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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編緩刑人員工資如何發放

發布時間:2023-04-15 04:05:21

A. 緩刑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螞游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百分之六十發給生活費.法律另有其他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九條 公務慧山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悶碧銷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

B. 2021年事業單位緩刑怎麼處理

事業單位被判緩刑人員,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人員,其工資待遇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於國家機瞎絕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第一條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磨辯姿工資和技灶肆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C. 事業單位人員被判緩刑期滿後還有工資待遇嗎

事業單位工作員,在判處緩刑之後是不是還有薪水,主要需看刑期滿後是不是要被開除公職,要是開除了公職人員,就無法再有薪水,要是沒有開除公職的,薪水依然是存在的,也還能夠再次到原公司上班。

二是未被開除。依照要求粗遲世,案子情形特別,給予免職較為合理的,可以不予以開除。即然沒被開除,那麼就還有單位,有單位就有人為你發放工資。雖然沒被開除,可是對應的處罰依然是有的,緩刑期,岩肢不發薪水,不計算工齡。要是緩刑期公司還讓去公司上班,那會發放60%的底薪。

判處緩刑,除了服刑以外,通常也會有其餘的旦友政務處分,例如免職降權等。因此緩刑期滿後的薪資待遇,還需要看得到了什麼處罰,依照所受處罰來決定。

二、退休人員

退休人員緩刑期,撤銷退休待遇,發放60%基礎退休費當作生活費用。緩刑期滿已不再實行刑罰的,按60%基礎退休費領到生活費用,補助依照較低級別決定。

D.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或生活費發放問題,根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規定: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液者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

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鬧迅薯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

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

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昌判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4)事業編緩刑人員工資如何發放擴展閱讀:

網曝西安農業局3幹部被羈押工資照發回應:將停發

針對媒體曝光西安市長安區農業局「3幹部涉嫌貪污被羈押數月工資照發」一事,該局工作人員23日表示,將根據相關規定,從10月起停發涉事人員工資。

此前有媒體曝光稱:因涉嫌貪污、受賄等經濟問題,長安區農業局原財務科科長趙某某、扶貧科副科長閆某、調研員查某某相繼被抓,已羈押數月。知情人爆料,3人工資仍在照常發。

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的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應停發工資。

對此,西安市長安區農業局辦公室工作人員23日在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表示,該局已決定根據相關規定,從10月起停發3名涉事人員工資。對於已經發放的工資,將根據案件結果「該追繳的追繳」。

該工作人員稱,西安市長安區農業局已對管理工資工作的責任人提出批評,並令其做出書面檢查。

西安市長安區地處關中平原腹地,南依秦嶺,總面積1580平方千米,人口103萬。

E. 事業單位職工判處緩刑後工資怎樣解決

事業單位的職工在被判處緩刑後,如果單位依法與該職工解約的,則應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和職工當月實際工作的天數來為其結算工資;如果未與其解約的,則需要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期間內向其支付當月的工資,之後則可繼續按聘用協議和勞動者正常付出勞動的天數來算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掘緩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穗舉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判族模工資。

F. 緩刑人員工資最新規定

國家機關態虧灶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帆扮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如果不是國家機關單位,那要根據本單位相關規定來執行。首先要看原來的工作單位是否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則沒有工資。如果沒有解除,如果不上崗,則發放最低工資的生活費用。如果上崗,則按正常的工資標准支付。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對緩刑人員有哪些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空慶考察機關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九條 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

G. 事業單位拘役緩刑工資怎麼發

法律分析:
事業單位員工判拘役有可能開除公職,具體情況還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兆薯桐。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手中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族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H. 拘役緩刑期間在職人員工資怎麼規定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喊巧缺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百分之六十發給生活費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百分之八十五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百分之八十五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鄭辯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寬嘩

