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員工擅自離崗多久可以辭退
遇到員工擅自離崗多久可以辭退的問題,需要根據公司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並公示的規章制度來決定,一般單位規定擅自離崗三天,就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這時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
遇到員工擅自離崗怎麼處理?
1. 首先,遇到員工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書,限定員工在指定是時間內回公司上班,並提出如限期內不上班的處理措施。
2. 其次,當員工擅自離職達到可以辭退的標准時侯,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宜公開,並以書面形式送達離職通知書給員工,通知其前來辦理交接工作以及離職手續。
3.至於通知書的送達,用人單位應採取掛號信或EMS形式,將通知書送達至員工信息登記的住址、身份證地址,或者經濟聯系人地址,並保存好回執。送達日期,以簽收日期為標准。若員工不簽收,或郵寄信被退回,用人單位應當完好保留郵寄信,如有爭議發生,至開庭時方才當仲裁員的面打開郵寄信,以證明用人單位履行了通知義務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意願。必要時,用人單位可以在報紙上登聲明,自通告之日起滿30天視為送達。
㈡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如果無故自動離職,會有什麼後果
會除名處理,並且不可以再考公務員、事業單位。
職工自動離職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可以除名。
(2)擅自離崗多久算曠工事業單位擴展閱讀:
針對自動離職的人員單位享有的權利
根據《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規定,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對於自動離職的人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
為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企業通常都會制訂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名員工應做到的基本業務規范。
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自離崗,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准而擅離職守等。對此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對於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作出處理決定後,一事實上要書面送達被處理人。倘若無法書面通知,企業需審慎處理此事,不可草率處理。因為企業對人員進行處理,程序上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該處理決定面臨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企業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
企業有權制定符合本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的規章制度,其中包括員工獎懲規定。只要企業制訂的獎懲規定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據此企業就可以針對自動離崗人員適用懲處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規定,亦可以適用之。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通知送達自動離職者本人。
原勞辦發[1995]179號《關於通過媒體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使其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㈢ 教師擅自離職多長時間開除公職
教師屬於參公人員,相關人事制度按《公務員法》處理,擅自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開除公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㈣ 事業單位擅自離崗怎麼處理
摘要 會除名處理,並且不可以再考公務員、事業單位。
㈤ 曠工的定義 公司讓晚上加班自定義為正常上班,晚上加班時間段沒經過主管同意就擅自離崗,算不算曠工
先把情況搞清楚,首先拿出你的勞動合同,看公司怎麼簽訂的。
用工時間那裡一般有3中,正常工時(8小時×5天)、綜合工時、不定時。
如果你的合同選的是正常工時,那麼企業在標准8小時外的用工都屬於加班。而每天加班是有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二是必須與工會協商;三是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四是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還必須符合規定,即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超過時效的,企業要與員工協商,沒有協商員工可以不加班。
以上是標准文書,下面針對你目前的情況給你一些建議:
如果你不能丟掉這份工作,那麼你只能和領導協商,但掌握一下度,你過於強勢了,老闆記仇,你過於弱勢了,他們變本加厲。你可以表示一下你的觀點,讓老闆多少支付一些加班費,至於你不和領導打招呼就走,這是你的不對,這年頭誰不愛面子。做人靠自己。
另外,如果你簽訂的是另外2種工時的話,那麼加班一說就比較渺茫了。
回答也累得,記得給個什麼鼓勵。
㈥ 新勞動法規定曠工幾天算是自動離職
關於曠工幾天算自離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一、《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就是你的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6)擅自離崗多久算曠工事業單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㈦ 員工曠工幾天屬於自動離職勞動法中哪條有明確規定
對於曠工,我國法律中是沒有相關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公司規定的員工手冊中,有員工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的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沒有正式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㈧ 離崗多久算擅自離崗
公司扣你的工資沒有道理,你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㈨ 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一般是不含節假日在內15天。
《勞動法》規定:曠工三天以內者扣發其一個月工資和季度獎金;曠工累計五天者扣發其三個月工資和半年獎金,年終考核視作基本稱職;曠工累計十天以上者,扣發其半年月工資和全年獎金,年終考核視作不稱職;曠工累計十五天者,單位有權依據相關規定解聘。曠工時間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㈩ 事業單位職工擅自離崗多久可辭退
事業單位職工擅自離崗累積三天就可以辭退,且沒有任何賠償。不過工資要全部結算給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