避免超范圍行使職權。
首先,你說的單位變為行政單位有點歧義,一般情況下, 財政全供事業單位是不可能變為行政單位,最多變為參公單位,但是還是事業編,只不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參公事業單位一般也不能變為行政單位,只有在極個別情況下(行政編空餘較多)才能轉為行政單位。財政全供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基本上也不可能轉為公務員,最多轉為參公人員;參公事業編人員一般也不可能轉為行政編,只有極少數人才會轉為行政編。
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中對事業單位的分類和改革做了詳細的說明,今天我們只說事業單位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轉為行政單位。《意見》第11項「區分不同情況實施改革」明確提出:「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後,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
這句話的大概意思也就是說: 一是一般情況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把行政職能劃出去,只保留事業單位職能,編制還是事業編不變;二是某些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把行政職能劃出去以後,剩下的事業單位職能很少很少,那麼就把這個事業單位撤銷了,人員並入其他事業單位,人員編制還是事業編不變;三是某些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能全部是行政職能,根本沒有事業單位職能,那麼這種事業單位可以調整為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也可以單獨成立一個部門,是行政編。
一、參公事業單位轉為行政單位。去年11月份,我在網上看到一則新聞:「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掛牌,由事業單位整體轉為行政機關」, 我登陸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的官方網站上查了一下,確有其事,以前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是參公事業編,2018年明確海南省糧食局為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類事業單位,據了解,海南省的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也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改為了行政機構。請大家注意:我在網上查了查,截止目前, 全國只有海南省是這樣改的,其他省市沒有類似的例子,當然了,也可能有隻是我沒發現,希望知道其他省市有類似改革例子的朋友我們可以私信聊一聊, 探討一下。之所以海南省的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能這樣改革,我個人推測: 因為這次國家機構改革一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精簡機構、編制和人員,可能因為海南省省直行政編空編較多,所以才能直接劃轉為行政編,當然了人員也變為了公務員。
二、事業單位沒轉為行政單位,事業編人員可以通過考試轉為公務員。 2018年底, 遼寧省印發了《關於擇優選拔鄉鎮公益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充實鄉鎮機關公務員隊伍的通知》(遼組通字〔2018〕43號), 《通知》大概規定了事業單位在編在職人員可以通過考試選拔到公務員崗位,這個考試可能比國考、省考要簡單一些,並且對參考人員有嚴格的要求:2011年4月9日後未經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進入的(主要指部隊轉業人員)不得參加考試。這類改革的例子也很少,據我個人了解,好像全國只有遼寧省有這種政策,其他省、市在編事業單位人員要想考公務員必須通過國考或者省考。
三、承擔執法類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參公事業單位。 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方案》第五大項「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明確了要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和農業等5個領域的執法隊伍,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也明確了要組建城管執法隊伍。也就是說國家已經明確了 城管、市場、環保、文化、交通和農業等6個執法隊伍,
根據2016年中共中央下發的 《關於進一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意見》 第四大項「組織領導」第三小項「明確機構設置、編制、人員和經費」中已經明確:「 綜合執法人員依法依規納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其他5類執法隊伍建設都有類似文件類似規定,所以這類事業單位會轉為參公單位,人員雖然還是事業編,但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待遇、晉升、工資跟公務員一模一樣。 注意:有些地市規定的很嚴格,必須通過考試取得執法證才能成為執法人員,才能轉為參公。
行政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兩個性質不一樣,行政單位是黨政機關及政府行政職能管理機構。他們的編制是公務員編制,所需經費是由所在地財政全額撥款供養。事業單位是黨政行政機關下屬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機構,隨著行政機關單位與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的分離。行政機關單位不承擔事業單位的事業職能,事業單位與行政機關單位的脫離去行政化。只有行政機關單位的人可以向事業單位流動外,事業單位去行政化,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人不可能輕而易舉地進入行政機關單位謀得一官半職,行政機關進入事業單位倒是大才小用輕而易舉的事,事業單位想進入行政單位是難上加難搞得不好又得吃頭再來。行政單位進人是逢進必考,你得報考相應的職位通過國考,政審,面試才能夠獲取相應的行政單位的編制!
