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區別是啥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區別如下:
1、工資的來源不同
公務員編制就是單位工作的正式人員,其工資由財政全供。事業單位工資由財政全供或者財政部分供給或者自收自支。
2、事業編制與公務員編制崗位之間的轉換有差異
公務員和事業編制就區分很明顯,工作人員一般不大范圍的交叉,一般是各司其職,各負其職,尤其是副科以下的人員崗位之間一般不能相互轉換,但是到了副科就可以相互轉換。比如可以從事業單位里直接提拔人到局機關當副科長或科長,也自動轉為公務員編制了。
3、招考不同
所有的公務員都是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包括事業單位中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考是不會招考公務員的,事業單位招考,主要是針對科、教、文、衛、交通等系統,報考時還有一些具體限制。如報考教師的,需要教師資格證,報考醫院的,需要醫師資格證書等。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公務員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事業單位編制
⑵ 公務員編制和事業編制的區別是什麼
有身份、工作內容、穩定性、收入四大方面的區別:
一、公務員和事業編的身份區別
(一)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通過國考、省考、選調生招錄。
(二)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通過事業單位招考或者事業編人才引進招錄。
這些官方定義因為用詞太「官方」,不容易理解,我們用不準確但好理解的大白話講講:
事業單位就是設置為公共事業幹活兒的,行政機關是負責管理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
二、公務員和事業編的工作內容區別
(一)公務員的工作
公務員從事綜合管理工作、行政執法工作和專業技術工作。
覺得這還是太抽象了,看不懂對吧?再來通俗一點解釋:
1.綜合管理工作,就是大家印象中最普遍的公務員工作,一般就是制定政策、推進落實、督導檢查、行政審批等等。比如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製造2025》,福建省委、省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建設海洋強省的意見》,石家莊市政府出台《石家莊市數字經濟發展規劃(2020-2025)》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政府擬徵收土地公告。這些都是公務員的日常綜合管理工作。
2.行政執法工作,說到這個大家第一印象可能是城管在街上追逐小販,其實這個只是一小部分。我們日常接觸到還有很多,比如交警大隊的執法人員對違停機動車貼罰單,比如市場監管局執法大隊的執法人員對疫情期間亂漲價的商家罰款,比如生態環境局執法大隊的執法人員對排污企業責令停產整頓,這些都是行政執法工作。
3.專業技術工作,這個在公務員群體里最少,跟老百姓也最遠,除了飛行器駕駛、船舶輪機等崗位,大家最熟悉的一般是法醫,他們勘察現場還有對屍體進行解剖出具屍檢報告這些,都是專業技術工作。
(二)事業編的工作
1.文化、教育、衛生
這個最容易理解,我們最熟悉的電台、電視台、報社、博物館之類文化單位,都是事業單位,他們的正式工作人員都是事業編(當然,他們也有下屬企業和企業身份人員)。幼兒園、中小學、高校之類的教育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是事業編身份。鄉鎮衛生院、醫院、疾控中心之類衛生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是事業編身份。另外,以前很多科研機構也是事業單位,現在大部分已經改制為企業,只有少數保留事業單位性質。
2.行政執法
前面我們提到了公務員有行政執法職能,事業編怎麼也有了呢?這是因為很多地方行政編(公務員)不夠用,需要委託下屬事業單位行使行政執法職能。比如一個縣的農業農村局,總共可能就十一二個行政編制。根本沒有能力進行執法活動,這時候,一般會下設一個農業農村執法大隊,委託其行使執法職能。行政執法隊伍因為歷史原因導致編制構成復雜,目前有事業編、參公、公務員三種身份,不同系統甚至不同地區都有不同。
3.社會管理與服務
我們平時到市民中心去辦事,去公積金中心辦事,去街道辦事處辦事,負責收材料蓋章制證的人員,相當一部分是事業編編(還有很多臨時工)。當然,也有很多單位的服務中心是公務員在做,這和上面的行政執法一樣,還是涉及行政編制是否充足的問題。
三、公務員和事業編的穩定性區別
公務員,是目前穩定性最高的體制內身份,一般很難被砸飯碗。以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為例,各系統幾十個行政單位合並、拆分、隸轉甚至取消,但是這些行政單位的公務員,沒有任何人丟身份或者丟飯碗。
