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遺屬生活補助支出功能科目
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范圍內。遺屬生活補助支出功能科目屬於職工福利費,應計入應付職工薪賀仿酬范圍內。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配返造成一培拍飢定困難。
❷ 遺屬補助支出功能科目
經費支出-撫恤金。根據查詢遺屬相關消息顯示,遺屬補助消差者支出功能科目是經費支出-撫恤金,遺屬補助,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拿薯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身前單位可對遺屬給慶指予定期或臨時的補助。
❸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後遺屬的補助是什麼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民政部 財政部
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人事局、財政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你們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下發執行,並報我們備案。
一九八O年二月三日
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者定期的補助。多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於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後顧之憂,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為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多作貢獻,根據現在的情況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之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下發後,原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規定自行廢止
❹ 什麼是遺屬費
即遺屬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的運配定期或臨時補助費。
補助費的多少,根據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其生活困難的程度來確定。對因工死亡的,補助費標准可適當提高一些,但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補償項目:
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纖羨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4)事業單位遺屬補助屬於什麼支出擴展閱讀:
支毀悄拍付渠道:
1、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
2、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
4、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權利處理:
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養對象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准高於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不再支付相應待遇;若賠償標准低於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予以補差。
❺ 遺屬補助是什麼意思
一、補助原則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根據困難情況給予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實行動態管理。 二、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遺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沒培彎旦有經濟來源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五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未滿十八歲或雖滿十八歲,但尚在大學、中專、技校和普通中學學習或因疾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弟、妹)未滿十八歲或雖滿十八歲,但尚在大學、中專、技校和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補助費標准 l、死者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一律以遺屬 戶口所在地 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准作為計算基數。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准原則上執行省政府規定的標准,如當地標准高於省政府標準的可按當地標准執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准調整時,從下一個月起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3、死者遺屬一般每人每月按80%領取(余數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計算)。 4、死者系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領取。 5、無依無靠的孤獨遺屬,按100%領取。 四、具體問題 1、死者配偶另行結婚後,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難鬧隱補助費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仍由原支付單位繼續發給。 2、享受定期補助或未享受定期補助的遺屬如遇特殊困難,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視其困難情況,適當給予臨時救濟。 3、未轉正的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遺屬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家庭確有困難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單位酌情給予一次性補助。 4、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有變動時,應從遷移之下月起,改按遷入地的標准執行。 5、過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從本文下達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標准執行;過去未享受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如符合本規定享受補助條件者,從批准之月起給予補助。本文下達後死亡的工作人員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從工作人員死亡之下月起執行。 6、工作人員離退休後死亡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規定執行。 7、符合離休條件而未辦離休手續即去世的人員,其無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執行晉人險字〔2000〕9號文件所規定的標准。 8、要加強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補助的人數、條件等情況有變配擾化時,應按變化後的情況及時重新確定。 五、審批許可權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由死者遺屬本人申請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批表,省直單位報主管廳、局審批;市、地所屬單位,報市、行署人事局審批;縣所屬單位,報縣人事局審批。 六、經費開支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和臨時救濟費,按現行體制規定由各級財政負擔。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費項下支付,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支付。 七、本規定從發文之下月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即行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❻ 什麼是遺屬費
就是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扶養條件的生還者補貼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農業人口存活者每月調整為230元,非農業人口存活者每月調整為280元。
職工或者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或者其它原因死亡,其扶養對象因交通事故和民事賠償得到補償,補償標准高於因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標準的,企業將不再給予補償。若賠償標准低於因病及皮培雹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予以補差。
(6)事業單位遺屬補助屬於什麼支出擴展閱讀:
遺屬費的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依靠死者生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列為直系親屬:
(一)年滿六十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父親、丈夫;
(二)年滿五十五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母、母親、妻子;祖父母、祖母作為扶養對象,也必須是無子女或者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人。
(三)不滿十六周歲或者雖未成年但仍在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前夫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父異母或者同父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年滿16歲;作為撫養對象的孫子女和兄弟姐妹也必須是目前不能工作的父母,沒有收入來源。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燃帆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當工人和退休人員死亡時,他們的倖存者不符合當時的支持條件。不符合扶養條件的,以後不再列為扶養直系親屬,並定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中基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❼ 事業編人員死後遺屬補助
法律分析: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散渣標准,沖銀悄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7)享受補助的遺屬,搏卜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❽ 遺屬補助屬於哪個部門支出經濟分類
企業或國家。
遺屬補助政策最新的標准為:農業閉磨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當事人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的,可以對其遺屬進行補助,然後按照遺屬的不同,就有不同的補助標准,有些地方經濟條件好的,遺屬補助還會根據的國家的標准予以增加。
根據相關的政策和法律規定,對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最先的補助是這樣的: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後來根據兆空社會情況的發展,遺屬補助進行了調整,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企業退休人轎猜斗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❾ 遺屬補助屬於撫恤金還是生活補助
法律分析:遺屬補助不是撫恤金,遺屬補助是指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和經濟補償。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孫臘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則螞滑 受害人物凳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