機構改革,事業單位整建制改為行政單位的,原來工作人員有三種安排方式:一是參公人員轉為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全部轉為公務員。二是事業編制人員分流安置。原為事業編制的,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或現單位下屬事業單位。三是工勤人員分類安置。司機可能轉為行政工勤人員,其他安排到下屬機構。在人員分類日臻完善的今天,人員身份是非常難改變。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經過實名制登記,轉變事業編制時,要承諾放棄公務員身份。
事業單位變成行政單位,原來的工作人員滿心歡喜,以為自己的編制性質也可以隨著單位的性質變更,置換成行政編制,自己成為公務員。但事實上,這種可能性非常小。那會怎麼安置這些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呢?
第一,最大可能是編制劃轉到新的行政單位,但編制性質維持不變。 我們國家實行機構改革、編制體制改革,都會有一個原則,那就是把很多相同或相近的職能劃歸到同一單位進行管理,而總的編制將維持不變或減小。所以想要搭上改革的紅利,而輕易的把事業編制轉變成行政編制是不太現實的。我們這個地區進行過一個很大的機構調整,那就是整合了所有除公安之外的執法類職能,全部掛歸到綜合行政執法局來統一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肯定是行政單位,而且是執法類的行政單位,一般情況下只有行政編制的公務員才有執法權利。但即使如此,這次改革當中劃歸到綜合行政執法局去的原事業單位人員,劃轉的原則仍然是保持編制性質不變,保持待遇不降,未能轉成行政編制,成為公務員。這些人員在新的行政單位工作到退休,自然減員,但新進人員必須是公務員。
第二,次要的可能就是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安置。 只要是編制內的人員,一般政府都會妥善安排。如果新的行政單位容納不下,就可能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一般也是接收其原來職能的單位。這樣分流的原則也是保持編制性質不變,待遇不降。但到新單位之後能否發展還要看個人的努力。如果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一般也可以選擇申請提前退休,這樣的情況組織人事部門一般都會給予批准。
第三,原來是參公事業編制人員,可能會慢慢過渡為公務員。 如果行政單位的行政編制比較充足,因為參公事業編制,實際上在工資、晉職晉級等方面是與公務員沒有什麼太大差別的,參公事業編制可能就會直接置換成行政編制。如果行政單位的行政編制不足,等退休人員或調離人員空出行政編制之後,參公人員可能會落編成為公務員。
第四,至於原來的臨聘人員,可能接收也可能辭退。 目前臨聘人員多數為勞務派遣人員,如果行政單位還需要這些人員作為補充,那麼可能會維持待遇不變的接收。但如果行政單位不需要這么多人,那可能就會把這些人退回到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來安置。
事業單位變成行政單位,對於普通事業編制人員來說並不一定是好事。因為如果不能轉變成行政編製成為公務員,那麼在行政單位,他們將從事一些輔助性的工作,或將失去晉升發展的機會。而極個別人員能夠轉變成行政編制,將獲得更好的發展。
從問題來說,應該是由於該機構改革,單位性質轉變了。 最大可能性就是事業單位或者參公事業單位轉變為了行政機構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原單位的工作人員一般有以下幾種安排方式:
第一種,就是原單位的原有行政身份或者參公身份的人員 , 自然轉為公務員身份 。這樣人員身份與機構行政相一致,可以留在該單位繼續工作,從事相應的行政業務或管理等。
第二種,就是原單位的事業身份人員 , 是不能根據機構性質的轉變而直接轉變身份的。這樣的話,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種就是繼續在該單位工作 。那麼,就要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模式, 工作繼續干,身份不轉變。這是特殊情況下的處理方式,原則上是不允許的,是一種混崗的做法 。 另一種就是分流安置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 。
我是三百字,一個喜歡嘮嗑的朋友。
從我所在省份來看,市一級只有參公單位變為事業單位的,沒有發現事業單位轉變為行政單位的。省一級也只是把參公事業單位轉變為行政單位的內設處室,並沒有把參公事業單位直接轉變為行政單位,而且從現在的改革結果看,很多東西模稜兩可,並沒有呈現出最終的結果。縣區一級很多本身就是事業單位,連參公都不是,就更沒有什麼變化了,主要是合並為主。
