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編待遇標准
事業單位工資通常按照職位的不同月收入基本在3000元起步,五險一金和社保大概有2000元,還有績效獎金和各種福利補貼等。
工資構成: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
1、崗位工資: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分為:專業技術崗位(設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10個等級)、工勤技能崗位(設5個等級),每個崗位等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
2、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
工資基本構成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的崗位工資從1000餘-6000餘不等,薪級工資從200餘到7000餘不等。管理崗的崗位工資從1000餘-6000餘不等,薪級工資從200餘到7000餘不等。工勤技能崗的崗位工資從1000餘-2000餘不等,薪級工資從200餘到2000餘不等。
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在哪?
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績效工資。績效工資一般是有12個月的基本工資水平確定。是事業單位的另一個工資構成部分,主要包括基礎性績效和獎勵性績效兩部分構成。根據不同的崗位,兩部分組成比例不同。普通崗位5:5,醫院衛生崗位6:4,教師崗位7:3。
綜上所述,事業編待遇標准國家相應的法律條款已經明確,如果出現待遇不符的情況可以先和該單位進行協商情節嚴重的可直接通過法律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2.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公職人員嗎事業單位的薪資待遇如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公職人員。事業單位的薪資待遇還是很不錯的,沿海地區的一些城市的年薪能達到10萬以上。
3. 政府機關裡面的事業編制人員是什麼待遇啊,和公務員有什麼區別
待遇: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一般不受國家約定,由各事業單位根據市場情況而定,事業單位人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有關的社會保障規定執行,一般要逐步實行社會化。
區別:
(一)工作內容
公務員是國家政府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具備行政執法權。事業單位是服務性質的單位,通常情況下不具備行政執法權,這是事業單位與公務員之間最大的差別所在。因此,公務員工作壓力較大,而事業單位工作則相對比較清閑。
(二)晉升途徑
公務員編制晉升走級別,晉升途徑一般是從科級、初級、局級到部級。比如你第一年是科員,可能是最低一級的,幾年以後當了科長,就是科級。再幾年以後當了處長,就是處級……當上了局長就是局級。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進行考核選拔,不簽勞動合同。
而事業編制走的是職稱,晉升途徑一般是由初級工、中級工到高級工,崗位一般分為管理崗和技術崗,需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事業編制和公務員介紹:
從目前的考試情況來看,事業單位的考試比公務員稍微容易一些。
原因有兩點:一是事業單位目前在考生心中的認可度比不上公務員,大部分考生認為公務員的行政編制比事業單位的事業編制要好得多。第二是事業單位每年考試次數非常多,事業單位考試大部分是由單位自己舉行的,所以有人擔心公開性不高有失公允。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事業編制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公務員
4.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除了養老金外,還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待遇呢
雖然事業單位或參照事業單位標准執行的退休人員在社保機構領取養老金,但是由於單位屬性、人員結構、身份類別比較復雜,在原單位領取的福利待遇也是千差萬別。
總之,目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單位或多或少的都有一些福利待遇。最後提示一下:你雖然退休了,但每年養老金的增長申報、填表、單位蓋章報社保機構審核批完成的,可以說終身離不開單位。
5. 公務員福利待遇有哪些
具體來說,當前我國的公務員福利制度體系主要包括工時制度、生活困難補助、探親制度、病假待遇、年休假制度、醫療福利、冬季宿舍取暖補貼制度和交通費補貼制度等。
1.工時制度
是國家為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而制定的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家機關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因工作性質或者職責限制,不能實行8小時工作日和每周工作40小時標准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辦法。
2.生活困難補助
是為解決職工的生活困難問題而建立的一種專項費用制度,由福利費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圍兩部分組成。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和其他經濟收人,負擔本人生活費和其家屬生活費有困難的,或者因支付家屬治病醫葯費、家屬死亡喪葬費有困難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難的,應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酌情予以定期或臨時補助,所需資金由福利費用開支。
3.探親制度
是國家為解決職工分居兩地的配偶、父母親團聚問題而建立的一種福利制度,包括享受探親假的條件、探親假期和假期待遇三方面的內容。在國家機關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可以享受
探望父母的待遇,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實際需要另外給予路程假。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4.病假待遇
公務人員病假期間,經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按下列情況享受相應福利: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如果職工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如果工作年限已滿10年,則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如果工作年限不滿10年,
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80%;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如果上述人員中獲得過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並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5.年休假制度
是國家為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每年安排職工集中一段時間進行輪休的一種福利制度,包括休假天數和休假方式等內容。這項制度是1991年6月建立的,年休假天數的確定,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而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休假時間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息為主,一律不準搞公費旅遊,也不得以休假為由向職工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
6.醫療福利
1952年,政務院發出《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就公費醫療問題做出原則規定。同年8月,衛生部發布《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辦法》,較詳細地規定了公費醫療福利問題,公務員均享受公費醫療。享受公費醫療預防待遇的原則:
一是分級享受。享受公費醫療人員核定不同等級,有區別的享受。二是採取區域負責制。無論大中小城市,對公費醫療事業均採用區域負責制,具體組織工作由各地衛生行政機關負責辦理。此外,公費醫療的范圍包括:門診、住院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門診或住院中經醫師出方的葯費,均由公費醫療撥付;住院所需的膳費、就醫路費由病者本人負擔。
7.冬季宿舍取暖補貼
是國家為補償居住在寒冷地區職工因宿舍取暖所支出的費用而建立的一種補貼制度,包括實行取暖補貼的地區范圍、取暖期限、享受補貼的對象和補貼標准等內容。
8.交通補貼制度
是國家為保證職工正常開展工作、合理負擔交通費支出而建立的一種福利性補貼制度。主要有上下班交通補貼和出差交通補貼兩種,具體包括實行范圍、享受條件和補貼標准等內容。
(四)中國公務員福利的改革
1.公務員福利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公務員福利制度的建立,對於改善職工生活、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和促進經濟發展等都曾發揮了重要作用,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職工的關懷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但是,由於現行福利制度形成的時間比較早,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有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實際和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亟待進行改革和完善。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福利待遇在職工全部勞動報酬中所佔比重過大。長期以來,我國是實行一種「低工資、多補貼、泛福利」的分配模式,相當一部分勞動報酬如住房、教育、文化設施等,是以非商品的形式無償提供給職工的,不進入工資。在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職工收入普遍偏低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在所難免,但與大力發展市場經濟、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顯然是不相稱的。
