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因工傷和公司發生勞動糾紛該怎麼辦
1、勞務關系中受傷不能叫做工傷,只能叫人身損害,可以要求侵權方進行 人身損害賠償 。 2、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 遭簡老受人身損害 ,僱主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 賠償權利人 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顫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茄咐渣》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 工傷認定後有爭議該怎麼處理
工傷認定後的爭議怎麼處理: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申訴,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廳轎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工傷認定的手納職工或者其近親畢伏沒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③ 工傷認定有爭議怎麼辦
發生工傷認定爭議的,有以攔巧下解決方式:1、先協商,即找公司負責人協商;2、若協商不能或者不願意協商的,可以向勞動局舉報;3、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即申請勞動仲裁,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也可以起訴所在的用人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簡空鍵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虧銷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④ 認定工傷有爭議該怎麼處
如果勞動者已經被認定為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肯支付工傷待漏老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維權: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向法院起訴。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昌嘩,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返迅升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⑤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什麼的有關規定處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頌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工傷爭議怎麼處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爭議按照什麼處理: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如何處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是勞動爭議,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按照什麼處理
職臘櫻沒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按照民事糾紛處理,我國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輪納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⑥ 工傷認定存在爭議怎麼辦
工傷認定有爭議的,有以下解決方式: 1、依法 申請行政復議 ; 2、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申訴,也可以向當地 勞動爭肆耐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第一、二項規定, 申請工傷認定 的職工清雹坦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 工傷認定申請 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第一、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答桐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⑦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什麼的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工傷發生待遇糾紛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虛或族門申請勞動仲裁,經仲裁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差弊、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團州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⑧ 因工傷和公司發生勞動糾紛該怎麼辦
你好,很榮幸為你解答工傷屬於勞動糾紛嗎這個問問題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認定及可否享受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不加區別地將職工負傷之日確定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受理和處理。(2)關於因工傷認為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現行認定工傷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等規定,負責監督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是名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的。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申訴,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處理的,當事人對其認定結論不服時,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並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委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進行認定,然後依據認定結論和國家有關規定顫悄進行處理。(3)關於職工因要求傷殘鑒定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職工被認定工傷後,因要求進行傷殘登記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的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後,先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委託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然後依據鑒定結論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4)關於職工對傷殘鑒定結論不服如何申訴的問題。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是,職工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工傷方面的勞動爭議過程中委託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所作的傷殘鑒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而應按勞動爭議仲裁程序進行。(5)關於工傷待遇給付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職工因工傷待遇給付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職工與社會保險機構發生的工傷待遇給付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職工可向社會保險機構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6)關於工傷認定問題。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內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包括因工隨車外出發生交通茄咐渣事故而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有一定的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殺行為。認定職工工傷,給予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並不影響企業按規定對違章操作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7)關於司機在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由於司機是特殊工種,職業危險性較大簡老,所以,司機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屬無責任或少部分責任的,一般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