從省一級來看,原有的參公單位,比如某某局,裁撤後並入主管機關,叫某某處室。要是原單位人很少,基本上都能進處室,身份由參公事業單位身份轉化為行政身份。如果人多,那麼只有幾個人能夠轉換身份,其他人老人老辦法,身份不變化,但到處室參加工作,也有一些人分流到其他單位。省一級畢竟層級高,所以整體改革呈現出的態勢還是比較好的,人員安排也還算比較合理。
但到了市一級就不一樣了,市一級的改革結果基本上就是換塊牌子。只有極少極少一部分幸運兒能夠轉換身份,到局機關參加工作。絕大多數人還是待在換了牌子之後的單位,干著原來一樣的活。從身份上來講沒有變化,只是單位性質變了。在本輪改革當中,很多部門之間存在相互交換,但多是劃編不帶人。比如財政部門劃了部分職能到農業部門,很明顯,沒有哪一個財政部門的人員願意從一個強勢部門到一個沒人寵的部門工作,甚至財政部門在給編制的時候還會打折扣,所以農業部門最後只能拿兩個空編,一個人也撈不著。不過話說回來,從弱勢部門劃到強勢部門的職能,相關工作人員都擠破腦袋想要走,一個個爭先恐後,使出渾身解數,生怕自己去不了。一般局機關會根據相關職能設立新的科室,但由於編制不夠,所以不能夠接納參公單位原來的一些人,所以新成立的科室也是由原局機關的人員負責工作。而且市一級最喜歡乾的就是本來在省裡面是兩三個處室的職能給合並到一個科室,說白了就是壓縮人員。不管怎麼講,原單位的人員基本上是沒什麼變化的,只是說現在有點不清不楚,不知道以後會是什麼樣子。比如晉升途徑,單位編制的核定增減。
到了縣一級那就簡單了,很多單位原來就是事業單位,根本與參公不沾邊。連參公都不是,還談什麼轉化為行政呢?所以很多都是把幾個事業單位合並到一個單位,人員也隨之流動。從工作內容來看,基本上沒有什麼變化。但從職稱評定來講,應該還是有一些影響的。合並後人員增加,相關職稱數也要重新核定,職稱總數一般不會變化,但不同的職稱數會有所調整。有人歡喜有人憂吧,一些人在原單位眼看就要晉升一個等級的職稱了,而且沒有別人跟他爭。但是新單位成立後,很有可能會被別人搶了位置。而有些人在原單位由於單位職稱數量的限制,已經到了天花板,新單位成立後,路子又活了。
兜兜轉轉終究還是那麼些人,如果把所有人看成一個整體,其實是沒有變化的,但把整體拆分成一個個的人,有人無動於衷,有人冷眼旁觀,有人歡呼雀躍,有人垂頭喪氣。
在哪兒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一顆為人民服務的心,要認認真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對得起自己拿的那份工資,對得起黨和人民的信任。
我是三百字,一個喜歡嘮嗑的朋友。
單位變成行政單位,一般是在國家規定的文件內執行,國家規定了某項職能具體 社會 管理職能,就會改變單位的職能性質,原單位的人員,也會在規定的條件內進行身份轉換,大多數單位會設置一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直接劃入公務員劃參照公務法管理的隊伍,還要參加過渡考試。不符合條件的會安排分流到 其他單位去,一般政府部門會妥善地安排好被分流的人員,這一點我們國家政府部門做到了人性化,不會像西方國家甩鍋。
Ⅵ 事業單位改革了,參公的怎麼辦
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逐步改為行政機關或參公;承擔生產經營職能的,將逐步轉為企業;承擔公益服務功能的,將轉為公益類事業單位,突出公益服務職能,弱化事業單位屬性。所有改革將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後,其人員編制將分成三種類型:
1、過渡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關或參公單位後,其原來行使行政職能的在編人員,將統一通過過渡考試的方式,整體轉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其餘人員將被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或保留到現單位(已剝離行政職能)繼續從事公益服務職能。
2、繼續保持事業編制。公益一類和大部分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將保持現狀,繼續保留事業編制。
3、取消編制轉為企業人員。部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如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和高校,將逐步取消事業編制脫離體制,實行合同化管理。其餘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事業單位,主要以自收自支的為主,將全部轉為企業,人員編制除耐彎部分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將全部取消編制,推向市場。
(6)事業編制人員改革後原職務怎麼辦擴展閱讀:
參公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其與行政機關和一般事業單位的區別和聯系。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並畝擾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原則上,我國公共部門根據不同的編制類型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我國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例外,也就是說,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第6條規定,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並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雖然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實行公務員制度,但是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公務員」,而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參公人員」。
原人事部部長趙東宛在其題為《機構改革勢在必行》的報告中提到人員安排的途徑時指出,「從機構改革試點城市的情況看,可以採取以下途徑:一部分人員隨著改革轉移到經濟綜合監督等需要加強的部門;一部分人轉移到投資公司、行業協會和信息、咨詢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有大多數被分流到事業單位。
Ⅶ 事業單位改革後編制怎麼辦
目前事業單位改革根據事業單位性質不同,主要將事業單位劃分為行政類、公益類和生產經營類三大類。
行政類事業單位將其職能劃轉到相應的政府機構,這一類型的事業單位逐漸撤銷。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直接改制為企業,自收自支,自負盈虧。公益類事業單位又按照其職能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承擔公共衛生、公共文化、基本醫療、科研服務、義務教育等基本公益類的單位劃分為公益一類,由政府保障其運行;高等教育、非盈利性公共醫療等劃分為公益二類,這類事業單位同樣也會逐漸改制,由社會購買服務代替事業單位職能,今後會慢慢消失。
改革後,編制怎麼辦?
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逐步改為行政機關或參公;承擔生產經營職能的,將逐步轉為企業;承擔公益服務功能的,將轉為公益類事業單位,突出公益服務職能,弱化事業單位屬性。所有改革將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後,其人員編制將分成三種類型:
1、過渡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關或參公單位後,其原來行使行政職能的在編人員,將統一通過過渡考試的方式,整體轉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其餘人員將被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或保留到現單位(已剝離行政職能)繼續從事公益服務職能。
2、繼續保持事業編制。公益一類和大部分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將保持現狀,繼續保留事業編制。
3、取消編制轉為企業人員。部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如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和高校,將逐步取消事業編制脫離體制,實行合同化管理。其餘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事業單位,主要以自收自支的為主,將全部轉為企業,人員編制除部分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將全部取消編制,推向市場。
;Ⅷ 如果事業單位合並,原職務怎麼辦
原職務基本保留。
一、如果你的原來職務有行政級別的,基本上是會保留的。但是如果你原來是某個所的副所長,這個所是處級的事業單位,並入到某個廳。你這個基本上會保留為副處長的。我說這個是省一級的,其他的依次類推。尷尬的是到縣里,因為縣里的事業單位,很多是股級,也有副科級的,這個時候,內設部門的負責人,合並後就很尷尬,基本是不會保留職務了。
二、如果你原來的職務是沒有行政級別的,是不會保留這個職務的。事業單位有事業單位的管理辦法。但是如果你工作年限夠長,專業技術夠高,說不定會職務職級並行。享受副科級待遇什麼的,但這個是沒有職務的。
三、其實不必在意這些。事業單位合並之後,基本上原來領導人的職務都會受到影響,因為畢竟還是自己在原單位,一個人負責一個單位爽一些。對於普通人,特別是年輕人,可能影響不大。
綜上,我覺得應該基本會保留的!!!
