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處級事業單位編制數在16~40名的核定行政領導職數不超過幾級
事業單位編制數額15名及以下的,可以核定不超過2名行政領導職數;編制數額16至50名的,可以核定不超過3名行政領導職數;編制數額51至100名的,可以
2. 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一般核定1名黨組織專職書記職數和1名專職副書記職數;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黨組織書記和行政領導
3. 事業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負責人按照相關組織章程規定配備。
2. 副處級事業單位多少人員編制合格
編制5—8名,具體看職位。副處級單位有縣級法院、縣紀委、縣監察局等,以縣紀委(其一般和縣監察局共用一套班子)為例:設有縣級委書記(1人)、縣紀委副書記(2人)、縣紀委常委(7人,含書籍副書記在內)、紀檢監察室主任等。
1、副局級單位內設機構的處(正科)級領導職數,編制4名設1職,5—7名設2職,8—10名設3職,11名以上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1名副職。
2、副局級單位內設機構中領導職數的正職為副處級,副職為正科級。處級或副處級事業單位的處級(副處、正科)領導職數,編制5—8名,原則上設1一2職,8—21名設2—3職,l01名以下或以上設3—4職,工作量較大的單位可增加1名副職,合署辦公和掛牌的單位領導職數可增加1名副職。
3. 正處級事業單位有幾個副職
正處級事業單位有3個副職。
要分孝答部門編制數,一般比襲攜例為1:2或1:3。
一般來講,50名編制以下的黨政機關,只允許核定一正兩副3名領導職數,絕大多數市、縣兩級黨政機關,都在這個范圍以內,只是行政級別有所不同,市級黨政機關一般為縣處級,而縣區黨政機關為鄉科級。51—200名編制的拍慎伏部門核定一正三副4名領導職數、201—500名編制的部門核定一正四副5名領導職數。
4. 副處級事業單位領導設置通常副處幾個正科幾個副科幾個內部科室幾個依據什麼
整個機構規格是副處級,副處就只有一個。一般情況是1正2副,推下來正科就是2個。副科級和內部科室就不好估計了。
機構 的 規格 才是 副處級 ,常務不可能 也是副處。內部科室 一般參照上級機構的設置,有編辦審批。
5. 事業單位編制人數的規定
事業編制領導職數配置一般是按照編制與領導職數的對應關系,
人員編制在50名以下的,單位核定一正兩副3名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在51—200名的,核定一正三副4名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在201—500名的
,核定一正四副5名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在501—1000名的,核定一正五副6名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在1001名以上的,核定一正六副7名領導職數。領導職數只可以按規定核定,可以少核,但嚴禁超核。
機構改革的另一個原則要求是精簡機構,機構數額減少,領導職數同樣被壓縮。特別是事業單位改革,縣區事業單位減少90%以上。機構減少多少,領導職數同樣按比例減少。
6. 問一個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數問題
如果有關系,不受影響。如果沒有關系並且競爭較強就會影響。
7. 正處級單位科級幹部比例
人事部關於印發《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的通知一、設置名稱與規格
巡視員(副廳級)
助理巡視員(正處級)
調研員
助理調研員
主任科員
副主任科員
科員
辦事員
市直機關設置巡視員以下非領導職務;
區直機關設置調研員以下非領導職務;
縣直機關設置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二、職數比例
1.市直機關
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本市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螞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總數的30%;
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50%;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與科員、辦事員的職數比例不得超過2:1。
首次配備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20%,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總數的30%;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35%,其中調研員不得悶告伍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50%。
2.區直機關
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30%;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數的50%。
首次配備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20%,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30%;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35%,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數的50%。
3.縣直機關
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數的50%。三、審批許可權
副省級市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方案必須由市人事部門報所在省人事廳審核同意,同時抄報國家人事部備案,經市政府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四、其它
副省級市非領導職務設置原則、任職資格條件、實施步驟與要求等應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關於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新聞出版署機構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機構編制、幹部管理的原則第一章機構編制、幹部管理的原則第一條為加強對署機關、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幹部隊伍的管理,完善機構編制和幹部管理制度,根據中央、國務院的規定和有關主管部委的要求,結合我署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機構編制工作,須貫徹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明確職責,減少層次,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條機構編制工作,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機構序列和已確定的編制數額,確定機構級別,規定領導職數,核定人員編制和人員結構比例,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和審批許可權執行。第四條機構編制工作,應根據新聞出版事業的發展和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需要,及時對機構編製作出相應的調整。第五條幹部管理工作,要貫徹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堅持幹部「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標准。第六條幹部管理工作,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執行。第七條加強幹部隊伍的計劃管理,嚴格控制幹部隊伍的增長。第八條不斷完善幹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乾部人事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機制。