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辦理銷編手續
你好,銷編手續很簡單,只要材料到位,到編制部胡差門一會兒就能辦好,根本不需要三個月甚至更久的時間。
單位需要出一個銷編的紅頭文件,說明一下為什麼銷編,讓管人事的把單位的編制台賬找出來(每一個單位只有一本,這是最終的文件)
然後由管人事的拿到編制部門,他們留下灶尺原單位的銷編紅頭文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在單位的編制台賬和他們隱做高保存的編制台賬上同時備注就行了,接下來就開業辦理停發工資的手續了。
B. 事業編離職需要多久
參考公務員離職手續,一般要提前一兩個月和領導申請
首先,和直屬領導、分管領導和主要事業單位負責人談話並提交書面申請
其次,和事業單位的直管單位主要負責領導談話(沒有可忽略)
再次,領導會召開班子會議進行討論,得出結果(一般同意)並出具辦文發布出來
最後,和人事人員辦理離職手續
這個過程一般需要2個月,決定離職請提前兩個月申請。
C. 急!急!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提交辭職後到底是一個月期限還是6個月期限
一、事業單位人員辭職,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後,三個月內應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按規定不存在不能辭職的情況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只有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30日以內才能辭職。
二、根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
第五條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除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情況外,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並發給辭職證明書。
第十三條辭職應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不得擅自離職。
對擅自離職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並分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可以辭職或經批准允許辭職的,要補辦辭職手續。其餘的要動員返回。對拒不返回和拒不補辦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後被其他單位錄用,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
(3)事業編辭職編辦需要多久銷編擴展閱讀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
第八條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與辭職申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可向當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
第九條辭職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國家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第十條辭職人員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錄用,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齡合並計算。
第十四條辭職人員不得私自帶走屬原單位的科研成果、內部資料和設備器材等,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D. 事業單位辭職消編流程
事業單位辭職流程是什麼?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E. 事業編制辭職後多久取消編制
事業編辭職之後,所在單位的領導批准之後,即可以辦理取消編制的手續。
事業編制在人員辭職後,單位領導批准後就可以辦理取消編制的相關手續了,因為從事的工作職位不同,所以取消編制的時間是會有差別的,具體的時間還是需要參考工作職位進行衡量。
事業編編製取消的情形有:
1、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出現連續曠工超過15工作日,一年內曠工超過30工作日,事業單位有權解除聘用合同,可以強制性的取消工作人員的編制。
2、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個人工作原因受到處分,單位領導有權解除聘用合同。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事業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過書面形式告知單位工作人員,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辭職流程:
1、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員工,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除規定的情況外,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並發給辭職證明書;
3、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並發給辭職證明書;
4、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准;
(1)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2)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
(3)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4)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5)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F. 事業編辭職手續多久能辦完
事業編辭職手續三個月內能辦完。
事業單位辭職分為兩種情況,具體如下:
1、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2、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G. 事業編制辭職後多久取消編制
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離職。各個省份有相應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辦法,如《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對事業單位受聘人員辭職有明確的規定。受聘人員辭職的原因如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需要和單位協商一致才能解除聘用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除的,受聘人員必須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申請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聘用合同解除以後,單山納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卜唯歷由扣留無聘用關系職工的人事檔案。聘用合同對於解除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如約定單位出資培訓、使用單位戶口指標的,在服務期未滿時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單位有權主張違約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六條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設置的機構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核定編制時,應當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規定的編制。禁止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對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
H. 在編人員辭職最快幾天能辦完
一、在編人員辭職最快幾天能辦完
1、在編人員辭職最快當天能辦完。正常情況下,在編人員辭職,一般需要一到三個月的處理時間。不過具體還是要看對應單位的流程是否復雜,才能確定辭職時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編人員辭職有哪些步驟
1、遞交辭職申請書,辭職申請書主要需要介紹自己的基本信息,寫明辭職的理由,然後由校方的校長簽字蓋章之後,送到教育局;
2、如果是在沒有滿服務期的教師提出離職,需要賠付違約金給教育局,滿足服務期的教師,則不涉及違約金繳納;
3、在收到教師辭職申請書之後,教育局會開會討論是否通過,同意辭職那麼就可以下發文件;
4、件下發後,校方、教育局和教師三方都會收到一份終止接觸聘用關系證明的簽字蓋章文書。
I. 事業單位離職手續多長時間
事業單位離職手續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離職手續辦理的具體流程如下:
1、口頭與直屬上司溝通離職事項並於結束後遞交正式辭職信;
2、整理手頭上未完成的工作、過往的工作材料及工作流程等相關事項,與崗位接任者做好工作交接;
3、最後走正式離職辦理流程,由各相關部門審批簽字,並領取離職證明。
一般辭職要在一個月前提出,並且讓領導安排人員做好工作交接,將自己經手的工作交給接替人員,有必要的時候要做好記錄並當面讓領導簽字,以免日後發生糾紛。核對信息包括核對債務,到財務核對自己是否還欠公司錢或者公司還欠自己錢的,要核對並清算清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