事業單位改革,機構改革,催生很多新的單位,也有幾個單位合並為一個單位, 誕生新的機構還好,會多出好多領導職務,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但是涉及單位合並,就面臨領導職數削減,原來領導無法安排,那怎麼辦?一般都採用下面幾種辦法:
第一,採取調動崗位,比如衛生局和計生局合並,原衛生局局長任衛計局局長,原計生局局長無法安排,可能會調到其他單位任職,有可能是財政局,也有可能中小企業局,這簡直千差萬別,就看組織部們安排了。
第二,提前離崗,有時單位合並,領導崗位變少,組織部們會採取53歲以上領導提前離崗。提前離崗是基層特色,領導離崗不同於退休,可以繼續保留原待遇,單位各項福利繼續享有,也不需要上班。這樣可以解決燃眉之急,還可以加快領導流動,有利於年輕人上位。
第三,提升一個級別,任非領導職務。比如你原來是科長,單位合並你無處可去,但你以前給單位做過貢獻,單位給你爭取一個副調研員職位,級別和待遇上去了,就是沒有實權了。
還有很多安排方法,就看組織怎麼安排,最後祝你好運!!!
事業單位被合並,實際上是兩個單位班子會撮合在一起。工作人員還好說,拼拼湊湊總不會下崗。
當然,如果當地給提出,離職之後給補償金的方案也是可以的,不過沒有幾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會選。
但是對於領導就不一樣了,合並之後一般會採取精簡,相應領導職數減少。這種問題職務應當是怎麼變化呢?
首先必須服從領導。組織部門怎麼安排,就怎麼執行。一般首先安排主要領導崗位,如果實在都符合條件,就會安排局長和書記分開這種模式。但是這種模式的情況下,實際上還是多數局長是一把手。
實在不好同時安排的情況下,當然也有轉任的情況,將一個領導調到其他部門擔任領導職務,但是相應的級別是不變的。
另外,還有一些可調整的職務,比如紀委書記、委員,這些既可以是副局級幹部,也可以是正局級幹部,沒有太嚴格的限制。
另外也有一些單位,雖然是下屬單位,但是級別很高,可以安排領導職務。比如多地的社保部門雖然是事業單位,但可能是正局級單位。另外實際上社保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大板塊業務甚至都可以獨立出來單獨成立單位。
組織部門一般也會安排調研員等非領導職務,具體工作有單位內部自行安排。 擔任非領導職務後,也可以選擇提前離崗。
現在已經不在追求幹部年輕化了,對於機關事業單位來說,年紀大一點的人更有經驗,更穩重。畢竟未來延遲退休可能率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必須做好提前適應。
其實事業單位撤銷合並後,幾乎所有的人都會做到妥善安置,所以不用太擔心。
單位合並後,職務怎麼辦?
