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深化改革之後,「臨時工」該怎麼辦
事業單位深化改革,其實和臨時工沒有多大關系,臨時工所享受的待遇還是沒有變。只是部分事業單位改革之後,可能不需要那麼多的臨時工了,部分臨時工將面臨著事失業問題。要麼換一份新的工作,要麼努力靠近體質內。
只要不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上,就不用擔心自己的工作問題。這邊的工作幹不了,就做其它的工作,說不定收獲的更多呢。而且,臨時工的工資很低,不管出去做什麼工作,工資幾乎都會比臨時工來的高。
因此,即使事業單位深化改革,臨時工們要下崗也不用擔心自己沒飯吃,只要肯努力,只要勤勞,多的是你能做的工作。
㈡ 事業單位改革後,工勤人員該何去何從
行政工勤目前的政策是只出不進。原來由行政工勤人員承擔的輔助性工作,比如打字、開車、維修等,現在基本上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行政工勤崗位因此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取消是必然。隨著購買服務社會化的進一步加強,各地行政機關已經在嚴格控制行政編制,現有人員隨單位調動、退休等原因,編制隨退隨銷,原則上不再新增。
事業工勤
事業工勤人員目前處於安置退役軍人等方面的需要,暫時不會取消,但在現有政策下,嚴格執行總量控制。現有工勤崗位人員隨著單位的改革會分流安置,大概率會保持編制現狀,一般不會出現編製取消、下崗失業的情況。公安機關二層事業機構工勤編制,基本不會受到改革沖擊,維持現狀幾成定局。這點無須擔心。
政法部門工勤
司法體制改革不管如何改革,作為政法部門的工勤人員個人身份應該不會改變。現在政法專項編制的普通公務員都是凡進必考(領導幹部可以調任),機關工勤人員也不可能過渡為公務員。
中央早有規定政法部門要嚴格控制工勤人員編制,對於超編配備的工勤人員可能會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分情況採取調離政法部門或自然減員等方式解決,應該說來無論如何改,作為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個人利益應該依法得到保障。
在機構改革中,事業工勤崗位人員受身份限制,有幾點是肯定的:
第一,不能參公。
事業單位因改革需要參公,管理崗和專技崗因為是幹部身份可以參公,工勤崗屬於工人,按規定不允許參公,只能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安置。
第二,不能轉干。
事業工勤人員受工人身份限制,不參加考試無法直接轉換身份變為幹部。但符合條件的,允許轉到專技或管理崗,享受相應的待遇。但轉崗不轉身份,事業工勤人員在人事檔案中的工人身份不會因為轉崗而改變。
第三,不能提拔。
事業工勤人員允許轉崗,享受待遇,但不允許提拔到領導崗位任職。比如縣級事業機構,管理崗條件具備允許提拔到領導班子崗位,而工勤崗位人員肯定不行。
㈢ 此次事業單位改革,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工勤編制會改成什麼編制會下崗嗎如果有下崗的,首先是工勤
事業單位改革是單位根據承擔的社會性質不同進行重新定位和改組,肯定不是你所說的簡單下崗問題,你多慮了。
㈣ 事業單位里的正式事業編制會隨時下崗嗎
1.違反各類法規,當然可能被「下崗」。
2.事業單位結構性大調整,必然有些單位走上企業化的道路。勞動合同化的用人方式,必然有下崗的可能。且有一定的大規模下崗風險,雖然從維穩角度,風險已經不會像原來國企、集體企業那麼大了。
3.事業單位也有編制,「事業編」比目前的目前已經是合同工要安全很多,但是一旦轉為合同工,就會有風險。
其實,真正的失業是你沒有能力,才會失業。而失業昌碼轎的真正情況是你無法在這個行業大類里生存了。
簡單來說,國企員工下崗主要原因是國企機制改革從國家全資變為國有控股、國有參股、私有企業,利益格局徹底發生了變化,從鐵飯碗變成了瓷飯模拿碗。公務員不會耐肆像國企員工一樣下崗,同理除非公務員所在單位變成了事業單位或企業,否則很難。事業單位呢,除非變企業,否則也很難,總的來說,可能性極小。
㈤ 作為事業單位正事在編人員能隨便下崗嗎2014年單位改革已經下崗,現在怎麼辦
不會。
事業單位里的正式事業編制就是在編人員,也就胡簡遲是說被已經納入了該單位的褲李人事編制,就是正式員工。
因為在事業單位,員工會有在編和非在編的區別。一般情況下,在編人員是正式員工,非在編人員是非正式工或者是臨時工。
會臨時下崗的是事業單位的非在編人員,非在編人員都是因為崗位的需求進行臨時咐稿的錄用。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員工。就像企業聘用一樣,不由財政撥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契約確定與人員關系的一種任用方式。一般是由用人單位採取招聘或競聘的方法,經過資格審查和全面考核後,由用人單位與確定的聘任人選簽訂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受聘人員職責、待遇、聘任期等。
在合同期滿之後就會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續聘或者是解聘。
但是正式編制不同,有編制的人員從簽合同的第一天起,只要是本人沒有做出解聘的違規事情並且也沒有主動提出辭職,事業單位都是不可以提出解聘正式員工的。
㈥ 98年改革說下崗分流後下崗,現在說事業單位改革要回去上班,否則開除。怎麼辦
公平,不回去上班,領空餉都領了這么久,沒讓你吐出來就不錯了。
㈦ 事業單位改革可能會下崗嗎
解除聘用合同的問題有明確規定,如沒有違反規定的就可以。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磨唯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叢游迅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滲此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㈧ 事業單位改革後工作人員該怎麼辦
根據過往的經驗,一般都是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
首先,這些會根據每個員工的能力,還有過往的經驗,進行不同的安排,比如老齡員工可能會提前退休,能力不足的員工會被辭退。
最近這幾年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制,很多有編制的人員變成了普通的幹部和企業人員,並且在這些改組改制的過程下工作究竟該如何走向也是一個大問題,根據以前買斷工齡的經驗來看,很大部分企制,具體的政策得看公司的類型和當地的批文,無論怎樣變動,下屬的機構和工作的內容性質肯定是會發生變動的,並且有部分員工會因為工作能力不足,或者是崗位的撤銷而失去原來的崗位和原有的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