I. 事業單位人員被判緩刑期滿後還有工資待遇嗎有何依據

事業單位人員被判處緩刑期滿後還有工資待遇的,首先是需要看當事人在緩刑期的表現,其次是需要結合當事人對於事業單位的一個具體貢獻,再者是需要看單位是否繼續錄用職工。明舉需要從以下三方面來闡述分析事業單位人員被判處緩刑期滿後是否有工資待遇的影響因素以及具體的依據。

一、需要看當事人在緩刑期的表現

首先是需要看當事人在緩刑期的具體表現,如果當時人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積極接受對應的社區矯鄭陪正,並且有定期到派出所進行報道,同時還有積極交代近期的一個生活工作情況,那麼是可以在緩刑期滿後不用服刑的,當事人就可以正式回歸社會繼續工作。

事業單位人員應該做到的注意事項:

在緩刑期間內積極配合社區的矯正工作,同時需要定期到派出所報道,並且還需要同原單位進行協商,保留相應的工作崗位,並且積極融入社會。

J. 事業單位已辦理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有關工資待遇的有關文件

事業單位已辦理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有關工資待遇的有關文件

和原來一樣,悄搜退休人員領的不是工資,是退休生活費或養老金,緩刑人員可以繼續領取退休生活費。
供參考:
按照《勞動人事部關於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復函》冊則中規定:「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1、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刑滿釋放後繼續享受服刑前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2、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3、退休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4、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余額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其他相應待遇。
5、啟姿歷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事業單位的退休職工退休後被判處緩刑後工資問題怎麼處理

法院判決書中是否判決扣工資?單位職工退休後,已經終止與單位的勞動關系,沒有人民法院判決,單位對退休金不宜做處理。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判刑後刑滿後生活待遇

對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和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部分事業單位人員)這兩類人員退休判刑後的待遇法律並無規定,僅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一個復函和監察部的一個通知中進行了規定,且各地做法不一。

一、對領取保險金的,在服刑期間及刑滿後的發放。

2001年3月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中明確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輯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實踐中的做法也大都是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待遇,服刑完畢予以恢復。對此,筆者認為值得商酌,服刑期間還應發養老金及享受相關政策的規定,理由是:1、養老保險金屬於財產所有權范疇,非經司法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2、社保部門不具備刑事處罰的主體資格和收繳罪犯養老保險金的權力。3、我國刑罰體系中也沒有因犯罪而取消養老保險金的規定。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提到: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但卻沒有規定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發放。

各地做法不一,但筆者贊同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 自判處之目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 *** 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准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什麼條件帶工資上學的有關文件

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沒有帶工資上學的說法(崗位培訓除外),都是定編定崗(定崗就是工作崗位,需要上班)。
規定是如此,如上脫產、函授教育,本人自己與單位協調。

職工緩刑工資待遇

緩刑也是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所謂工資待遇
如果存在其他情況可能需要你詳細補充

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病假工資待遇

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病假工資待遇,請參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如下規定規定: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 *** 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 *** 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 *** 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八、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由國家人事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事業單位職工重疾病假工資待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衛生系統事業單位工資待遇和學歷有關嗎

工資待遇與崗位以及崗位級別有關。崗位和崗位定級又和學歷及職稱有關。因此可以說和學歷有關。

國家事業單位職工大病病休工資待遇

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是:
1、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2)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2)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此處講的工資為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不包括津補貼等其他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緩刑,退休金工資受影響嗎?懂的說

1.有期徒刑緩刑只適用於人民群眾中犯普通刑事罪、情節不太嚴重、認罪態度較好,處刑較輕、
宣告緩刑後釋放在社會上沒有什麼危險,群眾又沒有意見的被告人。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而
是對被判刑的一種考驗期滿。如果被判刑在緩刑期限內,未再犯罪,緩刑期滿,原判徒刑不再執
行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78)法辦研第11號)。
2.被判處緩刑期間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或工作年限,被剝奪政治權利
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計算。(勞動人事部勞人險局[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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