單位合並,有以下幾種方式:
1、掛牌機構: B單位成為A單位的掛牌機構,其職能、人員、編制全部並入A單位,和A單位一塊牌子,兩套人馬,單位名稱規范為:A(B),原機構、職能、編制都在,唯一不在的是原來的領導職數,一把手肯定不存在了,副職一般也只會給A單位增加一名專管B單位事務的副職,其它副職也取消了。
2、合並。 B單位消失,其職能、人員、編制全部合並到A單位,不在保留B單位名稱,B單位的領導職務也同機構一樣同時取銷。
3、下屬單位或內設機構。 B單位合並到A單位內,成為A單位的下屬機構或者內設機構,一般級別、機構名稱、人員、編制、領導職務都不會發生變化,和原先一樣,只不過多了一層隸屬管理關系。
在1、2兩種方式中,會發生兩個問題:
1、超職數。 原來的領導職務減少,導致新單位領導職數超限。一般情況下,機構改革過程中,允許短時期內超職數情況的存在,這也就是我們曾經在省廳改革過程中看到的一正八副、一正九副等現象出現的原因。在改革過程中,或者改革後一兩年內,組織部門會通過調任,解決超職數配備問題,新單位的領導職數會嚴格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執行。
2、混編。 尤其是事業單位合並到行政機關,會出現機關內存在事業編制的現象,即「機關事業」編,這個名稱在機構編制管理條例上是不允許存在的,是臨時處置措施,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混編混崗」。機構編制部門也會在改革過程中或者改革後一兩年內,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把「機關事業」編調整為行政編制。
如有機構編制方面的問題,可私信解答。
兩個事業單位合並,如果在原單位有一定職務,不一定能夠安排原任職務,但會保留相應級別。具體如何安排,主要看合並後新單位的屬性或上級的意圖。比如合並後的單位屬於技術性的,具備高級技術專長的人員就可能會繼續委以重任,但主要還要以上級機關的人事安排為准。
事業單位合並,通常情況下都會在合並之初先發布新的組織架構以及單位合並後的人員安置辦法,並對新單位中的各崗位職責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事業單位人員的原職務會一並撤銷,通常都不會保留,而是根據新單位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具體要參考新單位合並的性質和個人工作安置情況來定。
事業單位改革後人員分流安置工作通常分為一下幾種情況:
第一、對無法安置在事業單位的人員,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符合國家退職條件的人員,會直接給辦理退休,或者經單位審批提前辦理提前內退或者退職手續。
第二、對於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者核減編制中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員,按相關規定發放補償金,由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第三、事業單位合並後,屬於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可以雙向選擇,繼續留在機關公務員隊伍中安排其他工作。
第四、對於單位被整編後無空缺轉公務員行列而進入其他事業單位的,可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在新單位就職,執行新單位的工資職稱和福利待遇。
第五、如果由原事業單位整編後轉為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則由新企業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執行企業的管理制度。
綜合以上情況, 不管是在編還是非在編的人員,在事業單位合並後,原職務都是會被撤銷,並重新任命。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所有看法,希望對題主能有幫助,也歡迎大家在評論區里一起討論。
機關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合並,人員職務安排基本上會釆取拉長板凳的做法,保留現狀不變,然後通過退休、調整逐步消化,直至達到合並方案中的定崗定編要求。
一、主要領導職務安排 。原來兩個單位的主官在單位合並後,一般會安排一個當局長,一個當書記,具體誰當局長誰當書記看個人實力和單位強弱而定,單位原來強勢且領導實力雄厚的,一般當局長,另一個則任書記。其他副職,年齡快到點的改任非領導職務,年輕的該調整的調整到其他單位,不調整的大多保持現狀,只是分工略有調整罷了。
比如我們這里的文化局、廣電局、新聞出版局合並為文新廣局,廣電局的局長就當了合並後的文新廣局局長,文化局的局長任書記,新聞出版局的局長直接改任調研員,其他副局基本保持不動,前前後後算下來,一個新的文新廣局班子差不多二十來號人。這兩年經過消化,書記調到其他局當局長,其他副職退休的退休、調整的調整,才逐步回復一正八副的格局。
二、一般幹部的安排 。基本上是一塊牌子幾套人馬,不需要合並的科室,原來干什麼的還繼續干什麼,合並後的科室,遵循上述原則,誰強誰當科長,比如辦公室,主任誰當主要取決於局長是誰,其他科室大休如此,一看分管領導,二看主要領導。至於普通科員,更加不用考慮這些了,無非當一塊磚頭,哪裡需要哪裡搬。
事業單位改革中,不乏出現裁撤、合並、降、升格等政治現象。事業單位合並後,科級以上事業幹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幹部管理部門為其改任職務。如縣區內科級事業單位合並後,作為縣管幹部的科級事業幹部,由縣、區黨委公布任免令,任命其新職務,免去原單位職務;地級市內縣處級事業單位合並後,由市委公布的新單位領導班子研究,按照組織程序對原科級事業幹部職務進行調整,並向相關部門備案。
科級以下事業幹部,有行政職務的為股級幹部,分為正股級和副股級,只存在於縣區科級事業單位。單位合並後,股級幹部比較尷尬,原任職務無文件免除,新職務可能出於各種錯綜復雜的人事遲遲不公布。按常規,理應在新單位「三定」方案報地方黨委編辦審批後,先由單位領導班子研究,確定人選;再根據單位在黨政中的隸屬關系,報請組織部或人社局對相關人員進行考察;最後由主管部門出具正式的任命文件,公布股級幹部職務。
600多家單位整合為65家,事業單位合並後大量職工要失業?