事業編,這個是最復雜的。國家目前正在進行的事業單位改革最終目標是甩掉三千萬事業編制人員這個大累贅。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關,本來就是因為需要幹活兒設置的單位,後來異化為衙門,反而被人當作正常,這是不正常的。最近幾年的改革就是讓事業單位回歸正常。比如2018年機構改革中明確要求事業單位不得稱「局委辦」,很多名為某某局的事業單位(包括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都摘了帽子,這被稱為「局改中心」。比如高速公路管理局改為了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園林管理局改為了市政園林事務中心,房管局改為不動產登記中心等等。
其次,去編制化,各省已經悄悄搞了很多年了。大多數人沒注意罷了,學校醫院新進人員沒編制早已經是常態化,很多事業單位招考根本不提編制這個事兒,很多人考上後以為自己有編制,其實沒有編制或者編制不在個人。這個各地具體名義不同,有非實名人員控制數、報備員額制或者總量備案制等等各種表述,本質是一樣的。
最後,改革後事業單位一部分轉企業(設計院,檢測機構之類),一部分轉參公(社保中心,執法隊之類),一部分保留事業單位性質,工作人員佔用編制但不擁有編制的員額備案制或者直接人事代理(比高校、醫院)。
四、公務員和事業編收入區別
收入是大多數人最關心的問題,一般來說事業編教師收入不低於公務員平均收入,這個在全國是可以基本落實的。一旦某地達不到公務員平均水平,當地教師一般就會馬上有上訪甚至其他更極端的行為。這導致很多地區教師收入是高於公務員的,以鄭州市為例,當地公務員年到手9萬左右,當地中小學老師年到手12萬左右。
醫院正式在編人員收入更是秒殺公務員收入,一般最少是當地公務員的2到3倍,這個大家都知道,就不用多說了。
那是不是所有事業編人員收入都高於公務員呢?答案是否定的。比如最常見的開發區管委會,既有公務員也有事業編。這種單位的同級別事業編收入一般只有公務員的80%左右。類似的還有各種承擔行政執法、社會管理與服務的事業單位,一般其正式人員收入也是略低於同級公務員的。
⑶ 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差別到底在哪
公務員與事業單位人員的區別: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中除了工勤人員以外的人員都是公務員身份,都屬於公務員編制。事業人員主要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
(一)工作內容
公務員是國家政府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具備行政執法權。事業單位是服務性質的單位,通常情況下不具備行政執法權,這是事業單位與公務員之間最大的差別所在。因此,公務員工作壓力較大,而事業單位工作則相對比較清閑。
(二)晉升途徑
公務員編制晉升走級別,晉升途徑一般是從科級、初級、局級到部級。比如你第一年是科員,可能是最低一級的,幾年以後當了科長,就是科級。再幾年以後當了處長,就是處級……當上了局長就是局級。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進行考核選拔,不簽勞動合同。而事業編制走的是職稱,晉升途徑一般是由初級工、中級工到高級工,崗位一般分為管理崗和技術崗,需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簡單地說,公務員都擁有幹部身份,而事業人員名義上是國家幹部,實際還是工人身份;公務員工作更加穩定,而在事業單位工作則與在企業工作一樣,承擔著一定風險。
(三)薪酬待遇
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發放,並根據國家財政狀況進行調資,公務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一般不受國家約定,由各事業單位根據市場情況而定,事業單位人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有關的社會保障規定執行,一般要逐步實行社會化。應該說:同崗位同資歷情況下公務員編制比事業編制收入要高一些。
⑷ 公務員與事業單位的區別是什麼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有以下的4個區別:1、工作性質不同。公務員從事是國家行政事務性工作。事業單位人員從事的主要是社會公益性工作,或者說是非營利性的工作;2、工資收入。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比公務員高;3、保險福利。公務員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業單位的人員要好;4、用人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