(2)一些部門或單位擅自提高福利標准,或者採取種種形式給職工發放各種福利性補貼。這種情況不僅加劇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收入的福利化、實物化傾向,而且往往引起部門和單位之間相互攀比,競相通過各種途徑籌集資金或實物來提高本部門本單位的福利水平,誘發了腐敗現象,損害了國家利益。
(3)「機關辦社會」、「單位辦社會」的現象依然相當嚴重。一些本來應該由社會承擔的福利,如托兒所、幼兒園、浴室等,都由國家機關承擔,使相當一部分福利設施得不到充分利用,既增加了國家財政負擔,也不利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精簡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2.公務員福利改革的思路
改革公務員福利待遇,不僅牽涉到在職人員的切身利益,而且影響到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還影響到社會各界對黨和政府的看法和心態。因此,規范機關公務員福利待遇必須做到與現階段的收入分配製度相適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處理好在職人員與離退休人員、領導層與非領導層、公務員自身利益與其他社會群體利益等方面的關系。具體來說,應把握好以下幾個環節:
(1)全面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票款分離」制度。規范機關公務員福利待遇能否順利實施,關鍵是要看能否真正做到「收支兩條線」和「票款分離」。近幾年來,各地機關單位的行政性收費、行政執罰全面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票款分離」制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收「大頭」繳「小頭」,私設「小金
庫」的問題仍然存在。這些問題不解決,一方面會削弱政府財政的總量和控制能力,增加規范公務員福利待遇的難度,另一方面,也使一些部門和單位繼續亂發錢物成為可能。因此,必須認真解決好這些問題,使政府應收的費、該收的錢都能按時足額入庫,要積極推行部門預算改革和財政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將部
門所有收支均納入政府預算,部門的一切收支行為均受到政府預算的制約和監督,部門就不可能再有其他收入;同時,建立會計核算中心,集中發放機關公務員的工資和各種補助,為規范機關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
(2)簡化各種補貼和福利項目。規范機關公務員福利待遇必須全面取消地方和單位自定的各種補貼項目,統一簡化為崗位津貼一項。機關工作人員的收入全部由財政統一發放。任何部門私自向本單位幹部職工發放任何形式的錢物補貼都應屬於違規行為。在一些執收執罰部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以及有特殊貢獻的單位,可另外建立科學合理的獎勵機制,適當拉開與其他部門和單位的收入差距,以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體現責權的統一。
(3)在規范機關公務員福利待遇的同時,對機關其他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福利待遇應有相應的規定。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參照黨政機關的政策執行。要逐步建立起機關公務員收入的增長機制,規范增薪標准,體現增薪與責任對稱,與貢獻掛鉤,與經濟增長同步。另外,要適當提高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
(4)逐步降低工資收入中福利的比重,將一部分福利性補貼納入工資標准,盡可能實現公務員工資收入的工資化和貨幣化。此外,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盡可能的交由社會去辦福利,提高福利制度的社會化、商品化程度,促進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和市場的發育。
(5)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違反規定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的,以及違反規定在下屬單位領取補貼和資金的,或者對被扶持單位變相剋扣資金發福利的,一經發現,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一律先作免職處理,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違規發放的錢物一律沒收上繳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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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事業單位福利發放標准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資、津貼、補貼等個人待遇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工資性支出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發放范圍和開支標准進行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發放范圍和提高開支標准。2、職工福利費的管理。職工福利費是指用於職工鼓勵待遇、解決職工及其家屬生、老、病、死等困難所支付的費用,包括撥交的工會經費、按標准提取的工作人員福利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公費醫療、未參加公費醫療單位的職工醫療費、職工死亡喪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3、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福利費的管理使用應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實行經費包干,節余留用,超支不補差圓運。職工福利費使用必須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職工的具體情況處理,個人補助一般要本人申請,群眾評議,單位工會研究決定,領導批准。要做到實事求是,把錢用到最急需的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事業單位人事腔和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虛梁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7. 政府機關事業編制人員的工資構成是什麼
政府機關事業編制人員的工資構成,有下列項目:
1、工資部分: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
2、津貼部分:包括崗位津貼(含班主任津源粗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醫療衛生津貼(含校醫衛生津貼滑脊)。
3、獎金部分:包括增收節支獎、教師超定額酬金(含超鍾點獎)影劇院超場費。
8. 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工傷有哪些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返世閉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返穗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漏裂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8)行政事業單位職員有什麼待遇擴展閱讀:
工傷認定
一、委託代理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並作相應談話記錄,並要求委託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系,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後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並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託手續後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於以後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系,並留下聯系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託代理合同時:
(一)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託人在辦理委託代理合同後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託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範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託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託人,還應詳述委託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後發生爭議;
(六)對於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託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於特別授權或辦理委託手續後,委託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託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許可權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工傷認定程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系,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鑒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製作《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並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製作《生活自理障礙鑒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徵求委託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鑒定。
五、勞動仲裁程序:
(一)製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系,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准備庭前材料並到勞動仲委閱卷了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後和解或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