在事業單位改革不斷推進的過程中,時刻牽動著3000多萬事業單位職工的心,其中影響最大的,除了編制改革,就是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機構改革指幾個機構合並誕生新的機構,合並後部分事業單位會被壓縮、撤銷。
從去年至今,遼寧省大力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其中省直機構659家公益性事業單位,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原則,將職能相近的單位合並,已整合為65家大型事業單位,共撤銷事業單位1171家、收回事業編制15萬名。
這組數據可見事業單位合並整合速度正在加快,遼寧省改革頗有成效,不僅減輕了政府償債壓力和財政供養負擔,提高了人員工作效率,還使職工收入有大幅增長。
不過人員安置的問題依然讓人擔憂,隨著合並整合速度的加快,原單位職工該何去何從,是否會有大量職工面臨失業、下崗的風險。
對於這些職工,有三條調動崗位、提升級別任非領導職務、提前離崗三條出路可選,離崗和無法另行安排的人員會發放補償金。
文:湖北中公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改革的步伐在逐漸加快,部分事業單位合並已經成為必然之勢,很多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比較關心如果事業單位合並,原來的職位會怎樣?這部分人會不會面臨失業或者其他?
事業單位改革中的合並包括:編制壓縮、單位撤銷。事業單位合並之後新的單位對於編制以及人員都有定額,對於合並過程中剩下的員工,已經到達退休年齡或者不適合該工作,滿足相關退休條件的,允許其辦理退休手續。對於不適合在新單位新崗位的職員將會通過補償的方式,進行辭退。適合調崗的職員可以通過申請調到其他單位任職。
已經面臨撤銷的事業單位職員怎麼辦?基本上和重組的事業單位安置差不多。
歡迎大家在下方評論區發表不同觀點。
Ⅸ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轉企單位或撤並單位人員會怎樣安置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有兩個方向,一是保留公益性質,二是改制為企業。
改制後人員去向有:
1、保留公益事業單位屬性的,其人員保持原狀不變。
2、改制為企業的,其人員流向有三:A、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這是指有正式身份的系統編制人員,包含辦理人員、專技人員、工勤人員等。
B、提早退休,交由社保局部包管。工齡滿二十五年以上的事業單位人員,在改制過程中可懇求提早退休;或許得了嚴重大年夜疾病的人員,其疾病類型在法則的病休范圍內的,可以懇求提早病休。其它當然不符合前提,但距離退休年事較近的人員,異常也能夠破格懇求。
C、自立擇業。主要對單位內的合同工、臨時工、人事代辦代理等臨時用工,在改制過程中,辨別不合狀況,給與照顧補助,由其自立擇業。事業單位系統編制人員也能夠根據本身懇求選擇自立擇業。
(9)事業編制人員改革後原職務怎麼辦擴展閱讀:
一、事業單位改制手續辦理:
1、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事宜。
2、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4、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職工,在規定的時間結束後改制企業將停止一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停繳各種社會保險及公積金,並將職工的檔案等資料交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日後對本人發生的一切費用,待本人願意辦理手續時,改制企業自應計補償中扣除。
二、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
1、推進轉企改制。周密制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產,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
轉制單位要按規定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依法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或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內部改革,轉變管理機制,並依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逐步與原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其國有資產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2、完善過渡政策。為平穩推進轉制工作,可給予過渡期,一般為5年。在過渡期內,對轉制單位給予適當保留原有稅收等優惠政策,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
在離退休待遇方面,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醫療保障方面,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有條件的轉制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要進一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