第二章機構編制的管理第二章機構編制的管理第九條署機關司級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編委批準的「三定」方案設置;處級機構的設置、調整和編制的增減,由署人事教育司審核,署黨組審批。第十條事業單位的中層機構實行限額管理。各單位的機構限友塌額由署核定。限額內的中層機構的設置或調整,可由各單位自行決定,報署備案,如超出限額設置機構,必須經署審核批准。第十一條事業單位的編制由署核定,報請人事部批准。在核定各單位編制總數的同時,根據國家關於幹部和工人崗位的規定以及各單位人員構成的實際情況,劃分幹部、工人編制。第十二條應充分發揮已有行政職能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作用,嚴格控制增設機構和擴大編制。各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一經審定,必須嚴格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機構,提高機構規格;不得擅自增加或變相增加編制。第十三條嚴格控制臨時性機構的設置。屬於職能部門的任務,應由有關部門辦理,需協調的工作,可採取聯席會議的形式解決,確需設立不增加編制的臨時性機構,任務完成後,應隨即撤銷。第十四條全國性的協會,學會等社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需由有關單位或組織提出報告,由署人事教育司商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報署審批。第三章領導職數和人員結構比例第十五條署機關領導幹部職數按下例規定配備:
1、司(室)的領導幹部職數,一般配備正職一名,副職一名。任務較重、人員較多的司(室)、經黨組批准,可增設副職一名,具體職數在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的總職數內確定。
2、處級領導幹部職數按《關於署機關處級領導職務任命的暫行規定》([90]新人干字第140號)執行。第十六條直屬單位領導幹部職數按下例規定確定:
1、領導班子職數,由署根據各單位編制總數和工作需要具體核定。一般3—5人;工作任務較重的最多不超過7人。
2、處級幹部職數,由署核定限額,編制在5人以下的處(室)配備一職;6—15人的處室配被二職;16人以上的可配備三職。原則上處級幹部與一般幹部的比例平均不超過1:4。高等院校系(所)級幹部按國家教委(87)教干字005號文規定配備。
3、科級幹部職數,各單位可按照勞人干(86)50號文件規定,自行掌握,凡是設科的處級單位和部門不設正、副主任科員。
4、黨委、紀委、團委、工會的幹部,按中央組織部的規定配備,署在核定上述部門領導幹部職數時按規定列入單位幹部職數總額內。第十七條各單位必須在署核定的領導幹部職數內配備領導幹部,不得自行設立領導職務和增加領導職數。第十八條高等院校領導職數按國家教委(85)教計字090號文規定執行。第四章幹部管理許可權第十九條署機關幹部任免按下列規定執行:
1、機關正、副、司級和正處級幹部,由黨組管理,人事教育司負責考核,辦理任免手續。
2、副處級幹部任免,由人事教育司負責考核,提交主管部門工作的副署長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署長審批,黨組成員閱知。
3、主任科員及以下職務的任免,由所在司(室)負責考核,人事教育司審批。
正處領導 副處級領導比例要分部門編制數,一般比例為1:2或1:3。
一般來講,50名編制以下的黨政機關,只允許核定一正兩副3名領導職數,絕大多數市、縣兩級黨政機關,都在這個范圍以內,只是行政級別有所不同,市級黨政機關一般為縣處級,而縣區黨政機關為鄉科級。51—200名編制的部門核定一正三副4名領導職數、201—500名編制的部門核定一正四副5名領導職數。
公務員的職位數,即黨政機關的領導職數,是由該機關(部門)的《三定方案》核定的。由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三定方案」,確定了單位的性質、級別、財政供養方式、職能、內設機構、編制,以及領導職位的構成、職位的行政級別、領導職數等。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什麼規定根據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機構履職需要。
編制配備應當符合編制種類、結構和總額等規定。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領導職務名稱、層級、數量等規定,領導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層級相符合。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第十二條 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經濟社會發展、機構履職需要。
編制配備應當符合編制種類、結構和總額等規定。領導職數配備應當符合領導職務名稱、層級、數量等規定,領導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層級相符合。
公務員職務怎樣設置?以處科級為例,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地市級機關的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和副調研員總數的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的設置,地市級機關和縣區機關包括鄉鎮機關其職數原則上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的50%。假設一個30個公務員的地市級機關有5個處級領導職務,那麼這個單位的調研員、副調研員最多可以配2個,科級領導有12個,那麼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就可以配備6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職級職數按照各類別公務員行政編制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職數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2%,其中,正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副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20%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5%。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5%。
(三)副省級城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3%,其中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一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5%。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0%,其中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二級調研員總數的50%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的50%。
(五)副省級城市的區領導班子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省級城市的區機關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職數,按照第四項規定執行。
(六)縣(市、區、旗)領導班子二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0%,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20%。縣(市、區、旗)、鄉鎮機關二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級、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0%,其中三級調研員不超過三級、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級機關中個別情況特殊需要調整職級比例的,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中央機關和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可以對前款規定中未作區分的各職級層次的比例予以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